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规章制度1篇
文物保护中心规章制度内容
文物保护中心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文化遗产,促进文物的传承和发展,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物保护中心是指专门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地方文物的保护、修复、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本中心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文化部门的直属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中心的任务是负责地方文物的收藏、保护、修复、研究、展示和宣传工作,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文物保护中心的管理机构为中心领导班子,下设办公室、保护科、研究室、展览室等。
中心的职工由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完成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文物保护中心实行领导负责制,中心领导班子为中心的领导核心,负责决策和领导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中心的规章制度是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对中心的各项工作起着明确的规范作用。
所有中心的职工都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违反。
第七条文物保护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文物档案和台账,对文物的所有权、来源、历史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文物的合法来源和准确性。
第八条文物保护中心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网络体系,推动文物保护与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文物收藏管理第九条文物保护中心应建立文物的收藏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进行认真登记、分类、编号和储存,确保文物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收藏的文物要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和历史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收藏计划和管理政策,加强对文物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文物的收藏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收购、展示和流通疑似非法来源的文物,确保文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文物的保管要定期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文物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文物的调拨、借出和出借要依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得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得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
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五项安全制度一就是领导带班制度。
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得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二就是安全巡查制度。
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三就是值班与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得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四就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得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得亲自对本单位得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得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五就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
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领导责任制度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得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得安全保障提供必要得经费与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得重大问题.6、根据法律、法规得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得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1、文物安全工作就是各项工作得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文物保护工程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有序推进文物保护工程的开展,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规章制度是文物保护领域的重要管理文件,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在文物保护工程活动中,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包括文物修复、文物复制、文物保护性建筑修缮等一系列工程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循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规范,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人员,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文物保护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文物保护效果评估和监测,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第二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文物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详细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明确工程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活动的留痕可追溯。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工程的进展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针对文物保护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相应的安全监测和防护,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才能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活动。
寺庙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寺庙文物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寺庙文物的完整性、保护文化遗产,推动佛教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寺庙内部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寺庙文物指的是寺庙中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包括但不限于佛像、经典、器物、建筑等。
第四条寺庙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组织专人负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寺庙应当建立文物保护档案,做好文物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传承。
第六条寺庙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严格执行文物保护规定。
第二章文物调查和监测第七条寺庙应当定期对文物进行调查和监测,了解文物的数量、状态、价值等情况。
第八条寺庙应当建立文物档案,对文物进行编号、分类、登记,建立文物档案。
第九条寺庙应当定期组织对文物进行科学检测、鉴定,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寺庙应当建立文物监测系统,对文物的安全和保护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文物保护和修复第十一条寺庙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计划,根据文物的特点和状况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寺庙应当严格控制文物的环境,保持文物的适宜环境。
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加强对文物的日常保护,定期进行清洁、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建立文物修复制度,对受损文物进行修复和保护。
第十五条寺庙修复文物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尊重文物本身特点,杜绝过度修复和损害。
第四章文物保管和展览第十六条寺庙应当建立文物保管制度,设立专门的文物保管场所,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寺庙应当制定文物展览计划,定期举办文物展览,向社会公众展示文物的价值和历史意义。
第十八条寺庙应当建立文物展览规范,对展览文物的审核、设置、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十九条寺庙应当加强对展览文物的保护,保障文物在展览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条寺庙应当对外界开放部分文物展示,加强文物的宣传和传播工作。
第五章文物保护意识和教育第二十一条寺庙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僧俗人士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博物馆文保部规章制度
