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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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治水的措施(正式)

井下防治水的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井下防治水的措施(正式)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227-57 井下防治水的措施(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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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常生产,《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防治水作了规定。

具体措施有:(1)留设隔离煤柱。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有防水隔离煤柱。

如果矿井是以断层分界时,也必须在断层两侧有防水隔离煤柱。

任何一方或小煤矿都不得采动。

在开采区域内,无论是本煤层或是上部煤、岩层中有被水淹的井巷时,应按《规程》规定,先排除积水后再进行采掘工作。

如果无法排除积水时,必须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在设计中,必须根据实际确定防水隔离煤、岩柱的尺寸。

(2)疏政降压。

为解除开采煤层上下邻近的承压含水层的威胁,《规程》规定了应采用控制性疏水降压的防水措施。

(3)设置防水闸门。

《规程》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掘进巷道时,也必须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方可掘进。

(4)堵水。

利用水泥浆或化学浆液,通过钻孔将水的通道充填住,从而达到阻住外部水源涌入。

也可以通过钻孔投入其它充填物,如铁球、棉织物等物质堵住流水通道。

防治水制度样本

防治水制度样本

阳煤地字2010378号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十一项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样板十一项制度要求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正职、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副职、地测科、防治水机构、防治水人员、其它部门生产、调度、机电、通风、安监、维运、信息、供应等的水害防治责任分工及承担的相应职责;各项防治水职责落实到人;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制度必须明确对防治水方案、设计、技术报告、安全技术措施涉及地测、生产、通风、机电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部门,分级审批程序会签程序等;三、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制度包括:开展水害地质预测预报的内容要有文字、图纸,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需采取的措施或处理意见;水害预测预报的时间间隔年、季度、月、周;雨季的临时性预报、存在水患时的及时预报;明确要求履行签字的程序,并留有文字记录;每年末应分析总结,对预测预报失误的责任追究;预测预报的保管、存档、负责人;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度应明确开展水情水害隐患排查的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组织排查的时间间隔日常、雨季、参加人员、发现问题的治理部门及负责人,要有文字记录;明确治理方案的制定机构、执行机构及责任人五、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制度应明确发现水患立即停产撤人的程序;发现水患问题时,领导、生产、调度、相关部门联系制度及各自承担责任;采取的具体措施;对隐患未排除的区域,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六、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制度制度应明确与气象部门签订技术协议,必须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明确是哪个领导、部门的职责范围,与气象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流程,承担的职责;明确需采取的哪些预防措施、执行领导、部门、责任,并留有记录;必须有24小时不间断预警责任制;七、雨季水害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制度应明确巡视领导、参加部门、责任人、参加人员及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及责任;明确巡视时间、负责人及重点巡查的部位;明确巡查的内容,必须留有文字记录,定期归档,管理人员及责任;八、探放水制度制度应明确探放水工作分工:领导、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生产部门、机电部门、调度部门的分工及职责;必须有具体的负责人和承担的责任;九、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奖罚制度制度应明确地测部门需按照防治水专业标准化要求制定工作质量标准及奖罚制度,报相关领导审批;安监部门组织防治水事故分析,认定制度;领导及参加分析部门的职责;奖罚标准;记录、存档;十、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制度应明确分管领导、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地测部门的职责,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人员考试不合格的部门考核制度;制定初训和复训的时间间隔;十一、地测防治水资料管理、上传、存档、汇交制度制度应明确资料管理人员职责;哪些资料需上传集团公司地测网,专业技术人员上传职责;汇交和存档有具体管理人员职责;对应的考核制度;样板XX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实现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XX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一、防治水机构、制度矿成立专门的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衔接、机电、人事、多营的副矿长、分管衔接、生产、机电、通风的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成员: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安监部、信息中心、采煤工区、掘开工区、机电工区、运输工区、通风工区、回收区、综合服务中心、供应科、选煤厂的行政正职领导组下设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地质测量部部长兼任;领导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地质测量部为防治水专门机构;二、防治水一般规定1、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2、必须配备不少于X名经专业培训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3、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4、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5、加强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运用工作,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6、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7、要编制水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8、全面贯彻落实矿防治水管理制度和防治水工作计划,防治水工程未完成之前,相关的任何采掘工程不得施工;9、严格工程质量验收;为保证防治水工程质量,生产技术组部负责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对钻孔下止水套管、耐压试验、钻孔参数、注浆钻孔注浆方式、注浆量、注浆压力必须严格认真检查验收,若因疏忽大意或者把关不严等出现钻孔质量问题,将追究有关验收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10、提高采掘工作面的防排水能力;在排水系统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同时,各个掘进、回采工作面内的防排水设施、排水工程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专项措施中的要求配备、施工,以提高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防灾、抗灾能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1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严格按方案及要求的工期施工,确保各项防治水工程按期完成;三、水文地质基础工作1、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加强日常水文地质调查、观测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矿井防治水工作奠定基础;2、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4、15、16条和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图纸;3、加强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地测防治水专业的要求和标准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达到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4、防治水资料分矿井、采区、水平、工作面、年度妥善保存,并定期整理归档,严禁随意丢弃、销毁;5、认真分析研究水文地质资料,坚持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6、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地面防治水1、设立地表河流水文观测站,每月定期对河流流量进行观测,并做好记