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现状分析_高洁
二、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特点 表 ! 列出了我国各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状况,主 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 商业银行的竞争日益激烈是综合化经营的主要 背景。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大量具有综 #$$% 年起, 合化经营优势的外资金融集团全面进军中国市场,并凭 借其服务理念、金融技术和市场经验的优势为高端客户 提供银行、 证券、 保险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对国内银行业 形成了巨大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 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其经营模式必须根据国际经济金融 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积极探索综合化经营 之路。商业银行通过介入证券、 基金、 保险等业务, 不仅 可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而且可以优化银行的 资产结构, 分散业务风险, 实现多元化的收入方式, 从而 有助于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 五大银行 ! 综合化经营走在前列,实力较强的股 份制银行积极跟进。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和交 通银行已经在证券、 基金、 保险、 金融租赁等行业拥有自 己的子公司,农业银行由于改革步伐较慢,只是在基金 管理公司方面有所突破。在股份制银行里,招商银行和 民生银行的综合化经营起步最快,其次是浦东发展银 行,正在积极跟进的有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 依托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与集团旗下的证券、保险、基 金、 信托、 期货等领域的公司开展综合业务。广东发展银 行、 光大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恒丰银行、 浙商银行和渤 海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尚未启动。但是,作为城市商业银 行的北京银行在上市后也有综合化经营的计划。此外, 国家开发银行向商业化运作转变,通过重组和入股深圳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了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购与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综合化 &" 发起设立、 经营的主要方式。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商业银行可以 独资或合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 司。在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方面,中国银行通过收购中 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设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招商银行收购并控股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其他银行 系基金管理公司均与外资合作使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在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方面,中国银行使用收购的方式, 在新加坡设立中银航空租赁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使用入 股的方式设立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余的银行系金 融租赁公司均使用发起设立的模式。在银行设立信托公 司方面,尚未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信托公司,但已有商 业银行通过收购的方式控股信托公司,如民生银行收购 陕国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
对 基 金 业 的 影 响 和 对 金 融 监 管 的挑 战 等 方 面 , 析 了我 国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积 极 作 用 和 可 能 带来 的 冲 击 。最 后 分
总计
32 56 46 48 52 55 翻硒 6 6 95 研 5 6 9 30
债务基盒
23 5 37 1 3s 6 39 7 36 4 36 4 3o 3
混合 基全
65 4 74 2 8 1 3 8 2 1 8l 1 9 5 2 l2 15
赞 币市并基 盒
9 位 1, O9 15 32 11 63 14 s 5 28 25 2}2 : 7
理 论 和 现 实 基 础— — 商 业 银 行 与 投 资 基 金 互 补 共 生 关 系
一
、
理论界 关于投 资基金 和商业银 行关 系 的国际争 论存 在替
代 论 和 共 生 论 两 种 针 锋 相对 的 观 点 。美 国 波 士 顿 大 学 教 授 Z i v B de 为 银 行 十 分 脆 弱 ,未 来 的 金 融 体 系 应 当 由养 老 基 金 和 o i认 共 同 基 金 承 担 银 行 的 职 能 。 而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经 济 学 家 B soe 2 0 ) 研 究 表 明 , 业 银 行 有 它 的 独 特 功 能 , 有 银 osn (0 1 的 商 只
裹 1 9 6年 - 0 3年 羹 国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状 况 1 9 20
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研究
融竞争, 这实质上是金融制度的竞争。自19 99年美国废除
作, 但是可以作为基金受托人介入投资基金业务 ,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3 . 全面合作阶段。2 O世纪 7 年代以后, O
随着各国法律、 政策的放宽, 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进入全面 合作的黄金时期。以美国为例 , 19 年开始 , 从 92 美联储放宽
(oe le) csyrad的子公司, l l et 如证券经纪人贴现公司、 基金管理 公司、 财务公司等。 持股公司的设立并非为了控制银行, 它本 身也并非经营实体, 而是银行用于实现跨业经营和扩大经营
地域的一种变通形式。. 本为代表的直接控股模式。98 2以日 19
年6 日 月, 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为 日 本版“ 金融大爆炸” 的标志
墨 哮
中 26第 期 0 1 o 年
维普资讯
M ea l r i a n n i lAc o n i t l  ̄ c l Fi a c a c u tn u 潜力, 同时资产专用性在降低, 这意味着其同一资产完全. q -
适用于不同金融业务, 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 2 出
府选择和发展的强制性金融制度变革, 更多地着眼于宏观金
与基金托管相分离的体制, 即由专门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 投资运作, 而由其它金融机构受托管理基金。 作为商业银行,
受分业隔离的限制, 不能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的投资运
融制度变迁, 即推进我国金融制度由分业经营体制向综合经
营体制改革, 加速综合化经营金融制度的实现。 首先, 随着加
的初始发展阶段。 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基本上是两类独立的
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只是作为一般投资者购买基金股份 , 并 获得分红。爱 托管理人阶段。0 2 2 世纪 3 年代到7 年代, 0 0 是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 06年第 4期 总 第 10期 3
河南金融管理 f部学院学报 : J U N LOFH N N TT T F FN N I LMA A ME T O R A E ANI S IU E O IA C A N GE N
( ) 市场风 险的 转移 和传 染 问题 四 跨
国有商 业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然 有 助 于 lNO. 3 10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问题 及 应 对 措施
张 效梅
( 河南财政税务 高等专科 学校 , 南 郑 州 4 00 ) 河 5 0 2
