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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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论上, 赠与既可以是有特定对象的赠 与源自文库 亦可以是无特定对象的赠与, 但微信 红包的赠与应当是有特定对象的。
微信红包的效力分析
• 一般认为, 受赠人在红包金额存放在财付通 “零钱” 账 户中未提现时, 受赠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之间形 成无息保管合同关系, 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红包受赠人。 但虚拟货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 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 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 移。”
• 赠与合同体现双方的合意, 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对于赠 与合同而言, 要求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一致的 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合同。 •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 186 条的规定赋予了赠与人以任 意撤销权, 其趣旨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 人可以撤销赠与, 并且不需为此背负任何法律负担。 在 民事法律关系上, 微信红包涉及赠与法律关系, 赠与人 享有任意撤销权亦不例外。
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
• 从表面上看,“微信红包”更多的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一种 经济行为。然而,“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 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 资金。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 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 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 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 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 。
• 基于微信红包的运作机理的考量, 不难发现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在第 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下发生了三次转移。 第一次转移是赠与人设置好 红包金额后输入微信支付密码, 此时赠与人财产的归第三方支付平台 财付通所占有, 但是基于财付通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 保 管的法律关系, 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第二次是受赠人 点开红包链接并拆开红包, 此时刚才由财付通保管并占有的财产转移 到受赠人的 “零钱”账户, 此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指示交付宣 告完成, 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受赠人。 在用户不提现的期 间内, 受赠人的财产仍由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保管并且占 有, 但受赠人基于所有权的专属性继而对财付通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 第三次转移, 是受赠人选择将 “零钱”账户中的红包金额提现后, 1-3 个工作日内, 财产转移占有进入用户的银行账户, 由用户占有并 享有所有权, 这相当于受赠人行使了对赠与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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