录;2、雨季期间做好地面防洪工作;定期对地表开采沉陷区、裂缝、河沟、关闭和废弃小窑、各井口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洪水通过各种通道灌入矿井;3、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五、井下防治水1、每月对周边及井田内小煤矿进行一次采掘及水文地质情况调查,掌握其采掘、矿井涌水量、巷道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排水系统及能力、有无超层越界开采等;雨季期间每月开展一次;2、在巷道掘进和回采开采之前,应详细对采掘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必要时采用钻探、物探或其它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对于可能威胁或严重影响安全的水文地质情况应在掘进、回采前3—6个月提出专门防治水方案和措施;3、对小窑老空区、邻近生产小煤矿开采范围不清区域、充水巷道、采空积水区等需要探放水的区域,必须根据规定确立探放水警戒线,并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上;掘进工作面进入探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实际积水边界3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方可继续掘进;4、在水淹区域积水以下进行开采的回采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对上部积水进行彻底疏放和排除,如无法排除时,须制定专门的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执行;5、在水淹区下方进行巷道掘进时,一般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第五条规定执行,如遇导水断层、陷落柱或其它导水通道时,须制定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6、在进行探放水钻孔设计及实施探放水过程中,必须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3—100条的规定进行;7、探放水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且贯彻至施工队组的职工,否则不得施工;探放水设计内容按照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T632—1996第四条执行,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8、如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充水因素或周边煤矿的采掘情况不明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的防治水原则;下属联营兼并矿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9、当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水警戒线或积水区下方作业时,而探放水工程尚未进行或采掘过程中发现险情时,必须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调度室;10、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头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11、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1—56条执行;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12、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矿井主要排水设施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8—61条要求;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必须大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2倍;采区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必须与本采区各采掘工作面的能力相匹配;13、地质测量部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方案、设计、技术报告,并经地质测量部技术主管、地测部长、副总工程师生产、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发放给相关部门,要履行签字的程序,并留有文字记录;14、通风工区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安全施工措施并经生产技术部技术主管、地质测量部技术主管、通风工区技术主管、采煤或掘开工区技术主管、机电工区技术主管、副总工程师生产、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15、探放上覆老空水,距设计探水目的层剩余距离5.0米时,矿分管领导现场组织探放水,保证探放水安全进行;16、探放同层积水,剩余距离30米时,矿分管领导现场组织探放水,保证探放水安全进行;17、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XX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明确各级人员、各部门的水害防治职责分工,特制定XX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一、防治水机构矿成立专门的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衔接、机电、人事、经营、多营的副矿长、分管衔接、生产、机电、通风的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成员: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安监部、信息中心、采煤工区、掘开工区、机电工区、运输工区、通风工区、回收区、综合服务中心、供应科、选煤厂的行政正职领导组下设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地质测量部部长兼任;领导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地质测量部为防治水专门机构;二、矿长岗位职责:1、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总责;2、负责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3、负责重大防治水安全隐患的治理实施和抢险工作;三、总工程师岗位职责:1、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矿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2、组织审查、实施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方案、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3、组织开展水情水患排查,研究制定治理措施;4、协助矿长开展重大水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5、推广应用防治水工作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对防治水工作的难点进行技术攻关;四、副矿长岗位职责1、副矿长生产:对回采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实施;2、副矿长衔接:对井巷工程及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掘开工作面“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实施工作;3、副矿长安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4、副矿长分管多营、人事、经营、机电:负责在分管范围内落实各项防治水工作;五、生产副总工程师岗位职责1、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2、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方案、设计及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3、组织协调具体探放水工作;负责牵头落实矿各项防治水工程,包括跟工程、组织召开探放水会议、定措施、组织工程施工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的进度及质量;六、地质测量部部长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1、地质测量部部长担任矿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对地质测量部防治水业务工作负全面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协调组织地质测量部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3、组织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4、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协调全矿防治水隐患定期排查与专项检查;5、矿井发生水害事故时,协助矿领导制定处理措施;七、地质测量部技术主管岗位职责1、地质测量部技术主管对地质测量部部长负责,落实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3、认真落实国家防治水工作的技术政策、管理规定,组织协调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工作任务;4、组织编制并审查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6、参与审查作业规程和防治水措施,查清工作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确定需要实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7、组织防治水技术人员做好防治水年度、季度、月度、临时性预测预报的编制,督促检查矿井防治水常规基础工作的完成情况;8、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井下各观测站的涌水量观测、记录工作;9、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组织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防治水隐患排查和对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和落实