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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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养 老服 务业 持 续健 康发 展
生活 照料

建 立 健全 养 老服务 体 系

履行 政 基本 医


医疗 护 理

精神 慰
府 托 底保 障 职 责

完 善 基本养 老

山 东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年第
省 政府 文 件
疗保 障 制 度 保障 水平


逐步 提高 养老 金待 遇 和 医 疗
业 设施

办 公场所等 改 建养 老 机 构


要根
经 济 困 难 老 年 人参加 医 疗 保 险

据 当 地 老 年 人 口 数 量 和 养 老 需求
同档次

建设 不
所 需 个人缴 纳部 分
办理

按 医 疗救 助相 关规定

满足 不 同 层 次养 老 需 求 的 养老 服
办 好社 会 福 利 院


敬 老 皖等 保 障性


服务对 象 公 众 化

投 资主体 多 元 化


标准 规范
平等参 与


竞争 有序 的 养 老服
运 作机 制 市 场化
服 务 队伍 专 业化

使养
务业 市 场环 境
二、
老 服务 业 成 为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需

扩大 内
统 筹 发 展规 划

增 加 就业


推 动经济转 型 升 级 的 重要

人 口 老龄 化 水 平 相 适应

山东省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政策

山东省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政策
研究意义
有利于完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缓解社会养老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对于其他 地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具有一定的借鉴 意义。
02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概述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定义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是指将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结合,为 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文化娱乐 、精神慰藉、医疗护理等服务。
结合养老服务的发展。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加强与相关机构和社区的合作 ,共同打造良好的养老服务环
境。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政策得到山东 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在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方面得到
不断加强。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在山东省 得到快速发展,覆盖面不断扩大
01
政策实施效果
山东省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政府加
大了投入力度,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提升。
02
服务覆盖面
山东省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已经覆盖了大部分城市和农村地区,服务对
象包括自理、半自理和非自理老年人。服务内容涵盖了生活照料、医
式。
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 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 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
水平。
完善政策法规,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01
完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相关的 法规和政策,确保服务质量和 标准符合法律要求。
02
加大对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财 政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机构的 积极性。
03
制定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 提供补贴等,鼓励更多的社会 资本进入该领域。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鲁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11月11日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物业、膳食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1.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下同);2.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3.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4.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应当坚持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鲁民〔2020〕20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鲁民〔2020〕20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正文:---------------------------------------------------------------------------------------------------------------------------------------------------- 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结合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各级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清单发布制度。

按照鲁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2020年6月底前,市、县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照省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

市级、县级清单必须涵盖省级清单项目,县级清单项目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

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

各地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

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docx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5月29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有效服务供给(一)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2022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每个县(市、区)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

(二)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

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2020年6月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

2022年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55%以上。

(三)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

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

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

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鲁民函〔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这是我省养老服务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为加强学习宣传,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把《条例》作为全省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遵循和有力保障,加强学习宣传,强化贯彻实施,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熟练运用、全面执行,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了解、统筹落实,引导全社会广泛知晓、积极参与,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形成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浓厚氛围,保障和促进全省养老服务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重点内容(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社会期盼,致力于统筹多方资源,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发展合力,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先进经验,紧密联系实际,系统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养老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将之固定下来,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对于破解养老服务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促进和保障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兜底与多元供给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鲁政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鲁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一)项目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

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doc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doc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山东 养老政策

山东 养老政策

山东养老政策山东养老政策山东是我国人口大省,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山东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养老政策,旨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一、养老保险制度山东省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

每个参保人员按照一定比例的工资或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积累个人账户,并享受政府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社区养老服务山东省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提供居家养老、社区照料、助餐服务等。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支持和培育养老服务企业和志愿者组织。

三、老年人健康保障山东省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保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和体检服务。

政府加大医疗资源投入,建设养老医院、康复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四、老年人优待政策山东省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政策,给予让步、减免或者免除费用的优惠。

优待范围包括老年人的交通、餐饮、医疗、文化娱乐、休闲旅游等方面。

五、老年人法律保障山东省重视老年人的法律保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老年人维权机制,加强对违法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和监管。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倡导尊老爱幼、尊重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六、养老金改革山东省积极推进养老金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统筹城乡、统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

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标准,确保老年人养老金的物质保障。

同时,加强养老金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七、老年人人才培养山东省重视老年人的人才培养和生活提升。

开展老年人学习班、技能培训等,提高老年人的知识水平和生活质量。

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和社会活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总结:山东省养老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老年人提供了广泛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政府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养老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山东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口的增加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祉,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规范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养老机构的设立与准入养老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法律法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适宜的场地和设施,有经营养老服务的意愿和能力等。

凡满足条件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建议: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不合格机构的整治力度,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二、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应提供老年人所需的基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并提供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安全有效。

建议: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各类生活技能培训和康复护理服务,提高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

三、养老机构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养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机构应加强场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障老人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机构还应制定防火、防盗等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建议: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和安全检查,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安全。

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四、养老机构的收费与监督养老机构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随意变动。

机构应建立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清单,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定期监督和抽查,确保收费合理且符合规定。

建议: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的监管力度,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并加强对机构的提醒和教育,避免乱收费、乱象等问题的发生。

五、养老机构的评估和评价养老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老年人满意度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山东省养老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活动,包括养老机构、家庭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服务质量第一、管理规范、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养老机构第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办理养老机构服务许可,满足相应的人员、设施、安全等条件。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养老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责任等条款,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提供老年人基本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关怀等服务。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服务不足,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三章家庭养老服务第十一条家庭养老服务指老年人在居住的家庭中得到的照料、照顾、服务等形式。

第十二条家庭养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资质,确保提供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家庭养老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家庭养老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心理等服务。

第十五条家庭养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家庭养老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记录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用药情况等,并定期向其家属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社区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居住在社区的老年人所需的各类养老服务。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鲁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各地要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条件,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12-16【生效日期】1999-1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心。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第三条老年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资助老年事业,兴建老年福利设施。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敬老养老的先进事迹,揭露、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职工、妇女、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第六条对敬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履行应尽义务,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信息化为手段、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就地就近养老的愿望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落实规划目标。

各地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有关要求,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宜居环境。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2018年,每个县(市、区)建成2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强统一管理。

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鲁政办字〔2024〕110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4日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更好解决失能失智老年人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一)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和信息归集。

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各级可统筹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相关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以及评估人员培训。

2025年年底前,依托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失能失智老年人相关数据,建立全省失能失智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打造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场景。

(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评估结果互认共享。

卫生健康部门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状况评估时,可参考民政部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结果。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条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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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六章扶持保障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条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第十七条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二十一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依法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二)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三)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化养老服务;(四)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农村幸福院、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等,开展养老服务;(六)鼓励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

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调查工作,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组织巡访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第二十九条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和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床位信息。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制定意外事件应对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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