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分析:
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分析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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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微信红包的运作机理的考量, 不难发现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下 发生了三次转移。 第一次转移是赠与人设置好红包金额后输入微信支付密码, 此时赠与人 财产的归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所占有, 但是基于财付通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 保管的法律关系, 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第二次是受赠人点开红包链接并拆开 红包, 此时刚才由财付通保管并占有的财产转移到受赠人的 “零钱”账户, 此时赠与合同 成立并生效, 指示交付宣告完成, 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受赠人。 在用户不提现的 期间内, 受赠人的财产仍由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保管并且占有, 但受赠人基于所 有权的专属性继而对财付通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 第三次转移, 是受赠人选择将 “零钱” 账户中的红包金额提现后, 1-3 个工作日内, 财产转移占有进入用户的银行账户, 由用户占 有并享有所有权, 这相当于受赠人行使了对赠与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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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2页/共6页微信红包的效力分析
一般认为, 受赠人在红包金额存放在财付通 “零钱” 账户中未提现时, 受 赠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之间形成无息保管合同关系, 所有权应当归属 于红包受赠人。 但虚拟货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 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 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
最新-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探讨 精品
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探讨摘要微信红包是社会经济中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作为新兴事物,目前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参与其中的微信用户、支付平台和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待明确。
本文认为如果明晰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能够发挥各自优势,规避风险,保障各方权益,在各方自律自治的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法律与制度框架。
关键词法制;互联网金融;微信红包;法律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微信红包无疑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一个突出代表。
2015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互动让其成为了年夜饭的主菜单,甚至抢了春晚的风头。
数据显示,2015年除夕当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10亿次,2015年8月20日,七夕当天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427亿次,突破2015年除夕10亿峰值。
①微信红包的发展不容小觑,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产品,面临多重机遇与挑战。
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诸多利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其隐藏的法律风险。
明析微信红包所涉的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有利于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和谐发展。
因此,探讨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问题有其现实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研究。
一、微信红包所涉及法律主体及其收发流程收发微信红包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所涉及主体共有四方,即微信用户、微信平台、财付通公司、储蓄卡发卡银行。
而在《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定义微信支付服务,指财付通公司依托微信公共平台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②从本质上讲,微信平台是一个收发红包双方进行联系的前台渠道,而支付转移等后台业务则是由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财付通来完成,可将其理解为同一主体,即支付平台。
发放红包的用户需要首先至少绑定一张银行卡,填入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勾选《用户协议》,如此一来,银行卡就与微信账户绑定在一起了,用户可以点击钱包给零钱进行充值此时充值即用之前所绑定的银行卡或直接用银行卡内金额进行发放红包。
嫌疑人使用微信转红包可以行贿么
If you are really willing to work hard for your dreams, the worst result will be a late bloome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嫌疑人使用微信转红包可以行贿么使用微信转红包的这种行为当然也很有可能会构成行贿,如果犯罪嫌疑人单次发红包的数额已经够3万元,关键是有通过发红包这种做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那就已经构成了行贿罪。
行贿不见得必须是直接面对面把钱交给了对方的,微信发红包只是行贿的方式而已。
一、嫌疑人使用微信转红包可以行贿么?使用微信转红包也可能构成行贿,主要看发红包的金额和次数。
犯罪嫌疑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罪量刑标准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不认罪可以定罪吗?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丁寒陈亮随着网络支付的兴起,微信红包进入人们的视野,被人们所接纳。
当人们在享用微信红包带来的乐趣时,往往容易忽视微信红包中出现的法律漏洞,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微信红包支付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因此,应对微信红包支付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层面的问题深入探究,并思考解决途径。
传统意义上,红包是在重大节日时亲朋互送的一种装有不定额现金的红色信封,多用于表示对亲朋最美好的祝福。
而微信红包,顾名思义是指在微信平台上以资金流转为核心体现出的一种网络红包。
这一功能在2014年1月一经推出就迅速成为最流行的人际交往新形势,而这主要缘于其既具有传统意义上祝贺和祝福的美好含义,又具有信息时代移动客户端可以支付的快捷和方便。
但是每一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如何更好地避免微信红包可能会触碰到的法律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摆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面前严峻的挑战。
一、微信红包支付的界定“微信红包”看似仅仅是一种微信开发的新功能,但其核心体现为跨出金融机构交易范畴的资金往来行为。
微信用户仅需绑定一张银行储蓄卡,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活期存款已微信的财付通后台相关联,在最初绑定之后,只需输入用户设定的六位快付密码就可以成功以红包的形式将希望转出的数额放给相对人。
微信红包既可以发给固定的微信好友,又可以在微信群或者讨论组里进行发送。
在这一行为中,红包发放人与财付通之间存在委托行为,表明发放人了解自身资金存放于财付通平台,并授权财付通将资金转给发放人指定的红包收受人,并以此为现行行为,在红包发放人和收受人之间形成赠予关系。
微信支付让移动互联网交易变得极为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信用担保的法律风险,微信诈骗的法律风险等,我们在享受微信红包带来的现代生活同时也不要忘了微信红包的整个流程当中所出现的法律漏洞。
二、微信红包支付可能触及的法律隐患1、剥夺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平常的生活中,当赠与人进行财物赠与时,表示与受赠人签署了合同,在签署合同到财物所有权转移的这段时间内,赠与人有权利对赠与进行撤销。
本案中的“红包”是何种法律性质?