博物馆文保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维护国家文物安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博物馆文物保护部,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博物馆文物保护部是负责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修复、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第四条博物馆文物保护部应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健全文物保护档案,对文物进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对于每一件文物,都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包括文物的名称、年代、来源、尺寸、材质等信息,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博物馆文物保护部应当加强对文物的保管管理,确保文物的安全,采取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保证文物不受损坏和失窃。
第七条对于有损坏的文物,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和保养,确保文物的完好无损,尽量恢复其原貌。
第八条博物馆文物保护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确保文物的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章文物保护技术第九条博物馆文物保护部要建立专业的文物保护队伍,培养技术人员,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
第十条对于不同种类的文物,应当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包括物理保护、化学保护、生物保护等多种手段,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一条博物馆文物保护部要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掌握最新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
第四章文物应用与推广第十二条博物馆文物保护部应当积极利用文物进行展览、交流和研究,提高社会公众对文物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三条博物馆文物保护部应当开设文物保护知识普及课程,向公众传授文物保护知识,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对于一些珍贵的文物,可以考虑进行复制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文物的价值。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博物馆文物保护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损害文物保护工作的行为,博物馆文物保护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理,包括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
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篇一: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1、目的范围1.1 规范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控制程序,明确馆藏品实施修复保护、复制过程的管理环节,有效控制馆藏品文物保护的全过程,以实现藏品的科学规范保护工作。
1.2 本程序适用于博物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工作的全过程。
2、管理职责2.1 分管副馆长对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的运行和控制负领导职责。
2.2 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督导藏品保护工作的运行和控制。
2.3 文物修复保护员具体进行文物的修复保护、复制工作。
3、程序要求3.1、藏品的修复和复制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制定文物修复和复制的计划,文物修复人员负责制定文物修复方案,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3.2、文物修复员具体负责藏品的修复和复制,文物的修复和复制,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建立“文物修复、复制凭单”。
3.3、藏品的修复、复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先提出修复、复制计划,并拟定方案,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批准后才能进入实施阶段。
3.4、藏品修复、复制应在文物修复专家指导下,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
3.5、对于新的藏品修复、复制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后推广运用。
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
3.6、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方案不得提前实施。
3.7、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
藏品修复时,本着尽量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不得任意改变藏品的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
修复前、中、后都要有记录。
修复完成后,这些资料应归入藏品档案。
3.8、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以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
文物保护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部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管理,保护我国珍贵的文物资源,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文物保护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部门的任务是负责对全国的文物资源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和综合管理。
第四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有价值的文物资源信息。
第五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档案,对重要文物资源进行分类、登记和编目。
第六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禁止私自破坏和挖掘。
第七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八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和组织合作,共同开展文物保护活动。
第二章文物资源调查与监测第九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资源调查与监测体制,制定统一的调查与监测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资源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状况。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调查数据库,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制度、措施和机制。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资源的管理,对文物资源的采集、保藏和利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章文物保护档案建设第十四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档案,对文物资源进行分类、登记和编目。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做到系统完整、内容准确。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档案的保护和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做到不遗漏、不失实。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做到安全保密、及时有效。
第四章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保护管理制度,依法保护这些文物资源。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私自破坏和挖掘。
历史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历史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一、前言为了加强对历史博物馆内文物的保护管理,保障文物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展示,维护国家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价值,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文物保护1. 文物鉴定与登记1.1 所有进入历史博物馆的文物都需经过专业鉴定。
1.2 鉴定后的文物需登记入册,并制作详细的文物档案。
1.3 文物入馆前需经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入馆展示。
2. 文物陈列与展示2.1 文物陈列需按照专业布展规划进行,注重文物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展示。
2.2 文物展柜应具备防潮、防尘、防紫外线等功能,确保文物的安全展示。
2.3 文物展示区内禁止触摸文物,禁止使用闪光灯拍照,以免对文物造成损害。
3. 文物保存与修复3.1 文物保留必须遵循尊重原真性原则,原则上不得进行过度修复或人为改造。
3.2 对需要修复的文物,应聘请专业修复人员进行操作,并按照修复标准进行修复工作。
3.3 修复前应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并在修复过程中记录每一步操作。
4. 文物保管4.1 文物保管区域应设立有效的监控系统,确保文物的安全。
4.2 文物保管区域需定期进行防虫、防潮、防火等保管工作。
4.3 文物保管区域内禁止存放有腐蚀性、易燃性或有害的物品。
5. 文物调拨与交流5.1 文物调拨需经过审核部门批准。
5.2 文物调拨、交流需保留详细的调拨记录,并在每次移交后进行文物清点和审核。
6. 文物出借与借展6.1 文物出借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签订借出协议。
6.2 借出的文物需制作清单,并在文物归还后进行验收。
7. 文物保险7.1 文物需购买保险,确保文物的安全。
7.2 保险金额应与文物价值相符,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8. 文物管理人员8.1 历史博物馆应设立专职文物保护管理人员,负责文物的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
