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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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第五章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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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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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 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 具有主观罪过,包括故 意和过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于冲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中国 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 权益 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 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 以上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依赖的犯罪 形态为标准。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种,一种是故意犯罪的未 完成形态中的犯罪构成,另一种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在社会危 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后者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 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以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的数量为标准。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分为两种,一是复合的犯罪构成(同时符合), 二是择一的犯罪构成 (符合之一)
刑事立法:犯罪 构成是罪刑法定 的实现形式,犯 罪构成体现罪刑 法定的要求。是 否有利于罪刑法 定是衡量犯罪构 成理论优劣的标 准
犯罪构成
刑事司法: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区分一罪与数罪 区分重罪与轻罪
第二节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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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朱泽华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学说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
主要在于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评价与实践操作。
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的三要素递进式的构成体系与我国以及前苏联四要素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通过比较,重点说明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及其优缺点,及其反观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缺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递进式耦合式比较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缺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所为存在与实施的价值。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又是不尽相同的,其中以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及评价(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也不尽相同,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最大,因此,本文重点介绍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日本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理论体系中是首要条件,也是基础条件,只有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基础上才可以继续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
①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类型。
某种犯罪的成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之存在。
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内容,乃由犯罪之主体、行为、及行为之客体所组成。
”②行为即身体的动和静,一般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但是不管怎样,该行为必然是由犯罪主体所发出的,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一旦某种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原则上即认定为犯罪。
所谓违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反价值的。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141fb1102cc58bd63086bd49.png)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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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是指以大陆欧洲法系为代表的法律体系,广泛应用于欧洲大陆及其前殖民地国家。
犯罪构成理论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用于确定犯罪行为的要件和成立条件。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有着独特的特点和原则。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罪责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一、罪责主体在大陆法系中,罪责主体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首要考虑因素之一。
罪责主体指的是犯罪行为的主体,即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客观罪责主义原则,即只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而不考虑犯罪行为的动机和主观意图。
根据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只要符合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或故意,都可以构成犯罪。
二、犯罪行为在大陆法系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概念。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包括行为的实施和犯罪行为的结果。
根据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自觉的、有目的的行为。
这意味着犯罪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能够自由支配和控制的行为,不能是强制或非自愿的行为。
2.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
根据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过失或过失犯罪等形式。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主观过错,都需要证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力和意愿。
三、犯罪结果在大陆法系中,犯罪结果与犯罪构成理论密切相关。
犯罪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
根据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结果在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结果必须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且必须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犯罪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定性和量刑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犯罪构成理论的确立不仅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执行,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因此,研究和深入理解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https://img.taocdn.com/s3/m/1030bb1ec281e53a5802ff60.png)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b5a44746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fd.png)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基本理论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内涵。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组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阶段主要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无需进一步判断违法性和有责性。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定罪处罚。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依次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精确地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较为抽象,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采用的是“双层次”结构,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抗辩。
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和结果,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法抗辩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阻却事由。
如果被告人能够成功地提出合法抗辩,如精神病、未成年、胁迫等,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注重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但由于其缺乏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https://img.taocdn.com/s3/m/06d4470cde80d4d8d15a4f96.png)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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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历来是刑法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关于犯罪构成,学者对此展开了丰富的论述。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冼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基本概念,进而简析了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比较一、概念的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在谈及我国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概念。
但在许多学说著作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经常混用,这里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区别,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即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由于不同国家对犯罪成立条件的逻辑体系的不同,因此,犯罪成立条件在定义和内容上有所差别。
我国的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犯罪构成”一词,其犯罪成立条件就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规范(违法性)、责任(有责性)要素的总合。
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连接法律规范和事实的桥梁,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
在习惯中,我们通常把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并把犯罪构成要件简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在我国,这二者之间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而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是指“将与各种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性质不同的规范违反行为抽象的一般的类型化的观念形象。
在实然层面上,即是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描述的全部特征。
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时候,才会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内。