;10、全面负责矿井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动态达一级;11、负责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研究,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技术水平;12、矿井发生水害事故时,协助矿领导制定处理措施;13、负责对矿井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八、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岗位职责1、在地质测量部部长的领导下,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矿技术管理规范,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3、负责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及汇总工作;按要求开展井上下水文地质调查及水文地质观测;4、负责全矿各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的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下发和上传;5、参加水情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编写隐患排查报告,并按规定上传集团公司;6、负责按规定编制水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在探放水工作结束后编写工作总结;6、按规定编绘各种防治水基础台帐及基本图件,并负责动态修改;7、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8、提供矿季度、半年、年度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9、不断学习业务管理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参与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10、负责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11、负责矿井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参与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12、负责井田内及周边生产、废弃小煤矿的调查工作;九、各单位部室职责1、地质测量部:为防治水工作专门机构;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测防治水工作;1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具体业务管理责任和业务保安职责;2负责防治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3负责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4负责防治水方案、设计的编制工作;5负责防治水隐患排查的执行工作;6负责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7负责各种水文地质预报的编制工作;8负责矿井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参与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9负责井田内及周边生产、废弃小煤矿的调查工作;10负责矿井井下涌水量和地表河流流量的观测统计,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11负责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依据;12协助指导各联营兼并整合煤矿开展其防治水工作;2、安监部: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防治水事故分析考核工作;3、生产技术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及防治水系统设计、组织协调探放水工作的开展;4、总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负责地面防洪工作的协调指挥、检查落实;5、信息中心:负责探放水地点通信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保证信息畅通;6、机电工区: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排水设备配置、管理、维护和检查工作,保证防排水设备运行正常,并负责对各水仓的清挖工作;7、通风工区:负责探放水设备的管理、钻孔的具体施工及进度记录、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施工过程中瓦斯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查;8、运输工区:负责井下大巷排水沟渠的清挖,保证排水畅通;9、供应科:负责防排水设备的购置,防洪物资的供应保障;XX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阳煤地字2010378号文要求,为做好我矿的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为水害防治奠定基础,特制定XX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一、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是在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二、水害预测预报种类: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雨季及特殊水患情况下的临时性预报;1、周分析根据矿井采掘工程计划,每周一前编制下周水情水害预测预报;2、月度预报地测部门根据矿井月度采掘工程计划,每月24日前编制下一月度矿井水文地质预测月报可与矿井月度地质预测预报合并编制;3、季度预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根据矿井下一季度采掘工程计划,编制下一季度的矿井水情水害预测预报;4、年预报每年2月底以前,地测部应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和采掘工作面接替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充水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编制矿井年度水文地质预测预报;5、临时预报根据采掘进度情况,地测部门要针对采掘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地质情况,随时调查分析采掘前方的水文地质情况,发现问题或险情,及时发出水害临时预报水害通知单;雨季期间,定期对地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地表水害或影响矿井井下安全生产的水情水害问题时,及时发出预报;三、水害预测预报内容: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需采取的措施或处理意见等;要求有文字、图纸,做到图文并茂,能够指导生产和满足生产所需;四、水害预测预报编制要求:1、水害预测预报要在充分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和综合分析基础上,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结合水文物探技术资料进行编制,做到有理有据;2、各类预报要妥善保存,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并存入地质测量部档案室;3、各类预报必须严格执行审查签字程序,即:本人自检—地测组长—分管副部长签字—部长签字,而后下发至各单位;4、各类水害预测预报期末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得失,不断提高预报准确率;5、水害类型复杂或重大水文地质问题,必须集体分析研究,执行会审制度,做出预测预报;五、考核规定1、预测预报编制必须认真、仔细、负责,对预测预报失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编制者、审查人XX元的罚款,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各类预测预报审批同意后要及时下发至矿相关领导及部门,对因未及时送达预报造成水害事故的考核相关责任人XX元的罚款;XX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阳煤地字2010378号文要求,为做好我矿的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XX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组织领导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其他副总以上领导成员:各工区、部室的正职及分管安全的领导二、职责分工矿长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各单位、部室正职和分管领导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监部负责水害隐患排查的收集、统计、整理、上报工作,并负责隐患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复查、落实考核工作;三、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要求1、矿各部门和个人发现水害隐患,均有权向矿调度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地质测量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水害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采取措施整改;2、隐患排查时间: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每月对井下各地点水害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相关领导、部门,采取措施整改处理,未采取措施处理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每年5月中旬,矿“三防”办公室要组织所属各部门进行一次雨季“三防”隐患全面排查,对所管辖范围的地面建筑物、风井、储煤场、井下以及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限期处理;地测部负责将隐患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溯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隔离、排除、监测、应急处理等五大要素进行。

