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法规类别】外汇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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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讲义(PPT 61页)
(二)除了明确不纳入系统的交易之外,所有的个 人结售汇业务必须纳入系统,且必须按照操作流 程进行操作。不纳入系统的有:
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10%以上, 10万美元以下佣金
1、佣金协议 (出口合同)
2、收账通知
外汇局审核
(结汇水单)。
出口合同10%以上, 银行在正本水单
同时支付10万美元以 上签注,留复印
上佣金
件。
注意:①没有水单的不能付。 ②不能付到境外个人在国内的外汇储蓄账户,离岸账 户可以。
4、收益项下的售付汇管理 (1)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奖金、津贴:
9、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 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
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 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 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孙旭斌
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 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 益、经常转移。
主要特征: 一是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二是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 三是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真实性审核原则、 便利化原则、均衡监管原则。
(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 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 办理,但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也不得 与本人其他外币储蓄账户串用或者混用。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全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篇一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跨国交易的增多,外汇管理成为了国家对外贸易和国际金融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是指一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定管理其经济、商业、金融等方面涉及到的外汇交易活动,以保证经济稳定发展和外汇市场监管的一套规则。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的目标和作用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的目标和作用在于:1. 保证国家外汇储备的充足和稳定:通过管理外国贸易和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外汇收支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外汇储备的数量和结构,以保证其充足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2. 稳定国内货币汇率:通过对外资金流动、货币政策等进行管控,尽力维持国内货币汇率稳定,避免出现大幅波动,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稳定。
3. 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通过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从而减少市场的不稳定性和波动。
4. 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通过外汇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提高国内企业和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为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的核心基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的核心基础是国家的国际支付和结算制度,它包括:1. 进出口贸易结算制度:包括进口结算制度和出口结算制度,其中进口结算制度指进口货物或服务的支付清算流程,出口结算制度指国内企业所出售的产品或服务的货款结算流程。
2. 资本和金融账户管理制度:涉及到跨国资本和金融流动的账户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资本和金融账户管理制度。
3. 外币兑换和兑付制度:主要呈现为兑换和兑付的汇率制度和兑换和兑付的限制规定,以及在兑换和兑付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和注意事项。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的适用范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不仅适用于国内企业和市场主体,也适用于政府机构和个人。
具体来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适用范围包括:1. 企业单位:指注册在本国境内,依法合规运营的企业和组织机构。
2. 自然人:指出境旅游、留学和投资等个人跨境行为中涉及到的外汇交易操作。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说到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大家一听这名字是不是觉得又复杂又晦涩?其实也没那么难,咱们今天就轻松聊聊这个话题,看看它到底是怎么回事。
你要知道,经常项目其实就是跟咱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那部分外汇交易,简单说,就是跟进出口、海外投资、旅游消费这些直接挂钩的活动。
所以,外汇管理就像是给咱们的“钱包”上了把锁,让我们在出国旅游或者做生意的时候,能够保持经济稳定、平稳运行。
你说,这事儿大不大?其实还挺重要的!其实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核心要求,说白了就是两点——规范和监控。
说得直接点,就是国家希望你花出去的每一块钱,都能有个合理的来源和去处。
比如,你去国外旅游,换个外币去购物、吃饭、玩乐,国家肯定希望你不要一下子花得比你赚得多吧。
你看,如果每个人都像有钱人一样,出去就花一大堆外汇,那肯定会影响国家的经济稳定。
所以,外汇管理就必须控制这块,确保外汇的流入流出都有规律。
对于企业来说,外汇管理的要求就更加严格了。
企业从国外进口东西,或者把产品出口到国外,涉及的外汇量往往比个人要大得多。
那这个时候,国家也得确保企业的外汇活动不出乱子,避免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非法地进出外汇。
哎呀,不得不说,这方面的监管可真是无孔不入,严格得让人有点“害怕”。
管理严谨了,也能确保大家的钱袋子不被随便“掏空”,这就是大家都有福的事儿。
而且你看,经济全球化这么快,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外汇就成了所有贸易、投资、资金流动的“通行证”。
所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其实就是一张大网,把所有跨境的交易都给捕捉住了,既能防止乱花钱,又能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运行。
你要是看不到这些“背后”工作的作用,可能会觉得这些管理措施有点烦,觉得出国旅游,外汇管得这么紧,还得上报,麻烦不麻烦啊?大家想想,如果外汇管理不严,全球大宗商品价格暴涨,外汇大幅波动,国家的钱袋子出问题,那咱们普通人也受不了。
说实话,管理的具体操作其实也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复杂。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银发【1997】416号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收汇入账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九条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附1: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附2: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一、网络结构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二、互联协议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三、互联编址原则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四、网络可靠性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五、网络安全性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六、设备配置及要求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银行联网设备配置: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 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七、实施及维护要求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经常项目外汇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经常项目外汇操作,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汇主体”)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付汇等操作。
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3.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四、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管理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2.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3.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五、外汇账户管理1.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2. 外汇专用账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账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
六、核销管理1. 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2. 进口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七、违规处理1. 外汇主体违反本规程,由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2. 外汇主体违反本规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费下载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费下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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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经常项目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章首先介绍经常项目有关概念、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则、内容及改革思路,再按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分类,详细介绍了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内容、效果及改革方向等。
第一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概要一、基本概念(一)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
经常项目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居民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否则为非居民。
居民与非居民均包括个人和机构。
二是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如国际贸易。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投资、借贷等以往不常发生的交易行为频繁发生,但不被称作经常项目。
三是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
经常项目交易一般伴随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流动,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
而资本项目交易中资本的所有权不变,发生转移的往往是资本的使用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贸易收支又称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的总称。
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收付汇长期处于顺差状态,即收付大于付汇。