本案中的“红包”是何种法律性质?【案情】 2007年10月1日,张某的妹妹在举行婚礼时,张某的朋友郝某主动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张某家接送客人,张某的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用红纸包了20元的封子钱送给郝某。
郝某在婚宴上多喝了几杯酒,导致在婚宴结束运送客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郝某头部受伤,【案情】2007年10月1日,张某的妹妹在举行婚礼时,张某的朋友郝某主动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张某家接送客人,张某的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用红纸包了20元的“封子钱”送给郝某。
郝某在婚宴上多喝了几杯酒,导致在婚宴结束运送客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郝某头部受伤,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郝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700元,张某支付郝某1000元。
郝某出院后,以其与张某父母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张某父母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父母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600元。
【分歧】本案审理中,对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关系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是义务帮工关系,另一种认为是运输合同关系。
【评析】笔者认为:一、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所谓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劳务,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
本案中,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之所以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原因在于:一是张某父母在女儿婚嫁喜庆中以图吉利,把郝某作为“轿夫”、“车夫”馈赠的“封子钱”,不仅是当地婚嫁喜庆中的一种礼仪,也符合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文化习俗。
二是郝某自愿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张某家接送客人,张某及张某父母并没有拒绝。
三是20元的“封子钱”数额与当地运输行业的劳务报酬行情明显不符。
因此,本案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不是运输合同关系。
二、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是无偿赠与性质“封子钱”,又称“红包”。
婚嫁喜庆中送“红包”和收“红包”,不仅是亲朋好友相聚互馈祝愿的表示和出自内心感戴之情的礼仪,也是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一种传统文化习俗。
“微信红包”法律问题探析
“微信红包”法律问题探析作者:罗杰虞涵琪张瑜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以“微信红包”为代表的互联网社交金融正在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宝地”,但其在发展中也凸显出相关法律问题,红包法律性质及涉税问题不明确、可能触犯刑法边界、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堪忧、准入及退出机制欠缺等。
因此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从企业提供基金服务盘活沉淀资金、各方合力促进监管、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及充分实现行业自律等方面寻找“微信红包”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微信红包互联网社交金融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基金项目:“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罗杰、虞涵琪、张瑜姬,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87-02一、引言春晚引发的“抢红包”热潮持续发酵至今,对于“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思考也从未停止。
“微信红包”成功的最大看点在于它是互联网社交金融的产物,而对于这一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事物,我国目前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深入。
因此本文拟在全面解读“微信红包”的基础上,从不同的部门法视角分析其法律性质、存在的涉税问题及涉罪的边界等,最后从现实层面探究“微信红包”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监管层面的制度缺失。
希望能引发大家的思考并对以“微信红包”为代表的互联网社交金融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解读“微信红包”自2014年腾讯在微信上推出“微信红包”应用以来,微信通过同央视春晚合作,引发全民“抢红包”热潮,并持续发酵至今。
“抢红包”正在成为春节新习俗,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探讨。
红包分为两种形式,即“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群红包”。
“普通红包”由用户自主设置金额,定向发给好友;“拼手气群红包”则是经用户设置红包金额和数量后,由抢红包者自己抢,先到先得,金额随机。
