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务段设备通过能力查定办法199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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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务段设备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第1条为了掌握机务段设备通过能力,针对其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铁路运输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机务段设备通过能力,是铁路通过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列车运行图和机务段扩建、改造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新建同类型机务段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3条查定机务段设备通过能力,要正确地真实地反映出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能够承担机车的架修、洗(定)修、中检台数以及机车的整备台数;找出影响发挥机车检修和机车整备设备综合通过能力的薄弱环节(除包括规定查定的项目外,还应考虑机车检修设备和机车整备设备的配套能力以及机车检修辅助作业面积的能力);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提高设备能力的有效措施和扩建、改造计划,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4条各铁路局、铁路分局要按时组织查定和督促检查。各机务段应成立查定小组,由段总工程师(段长)负责组织有关车间、科室人员认真进行查定。

第5条机务段设备通过能力应根据下列各项计算:

1、当年的基本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列车对数和需要的调小机车台数;

2、担当的机车交路,使用的机车类型,采用双机、多机牵引和补机区段;

3、现有的机车检修设备和机车整备设备的数量、生产能力、设置分布和占用面积情况以及生产作业方式;

4、规定的机车段修的各种修程的检修周期(公里和时间)、检修占用台位的时间、承担外委机车的和其他设备的检修台数及其检修占用台位的时间;

5、上年度完成的机车检修台数和上年度完成任务的最高一个月份中日均完成的机车各项整备作业台次等;

6、上级指定的任务。

第6条查定的项目规定如下:

1、架修台位;

2、洗(定)修台位;

3、中检台位;

4、机车检修设备为:

(1)立式车床;

(2)中心高400毫米及以上的普通车床;

(3)牛头刨床和平楔铁专用铣床;

(4)柴油机翻转架;

(5)干燥箱(牵引电机用);

(6)充电电源设备(机车蓄电池用);

5、机车整备设备为:

(1)整备检查台位;

(2)抓煤机;

6、各局认为能力不足而需要查定的其他项目(包括机车检修、机车整备用的其他设施和机车检修辅助作业面积)。

第7条查定通过能力的一部分计算数据规定如下:

1、每个洗修台位每日的能力按洗修1台机车计算;

2、专用的中检台位的能力规定为:

(1)在采暖计算温度为―20℃及以下地区,每个蒸汽机车中检台位每日的能力按1台计算;

(2)在采暖计算温度为―20℃以上地区,每个蒸汽机车中检台位每日的能力按2台计算;

(3)每个内燃机车中检台位每日的能力按1台计算;

(4)每个电力机车中检台位每日的能力按2台计算(在个别特殊地区经铁道部同意,可按1台计算);

3、计算架修、洗(定)修和中检台位能力的不平衡系数均采用1.2。计算机车整备设备能力的不平衡系数一般采用1.2,但对多于2个交路方向的段,根据各种机车在高峰时间集中到达进段的实际情况,经铁路局同意后,可适当增大到1.3或1.4,个别段可采用1.5。

4、架修段机车检修用的车床和刨床一般均按2班制计算,其他的机械设备以及洗(定)修段机车检修设备一般均按1班制计算。牵引电机用干燥箱、机车蓄电池用充电电源设备一般均按3班制计算。

5、机车检修设备的利用系数采用0.85。各种班制每日工作小时数规定为:1班制工作8小时,2班制工作15.5小时,3班制工作22.5小时。

6、对没有统一规定的而且在计算通过能力时需要采用的一些数据,应由各段采取写实和座谈的方法结合日常掌握的资料适当确定后报局机

务处核备。

第8条计算通过能力时,各项填报数据最多只用到小数点后两位(以后数字四舍五入)。

第9条折返段(点)的设备通过能力应与机务段内的设备通过能力分开查定。

第10条机务段通过能力应有20%的储备能力。当储备能力低于规定的数字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或提出改善薄弱环节,加强通过能力的有效措施或具体意见,由铁路局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11条机务段设备通过能力每五年必须查定一次,查定时间为第二季度。各铁路局应于当年七月上旬将查定总结(包括增强能力的措施和意见)和各种报表报机务局一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务段应于当年或第二年对本段的设备通过能力再查定一次,将上述资料逐级上报:(1)配属的客运或货运机车的机型变更时;

(2)担当的机车交路变更时;

(3)进行了扩建或改造使设备通过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

(4)机车段修规程重新修订或检修的周期和范围有较大变更时;(5)各铁路局认为需要查定时。

第12条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13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铁机字2236号文公布的《铁路机务段设备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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