8.2 文物保护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结语本文所述的历史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是为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国家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价值所制定的。
文物保护安全措施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安全措施规章制度文物作为一个国家的历史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价值意义。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旨在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一、建立文物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各国都建立了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的保护规章制度,确保文物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文物管理机构也负责收集、整理和展示文物,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
二、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为了确保文物保护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针对文物的保护措施、文物的所有权、文物的流通和交易等内容。
同时,各国也加强了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公众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三、设立文物保护区域为了保护重要的文物遗址和文物建筑,各国纷纷设立了文物保护区域。
这些区域依法划定,进行专门的保护和管理。
在这些区域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或进行大规模开发,以确保文物的完整和安全。
四、建立文物保护装备设施为了保护文物,各国都建立了各种各样的文物保护装备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文物保管库房、文物保护实验室、防火防灾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旨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来保护文物,确保其不受外界环境的侵害。
五、加强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各国都加强了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文物保护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还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良好的责任心。
通过培训和建设,可以提高这些人员的保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六、加强国际合作文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好各自的文物。
国际间可以通过文物交流展览、技术交流和专家合作等方式来加强合作。
通过共同努力,可以实现文物保护工作的共同发展。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的安全措施规章制度是保护文物安全和完整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文物管理机构、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设立文物保护区域、建立文物保护装备设施、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国悠久的文化遗产,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包括文物的保护、修复、展示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为辅;保持原真实和完整性,同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保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实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文物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全面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遗产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六条国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各地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协助国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保障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文物保护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志愿者等各级组织。
第九条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协调合作,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各项工作的实施,保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的原则,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保护第一,在必要时可以进行修复和加固,但不能改变其原有形态和结构。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促进文物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安全与保障,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乡镇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乡镇文物保护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乡镇文物的保护工作,促进乡镇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乡镇文物的分类乡镇文物包括自然保护文物、古迹遗址和古建筑等各类文物。
其中,自然保护文物指乡镇内的自然景观、植物和动物等文物;古迹遗址指乡镇内的历史遗址、古墓葬等文物;古建筑指乡镇内的古代建筑物、园林等文物。
三、乡镇文物的保护范围乡镇文物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文物的保护、修缮、开放利用等方面,具体如下:1. 文物的保护:对乡镇内的文物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防止文物受到破坏和损坏。
2. 修缮工作:对古建筑等文物进行定期的修缮工作,保证文物的完好性和可持续性。
3. 开放利用:对一些适合开放的文物或文化遗产进行开放利用,提高公众对文物的认知和理解。
四、乡镇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乡镇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乡镇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文物保护规章制度,保证文物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2. 组织文物的检测和修缮工作,保证文物长期保存。
3. 宣传普及文物知识,提高公众对文物的认知水平。
4. 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五、保护措施为加强乡镇文物的保护工作,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乡镇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强化文物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 加强对文物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文物的损坏和病害。
3. 加强对文物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保证文物的完好性和长期保存。
4. 宣传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文物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同,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六、乡镇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乡镇文物保护所需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文物开放等方面。
政府应加大对文物保护的经费拨款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七、乡镇文物保护的评估和监督为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还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
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规章制度
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我院的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维护国家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连续发展,保护和传承我院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部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文物保护原则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我院的一切文物保护工作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保护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四条保护第一原则我院的文物保护工作必需坚持以保护为主导,敬重文物自身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切实防止文物损毁、丢失和侵害。
第五条科学保护原则我院的文物保护工作必需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文物鉴定、修复和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提高保护效益。
第六条可连续发展原则我院的文物保护工作必需坚持可连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可连续性,推动文物的传承与利用。
第三章文物保护管理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确实定依据文物属性和价值,我院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任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其所管理的文物进行全面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文物保护记录,编制文物保护工作方案。