摘 要: 目前 , 几只银行 系基金 已相继入 市。允许银行设立或参与基金 管理公 司进 而发 行各类基金 工具 , 对我 国的 基金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将产生深远 的影响 。但是 , 银行 系基金公 司的设 立也 面临着与 传统 资产 业务发 生矛盾 、 缺 少有价值的投资品种 、 法律基础 不完善、 监管体 系不健全及跨 市场风 险的转移 和传 染等一 系列 问题 , 解决这些 问 要 题, 必须 改变传统 经营模 式 , 大力发展 中间业务 ;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条件 , 丰富证券投 资品种 ; 建立 完善 的法律框 架 和健全的监管体 系; 降低 隐性 担 保预 期 ; 营造 市场 化 的环 境 ; 引进 风 险 约 束 机 制 。 关 键 词 : 行 系基 金 ; 业 银 行 ; 金 公 司 银 商 基 中图分类号 :8 23 F 3 .3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0 8— 7 6 2 0 )4— 0 l 3 10 7 9 ( 06 0 0 8 —o
不仅为银行提高信托理财业 务水平 、 增加 新的利润 增 长点 打开 了一 条 新 的通 道 , 且 对 我 国 的基 金 业 而 乃至整个金融业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商业银 行设 立 基金公 司 , 也面 临一 系列 问题 , 要采 取 一定 需 的措 施 来解决 。
7第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1 / 14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思考
笔 者 认 为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作 为
一
项 由政府 选 择和 发起 的强 制性 金融 制度 变 革 ,
其 政 策 寓 意 不 仅 仅 只 停 留 在 微 观 层 面 。 而会 更 多
融 创 新 之 路 ,打 造 一 个 能 与 外 国银 行 平 等 竞 争 的
行 业 为 例 ,进 入 中 国 的外 资 银 行 大 多 在 其 母 国是
可 经 营 信 托 、 券 和 保 险 业 务 的 。 果 允 许 外 国银 证 如
现 必 定 会 加 快 基 金 业 务 创 新 的 步 伐 ,降 低 基 金 业
的成本 费用 , 高其 整体盈 利能力 。 提 ( ) 宏观 角度 采分析 。 三 从
行 在 中 围 经 营 证 券 、 险 和 信 托 。 么 对 在 国 内 的 保 那 银 行 是 不 公 平 的 , 国 银 行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享 受 外 就
了 “ 国 民 待 遇 ”, 也 必 将 影 响 我 国 银 行 的 国 际 超 这 竞 争 力 。 所 以 国 内商 业 银 行 要 想 在 国 际 竞 争 中赢 得 主 动 , 须 首先 打 破 分 业 经 营 壁 垒 , 极 探 索 金 必 积
意 义 , 将 舍 推 动 中 国 金 融 业 新 格 局 的 出现 , 文 拟 就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原 因 厦 所 面 I 的 风 并 本 临
险进行 分析 , 提 出一些风 险防 范的建议 。 并 关 键 词 : 业 银 行 ; 金 管 理 公 司 ; 金 商 基 基
平 台 。 这 种 国 际 背 景 下 , 国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在 我 管 理 公 司 , Xj 业 经 营 的 - 益 探 索 , 利 于 提 高 是 ,混 L - f 有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信托法》 (2)(2005.9.2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3)(2005.9.2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19)(2006.4.17)《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 (24)(2006.6.13)《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 (27)(2007.11.28)《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 (28)(2008.4.3)《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 (29)(2008.12.4)《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 (32)(2009.4.28)《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 (35)(2009.7.6)《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37)(2010.8.5)《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39)(2010.12.3)《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41)(2011.8.2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 (43)(2011.9.30)《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 (52)(2012.1.20)《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54)(2013.3.25)《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56(2013.6.14)《银监会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 (57)(2013.8.30)《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 (59)(2013.12)《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63)(2014.2.19)《银监会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 (66)(2014.7.11)《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69(2014.9)《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 ..72《信托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经济效应分析
范 围 的扩 大 ,商 业 银 行 整 体 的平 均 运 营 成 本 呈 现 下 降
的趋 势 ,这 也 是 全 球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并 购 的 一 个 主 要 动 因 。 由 于 以下 的 原 因 ,银 行 集 团 内部 的平 均 成 本 将 会
商 业 银 行 和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中 的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
树立价值投资理念 ,适 当分散投风险 。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基金管理公司 ;综合 经营 ;效益分析 中图分类号 :F 3 . 8 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0 1 20 ( )0 5 - 2 0 7 9 4 — 0 90 - 0 5 0 4
一
、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经 济 效 应
此 ,寻 求 新 的 利 润 来 源 是 中 国 的 商 业 银 行 的一 个 重 大
任 务 ,而综 合 经 营 是 扩 大 收 入 来 源 的一 个 重 要 途 径 。
( )可 间 接 扩 大 收 入 来 源 .提 高 赢 利 能 力 。 二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自 己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可 在 以下 几 方
模 经 济 效 应 和 范 围 经 济 效 应 。 随着 规 模 的 增 加 和 业 务
2 0 年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会 及 银 监 会 联 合 公 布 05
《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试 点 管 理 办 法 》 ,允 许 商 商 业 银 行 直 接 出 资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目前 五 大 国有
润 率 超 过 10 0 %。 二 、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运 营 风 险 及 其 防 范
资产证券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成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本文以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概述某城市为改善交通状况,决定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该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资金需求量大。
为解决资金问题,项目公司决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
项目公司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收益权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是核心环节。
本项目涉及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转让合同效力:项目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2)转让标的合法性: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转让标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