第二章防范措施第五条井下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了解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水泵、排水设备,并且保持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使用电力设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水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井下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患发生。

第九条对于有可能导致水患的井下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治水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隔离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防水、阻水设施,确保工作区域与排水区域隔离。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水、防护装备,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有可能进水的巷道、井筒等地点,应进行围堰或设置封堵措施,阻止水的渗入。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导致渗漏的设备、管道等需要加强隔离防护,确保不发生水患。

第四章排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水能够及时排出。

第十六条对于井下积水情况,应及时采取排水措施,保证操作区域无积水。

第十七条排水设备的维护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导致堵塞的管道、设备,应进行清理和维护,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五章监测措施第十九条在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随时监测水位的变化。

第二十条对于水位异常波动的情况,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井下突发水患,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矿井防治水工作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提高矿井防治水的管理水平和效能,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与权限1. 矿井水文测量、预报与防治水的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他们有权制定防治水方案,并且负责管理水文测量与预报工作。

2. 矿井领导班子负有矿井防治水的全面负责,包括制定防治水目标、计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3. 矿井所有相关部门负有按照防治水方案的要求,执行防治水工作,举一切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保障矿山安全。

三、防治水目标矿井防治水的目标是确保矿山生产过程中无水灾事故发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的稳定。

四、防治水工作组织1. 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工作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矿井的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防治水工作小组应每年制定防治水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3. 防治水工作小组应定期组织水文测量和预报工作,及时了解矿井地下水的变化情况。

五、水文测量与预报1. 每个矿井应有完善的水文测量与预报系统,确保及时有效地了解地下水的动态情况。

2. 水文测量工作应定期进行,按照测量规程进行准确可靠的测量,并及时上报测量数据。

3. 预报工作应根据测量数据进行,根据地下水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六、防治措施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水防设施,包括水泵、水井、消防设施等,以及防水标志和安全通道。

2. 严格控制矿井巷道的开采范围,避免对地下水体造成影响。

3. 建立矿井内部的排水系统,保证矿井的排水功能正常有效。

4. 每个矿井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水灾应急处理措施和疏散预案,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置。