第九条文物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我院建立文物保护设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存放和呈现。
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运行情形。
第十条文物保护与修复对于受损的文物,我院应立刻采取保护措施,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修复,确保文物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我院乐观开展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公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第四章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第十二条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的开展我院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鼓舞研究和保护具有紧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十三条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的管理我院成立特地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的管理,订立相应的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寺庙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寺庙文物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寺庙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寺庙文物的完整性和完善性,提升寺庙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寺庙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包括古建筑、佛像、碑刻、经文等各类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寺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并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开发单位等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护寺庙文物不受损坏、侵蚀、盗窃等侵害。
第五条对于发现的文物损坏、盗窃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文物保护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文物保护第六条寺庙文物保护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改动、搬动或私自拆卸文物。
第七条寺庙文物的修复、重建等工程应当经过文物保护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台账,清晰记录文物的名称、图片、尺寸、保存地点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复。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文物保护规范,包括文物的清洁、防护、保养等细则,确保文物长期保存和展示。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时,应当遵守文物保护规定,尊重和保护现有文物,确保文物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第三章文物管理第十一条寺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对于临时展览、文物展示等活动,应当经过文物保护部门的批准,并安排专人进行看护和保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对寺庙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文物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文物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对于外来人员的参观和研究,文物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管,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文物保护单位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证文物不受破坏、盗窃或其他危害。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职责,加强文物的宣传、教育和研究工作。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管理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和鉴定,及时发现文物的损坏和丢失情况。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文物档案,记录文物的来源、历史和保存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文物的保护和修复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不受日晒、雨淋、虫蛀等危害。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清洁文物,防止尘土、霉斑等对文物的侵害。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检查文物的保存情况,采取针对性的修复措施。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应依法对文物进行修复,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文物的利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文物的特点和价值,合理利用文物,同时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文物库房,对文物进行分类、编号、存档,并建立文物流转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对文物的监管和保护,防止文物被盗或销售。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依法对文物进行调查和研究,加强对文物的认识和理解。
第五章文物的宣传和教育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文物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展览和讲座等活动,向公众介绍文物的价值和意义。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和志愿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得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得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
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五项安全制度一就是领导带班制度。
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得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二就是安全巡查制度。
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三就是值班与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得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四就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得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得亲自对本单位得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得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五就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
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领导责任制度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得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得安全保障提供必要得经费与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得重大问题.6、根据法律、法规得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得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1、文物安全工作就是各项工作得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文物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文物管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文物收藏、保管、展示、修复、研究和利用等活动。
三、文物定义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存、遗迹、器物、文献等物质文化遗产。
四、文物分类文物分为以下类别:1.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2. 古代书画、陶瓷、铜器、金银器、玉器、石器、骨器、织物、古籍、雕塑、铜铸、钱币、邮票、照片、文献、档案等可移动文物;3. 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
五、文物保护原则1.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2.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3. 科学规划,分类指导;4. 公众参与,共同保护。
六、文物管理职责1.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2. 文物收藏单位负责所收藏文物的保护、修复、展示和研究;3. 文物考古单位负责文物的发掘、保护和研究;4. 文物修复单位负责文物的修复工作;5. 文物鉴定机构负责文物的鉴定工作;6. 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七、文物收藏与保管1.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收藏、保管制度,确保文物安全;2. 收藏单位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文物不受损害;3.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档案,详细记录文物的来源、流传、修复、展出等情况;4. 收藏单位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出租文物。