“微信红包”收发过程中存在四方主体:发红包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公司、用户绑定的银行卡权属银行及收红包用户。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作者:丁寒陈亮来源:《知识文库》2016年第16期随着网络支付的兴起,微信红包进入人们的视野,被人们所接纳。
当人们在享用微信红包带来的乐趣时,往往容易忽视微信红包中出现的法律漏洞,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微信红包支付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因此,应对微信红包支付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层面的问题深入探究,并思考解决途径。
传统意义上,红包是在重大节日时亲朋互送的一种装有不定额现金的红色信封,多用于表示对亲朋最美好的祝福。
而微信红包,顾名思义是指在微信平台上以资金流转为核心体现出的一种网络红包。
这一功能在2014年1月一经推出就迅速成为最流行的人际交往新形势,而这主要缘于其既具有传统意义上祝贺和祝福的美好含义,又具有信息时代移动客户端可以支付的快捷和方便。
但是每一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如何更好地避免微信红包可能会触碰到的法律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摆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面前严峻的挑战。
一、微信红包支付的界定“微信红包”看似仅仅是一种微信开发的新功能,但其核心体现为跨出金融机构交易范畴的资金往来行为。
微信用户仅需绑定一张银行储蓄卡,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活期存款已微信的财付通后台相关联,在最初绑定之后,只需输入用户设定的六位快付密码就可以成功以红包的形式将希望转出的数额放给相对人。
微信红包既可以发给固定的微信好友,又可以在微信群或者讨论组里进行发送。
在这一行为中,红包发放人与财付通之间存在委托行为,表明发放人了解自身资金存放于财付通平台,并授权财付通将资金转给发放人指定的红包收受人,并以此为现行行为,在红包发放人和收受人之间形成赠予关系。
微信支付让移动互联网交易变得极为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信用担保的法律风险,微信诈骗的法律风险等,我们在享受微信红包带来的现代生活同时也不要忘了微信红包的整个流程当中所出现的法律漏洞。
二、微信红包支付可能触及的法律隐患1、剥夺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平常的生活中,当赠与人进行财物赠与时,表示与受赠人签署了合同,在签署合同到财物所有权转移的这段时间内,赠与人有权利对赠与进行撤销。
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你对⽹络红包有多少了解?⽹络红包是指⽹络运营商(⽹站),在春节等假⽇期间,通过组织互联⽹线上活动,派发红包,让利⽹友的⼀种促销式营销模式。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络红包的相关法律知识。
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1、是否涉及⾏贿受贿? 微信中的红包活动,⽬前控制在每个红包不超过200元⼈民币,但对红包的个数和连续发放的次数则没有限制。
如果在⼀个由⼲部组成的“群”中(假定群中有⼗个⼈),官⼩的向官⼤的发红包,每次每个红包200元,总共发50次,50次下来了,每个⼈抢得的红包理论上可达到10000元。
虽然是娱乐活动,但由于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给上级发红包可能有个⼈⽬的,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
则,收受10000元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发红包的“⼩⼲部”,由于50次(每次2000元)总共发出了⼗万元,也可能构成⾏贿罪的。
因此,纯属娱乐活动、⾦额较少、没有利害关系和其他⽬的的“红包活动”⽆可厚⾮,但数额⼤了,⼜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就可能触犯刑法。
尤其是“定向红包”,更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的。
2、是否要缴纳个⼈所得税? 抢红包者的⽬的是娱乐,也有获利的动机。
有些“抢⼿”上班后标榜⾃⼰春节期间收获如何之⼤,多的有千元,少的也有百元、数⼗元,当然有抢的,也有发的,抢得的也都可能发掉了。
但也不排除有些“⾦蟾”们只进不出,将抢红包变成“赢利”活动,这⾥就存在个⼈所得的问题了。
深圳⼀名男⼠在⼤年除⼣⽇收取红包69478.31元,成为收红包排⾏榜第⼀名。
按照“个⼈所得税法”规定,个⼈抢得的红包应归⼊个⼈“偶然所得”范围,这⼀所得如果达到⼀定数额就应纳税,其所得税率应是20%。
因此,随着红包的越发盛⾏,税务部门会关注这⼀块“税源”,或者说税务部门如果与微信管理商相互配合,是会堵上这⼀税收漏洞的。
3、沉淀资⾦及利息归谁所有? 按照现在的做法,抢红包必须有银⾏卡(必须是储蓄卡⽽⾮信⽤卡)绑定才能取钱发包或者存⼊卡中。
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探讨
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探讨摘要:微信红包是社会经济中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作为新兴事物,目前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参与其中的微信用户、支付平台和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待明确。
本文认为如果明晰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能够发挥各自优势,规避风险,保障各方权益,在各方自律自治的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法律与制度框架。
关键词:法制;互联网金融;微信红包;法律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微信红包”无疑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一个突出代表。
2015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互动让其成为了年夜饭的主菜单,甚至抢了春晚的风头。
数据显示,2015年除夕当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10亿次,2015年8月20日,“七夕”当天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4.27亿次,突破2015年除夕10亿峰值。