七、防治水考核与奖惩1. 矿井防治水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包括水文测量的准确性、预报的及时性等,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的绩效评定依据。

2. 对于防治水工作优秀的矿井,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于防治水工作差的矿井,应加强培训和指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煤矿防治水的责任与义务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防治水培训,提高员工防治水的意识和技能。

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水文监测体系,定期进行水质、水位、水压等的监测和评估。

4.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煤矿防治水工作。

三、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煤矿井下积水,保持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3. 煤矿企业应当建设有效的水封防治系统,防止水与瓦斯的相互作用。

4. 煤矿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采矿,避免对地下水体的破坏。

五、煤矿防治水的应急处置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灾害防治水应急预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组织防治水措施的全面预案。

2.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防治水的进一步扩散。

4. 煤矿企业应当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迅速到位,保护井下人员的安全。

六、煤矿防治水的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煤矿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煤矿防治水工作不断提升。

四、煤矿防治水的法律责任1. 煤矿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不按照本规定履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煤矿企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相关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四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四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维护矿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采矿权的矿井,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管理、监督、协调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责任和义务第三条矿井防治水责任的分工:(一)矿井所有者负责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并为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资。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三)矿工应按照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参加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责任:(一)矿井所有者应确保矿井防治水的资金投入,及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防治水工作,做到安全第一。

(三)矿工应遵守矿井防治水的规定,时刻保持警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配合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义务:(一)矿井所有者应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有全面的义务。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

(三)矿工应服从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自觉维护矿井的安全。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工作内容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内容:(一)矿井水文地质勘察和监测,及时掌握矿井水情,进行预测和预报。

(二)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三)矿井排水工作,及时排除矿井内的积水,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四)矿井应急抢险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五)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记录和报表的填写和归档。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要求:(一)矿井防治水工作要科学有序,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矿井防治水设施要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

(三)矿井排水工作要及时、准确、有效,确保矿井内没有积水。

(四)矿井防治水工作记录和报表要全面、真实、准确。

(五)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矿井是现代采矿工程中的重要设施,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秩序,必须实施严格的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高矿井管理水平,制定了以下规定。

二、职责与权限1. 矿井防治水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矿井的防治水工作,并具有决策权限。

2. 防治水班组负责矿井各个作业区域的防治水工作,负责日常巡视、排水工作等。

3.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协调与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 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矿井防治水措施1. 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以防风险为中心,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矿井的排水系统畅通可靠。

2. 矿井防治水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及时消除设备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矿井防治水班组要定期对矿井进行巡视,发现漏水、渗水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排水方案。

4. 矿井防治水班组要及时对井下各个作业区域的水位进行监测,确保不超过安全水位。

5. 矿井防治水班组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的水灾事件,确保矿工的安全撤离。

四、矿井防治水资金保障1. 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筹和政府拨款两种方式。

2. 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用于购买、维修和更新防治水设备,支付人员工资等。

3. 矿井防治水班组要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矿井防治水事故处理1. 若发生矿井防治水事故,矿井防治水负责人要及时组织矿井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矿井防治水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3. 对故意违反矿井防治水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矿井防治水宣传教育1. 矿井防治水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提高矿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

2. 矿井防治水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演习,增强矿工应对突发水灾的应急能力。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运营,依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矿井企业的防治水工作。

三、管理标准3.1 矿井防治水责任制度3.1.1 领导责任1.矿井企业应设立防治水专职机构,并聘任专业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

2.分管领导应对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支持和落实。

3.1.2 部门责任1.防治水专职机构应订立认真的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2.生产部门应搭配防治水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适时报告防治水部门。

3.2 防治水措施3.2.1 安全防护措施1.矿井应依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井下人员安全。

2.矿井内的水平巷道、斜巷道和回风巷道应设立地下排水设施,确保巷道排水通畅。

3.2.2 防洪减灾措施1.矿井应订立应急预案,明确防洪措施和疏散路线,并定期进行演练。

2.安全出口应设在易发生水灾的地区,并保持畅通,确保人员顺当疏散。

3.3 防治水设备和设施维护3.3.1 定期检查维护1.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数据。