2. 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问题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本项目涉及国有资产,需办理审批手续:(1)项目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2)转让国有资产是否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
3.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规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过程中,需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产品发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投资者保护要求。
4. 风险控制问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1)基础资产风险:高速公路收费收入受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投资者对项目公司信用状况担忧,可能导致产品发行困难。
(3)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可能面临难以变现的风险。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分析与研究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分析与研究目录一、投资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 (1)二、国内外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现状 (1)(一)国外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 (2)1、法律法规沿革 (5)2、经营模式 (6)3、发展现状 (7)(二)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 (5)1、法律法规 (5)2、经营模式 (6)3、业务发展 (7)(三)影响投行业务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9)三、建行投行业务的发展现状分析 (12)(一)建行投行业务的发展历程 (12)(二)建行投行业务的主要产品 (14)1、财务顾问 (14)2、直接融资 (15)3、国内保理 (18)(三)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竞争力分析 (18)1、优势 (19)2、劣势 (21)3、机会 (23)4、威胁 (25)(四)建行与工行投行业务发展的对比分析 (26)1、主要业务收入方面的差异及其原因分析 (27)2、组织结构方面的对比分析 (30)3、产品创新方面的对比分析 (31)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对策建议 (32)(一)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研发能力 (33)(二)建立有竞争力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才队伍 (34)(三)建立与投行业务相匹配的激励机制 (36)(四)构建与投资银行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37)(五)权衡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文化冲突 (38)(六)建立统一、集中的信息支持平台 (39)一、投资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主要指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经纪和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主要有四种类型:1.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
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以美国的高盛公司、美林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山一证券,英国的华宝公司、宝源公司等为代表。
但随着次贷危机的蔓延,2008年美国五大投行先后被收购、申请破产或向银行控股公司转型,正式宣告了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暂时终结。
设立商业银行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商业银行的设立并非随心所欲,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其设立条件、程序、监管等方面,以期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商业银行设立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95年颁布,2003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定义、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适用于商业银行的设立。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03年颁布。
该法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程序等内容。
三、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1.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3. 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三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应用
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应用资金管理是企业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障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文将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
一、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一)企业法人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运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法》则明确了合同对资金管理的约束和规范,包括资金支付义务、债权和债务的转让等。
(二)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资金运作、资金结算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三)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资金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原则,包括资金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内容,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使用。
二、资金管理的政策解读除了法律法规,政府还发布了众多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旨在引导和规范资金的流动和使用。
(一)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国家通过调整财政收支和财政支出结构来影响资金运用的一种手段。
例如,通过实施减税和增加支出等方式,来影响资金进出企业和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央行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和利率等手段来影响资金的流动和使用的一种手段。
例如,通过调整利率,来调节资金的融通和成本,以实现经济增长和通胀控制等目标。
(三)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针对特定产业或领域出台的政策,旨在引导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例如,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可能给予资金支持、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等,以推动其发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责任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产物,它代表各国政府、企业和其他所有机构在全球化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认同的价值观、通行的语言和行为的准则。
