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实地考察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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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

发证检验机构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年12月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年12月版
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等进行
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
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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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
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
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
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
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
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
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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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二十八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
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1日。
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

2024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篇)

2024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篇)

2024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豆制品是我们平时经常吃的的食品,安全这关究竟是怎么过的呢。

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下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节吧。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则内容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____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煮浆温度和时间。

4.凝固成型。

5.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____变质;2.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____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工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质量管理职责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此项不合用1.1 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

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1.查任命文件和相关职责。

2.查组织机构图或者相关文件。

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并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只指定了领导,或者只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领导层中无人负责质量工作,也没有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1。

2 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1.查管理体系文件和组织机构设置文件。

2.查各部门职权分配和关系表。

规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且权限和相互关系明确。

规定了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但未说明相互关系或者关系明确。

未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1.3 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1。

查是否制定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2。

检查考核记录。

文件规定明确,考核记录完整。

有文件规定,没有考核记录.文件未做规定或者文件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没有考核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此项不合用1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此项不合用2。

1* 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现场查看申请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和工作场所是否满足要求并能正常运转。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

编号:(X)XK03-0022024-06-25公布 2024-06-25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2)第四章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5)第五章企业实地核查 (5)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6)第七章附则 (6)附件1检验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8)附件2企业核查时需准备的书面材料清单 (9)附件2-1生产场所示意图 (10)附件2-2主要工艺流程图 (11)附件2-3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检测设施表 (12)附件2-4主要生产设备表 (13)附件2-5主要检验检测设备表 (14)附件2-6主要原材料明细表 (15)附件2-7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表 (16)附件2-8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17)附件2-9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文件清单 (18)附件2-10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清单 (19)附件3细木工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0)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28)附件5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9)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细木工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细木工板产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规定了发证产品范围及单元划分。

本细则发证产品范围涵盖细木工板、难燃细木工板产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1,取证情形见表1-2。

表1-1 细木工板产品单元及说明表1-2 取证情形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生产,或按照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细木工板、难燃细木工板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取证,企业获证后生产的产品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都设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食品监管部门核准企业生产食品的许可证明。

本文将重点介绍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帮助审查人员全面了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点。

2. 许可证申请材料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前,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

以下是常见的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申请表: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场所、产品种类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详细描述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清单:列举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的名称、型号等;•原辅料清单:列举产品制作所需的原辅料及其供应商信息;•质量控制计划:描述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关键控制点;•人员资质:包括生产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环境卫生检测报告:包括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情况检测报告等。

3. 审查要点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要点:3.1 企业资质审查人员首先需要核实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还需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设立的资质,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2 生产场所审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 - 场地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 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 生产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 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3.3 生产工艺流程审查人员需要仔细审查企业提供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是否包括了从原材料采购至成品储存的全过程; - 生产过程中是否包括关键控制点的监测和记录; - 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

3.4 原辅料供应商审查人员需核实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供应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关注以下要点:- 原辅料供应商的许可证是否齐全; - 是否有相关的质量检测报告; - 是否有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生产许可证实地检查细则与分工

生产许可证实地检查细则与分工

应规定各有 关部门、人 1.2 管理职责 员的质量职 责、权限和 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 品质量有关的部门 、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 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是否明确了与质 量有关的管理部门及其对应的 人员(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检验人员、操作人员等)的 职责进行全面规;各部门职责 权限是否清晰,相互关系是否 明确
1、是否熟悉自己 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相关 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 质量管理知识
查文件:查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的相关文件要求 交谈并记录:与3名技术人员 交谈,了解其是否熟悉岗位职 责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 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 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关注点:关注其对技术问题的 解决能力,关注其对技术、工 艺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
查文件,按产品抽查设计文件 和工艺文件等,看其技术要求 和数据能否满足产品标准、强 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设 计规范、设计要求等对性能、 指标的要求,并审查技术文件 的审批、更改是否符合有关文 件控制规定。 关注点:1、技术文件如工序 操作卡中工艺指标的正确性 2、标准更新时,设计文件、 工艺、检验等技术文件中是否 进行相应变更 3、对换证企业,工艺重大变 化企业关注工艺文件变更的规 范性
查文件、交谈记录1、查检验 人员岗位职责的相关文件要求 是否明确 2与检验人员提问、交谈,了 解其对岗位职责、产品标准和 检验要求的熟悉情况 3查看所有出厂检验人员的资 格证书或毕业证书 现场考核:抽取1-2个代表性 项目,查看其检验过程,评价 检验人员的操作、数据处理、 结果判定和分析能力 关注点:1、检验人员是否为 本企业人员 2、检验原始记录签署人员的 能力考核 3、检验人员是否具备配制与 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能力 查文件:查工人岗位职责的相 关文件要求, 现场询问:抽取3-5名进行提 问,了解其是否熟悉岗位职 责,是否能看懂相关工艺文件 现场查看并记录:工人是否能 按照工艺文件的规定熟练的进 行生产操作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资质之一,对于保障产品的安全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制定本细则。

