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法在保险合同协议书中的适用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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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法在保险合同

协议书中的适用精编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专科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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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者:XXX 指导教师:XXX

摘要: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它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的特点,做得进一步的规定。本文力争从合同法与保险学的关系,合同法与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转让等几方面对保险合同的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二者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保险法合同法保险合同保险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合同制在我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

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保险领域中,保险合同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属于合同法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为了解决保险纠纷,完善保险合同法是很有必要的,而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很大程度是是依赖于合同法的。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和保险合同法都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磨合和完善。

一、合同法与保险学的关系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因为在保险中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尤其对于寿险来说,其缴费与享受保险产品利益存在时间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在当前购买商品,而需要的等到满足保险条件之后才可以享受保障,如果对于卖方没有任何有效的约束手段,这会引起买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法在保险产品的生效与履行最后

结束的过程中起到了保障双方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保险产品的这个特点,就决定了保险合同在保险领域的重要地位。

二、合同法与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产品由于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又有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性。1.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在保险合同中,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3.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存在另一明显的区别是保险合同中存在保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在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

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这些合同解释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保险合同大部分为格式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因此,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保险合同法中使用这一原则,通过做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但是究竟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合同解释的结果符合当事人真意呢对于单方意思表示,人们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意。但是,订立合同是双方甚至多方的行为,每个人都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且可能他们的“真意”存在差别;如果以一方的真意为标准,那么还存在对另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的标准、依据,以及合同解释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的主客观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从合同解释规则的含义可以看出,合同解释的规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解释的依据。合同解释的依据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的标准、依据。合同解释的依据包括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确认时,这种

意思表示就成为解释合同的首要依据。这种标准或依据在理论上是容易确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具体的困难。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争议,要证明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意思就是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非常困难的。

2.一个通情达理人的理解。如果依据有关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应当根据一个与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并且通情达理的人在同等情况下对该合同应有的理解来解释,这实际上是确认了一个第三人的标准,该第三人是通情达理的,其运用合同语言的方式也是通常的方式。

3.一般使用者的合理期望。这是对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解释的依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人的平均理解,即对同一属性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其他缔约人,应保持解释的同一性。二是指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即符合一般缔约人通过缔结此类格式合同期望获得的利益,并排除一般缔约人所不期望的未经谈判的不利的要求。中国合同法第39一41条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作了规范性的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以看出,中国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定标准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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