自2000年联合国倡导全球跨国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来,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持续高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都依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
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求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在发展的同时,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既是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社会的责任,承担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竞争市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社会的需要,服务客户,造福社会。
根据商业银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健运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商业银行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1.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商业银行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业务规则、确定利率、自主定价等。
3. 商业银行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1.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商业银行设立时,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3.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1.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从事银行卡业务;(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非自用不动产的买卖、租赁;(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3)证券、期货、保险业务;(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五、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1.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注册资本,并依法缴纳注册资本。
2.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3.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4. 商业银行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进行。
5.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提取资本充足率,并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六、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1.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商业银行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范。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承担着与储蓄、金融中介、贷款和信用等相关的职责。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其在商业银行行业的意义和规范。
一、商业银行定义与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依法设立,并依法具备银行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和监督受到商业银行法的严格规范和监管。
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法律地位和特权得到了保障。
二、商业银行的职责与义务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责是吸收储户存款,发放贷款,提供金融中介服务。
其中,吸收储户存款以及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风险,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借贷、汇兑、贵金属、资金清算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并在经营过程中确保风险控制和合规运营。
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受到合规运营和风险防控的双重制约,既要为经济社会提供金融支持,又要保证自身风险可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是商业银行法的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金融安全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办法》等。
商业银行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
五、商业银行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节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去哪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介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模型研究——以“混业经营”模式为视角
定 》 在制度层面上认可了商业银行代理证券业务和保险 ,
业 务 、经 营 各类 投 资基 金 的托 管业 务 的权 限。 到 了 20 03 年 修改 后 的 《 商业 银 行法 》 然 没有 取 消银 行 资金流 人 资 虽 本市 场 的禁止 性规 定 , 在 原有 条款 基 础上 增加 了 “ 国 但 但 家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之条 款 , 为商 业银行 拓 展业 务 范 围并 进行 混 业经 营尝试 提 供 了可 能 。 此外 ,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第 十三条规 定 的设 立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具备 的条件 并未将 符 合条 件 的商 业银 行排 除 在外 , 也为 银行 设立 基金 管理 公 司
银行 、 证券 、 保险 、 信托等金融机构不得跨业经营金融业 务 ,也不得进行相互投资 ,我国进入了分业经营的时期。
由于 严格 的法 律 分业 限制 , 银行 在 非银 行金 融机 商业 构 的市场 扩 张下 , 营利 空 间越 来越 小 。 随着 外 资银 行进入 我 国金融 市 场 , 对外 资银 行 的强 势竞 争 , 国银 行 必须 面 我 走 出货 币市 场 的桎 梏 , 以资本 市 场为 平 台 , 现机 制创 新 实 和业 务 创新 。 关决 策 层显 然 已经 认 识到 了这 一点 。 0 1 相 20 年 7 , 中国人 民银 行 出 台 《 业 银 行 中间业 务 暂行 规 月 商
年 的经济 危 机后 ,美 国 国会 在 13 年 通 过 了 《 拉斯 一 93 格 斯 蒂格 尔 法 》试 图使银 行 业与 证券 业 、 金 业完 全 分离 。 , 基 然 而此 后越 来越 多 的学 者开 始怀 疑 “ 资 银行 和商 业 银行 投
业 务 的交 融应 对 1 2 9 9— 1 3 年大 批 银行 破 产 负责 ”的论 93 点 。于 是 自2 0世纪 8 年 代 初 ,美联 储逐 步 放松 了对银 行 0
商业银行如何进行基金管理
商业银行如何进行基金管理关键信息项:1、基金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识别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控制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投资组合策略资产配置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分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客户服务与沟通机制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沟通渠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绩效评估与监督机制评估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督频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基金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11 基金管理的目标商业银行进行基金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为客户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通过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力求为投资者提供稳定且具有竞争力的回报。