2. 审查范围2.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各类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的工作。

2.2 审查内容: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企业资质和资产状况的审查; - 企业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的审查;- 设备设施和生产工艺的审查; - 质量管理体系和品控措施的审查; - 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查; - 法律法规遵从性的审查。

3. 审查程序3.1 提交申请: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3.2 预审: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3.3 现场检查:对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范围包括企业所在地、车间生产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

3.4 技术评估: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5 审议: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的材料、现场检查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3.6 批准: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发放生产许可证。

4. 审查要求4.1 审查时限:审核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2 审查标准:审查工作应以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

审查过程中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3 审查记录:审查过程中,需做好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以备查证和跟踪。

5. 审查结果5.1 批准发放:若企业符合相关要求,经过审查合格,审核部门将批准发放生产许可证。

5.2 不予发放:若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审查,审核部门将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途径。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核查内容和要点
4)企业申请时提交的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的出
具机构是否获得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认定的检验范围是否包含本实施细则要求
检验 的产品标准,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的检验 是; 否;
报告 项目是否覆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见附件 1);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是否为省级以
上的监督抽查;产品检验报告或监督抽查检验
19)是否编制了检验规程,其内容是否完整正
检验
4.3
确(应包括检验频次、检验样品数、抽样方式、
文件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判
是; 否:
定及处理)。
核查情况
5 生产过程控制
结论
备注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16)~17)均为否 时,判不符合。
18)~19)均为否 时,判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验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相关标准
规定的检验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
用。 检验 设备
自有; 共建; 相关证明文件:
13)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是自有,还是共建,其 是; 否:
手续是否完备。
4 技术文件
14)工艺流程图是否与其生产实际相吻合。 是; 否:
工艺
4.1
流程 15)是否标明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
范围是否涵盖申请许可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
限内。
结论
备注
符合 不符合
1. 经 营 范 围 是 广 义的概念,可按行 业或大类分,只要 涵盖申请许可证 产品即可; 2. 1)~2)款, 若为填写错误允 许勘误,此类情况 不作为不符合。 3. 1)~3)款任 一款为否时判不 符合。
序号 1.2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一种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的一致性和透明性,制定了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细则和流程。

2. 申请材料2.1 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在表格中提供以下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生产设备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等;•生产工艺流程:详细描述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用途等。

2.2 公司资质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公司资质证明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生产设备购置发票和合同;•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 审查流程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主要包括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3.1 材料初审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基本信息的准确性;•生产设备的规格参数符合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合理性和技术标准的准确性;•产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2 现场核查审核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以下内容:•生产设备的齐全性和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申请材料中的描述;•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否存在偏差;•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4. 审查标准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应具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质量标准;•生产设备的数量和规格应满足产品生产的需求。

4.2 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应合理、科学,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生产工艺流程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生产工艺流程应能够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4.3 产品质量•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产品的检验方法应准确、可靠,并能满足产品质量的监控需求;•产品的质量控制点应明确,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生产许可证实地考察细则(最新)

生产许可证实地考察细则(最新)

附件2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7条44款。

2、核查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4.2技术文件的4.2.4款和4.2.5款、5.1采购控制的5.1.5 款(生产型不适用)、6.2过程检验的6.2.2款、6.3出厂检验和6.5定期检验共9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

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文件中涉及的防爆结构、参数是否有更改。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不适用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不符合不适用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不适用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六、产品质量检验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不符合不适用符合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观察员(签字):年月日审查组织单位(章):年月日注:1.当产品单元中产品品种或型号规格全部合格或不合格时,在本表核查结论中直接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当产品单元中有部分产品品种或型号规格不合格时,在本表核查结论中填写“见附表”,并填写附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通用版)
2015年 2月3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填写说明
1.简要描述是对核查中的所进行核查内容的描述,需在时间、地点、事件方面均应详细至可追溯。