2.发觉设备和设施存在问题时,应适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3.3.2 设备运行监测1.防治水设备应安装运行监测装置,适时监测设备运行状态。

2.监测数据应适时上报,并进行分析,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考核标准4.1 安全生产考核4.1.1 安全防护措施考核1.对矿井安全防护措施的合理性、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安全防护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并进行定期检查。

4.1.2 防洪减灾工作考核1.对矿井防洪减灾预案的订立和演练进行考核。

2.安全出口的设置和通畅情况进行考核。

4.2 设备维护考核4.2.1 设备检查和维护考核1.对矿井防治水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2.设备运行数据是否适时记录并上报。

4.2.2 设备运行监测考核1.设备运行监测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范本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范本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

三、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四、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专业人员负责井下水害防治工作。

五、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应与矿井设计、生产组织等环节相衔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一、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包括水害事故应急处置、水害防治工作组织与协调等内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的调整、演练、实施应留有相应的记录和文档。

第三章井下水害监测与预警一、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井下水害监测系统,监测井下矿井水位、水压等指标。

二、煤矿井下水害监测应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实时显示。

三、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水害预警预报制度,根据监测数据进行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煤矿井下水害预警预报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

第四章井下水害的综合治理一、煤矿企业应根据井下水害的具体情况,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二、井下水害综合治理应采取分类管理、分区治理的原则,确定治理的优先次序。

三、井下水害综合治理应综合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有效控制和治理水害。

四、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井下水害综合治理效果,并及时修复和调整治理措施。

第五章井下水害防治设备与器材一、煤矿企业应根据井下水害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治设备和器材。

二、防治设备和器材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煤矿企业应组织人员进行设备和器材的操作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防治设备和器材的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有效。

第六章井下水害防治监督与检查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文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文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是为了加强煤矿地面防治水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矿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周密保护”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科学防治,依法管理,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所建设的矿区、采区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进行配套,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第六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应当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水文知识和防治水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二章煤矿地面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地面防治水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矿区、采区内水流安全、持续、节约、环保。

第八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应根据煤矿地质特点和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煤矿地面防治水方案,在规划、建设、运营、封闭等不同阶段,配套实施相应措施。

第九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

第十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的验收和竣工备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有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防治水事故隐患。

井下防水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防水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防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防水工作,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防水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执行。

第三条井下防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矿井井下防水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岗位的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矿井应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防治水知识培训,提高职工防治水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矿井应制定防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防治水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防水监测系统,定期对井下防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防水措施第九条矿井在设计、建设、生产和改造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防水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矿井应加强井下防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可靠。

第十一条矿井应开展井下防水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井下水文地质情况,为防水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矿井在掘进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防治水设计施工,发现防水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防水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井下防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矿井应定期对井下防水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防水工作考核制度,对防治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矿井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未履行职责,导致水害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井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减少矿井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和相关的井下作业场所。

二、安全责任1.矿井管理人应对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负责,确保防治水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2.生产单位应制定井下防治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

3.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井下作业。

三、井下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1.矿井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设、管理井下防治水设施。

2.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和交流设备等。

3.矿井管理人应定期对防治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井下作业人员在发现任何防治水设施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勘探和开采前的防治水准备工作1.勘探工作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确保了解该地区的地下水情况。

2.开采前,应制定详细的防治水方案,包括排水方案和防治水措施。

3.开采前,应对矿井内的水进行排水处理,确保矿井内的水位处于安全范围。

五、井下防治水的日常管理1.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作业场所的矿井井下防治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井下防治水设施。

3.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

4.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影响防治水作业的疾病。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井下作业人员在发生突发水患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同时应报告矿井管理人和相关部门,协助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3.矿井管理人和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事故情况。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矿井管理人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防治水管理职责(一)煤矿企业:1. 合理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治水设施;2. 不得存在严重的渗水、涌水等安全隐患;3. 定期组织防治水设施的巡查、检修和维护。

(二)生产管理人员:1. 组织制定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2. 监测防治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3. 定期组织防治水设施的运行考核和评估。