八、文物修复与展示1. 文物修复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修复的规定,严格按照文物修复技术标准进行修复;2. 文物修复单位应当对修复后的文物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修复质量;3. 文物展示单位应当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合理进行展示,提高公众对文物的认知;4. 展示单位应当对展出文物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文物受到损害。
九、文物研究与利用1. 文物研究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物研究工作,挖掘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 研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研究成果的转化机制,推动文物研究成果的应用;3. 文物利用单位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文物资源的保护和传承。
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文物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的载体,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
保护文物,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也是对未来的责任。
为了确保文物安全,加强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文物安全的基本要求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2. 树立文物安全意识,加强文物保护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3.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文物保护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4. 加强文物保护设施建设,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确保文物本体安全。
5.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文物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文物不受损坏。
二、文物安全的组织管理1. 成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文物安全工作和应急处理文物安全事件。
2. 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聘请专业文物保护人员,负责文物的安全评估、监测和修复工作。
4.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档案,对文物的基本情况、保护措施、巡查检查记录等进行详细登记。
三、文物安全的保护措施1. 加强文物本体保护,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修复,确保文物本体安全。
2. 建立健全文物环境监测体系,对文物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文物环境安全。
3. 加强文物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高文物消防安全水平。
4.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加强文物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文物安全的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要及时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 对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文物安全的监督检查1. 定期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文物保护工程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工程范围文物保护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修复、文物保护修建、文物保存展示等项目。
具体工程项目由文物保护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工程管理机构1. 文物保护部门是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工程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效果等工作。
2.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部门的指导和要求,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任务。
四、工程程序1.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前,需提交工程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的必要资料、费用预算等。
2.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中,应按照规划方案和设计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
3. 文物保护工程完工后,需进行验收,由文物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工程质量。
4. 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需编制工程总结报告,包括工程实施情况、效果评估等内容。
五、工程监督1.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文物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2.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合文物保护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对于违反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保护部门有权予以停工、罚款,直至撤销工程资质。
六、工程资金1. 文物保护工程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企业捐赠、社会募捐等。
2. 文物保护工程资金使用需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得挪用或私分。
3. 文物保护工程资金审计由文物保护部门负责,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七、工程效果评估1. 文物保护工程完工后,需进行效果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文物保存状况、公众认可度等。
2. 文物保护工程效果评估结果需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文物保护工程效果评估结果,将作为文物保护工程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工程技术标准1. 文物保护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2. 文物保护工程应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效率和品质。
历史文化遗产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三)尊重历史、传承文化;(四)公众参与、全民共享。
第二章保护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包括:(一)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物质文化遗产;(二)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等物质文化遗产;(三)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戏剧、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体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历史文化遗产按照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以下类别:(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六条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
第七条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维修和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第九条对历史文化遗产周边环境进行整治,防止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三)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四)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文化遗产;(二)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三)擅自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四)未按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博物馆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博物馆文物保护规章制度文物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财富,博物馆在文物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博物馆文物保护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作用以及相关措施。
一、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博物馆文物保护规章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和管理文物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博物馆内部,规章制度能够明确博物馆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文物的正确保存和展示。
其次,规章制度可以统一博物馆的管理标准,保证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得到科学、系统的规范。
最后,规章制度对外部来访者也起到了规范作用,引导大众遵守博物馆的参观秩序,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规章制度的作用1. 文物收藏管理博物馆的规章制度从文物的采集、认定、入库、登记等各个环节对文物进行管理。
规章制度明确了文物收藏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规章制度还规定了文物的库房管理,包括文物的分类、编号、存放和检索等,以保证文物的安全和便捷。
2. 文物保护修复博物馆文物保护规章制度还涉及到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
