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

合集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青政办[2012]293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青政办[2012]2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7日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起我省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青海省“十二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及《青海省“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十一五”期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养老服务发展环境逐步改善。

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日趋健全,初步建立起以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多元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有力促进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增加。

全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院、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光荣院等)已达163个,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数5132张。

全省建成5所老年大学,建立各类老年活动室645间。

三是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拓展。

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主要城市社区兴办“星光老年之家”的基础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陆续建成一批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向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方面延伸。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青政办[2005]160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16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11月)为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323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54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老龄办对《青海省高龄补贴发放办法(试行)》(青民发〔2010〕328号)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2015年5月25日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青政办〔2012〕242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第二条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在不同年龄段享受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

第三条省上建立高龄补贴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程度,对高龄补贴标准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后的高龄补贴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当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章申报流程第四条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满70周岁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1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2【实施日期】200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老龄委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省老龄委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00七年一月)为加快建立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6号)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51万,占全省总人口的9.41%,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将达到全省总人口的10%以上,届时我省将进入老年型省份。

广大老年人为青海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过重要的贡献,是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和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

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青政办[2002]110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2]11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法根据《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高龄老年人颁发《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颁发。

凡常住户口在青海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持有效证件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持《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1、免费进入各类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各类老年活动场所。

2、减、免定点医疗单位普通挂号费,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3、享受办理乘坐城市公交车IC卡的优待。

4、优先购买车票、船票和机票,优先上下车、船和飞机,优先托运行李。

三、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四、各级卫生、文化、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专门设立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不具备条件的也要设立“公示牌”,随时为持证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二00二年七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青政办〔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目录一、规划背景……………………………………………………………………………………………(6)(一)“十三五”时期主要成就 (6)(二)发展形势 (7)二、总体要求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10)(三)发展目标 (11)三、织牢社会保障和兜底性养老服务网络 (12)(一)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作用 (12)(二)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 (13)(三)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 (14)(四)加快补齐农牧区养老服务短板 (16)四、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 (18)(一)建设普惠养老服务网络 (18)(二)提升专业化养老机构支撑作用 (20)(三)支持各类主体扩大普惠型服务 (22)五、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23)(一)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23)(二)开展助浴助洁和巡访关爱服务 (24)(三)提升居家服务供给能力 (25)(四)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 (26)六、构建健康老龄化支持体系 (27)(一)推动健康老龄化融入健康青海行动 (27)(二)发展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服务 (29)(三)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30)(四)强化老年人疫情防控 (31)七、大力发展银发经济 (32)(一)建立高原特色养老产业项目平台 (32)(二)促进老年用品科技化、智能化升级 (32)(三)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 (33)(四)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 (34)八、践行积极老龄观 (34)(一)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 (34)(二)丰富老年人文体休闲生活 (36)九、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 (37)(一)传承弘扬家庭孝老传统美德 (37)(二)推进社会环境适老化改造 (38)(三)建设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 (38)(四)培育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 (39)十、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40)(一)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40)(二)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40)(三)强化财政资金和金融保障 (41)(四)扩大为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42)十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44)(一)加强行业市场主体行为监管 (44)(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5)(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46)十二、保障措施…………………………………………………………………………………………(46)(一)加强组织领导 (46)(二)强化组织协调 (46)(三)完善法治保障 (47)(四)加强区域统筹 (47)(五)规划监测评估 (47)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编制本规划。

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

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

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咱先来说说这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哈,这可是关系到咱青海好多老年人生活的大事儿!就拿我隔壁的王大爷来说吧,他都七十多岁了,身子骨还算硬朗,就是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平时就他一个人在家。

有一回,王大爷不小心在家摔了一跤,自己挣扎着半天也起不来。

好在后来有邻居路过听到动静,赶紧把他扶起来,还帮忙联系了医生。

这事儿让大家都心里一紧,也让我们意识到老年人身边真的需要有人照顾和关心。

咱这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啊,那就是要给像王大爷这样的老年人一个坚实的后盾。

比如说,条例里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有赡养的义务,不仅要在物质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还得在精神上关心他们。