①微信红包的发展不容小觑,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产品,面临多重机遇与挑战。
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诸多利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其隐藏的法律风险。
明析微信红包所涉的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有利于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和谐发展。
因此,探讨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问题有其现实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研究。
一、微信红包所涉及法律主体及其收发流程收发微信红包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所涉及主体共有四方,即微信用户、微信平台、财付通公司、储蓄卡发卡银行。
而在《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定义:“微信支付服务,指财付通公司依托微信公共平台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②从本质上讲,微信平台是一个收发红包双方进行联系的前台渠道,而支付转移等后台业务则是由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财付通来完成,可将其理解为同一主体,即支付平台。
发放红包的用户需要首先至少绑定一张银行卡,填入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勾选《用户协议》,如此一来,银行卡就与微信账户绑定在一起了,用户可以点击“钱包”给“零钱”进行充值(此时充值即用之前所绑定的银行卡)或直接用银行卡内金额进行发放红包。
试论微信红包中的法律问题与策略
试论微信红包中的法律问题与策略作者:蔡雨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期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也相继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操作,利用互联网进行转账、支付也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中来,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下,微信红包逐渐被人们所痴迷,当人们在享受微信红包带来的乐趣的时候,却容易忽视微信红包中出现的法律漏洞,本文对微信红包中不合法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整改意见。
关键词微信红包法律问题赠与人作者简介:蔡雨窈,绵阳东辰国际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96-02一、问题的提出(一)微信红包的背景在新春佳节的时候,中国人为了让长辈、晚辈能有一个平安的新年,同时也送上自己的祝福,会在红包里装上纸币,送给亲人。
取名“压岁钱”,本意是“压祟”祛除厄运,来年平安。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个金融银行在互联网上开发了自己业务,例如网上付款、网上购物等,网络与金融的结合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微信红包的兴起,让人们对网上抢红包乐此不疲,在空虚闲暇之余体会一下“运气王”的感觉、充实一下无聊的生活,同时也拉近一下群里小伙伴之间的感情,既然在现实世界里有过不去的坎坷,在网络世界中活出生活的风采。
但是微信红包在兴起之后,得到了褒贬不一的各方评论,有人认为,这是互联网统治人类生活的一招棋,会让人类失去信仰,变得空虚浮躁。
有人认为,这样会给空虚的生活带来一丝慰藉。
有人认为,使用微信红包,简单方便,不需要绑定银行卡,使发红包更加便捷和高速。
有人认为,微信红包的运作原理上存在着法律漏洞,影响着人们的使用体验。
(二)微信红包运作机理微信红包是腾讯公司在2014年1月27日推出的一款运用,自投入应用后,有着广大的市场,受到人们的热烈欢迎。
据调查,二零一四年除夕,红包收发的总量达到十亿次,可见微信红包的市场。
微信红包既可以发给固定的微信好友,又可以在微信群或者讨论组里进行发送。
盗刷微信红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盗刷微信红包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者:来源:《派出所工作》2017年第06期读者来信编辑你好: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子:2017年3月14日,甲将其手机掉落在公路上,后手机被乙捡走,乙捡到手机后利用甲手机登录甲手机绑定的微信,在超市、便利店通过微信支付限额免密码将微信红包里的600元钱为自己购买了物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案件定性上,办案民警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占。
我国《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乙拾获甲遗失的手机,拒不归还,在不考虑手机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甲行为构成对手机的侵占。
在甲对手机侵占的同时,由于甲的手机内微信账户绑定手机,且无须密码登录,故乙拾得手机后,除了对手机实现占有外,其对手机微信红包里的钱款也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关系。
乙未经甲的同意,在商户使用微信红包功能,擅自将微信红包内的600元钱消费后拒不返还,应当定性为侵占。
第二种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
乙拾获张某遗失的手机,仅能基于拾得遗失物而合法占有该手机,并不能占有手机上微信账户里的钱款。
乙在发现甲的手机没有设置密码,微信绑定手机登录后,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采取自以为不会被手机所有人发觉的方式支付微信红包里钱款,属于秘密窃取手段,故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第三种认为,乙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