例如,规定了文物的鉴定、修复、保护措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等,以确保文物修复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同时,规章制度还明确了文物修复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文物修复不过度干预文物本身的原貌和历史特征。
3. 文物展览安全博物馆规章制度在文物展览安全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规定了文物展览的布展要求、陈列顺序、展品保护、灯光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控制等。
这些规定能够确保文物在展览期间不受到损坏和破坏,保证了观众的安全和文物的完整。
4. 参观者管理博物馆规章制度还包括参观者管理的内容。
规章制度明确了参观者的行为规范,例如禁止触摸文物、禁止闪光灯摄影等,以保护文物的安全和减轻文物的受损风险。
此外,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参观者的流量控制和预约制度,以保证参观的秩序和效果。
三、相关措施为了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博物馆可以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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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章制度_共3篇1。
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3)、《xx市文物保实施条例》(4)、《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职工职责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文物保》规定属国家所有。
各外协作业队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1)、开工前,根据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同事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2)、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措施。
(3)、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等部门报告(4)、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文物挖掘抢险和搬迁保护工作(三)、文物保护措施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
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3)、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4)、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6)、对文物保护工作部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作业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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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规章制度《文物保》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文物保》的这一规定,《文物保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接收制度。
《文物保》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
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
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
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
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
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
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
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
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
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
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
《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
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
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
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
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
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
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
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对文物出入库,更要办理必要的手续,要规定藏品的提用手续,要在文物收藏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下,不同级别的文物规定相应的提用文物的手续,并且在出入库时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进行认真核对,以避免被调换或者在外被损坏而无法追究责任。
(六)、注销和统计制度。
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为避免账目不清,除入库登记制度以外,还必须建立注销和统计制度。
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藏品被调拨、交换出去的,必须办理注销手续。
实际上,如果藏品因其他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损毁的,在依法进行处理后也应该办理注销手续。
对馆藏文物数量,文物收藏单位应该定期进行统计,以掌握馆藏文物的真实数量,避免账目与实物不相符。
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应该每年年终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情况还应附文字说明。
(七)、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为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对馆藏文物应该根据其性质定期进行保养。
为保障文物保养的及时到位,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规定保养的方法、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等。
对存在损坏的文物,要进行必要的修复。
《文物保》明确规定,修复文物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
因此,对文物修复,文物收藏单位也应该慎重进行,要建立相应的启动制度和实施制度,以保证文物的安全。
对重要的或者易损坏的文物,为避免其移动,保证其安全,要复制必要的复制品,作为研究、展览的代用品。
由于复制品在尺寸、外观、材料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要求,与真品很容易混淆,为避免以假充真的情况出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
文物收藏单位对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文物复制,应该怎样进行文物复制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都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
《文物保实施条例》对这些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要使建立这些制度成为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律义务,从而保证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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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
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
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
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
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xx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
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11)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文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考核,使每个职工弄清文物的文物价值和保护方法。
(12)对施工区域做好全封闭硬质围档,不得随意进出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允许不得进入文物保护区。
也不得随意越出指定的施工现场区域。
(2)、对大佛的保护技术措施(1)在搭设施工脚手架时,严禁对大佛造成磕碰;不得将脚手架搭设在大佛的躯体上,脚手架应自成安全、稳定体系。
(2)在进行洁除、石质胎体打磨时,应按技术交底进行,不得造成损坏。
(3)清除污染、尘垢前,必须对金箔、彩绘进行保护,提醒施工人员小心谨慎,避免踩踏造成损坏。
(4)在对原有金箔、彩绘清理除尘后,用塑料布进行苫盖,防止污染。
(3)、对室内地面的保护(1)搭设施工脚手架时,架子立杆下必须垫板进行防护,避免将钢管直接落在地面上,确保文物建筑、设施的现状不受损。
(2)现场施工用地面,除铺垫塑料布外,还应铺垫硬质板材,防止运料、配料、清理时对地面造成硬伤和污染。
(3)颜料、桐油等材料在施工时妥善放置、使用、保管,防止遗洒,污染地面。
施工期间的废弃油、灰等必须建立集中收集点,并分类存放,由专人负责装袋并及时清运。
(4)、成品保护措施为确保取得良好的施工效果,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在现场设专人负责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1)技术交底必须强调对已完工序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同时检查成品、半成品保护执行结果,项目部在修缮施工开始前,制定出具体的成品保护奖罚制度,并设专人检查监督。
(2)做好施工程序和工序安排,后道工序不得对后道工序造成污染。
(3)脚手架搭设的操作面高度应便于操作,横向应到位,保证施工人员站在脚手架上操作。
(4)对已完部位要用塑料布保护,以免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