可不能说光给俩钱儿就完事儿,得常回家看看,陪老人说说话,解解闷儿。

还有啊,社会也得给老年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

就像坐公交车,老年人能免费乘车,这多好!我有次坐公交就碰到一位大妈,拿着老年卡上车,那脸上洋溢着的笑容,能看出来她心里多暖和。

而且啊,公园里、景区里,好多地方对老年人都有优惠政策,让他们能好好享受生活。

在医疗保障方面,条例也是下了功夫的。

老年人去看病,医院得优先给安排,不能让他们长时间排队等着。

而且,医保政策也对老年人有倾斜,尽量减轻他们治病的负担。

我记得有一回在医院,看到一位大爷拿着医保卡,嘴里念叨着:“现在政策好啊,看病能报销这么多,心里踏实多了。

”再说这社区服务,那也是越来越贴心了。

社区经常组织志愿者去看望孤寡老人,帮着打扫卫生、买买东西啥的。

有个社区还专门开设了老年人活动室,里面有下棋的、打牌的、练书法的,老人们聚在一起,热热闹闹的,可开心了。

不过,这条例的实施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比如说,有些子女工作实在太忙,没办法经常陪在老人身边,这就需要社区和其他社会力量多帮帮忙。

还有啊,一些商家为了赚钱,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执行得不太到位,这都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但总的来说,这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是实实在在为老年人着想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10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10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9日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促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托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政策支撑体系(一)统筹推进养老托育科学布局协调发展。

科学规划布局,将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内容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纳入乡村振兴发展重要内容,科学编制养老和托育专项规划或建设计划。

各地要履行发展“一老一小”服务的主体责任和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落实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统筹“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网络,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加快养老托育床位改造升级,发展专业照护型养老托育机构。

探索在乡镇(街道)及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托育活动培训场所,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40%。

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加强老年餐桌建设;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青政办[2003]170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7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加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度,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全省已设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165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10.38万人,占退休人员总数的68%。

这对深化我省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在我省尚处于起步阶段,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条件不配套、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大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青政办〔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6〕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藏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8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藏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健康青海建设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统筹医疗、养老服务资源,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健康养老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健康老龄化。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

以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重点,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结合,提供基本健康服务和管理。

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青民发〔2020〕12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QHFS08-2020-0016青民发〔2020〕126号各市、州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相关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省民政厅制定《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20年10月30日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第一条评估目的。

为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

我省辖区内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主动提出申请的需要评估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重点评估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经治疗六个月(含)以上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评估机构。

在我省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或在相关机构内部设置的独立评估部门,经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省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地选择。

各地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评估机构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评估机构资质。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资质。

青海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青民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8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化解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青海保监局2015年8月5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化解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居家或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给予相应赔偿的一种保险。

第三条政府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引导和鼓励老年人家庭或养老机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效化解意外风险。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60个工作日
按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定追责
4
高龄补贴
申请人
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不收费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2年1月11日第28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年218号第3条)

按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定追责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40个工作日
按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定追责
2
异地商会登记
申请人
县民政局
向社会公开
不收费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号第30项
30个工作日
按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定追责
3
因公牺牲审批
申请人
县民政局双拥办
向社会公开
不收费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号2014年4月23日)下方的项目第29项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社会
组织
县民政局
向社会
公开



6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青政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5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2号和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制定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全面完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二、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全省改革工作,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安排部署各项改革工作任务,研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组织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测算方案设计、数据测算分析等基础工作;研究提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与改革相配套的制度办法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办机构建设、经办基层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问题的意见;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青政办[2014]137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4]1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分析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拟定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的重大制度和政策,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统筹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明办、省编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省老龄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保监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等4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青政办〔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青政办〔2024〕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31日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以打造高原特色养老服务青海样板为主线,努力在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二)发展目标。

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普惠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到2026年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有率达到10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具有高原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青海样板。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理论武装提高思想行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配套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配套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青政办[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配套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06]16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省支黄办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6个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办法(省支黄办二00六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正确分解落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含施工区,下同)农村移民。

第二章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目标第三条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要将中央与我省共同核定确认的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到移民户或具体村组。

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能够分解落实到人的必须分解落实到人;不能分解落实到人的,应说明情况,落实到具体村组。

第三章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的依据第四条人口分解落实登记要坚持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以原始搬迁底册为基础。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大中型水库,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国家批准、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分解落实登记;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数,同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分解落实登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0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7
【实施日期】2012.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
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
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二年四月)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五年。

科学制定和实施好《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青海老龄事业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加快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进全省“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发展成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