现实的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叫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它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区分,作为“构成”的要件已经将犯罪成立的所必须的种种因素全部包含在内。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c6809f510b1c59eef8c7b4e5.png)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力图从犯罪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活动。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如何认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要考虑的问题。
但人们在认定犯罪时总要依据一定的模式而不是随心所欲,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
本文拟比较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优缺点,以便确定何种模式为佳,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介绍我国所谓的犯罪构成是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翻译而来,但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所说的构成要件并非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其构成要件仅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层次,而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弄清它们并非同一概念十分必要。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有责”的行为,因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规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它有以下特征:1.构成要件符合性。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在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指出,“典型事实是犯罪规范中对发生的某种事实的描述……现实中发生的具体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犯罪若成立要有成为犯罪基础的行为存在,若不存在行为,即使有危害结果,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抽象化,一旦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原则上认为构成犯罪。
2.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根据法的见地不能被允许的性质。
违法性有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之分,两者的区别标准是以行为违法性为依据,形式违法性以违反法律规定为标准,实质违法性是以违反实体内容为标准。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8ba9471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18.png)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引言大陆法系是指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处罚为目的,与英美法系相对立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是重要的法学理论之一。
本文将全面解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层理论。
二、三阶层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三阶层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费努洛夫(Ernst von Beling)首次提出。
该理论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归类,将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个要素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客观层、主观层和由此引起的结果层。
1. 客观层客观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首要层次,包括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定。
客观事实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如谋杀行为、盗窃行为等。
客观规定是指这些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法律规定。
2. 主观层主观层是构成犯罪的第二个层次,表达了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主观意愿是指犯罪人有意进行违法行为,心理状态则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过失、蓄意等。
主观层的存在直接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
3. 结果层结果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最后一个层次,即犯罪构成的结果与后果。
这一层次规定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伤害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等。
三、三阶层理论的应用实例三阶层理论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进一步解读该理论的应用。
故意杀人罪的三阶层构成如下:1. 客观层:指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事实,即主观行为导致人的死亡。
这包括故意行为的进行,比如使用刀具、枪支等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实际行为。
2. 主观层: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层包括了故意行为和对他人生命的明确威胁。
3. 结果层:指的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即他人死亡。
结果层要求犯罪构成后果的严重性和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三阶层理论的意义与局限性三阶层理论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分析和研究,深化对犯罪构成的理解。
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三)
![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三)](https://img.taocdn.com/s3/m/9b73a1ab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66.png)
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三)刘宪权《刑法学专题理论研究》三、大陆法系与苏联犯罪构成的比较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的行为。
犯罪成立的条件或称“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从结构上被学者们形象地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其中符合性要件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特征,其内容包括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情形、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等。
违法性要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
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内容。
而苏联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组成,从组成结构模式上被形象地称为“平面式”犯罪构成。
苏联的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中的本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构建的,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总和,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一)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差异1.犯罪成立要件结构层次及要件内部关系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始终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是从对这个“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的把握上来划分犯罪成立条件。
即首先框定某类行为的外部特征,接着进一步从行为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上对行为进行限定,最后从刑法的公正与功利等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行为人的责任,从而形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犯罪构成要件。
苏联“平面式”的犯罪构成模式,则不像大陆法系一般把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而是将“行为”自身分解为不同的部分作为各个构成要件,体系内部各要件之间是互相依存、有所交叉的。
四个要件同等对犯罪成立与否具有决定作用,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单独决定犯罪的成立,每个要件的存在以其他要件的存在为前提。
2.体现理论独立性程度的差异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理论体系的相对独立,它使犯罪构成理论高于法律对犯罪构成(犯罪成立的规格)的实定。
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体现:其一,是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结构体系,从严格意义上讲,刑法尽管可以分别规定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中具体审查的内容,但对于三个层次本身以及其不可颠倒的次序,法律是不可能直接规定的,这是刑法理论高度概括的结果。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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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历来是刑法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关于犯罪构成,学者对此展开了丰富的论述。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冼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基本概念,进而简析了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比较一、概念的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在谈及我国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概念。
但在许多学说著作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经常混用,这里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区别,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即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由于不同国家对犯罪成立条件的逻辑体系的不同,因此,犯罪成立条件在定义和内容上有所差别。
我国的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犯罪构成”一词,其犯罪成立条件就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规范(违法性)、责任(有责性)要素的总合。
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连接法律规范和事实的桥梁,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
在习惯中,我们通常把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并把犯罪构成要件简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在我国,这二者之间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而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是指“将与各种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性质不同的规范违反行为抽象的一般的类型化的观念形象。
在实然层面上,即是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描述的全部特征。
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时候,才会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内。
现实的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叫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它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区分,作为“构成”的要件已经将犯罪成立的所必须的种种因素全部包含在内。
第五章1 犯罪构成讲解
![第五章1 犯罪构成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2849100aa8956bec0975e3fd.png)
•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 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 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 要素
• 2008年四川卷二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 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 大陆法系构成要件有三:构成要件的该当 性、违法性、有责性。
•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 •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 1、犯罪行为——客观要件 • 2、犯罪意图(犯罪心理)——主观要件 • 3、合法辩护——免责理由
• 具有诉讼法的特点,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重 要部分。