乙拾获甲遗失的手机后,利用微信红包免密码支付的特殊条件操作甲微信账户进行消费,本质上系乙实施了虚构其为微信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腾讯公司误以为微信支付行为系用户的意思表示,其欺骗的对象是微信红包钱款的管理者,故该行为应定性为诈骗。
第四种认为,乙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乙拾获甲的手机后,冒用甲的身份取得甲微信红包内的钱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那么,乙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派出所民警初福善民警讨论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副所长王守成:通读案情,我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
互联网社交金融的法律规制——由“微信红包”引发的思考
品所产生的资金 沉淀、技 术安全风险、匿名 交易风险、流动资金税 费缴纳及其可能引起 的互联网金 融犯 罪等法律 问题不容忽视 ,可从建立沉淀资金专有账 户管理机制 、降低互联 网技 术安全风险、保
证 互联 网社交金 融产品 交易的规 范性、明晰互联 网社 交金融所得税 法律地位 以及加大对互联 网社 交
金 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等方面着手,通过有效的法律规制 ,促进 互联网社交金 融健康成长。 关键词:互联 网金融 ;微信红 包;微信支付 ;社 交金 融;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2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7 — 9 0 4 1 - 2 0 1 5 ( 8 ) 一 0 0 9 2 — 0 7
① 数 据 来 源 :腾 讯 网 腾 讯 科 技 ,h t t p : / / t e c h . q q . c o n/ r a / 2 0 1 5 0 2 2 5 / 0 3 5 1 7 0 . h t m。 ② 参见 :新 华 网,h t t p:/ / n e wS . x i n h u a n e t . c o m/ i n f o / t t g g / 2 0 1 5 — 0 2 / 2 8 / c 1 3 4 0 2 5 3 6 6 . h t m。
收稿 E t 期: 2 0 1 5 - 0 5 — 3 1 作 者简介 : 宋 琳 ( 1 9 9 1 一 ) ,女 ,山东 蓬莱人 ,西南 政 法大学经 济法学 院硕士研 究 生。
本 文受 国家社 科基 金 重点项 目《 新 时期金 融变革 中的消费 者保 护研究 》( 项 目编号 :1 2 AF XO 1 2 )的资 助。
是否有 逃避法律监管 之嫌?此外 ,“ 微信红包 ”本身存在技术 风险而引发 的信 息安全隐患及其 可能涉嫌 的贿赂 风险等 问题 , 都值 得我们进行深入探 究 。鉴于此 , 本 文拟在分析 以 “ 微信 红包 ” 为代 表 的互联 网社交金 融法 律风 险的基础上 ,探 寻我 国互联 网社交金 融 的法 律规制 路径 ,旨 在提 高我 国互 联 网社 交金 融法律规 制 的有效 性 ,以期 对预 防互联 网社交金 融风险 、营造健康 安全 的互联 网金 融交易环境有所裨 益 。 二 、“ 微信 红 包 ”的操 作特 点 和 运作 机理 ( 一 )“ 微 信 红 包” 的操 作 方 式及 独特 优 势 。 “ 微信红包 ”的操 作方式极其简单 , 用户只需绑定一 张银行储 蓄卡 , 输人持 卡人 姓名 、 卡号 、 手机 号等个人 信息 以及 设定六 位数作 为快速 支付密 码 ,就可 以成为 红包 的发 放人 ,发 放人 只 要通过选择绑定银 行卡并输入设定 的密码就可 以实现红包 的发放 。此外 , “ 微信红包 ” 分为 “ 普 通红包 ”和 “ 拼手气红包 ” ,用户可 以通过服务号 “ 微信红包 ”查询 发放记 录 ,发放 红包未被 领取 的部分超 过 3 天有 效期则 被退 回原支付 的银行 卡 中 ,退 款操作 期 限为 1 — 3天 。用 户领取 红包后可 以提现 ,到账 时间也 为 1 — 3 天 ,用 户可查询 自己的提现记录 。“ 微信红包 ”作为新型 的互联 网社交金融 产品具有其独特优势 : 1 .简单 易用 ,操作 门槛低 。“ 微信 红包 ” 的操 作方式 简单 ,用 户 只需 在手机 上下 载相应 的客户 端 ,就 可 以参与 “ 抢红包 ”活动 ,同时 ,只需遵 照简单程 序绑定银 行储 蓄卡就 可 以实 现红包 的发放 ,大大降低 了 “ 微信 红包”的操作 门槛 。 2 .增 强娱乐互 动性 ,突破传 统红包 固有模 式 。“ 微信 红包 ” 中的 “ 抢 红包 ”活动 准确把 握 了人们对 于稀 缺资源强烈渴望 以及热衷 于竞 逐 的天性 , 这也是 “ 微信红包 ”的独特优势所在 。 游戏原 理 的引入增加 了 “ 微信 红包 ”的娱乐互 动性 ,将 传统 的节 日风俗 变为充 满乐趣 的游戏 体验 ,不仅 突破 了传统 红包 的固有模式 ,而且 完全颠覆 了红包 的发放 流程 ,体 现 了互联 网社 交金融产 品巨大 的创新性 。 3 .符合 用户 心理需求 。“ 微 信红包 ” 的独特优 势还在 于其巧 妙 的设计 迎合 了用户 的心理 需 求 。对 于发红包 的人 来说 ,通 过红包 的发 放 ,能够看 到 自己的好 友对 于红 包 的强烈 反馈 , 同时 自己也得 到 了节 日祝福 ,这极 大地满 足了红包 发放人 的内心诉 求 。对于领红包 的人来说 , 只要动动手指头 , 就可 以享受 抢红包过程 中的乐趣 , 还 可以收获节 日的祝福 、 讨得 “ 好 意头” , 获得心理上 的愉悦 和满足 。可 以说 ,这种 商业模 式使各方获得共 赢 ,是一种成功 的营销方式 。 ( 二 )“ 微 信 红 包” 的 运作 机 理 。 “ 微信红包 ”虽是一种新 型商业营销模式 ,但其本质仍 然属于非金 融机构从事金 融交易行 为。“ 微信红包 ”依 附于腾讯公 司旗下 的第三 方支付平 台一 一财付 通 进行运作 。微信用 户在 接受微 信支付 功能之后 ,即可 获得一个 财付通 账户 ,红包发放 人 “ 制作 红包 ”的过程 实质上 是 红包 金额从 红包发放 人所绑定 的银行储 蓄 卡转入财付 通账户 的转账 过程 。红包 发放人 发放 红 包后 ,领取者 点击领 取 ,此 时 ,财付通 账户 中与红包领 取者抢 到 的红包 金额相 等 的金额 会 发生二 次流转 ,转移 到领取者 的财付通 账户 中 。红包领 取者若 选择提 现 ,财付通 会将其 账户 中 的金 额转账 至领取者 的银行储 蓄卡 中 ,若领 取者未绑 定银行 卡 ,则此部 分金额 将继续保 留 在领取者 的红包账 户 中。因此 , “ 微信红包 ”通过借 助财付通作为第三方 支付平 台而得 以运行 。 三 、从 “ 微信 红 包 ”剖析 我 国互 联 网社 交金 融 法律风 险 “ 微信红包 ”作 为新 型互联 网社交金融产 品 , 具有 一般互联 网金融产 品所具有 的法律风 险 , 如资金 流动所 引发 的沉 淀资金 利息归属 问题 、由于缺 乏完全 自主知识产 权及先进 互联 网金融 设 备支撑而潜在 的技术安全风 险问题 ( 何文虎 ,2 0 1 4) 。但其 同时�
微信红包扫雷违法案例
微信红包扫雷违法案例微信红包扫雷作为一种社交红包游戏,在短时间内迅速走红,吸引了大量的玩家参与。
然而,随着红包扫雷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一些违法案例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就微信红包扫雷违法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引起大家对这一现象的重视和警惕。
首先,微信红包扫雷违法案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赌博违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赌博行为是违法的,而微信红包扫雷作为一种涉及赌博性质的游戏,很容易引发赌博行为,因此存在违法风险。
二是涉及传销违法。
一些微信红包扫雷活动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通过扩散传销信息,进行非法招募和组织人员参与,属于传销违法行为。
三是涉及网络诈骗违法。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红包扫雷活动进行诈骗,诱骗玩家参与后骗取财物,属于网络诈骗违法行为。
其次,针对微信红包扫雷违法案例,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和规范。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微信红包扫雷活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微信平台和相关企业也应该加强自律,规范红包扫雷活动,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最后,对于广大玩家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理性参与微信红包扫雷活动。
在参与红包扫雷游戏时,要慎重对待,避免参与涉及赌博、传销和诈骗的违法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积极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总之,微信红包扫雷违法案例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相关部门、企业和广大玩家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规范,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微信红包扫雷违法案例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让大家能够放心、安心地在网络空间中交流和娱乐。
从微信红包事件看我国网络诈骗犯罪问题
个基于微信使用协议 的技术性服务 , 为微信用户
网络诈骗犯 罪主要 由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客
体 与客 观方 面这 四个 方 面构成 。 犯 罪 主 体是 指 实施 危 害 社 会 的行 为 、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自然 人 和 单 位 。 网络 诈 骗 犯 罪 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 , 凡 是 达 到 法 定 刑事 责 任 年 龄 、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自然 人 均 能 实施 本 罪 。2 0 1 4 年 第3 3 次 中 国互联 网络 发 展状 况统 计 报告 显 示 , 中 国 网 民年 龄 在 l 0到 3 9 岁 的 比例 高 达 7 9 . 2 %, 其中2 0 到2 9 岁 的 比例 为 3 1 . 2 %, 为 各 年 龄 段 比 例 之 最 。 另有 报 告指 出 , 网络诈 骗犯 罪 绝大 多数 是 8 O 后青 年 所为, 他 们 成 长 于 中 国 网络 技 术 蓬 勃 发 展 的 阶段 , 大 多 掌握 并 能 熟 练 运 用 网 络 技 术 。在 所 有 实 施 网 络诈 骗 行 为 的群 体 中 , 凡是年满 1 6 周岁 ,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自然 人 , 其行 为触 犯 了刑 法 且 应 当承 担
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 建议受骗者依法 向公安机关 举报 。但也有 网友认 为借助 陈光标 的名人效应进
行 炒 作 甚 至牟 取 巨额 利 益 , 这样 的行 为带 有 恶作 剧 性质 , 并未触犯法律 , 行 为 的 实施 者 向公 众 道 歉 即 可 。那 么 对 于 山寨 陈光 标 的上 述行 为 , 在法 律 上究 竟应 当如何定 性 呢?
群 。但 除 夕 夜 过后 , 该I D仍 未 发放 红 包 , 而是 闷头 抢 了每 个 群里 其他 人 派 发 的总 额惊 人 的 红包 , 网友 才 明 白上 了 当 。对 此 , 有 媒 体 采访 了 陈 光标 本 人 ,
微信红包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微信红包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微信红包因为涉及到的是⾦钱的⼀个交易,直接对应的就是关于个⼈信息的隐私问题,⼀不注意就很容易导致个⼈隐私信息的⼀个泄露,所以存在⼀定的法律风险,当然,他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只有这⼀个,还存在其他⽅⾯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尽管“微信红包”具有较为成熟的法律经验,但依然存在部分风险与潜在问题。
因此,“微信红包”背后的法律风险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1、“微信红包”涉及贿赂问题“微信红包”的核⼼是收发微信红包必须绑定银⾏卡。
据腾讯初步统计,仅除⼣当天绑定的银⾏卡就超过了2亿张。
⽽在绑定银⾏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微信⽀付“我的钱包”进⾏各种消费,如买机票⽕车票、滴滴打车、⽹上购物、信⽤卡还款等。
此外,还有⼀项重要的功能没有被统计,即“微信红包”的“送礼”功能。
实际上,“微信红包”就是“电⼦红包”,最早是由银⾏推出的⼀项业务,后来被引⼊第三⽅⽀付和电⼦商务领域。