2.如判定不符合,在核查记录中需填写“不符合情况描述”,反之不填写。

3.对于到期换证企业,选择考核抽查内容的时间应在旧证书有效期5年内均匀抽查。

4.本作业指导书为通用版,应根据具体产品《细则》中规定的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进行必要的补充或删减参考使用。

二、生产资源提供
三、人力资源要求
四、技术文件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最新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最新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或者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八条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一、监管目的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督促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持续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有关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监管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相关产品标准三、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区域监管人员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巡查时参考使用,具体监管内容可以在保证监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删减。

监管频次按照各市依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要求确定的企业监管档次和巡查频次执行。

四、监管内容、要求及方法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实施,即:证书标志管理,质量管理职责,必备的生产、检验条件,人力资源,技术文件管理、产品质量控制和行业特殊要求等。

具体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方法分述如下:1.证书标志管理1.1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及有效性、许可范围及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1.2检查要求1.2.1企业应在其获证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2.2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省局提出变更申请。

1.2.3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搬迁、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新增产品单元、新增生产厂点或生产线等),企业应及时向省局提出申请,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1.2.4企业生产属于生产许可目录管理的产品均应获得生产许可证。

1.2.5企业的委托加工应到省局备案。

1.3检查方法1.3.1检查成品库,看企业是否对获证产品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非获证产品不得标注),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3.2检查企业现场和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看企业是否存在1.2.2和1.2.3规定的变化,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了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生产许可证实地考察检验项目

生产许可证实地考察检验项目

附件2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1
规格型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环保防护共7章30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6.4型式检验、7.2环境保护共6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

非否决项目共24款。

其中“轻微缺陷”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非否决项目共24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不合格”且“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
一、质量管理职责
4
三、人力资源要求
5
6
7
五、过程质量管理
8
七、安全环保防护9
10
11。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现场查看所有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实施细则5.2的规定,对照产品标准查看其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现场查看申请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和工作场所是否满足要求并能正常运转。
全部满足核查要点要求。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与企业领导交谈,分析其对核查要点1、2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
全面了解相关知识。
质量管理常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不全面。
不了解质量管理常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抽查3~5名技术人员(至少包括1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座谈或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和培训记录。
全部满足核查要点要求。
个别技术人员缺乏质量管理知识。
技术人员普遍不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3.3
检验人员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规定,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以下是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一些细则:
1. 资格审查: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要求,包括企业注册资格、生产设备是否符合标准等。

2. 技术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质量控制体系等技术要求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3. 安全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防火、防爆措施等。

4. 环境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 质量控制审查:审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
否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

6. 产品抽样测试: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抽样测试,测试产品
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7. 现场考察: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
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人员素质等。

8. 文件审查:审查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车间平面图等。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具体的细则可能
会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申请企业需要根据相
关规定准备相应的文件材料,并按照审查要求进行准备和
整改,以确保审查的顺利进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2)第二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卫生和工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要求本章通过对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审查方法和要点进行介绍,使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能够对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有正确、一致的理解。

为审查人员客观、准确进行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核查,正确做出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一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介绍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以来,由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一直处于多种评价体系并存的局面。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力量在吸取了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的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并在审查员培训教材及部分产品实施细则中采用。

《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以后,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总结了该办法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后,提出了适合新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并以此作为产品实施细则模板的组成部分,要求在所有产品实施细则中应用。

至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领域建立了统一的企业实地核查评价体系。

由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种类较多,各类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各异,因此允许各产品实施细则在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统一的评价体系内作小幅的增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将核查项目分为: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0款。

核查项目结论的判定分为两大类:(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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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7条44款。

2、核查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4.2技术文件的4.2.4款和4.2.5款、5.1采购控制的5.1.5 款(生产型不适用)、6.2过程检验的6.2.2款、6.3出厂检验和6.5定期检验共9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

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六、产品质量检验
附件3
观察员(签字):年月日审查组织单位(章):年月日
注:1.当产品单元中产品品种或型号规格全部合格或不合格时,在本表核查结论中直接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当产品单元中有部分产品品种或型号规格不合格时,在本表核查结论中填写“见附表”,并填写附表。

2.“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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