• (三)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第五章 犯罪构成
• 一、犯罪构成的沿革
•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 1、13世纪的意大利——犯罪的确证(诉讼 阶段)
• 2、1581年意大利——犯罪事实(犯罪的基 本情况)
• 3、1796年德国刑法学家克拉因——犯罪构 成
• 4、19世纪费尔巴哈——把犯罪构成引入实 体法
• 5、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是20世纪初建立 的,其创始者和奠基者是贝林格,后经麦 耶尔、麦兹格等人的发展而完善。
• (三)简单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 是以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为标准
• 1、简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各构成要件都是单 一的犯罪构成。
• (二)复杂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非 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bdc651da7f1922791688e8e4.png)
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具体行为事实与构成要件相一致。这种构成要件是以 实行行为为中心的,既包括客观的、记述性的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规范性的要 素。一般认为它是一种违法、有责行为的类型化。 ●违法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实质侵害性,简单的讲就是违 反了刑法的规定。 ●有责性是指能够对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道义的谴责的可能性,即非 难可能性。 ●定罪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是构成犯罪,先看它是否具有构成 要件的该当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再看它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答案也是肯定 的,再看是否具有有责性。只要经过这三关,才能作为犯罪处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这三者的关系: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行为的类型化,具有构成要件 该当性的行为一般推定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所以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时,一般 是审查被告人是否提出了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判断行 为的有责性时,一般是审查行为人是否提出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无故意,无过 失,无期待可能性等。
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
![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https://img.taocdn.com/s3/m/db6a2d19650e52ea55189837.png)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
是指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 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有4类:
(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如日本刑法187条规定的发行彩票罪,由于政 策的理由,排除某些发行彩票的违法性。 (2)法令有意明确了适法性条件的行为, 如有些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合法的。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
经过第2次筛选,由行为到行为人本 身的判断,判断的内容侧重于行为人的 主观方面。传统的故意过失已无法满足 刑罚个别化的要求。 判断时将有责性与行为人的罪责判断 结合起来,如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素有:
(1)责任能力;(2)故意责任; (3)过失责任;(4)期待可能性
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3)职权行为。即一定的公务
员根据法令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司法 人员逮捕罪犯。
2、自损行为
自损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侵害自己法益的 行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违法性。如损 害自己的财物或者身体等。
3、推定的承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了 事实真相,当然会作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 害人意思做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行为, 如失火拆除房屋一部分。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特 色: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的构成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 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两个方面 程序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合法辩护
(一)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犯罪心理以外 的一切犯罪要件,即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狭 义的犯罪行为指有意图又叫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的主 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英美刑法的原则之一,体现其在 犯罪构成中的意义。犯罪意图有4种:
第六章 犯罪构成概说
![第六章 犯罪构成概说](https://img.taocdn.com/s3/m/fb8aec85bceb19e8b8f6ba65.png)
▲新派的代表人物:德国的李斯特 李斯特——“目的刑论”,其影响后世的代表性观点 李斯特 是“法益”学说;日本的牧野英一 牧野英一——“教育刑论”的倡导者。 牧野英一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性,即实体意义上和诉讼 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心理) 程序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是否属于“合法辩护”(免责理由,抗辩 事由)。 ——“双层(二元)结构犯罪构成”理论 双层( 双层 二元)结构犯罪构成”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基本观点:“四要件”学说。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 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如特拉依宁 特拉依宁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 特拉依宁 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因素)的总和。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封闭式犯罪构成理论”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2.大陆法系国家: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三层次结构”的犯罪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一种判断。 包括:1)客观要素(以行为为中心),包含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 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2)主观要素,包含犯罪故意、 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等要素。 (2)违法性。必须察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对违法性的判断,一般是从 消极的角度进行的,即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是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能够对 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即谴责的可能性。包括如下要素:1)责 任能力;2)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3)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 时的具体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3.英美法系国家:双层次/“二元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元结构”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犯罪行为——客观要件;犯罪意图(犯 罪心理)——主观要件。 (2)程序(诉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合法抗辩事由(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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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一) 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 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
(1)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王某不肯。
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
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
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
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冯某,18周岁。
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
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
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
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2: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
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
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层一层,按照一定顺序判断的,就是三阶层递进式的判断方法。
(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
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
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
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其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
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也必须不是“排除犯罪的行为”。
所以,从根本上讲,我国和大陆法系在构成犯罪的要求上是一样的,只是判断方式不同而已。
但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
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简评】无论哪种理论,对于犯罪成立的本质要件都是一样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人是有责任的(可以被非难的)。
行为本身违反刑法,只说明行为客观上是不法行为,不能说明该行为人要被定罪。
只有行为人对该行为有(刑法上)的责任时,该行为人的行为才是犯罪。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理论如何结合?
很多考生看到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就傻掉了,觉得无从下手。
其实,详细分析一下大纲,就会看到,这些专有名词之下的内容,我们都学过。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就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包括原来的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本身。
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部分了。
“违法性”的内容,就是阻却违法性的内容,包括原来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有责性”的内容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包括原来的犯罪主体中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原来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和
责任阻却事由。
具体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动机、目的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
大家可以看到,在新体系中,犯罪客体没有了,犯罪主体被分成了两个部分,犯罪主体本身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里了。
之所以这样分解犯罪主体,是因为在新的体系中,犯罪主体被认为是客观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认为是主观的。
这样分析一下,大家是否觉得心里踏实了一些?
(四)三阶层体系到底优越在何处?
三阶层体系将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分开,然后分别讨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和有责性的阻却事由。
这使得该体系比四要件体系更加清晰。
大家学习这个新体系,也要牢牢把握“违法”、“有责”两个概念。
有些行为在客观上确实是违反刑法的,但最后不定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