同时,也要兼顾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以满足客户可能的赎回需求。
112 基金管理的原则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基金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分散投资原则:通过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行业和地区,降低单一投资的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化。
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充分考虑投资风险,确保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诚信、勤勉地为客户管理基金资产。
12 风险管理策略121 风险识别方法市场风险评估: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波动、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信用风险分析:对投资的债券、贷款等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估发行人的信用状况。
流动性风险监测:定期分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包括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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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分析一、混业探索——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制度的政策突破2004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讨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
会议就商业银行可发起的基金范围等问题达成了共识。
10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又邀请银监会、证监会以及4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座谈,明确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程序和监管分工。
国际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从严格方面上讲,就是混业的探索。
分业经营及混业经营的区分,实是针对银行及证券业务的分及合而言的。
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不仅可以经营存贷款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参及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只能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不能参及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
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过程来看,允许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以说是第二次混业探索。
第一次尝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当时受世界上金融创新思潮的影响,我国政府倡导银行的多元化经营模式,商业银行不仅被允许开办信托机构,并且担当起中国证券市场的创立者和积极参及者的重任。
但是这次金融混业的尝试最终未能成功,到了1992年下半年,房地产和证券出现投资过热,国内金融秩序出现混乱。
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我国结束了原来金融业混业局面,走上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道路。
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更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所以银行长期被阻隔在资本市场之外。
同年出台的《保险法》第6条、第92条也禁止保险公司以外的个人或机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更不得从事保险以外的经营活动。
1999年《证券法》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及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三部法律奠定了我国金融分业的法律基础,自此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不得跨业经营金融业务,也不得进行相互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和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大幅度增长。
但是在法律严格的分业经营规则下,贷款成为商业银行资金唯一的合法投向,因而银行极易将大量闲置的借贷资金用于投资和投机活动。
有关的调查结果也表明,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股票投资,已成为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最基本,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
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及证监会共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终于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两条合法的渠道。
自此,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得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扩大融资。
到了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又在制度层面认可了商业银行代理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经营各类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的权限。
但是银行仅能以“代理人”和“托管人”的身份参及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务,还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并没有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
这种局面到了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时终于有了转机。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取消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段。
新法一方面仍然是一般性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进行混业尝试提供了可能性。
而今年6月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更扫除了障碍,该法第13条的规定为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预留了法律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银证分业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对金融集团的多元化经营模式造成限制。
只要不是由“银行系”下设机构从事非银行业务,那么金融集团完全可以“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的方式从事证券、银行、保险等多种业务,从而绕开法律设置的障碍。
我国目前已有的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经由国务院“特批”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控股公司和中国光大控股公司。
它们作为国有独资的控股公司,纯粹是为了实现对下属金融子公司和孙子公司的控股和投资而设立。
第二种是由产业资本控股多个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集团,目前主要是指山东鑫源控股公司。
此外,还有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成立的银行控股公司。
由于三大金融业基本法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我国境内,因此我国金融的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活动并不受分业经营的限制。
