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管理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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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零售商三方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销商)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零售商)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丙双方已经签署《XXX年度销售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甲、乙、

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推进三方共同

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就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经销从甲方购进的丙方产品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如果甲丙双方未签署主合同,则本协议即使签署也自始无效。

一、定义和授权:

经销商:指根据甲丙双方签署的销售协议被授予经销商身份的XXXX产品的

销售渠道。一般地,经销商可获得授权在授权区域内发展下游渠道并向其提供从

丙方购进的XXXX产品。

零售商:指经销商根据授权在授权区域内发展的向其提供从丙方购进的

XXXX产品并签署本协议的下游渠道。一般地,丙方对非经销商发展的下线渠道

不提供完全的保护和授权。

甲方为丙方授权的XXXX产品经销商,丙方授权乙方为____ ____区域XXXX产品零售商,在授权期内乙方有权以XX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合法

商业活动。

在此协议存续期内,丙方授权甲方为乙方的唯一指定的产品供应商。丙方及

相关经销、代理等商业合作伙伴不得向乙方供货。

二、协议起止日期:自2015年___月___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乙方的年度协议销售目标:万元。

四、乙方可以销售的丙方产品系列为:

五、丙方授权甲方在不违反丙方年度销售合同、市场及价格管理办法等制度

的前提下,与乙方签订相应的销售奖励与支持政策。

六、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扣除甲、

乙双方任何商业奖励:

1.乙方利用丙方品牌,生产、销售仿冒丙方产品;

2.乙方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存在有损丙方品牌形象的行为;

3.乙方连续六个月后仍不能完成年度签约计划50%;

4.乙方违反丙方相关的市场管理制度;

5.乙方跨区域销售;

6.经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调查乙方不符合零售商签约认证条件。

七、三方关系:

除经各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及其项下的任何权利均属非独家性质,任何一方不得转让。甲方与丙方是独立缔约方的关系。其代理人、子公司、关联企业及雇员不得因任何目的而成为丙方的法律代表、代理人或雇员,且无任何权利或权力以丙方的名义或代表丙方,而以书面或其他方式承担或设定任何种类的明示或默示的义务。丙方保留决定甲方所发出的任何订单或其建议的合约条款可否接受的绝对斟酌权。

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丙方无任何关系,应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如果甲方未能按约定兑现各种奖励,则乙方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向丙方反映,丙方可协调甲乙方解决。如果甲方久拖乙方的各种销售奖励,则甲方同意丙方有权将应付给甲方的奖励按照标准兑现乙方。

甲方对乙方的XXXX产品的销售行为向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销售规定,则丙方将视同甲方违约,甲方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根据三方共同发展的需要,甲、乙双方应遵守丙方制定的有关市场秩序规定,如果甲、乙任意一方违反相应规定,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扣除甲、乙双方任何商业奖励: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制定的所有相关市场秩序管理规范。

2、甲、乙双方不应存在乱价行为。乱价行为指甲、乙双方在没有得到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对授权产品中的任意一款产品或产品的部件私自在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限定最低媒体发布价格以下发布价格和/或私自在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限定最低零售价以下零售和/或私自以在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限定最低渠道发货价格以下的价格提供给其他渠道。

3、甲、乙双方不应存在超出授权区域的行为。指甲、乙双方在没有得到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超出授权区域进行市场推广、销售、宣传的

行为。因供货原因或渠道原因,经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书面批准临时进行的跨授权区域供货、销售行为在以书面批注截至日期后还未停止的视为超出授权区域的行为。

4、甲、乙双方不应存在违规供货行为。违规供货指对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已明令禁止向其供货和/或没有得到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授权的渠道供货的行为。

5、甲、乙双方不应存在虚假合同行为。虚假合同行为指采取拟制虚假供货合同(包括采购单位、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以及其它条款)等行为骗取特价,从而牟取利益的行为。

6、甲、乙双方不应存在恶意竞争行为。恶意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恶意市场宣传:指以不正常低价进行价格宣传;排他性宣传;恶意攻击其他渠道成员;(2)恶性价格竞争:指以不正常低价向正常渠道分货;以不正常低价进行销售;(3)恶性渠道竞争:以不正当手段抢夺其他合作伙伴下游渠道;丙方或丙方授权单位已备案保护,指定投标人或者已给出最低限价的标案,渠道经销商违规操作或恶意抢夺的行为。

7、甲、乙双方不应存在恶意串货行为。恶意窜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恶意价格宣传。指向所辖或非所辖零售市场、销售渠道散发、通报价格等一切内部保密的价格信息;(2)恶意渠道串货:向所辖或非所辖零售市场、销售渠道供应一切非常规产品;向限定区域外供应特价、特供产品等一切限定区域供应的产品;(3)其他一切被裁定为不符合商业惯例的市场行为。

8、甲、乙双方不应存在违规进货行为。违规进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违规进货方进货。指在指定供货方之外的任何供货方进货的行为;(2)违规渠道进货。指在丙方认可的甲、乙双方供货方之外的任何供货方处进货的行为;(3)违规产品进货。指在丙方授权产品范围外购进产品。

9、甲、乙双方不应存在透露丙方机密信息行为。透露丙方机密信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透露丙方产品及其保密价格信息、丙方渠道政策信息、丙方销售信息、丙方渠道信息等一切被普遍认定为属于企业专属机密信息的一切信息。

10、甲、乙双方不应存在私自更改核心授权信息的行为。甲、乙双方私自更改授权产品、指定身份、授权区域的行为均将被认定为私自更改核心授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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