电⼦红包与传统红包最⼤的区别在于,电⼦红包不需要与接收⼈见⾯,也⽆须征得对⽅同意即可发出。
发放电⼦红包的⾦额可⼤可⼩,也可以多次发放。
因此,电⼦红包不仅是现⾦的馈赠⽅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段。
但是电⼦红包具有“附赠”⾏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偿提供⼀定数量的红包现⾦,⽤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交易,特别是“电⼦红包”没有实物让⼈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谁也不知。
因此“电⼦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的⽅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2、“微信红包”涉及不当得利根据规则,抢到⼿的红包如不提现,不会⾃动退还到发放者⼿中,只会停留在微信“新年红包”中。
那些因为没有绑定银⾏卡⽽沉淀下来的资⾦,单笔来看⾦额或许不多,但总量绝不是⼩数。
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朋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本质是⼀种赠予⾏为,红包是赠给朋友的,⽽不是赠给“微信”的。
微信支付的法律性质及风险
微信支付的法律性质及风险
微信支付是一种基于微信平台的移动支付工具,整合了支付、转账、红包、充值等多
种功能,被广泛应用于线上购物、线下消费、转账支付等场景。
微信支付具备方便、快捷、安全的特点,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但是在使用微信支付时也需要注意其法律性质及潜在的
风险。
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服务,需要遵守《支付机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比如,
在实名认证和反欺诈风控方面,支付机构需要遵守《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微信
支付还需要遵守商业机密、用户隐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1. 用户信息泄露风险
微信支付在使用时需要绑定银行卡或信用卡,这也就意味着用户的个人敏感信息就被
输入微信系统中,特别是与账户密钥关联的数据,若被不法分子盗用,将会给用户带来不
小的损失。
因此,用户在使用微信支付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2. 转账风险
3. 商户诈骗风险
目前,微信支付仍然存在用户信息安全、商户诈骗等问题,例如通过刷单刷好评、买
量等行为进行诈骗,误导用户购买一些虚假、劣质的商品或服务。
同样,用户在使用微信
支付时也需加强风险意识,通过了解并认证商家信息、借助支付历史记录等方式提高自身
风险识别能力,才可更好地防范商户诈骗。
微信转账退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
微信转账作为微信支付功能的一部分,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转账服务。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转账退回的问题也时常出现。
本文将针对微信转账退回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微信转账的性质微信转账是指通过微信平台,将资金从一方账户转移到另一方账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微信转账属于电子合同的范畴。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
微信转账作为一种电子支付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 无形性:微信转账不涉及实体货币的流通,而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实现资金的转移。
2. 便捷性:微信转账操作简单,速度快,大大提高了资金转移的效率。
3. 安全性:微信平台对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确保转账的安全性。
4. 可追溯性:微信转账记录清晰,便于追踪和管理。
二、微信转账退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微信转账作为一种电子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当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微信转账作为一种电子支付方式,符合该法的规定。
当发生转账退回时,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资金。
3.《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安全保障机制,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当发生转账退回时,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用户权益。
三、微信转账退回的具体法律规定1. 转账后未到账(1)若因微信平台原因导致转账未到账,用户可联系微信客服,要求退款。
(2)若因收款方原因导致转账未到账,如收款方未开通微信支付功能或账户异常,用户可联系收款方,协商解决。
2. 转账后到账,但需要退回(1)双方协商一致:若双方在转账后达成一致意见,要求退回资金,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① 收款方将资金退还至原付款账户;② 付款方确认收款方已退款,并在微信转账记录中标记为“已退款”。
微信扫码转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微信扫码转账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微信扫码转账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属于合同范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微信扫码转账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微信扫码转账涉及电子签名,因此适用该法律。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规范支付服务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微信扫码转账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应当遵守该法规。