服务收支又称服务贸易收支,是一国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和接受服务发生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包括国际运输、旅游等项下外汇收支。
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收付汇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即付汇大于收汇。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
近年来,我国收益项下顺差额不断扩大。
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
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
近年来,我国经常转移项下顺差额也呈现持续扩大的态势。
(二)经常项目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通常是指对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我国于1996年底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根据该条款,经常项目可兑换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主要衡量标准:一是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三是如其他会员国提出申请,有义务购回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
二、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历史沿革总体来看,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历了严格管制、逐步放松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
这一时期,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得外汇、个人劳务所得外汇和华侨汇款等一切外汇,必须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企业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须向国家申请或者由国家按计划分配,个人用汇受到严格限制。
二是1978年至1994年。
这一时期,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国家、地方和企业按一定比例以外汇额度形式分别掌握外汇使用权;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通过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避免国家外汇流失;放宽境内居民外汇管理,发行外汇兑换券,便利游客使用,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
三是1994年至1996年。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各类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外汇券,禁止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建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制度,打击逃、套汇现象。
四是1996年至今。
1996年12月1日,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标志着我国在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加强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重点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资金的行为。
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逐步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的同时,不断简化核销手续,提高核销监管效率;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大幅度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和凭证,下放审核权限;逐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并最终取消开户事前审批,允许企业全额保留外汇资金;不断改进个人外汇管理,简化手续和凭证,对个人实行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
三、我国实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必要性(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保障资本项目管制有效性的内在要求根据国际经验,先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再放宽资本项目管制,是各国的普遍选择。
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这种资金进出境大门“半开半闭”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肩负着甄别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重要任务。
在此期间内,为绕开资本项目管制,各类投资、外债等资本项目资金可能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
此时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意味着放开了资本项目管制,将直接削弱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必然要求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
作为外汇管理的一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1年至2008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增长近5倍,在国际收支总额中的占比逐年扩大;同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差额增长近25倍,在国际收支差额中的占比升至96%,成为国际收支顺差的主要来源。
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是我国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之一,需要上游部门通过调整国内经济结构等措施最终解决,但加强经常项目的管理,防范无交易背景的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将对缓解国际收支大额顺差局面、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维护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自1996年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以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新技术条件下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产品使国际资本流动不论是数量还是速度都发生深刻变化,金融危机不断爆发,“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至今仍在蔓延;另一方面,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波动加剧,外汇管理多次面临严峻考验。
在当前国内经济环境向好以及国内外利差、汇差等因素影响下,国际游资可能对我国进行冲击,并利用开放的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
因此,现阶段加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流出,是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
四、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管理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上的“收益”及“经常转移”主要体现在个人外汇管理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
近年来,我国大幅削减经常项目用汇审批及核准,逐步取消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及资金转移限制,有效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用汇需求。
根据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同时顺应外汇收支形势和国家涉外经济安全需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真实性审核原则。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进行审批;可兑换后,主要体现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进行真实性管理,包括两种方式:由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单证审核、由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真实性审核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因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是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有相应的商业单据和凭证予以证明。
如交易本身不属经常项目,而是资本项目或是虚假、违法的交易,其外汇收支应受到管制甚至处罚。
二是便利化原则。
促进便利化是可兑换原则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经常项目围绕便利化原则,通过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术、简化管理环节、规范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灵活、便捷、高效、顺畅的服务。
同时,积极清理和整合法规,构建简明清晰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以方便企业和个人了解政策,提高法规的透明度。
三是均衡监管原则。
针对国际收支持续顺差的形势,经常项目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理念,对资金流出、流入实施均衡监管,构筑资金流出入管理两道“防火墙”。
如在货物贸易方面建立“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服务贸易方面建立售付汇管理制度和收结汇管理制度,在个人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个人结汇、购汇适用同样的年度总额等。
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思路与方向为更好地实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涉外经济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外汇管理总体目标,经常项目将继续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坚持“主体便利、有效管理、数据清晰、风险可控”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原则,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落实均衡管理,提升非现场监管手段,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今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将逐步实现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转变,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后监管转变,从重行为监管向重主体监管转变。
其中,“重监测分析”是指利用各类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重事后监管”是指将管理“关口”由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前,后撤至办理业务后,弱化直至取消事前管理,以体现“无罪推定”的管理理念;“重主体监管”是指突破对逐笔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传统模式,不再拘泥于企业和个人的具体交易行为,而是对其本身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判断、分类后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
为有效贯彻上述管理思路,需要从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法规清理与整合工作。
2006年底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对47项法规进行整合,正在制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账户管理法规共对100余件相关法规进行了整合。
整合后,将形成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服务贸易及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四大法规为核心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框架。
二是加大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利用高效的电子信息平台和科学的监管手段,完善非现场监管的框架、体系和流程,并根据非现场监测信息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我国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是国际收支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