事实上,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已有三家在海外成立了各自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些公司通过注册成立子公司,就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信托、保险这些非银行业务,从而绕开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强制性规定。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商业银行早已突破了银证分业的限制,广泛地参及到了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
此次央行明确表示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其实质是走的银行控股公司路线,通过“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做法,在已有的分业法律制度下进行银证混业的探索。
要指出的是,银行控股公司不同于我国境内已有的任何金融集团模式,后者并未实现银行业及证券业的相互持股或投资,因此这次的政策显然突破了旧的分业体制;另一方面,银行控股公司只是实现了“集团混业”,集团内部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法人,银行业及证券业在业务上并没有真正融合。
政府有关部门表示,这样做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分散银行间接融资风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并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能否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尤其是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监管体制是否可以应付这个新情况?二、无避险无交易——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控问题(一)商业银行的营利困境我国金融市场成长时间很短,无论是交易主体还是可供交易的金融产品种类还是太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银行为主导的投资融资体系。
信贷融资过高产生的弊端是,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一部分企业却因为自有资本过低难以获得信贷的有力支持,同时也使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
事实上,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就及这些国家“过度银行化”紧密相关。
这种现象在我国也已经存在:2004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间接融资比例仍高达82.7%. 而银行系统在资源分配上严重不平衡,截至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达15万亿元人民币,占全部银行业资产总额的55%……结果,这四家银行承担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绝大部分金融风险,它们自身的安全问题又决定了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概括的说,由于法律严格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扩张下营利空间越来越小。
而不良贷款问题仍然困扰着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和营利能力,日益增长的存款规模又加重着银行的付息压力,商业银行正面临着严重的经营困境。
此次央行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基金业务,主要目的就在于解决银行营利能力下降、间接融资风险过高的问题。
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使潜在的储蓄资金转而投向银行的基金业务,改变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银行的利润空间,增强银行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
(二)基金不能承受之重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来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
这种投资模式被形象地称作“投资合作社”,其投资风险较之个人从事证券投资要小得多。
在西方国家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普通家庭最常用的投资手段。
并且,“资产组合、专家理财”的优势令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稳定资本市场,引导理性投资的主力军,而投资基金的数量和影响程度也成为衡量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远未成为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
我国的证券市场成长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规范。
首先,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投机行为和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大量存在。
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力,国家政策成为投资者获得可靠信息的主要依据,政策的变动往往会使股市的行情发生戏剧性变化。
2001年10月,证监会停止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消息一经发布,连续跌了3个月的股市马上全线飘红,证券投资基金也出现水涨船高。
更重要的问题是,我国的股票市场长期以来实行股权分置,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全流通股仅限于不到40%的社会公众股,导致股市规模过小,这种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极有可能控制股票价格。
2000年的“基金黑幕”就暴露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双向倒仓、自身对倒等手段操纵股价的严重问题,该事件涉及到10家基金管理公司22个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令基金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一落千丈。
再次,我国市场上多数基金在股票上的投资集中度很高,而且投资的行业分布也比较集中,根本无法发挥基金的多样化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优势。
结合我国已有的金融政策实践可以发现,央行这次的放行思路是有先例可循的。
对照几年前国家允许保险业资金进入基金业务的政策目标看,可以说是如出一辙。
由于法律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保险公司的大量闲置资金多存放在商业银行,结果人民银行在1996年至1999年连续7次下调利率就令保险业损失了500亿元利差收入。
保险公司在狭窄的投资渠道和较低的收益水平情况下面临严重的生存压力。
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放松分业经营要求,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并且投资比例从5%开始逐年提高。
2002年12月,国家正式取消了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比例的核定要求。
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证券投资基金这种融资方式在保险业并未取得预想的效果。
2004年上半年保险业资金运用数据表明,证券投资基金仅占投资总额的6.09%,而同期在银行的存款比例高达46.30%,保险公司在基金的投资方面还是比较谨慎。
在他们看来,我国证券市场上述多种风险的存在令证券投资基金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优势并不明显。
(三)“防火墙”及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2003年10月23日,经过多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并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从此结束了我国依靠行政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临时调整基金活动的历史,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和交易活动的基本规则。
根据该法,稳定市场不再是基金监管部门唯一和首要的职能,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成为立法主旨。
并且该法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义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还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最低的出席人数,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法》及《证券法》可操作性差以及缺乏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规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