根据《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支付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
4.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微信扫码转账涉及网络安全问题,因此适用该法律。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保障用户支付信息安全。
二、微信扫码转账的责任承担1. 支付机构责任支付机构作为微信扫码转账的提供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支付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2)对用户支付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3)在用户发生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用户责任用户在使用微信扫码转账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微信扫码转账;(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他人冒用;(3)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自行承担。
3. 第三方责任第三方在微信扫码转账过程中,如因恶意行为导致用户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微信扫码转账的纠纷解决1. 协商解决当微信扫码转账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仲裁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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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微信红包的运作机理的考量, 不难发现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在第 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下发生了三次转移。 第一次转移是赠与人设置好 红包金额后输入微信支付密码, 此时赠与人财产的归第三方支付平台 财付通所占有, 但是基于财付通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 保 管的法律关系, 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第二次是受赠人 点开红包链接并拆开红包, 此时刚才由财付通保管并占有的财产转移 到受赠人的 “零钱”账户, 此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指示交付宣 告完成, 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受赠人。 在用户不提现的期 间内, 受赠人的财产仍由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保管并且占 有, 但受赠人基于所有权的专属性继而对财付通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 第三次转移, 是受赠人选择将 “零钱”账户中的红包金额提现后, 1-3 个工作日内, 财产转移占有进入用户的银行账户, 由用户占有并 享有所有权, 这相当于受赠人行使了对赠与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 赠与合同体现双方的合意, 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对于赠 与合同而言, 要求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一致的 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合同。 •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 186 条的规定赋予了赠与人以任 意撤销权, 其趣旨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 人可以撤销赠与, 并且不需为此背负任何法律负担。 在 民事法律关系上, 微信红包涉及赠与法律关系, 赠与人 享有任意撤销权亦不例外。
微信红包”更多的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一种 经济行为。然而,“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 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 资金。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 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 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 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 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 。
• 在理论上, 赠与既可以是有特定对象的赠 与, 亦可以是无特定对象的赠与, 但微信 红包的赠与应当是有特定对象的。
微信红包的效力分析
• 一般认为, 受赠人在红包金额存放在财付通 “零钱” 账 户中未提现时, 受赠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之间形 成无息保管合同关系, 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红包受赠人。 但虚拟货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 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 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 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