(三)防治水管理人员:1. 审查和审批煤矿企业的防治水规划和方案;2. 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3. 进行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防治水设施建设和维护(一)煤矿企业应按照防治水规划和方案,合理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治水设施。

(二)防治水设施建设最低标准及要求:1. 涌水监测点:煤层顶板、底板和工作面设有涌水监测点,能及时监测涌水情况;2. 排水设施:确保矿井的排水系统畅通,能够及时、有效地排除积涝和渗水;3. 防渗设施:矿井井下通道、巷道、巷道支架等设置防渗措施,防止渗漏水对井下设备和人员的危害。

四、防治水措施(一)注水管理:1. 定期检查注水系统的运行情况,确保注水设施完好;2. 注水泵房应常年设人值班,随时监控和调整注水系统的运行。

(二)排水管理:1. 密封巷道门,确保排水泵房内的密闭性;2. 定期检查和维修排水设施,确保其畅通和有效运行;3. 尽量减少开采涌水区域的回采速度,以保证排水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渗漏水管理:1. 加强巷道支架的检查和维修,防止渗漏水对支架的腐蚀;2. 对渗漏水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防止对井下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危害。

五、防治水设施运行考核与评估(一)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防治水设施的运行考核与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二)防治水设施运行考核与评估的内容包括:设施的有效性、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井下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供水系统中的井下设施的防治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井下水池、井下水管等。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是指对井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监测,确保其安全、有效地防止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的措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建立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井下防治水工作培训。

第五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井下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制定井下设施的巡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井下设施的维护保养档案,记录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换情况。

第八条井下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严格按照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井下设施出现故障、损坏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后应进行验收。

第十条井下设施的沉积物应定期清理,清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二章监测和检测第十一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建立监测和检测机制,定期对井下设施的水质、流量、压力等指标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设施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设施的流量和压力进行监测,确保供水量和供水压力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四条井下设施的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记录,对异常指标和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井下设施的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结果应获得相应认证。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井下设施出现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并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八条井下设施出现突发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置,保障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水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推动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相关单位。

第三条煤矿应按照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原则,合理利用和管理煤矿水资源,有效防治水害和地质灾害。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技术和工程措施,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煤矿水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煤矿应加强对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水利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煤矿水管理的改善和发展。

第七条煤矿应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水质数据和预警信息。

第二章煤矿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利用第八条煤矿应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煤矿水资源。

第九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管理计划,明确煤矿水资源的利用目标、措施和时机。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掌握水资源的量、质、时空分布等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防止水污染和水库、河道等水体的淤积。

第十二条煤矿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损失。

第十三条煤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资源计量、考核和管理制度,促进节水型煤矿的建设。

第三章煤矿水害和地质灾害的防治第十四条煤矿应加强对煤层水、地下水和井下涌水等水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和建设煤矿井下水控工程,加强井下水抽排和排水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煤矿应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煤矿水害和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煤矿水害和地质灾害的防治研究和应用。

第四章煤矿水环境监测和预警第十九条煤矿应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系统,全面掌握煤矿水质、水量等情况。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矿山、建筑工地、地铁、隧道等井下作业场所。

第三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井下防治水管理。

第二章井下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井下防治水的专项工作方案,包括井下地质和水文勘查、防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五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地质和水文勘查工作,了解施工区域的地质和水文情况,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水患风险。

第六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排水工程设计方案,确保防排水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配置、防治水设施使用和维护等事项。

第三章井下防治水的组织管理第八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防治水管理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管理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一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人员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井下防治水设施和设备的要求第十二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防治水设施和设备,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防治水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井下防治水设施和设备的台账,记录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第五章井下防治水的现场管理要求第十五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防治水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井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井下作业风险评估制度,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评估可能面临的水患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防治水工作,确保井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施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井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矿山开采、隧道工程等领域。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是指在进行井下作业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井下水体的渗漏、溢出,维护井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应遵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注重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护;2. 预防为主,注重井下水体的预防性处理;3. 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进行防治水工作;4. 环保可持续,注重井下水体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工具,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井下防治水责任第六条井下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井下防治水方案,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井下防治水责任划分如下:1.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井下防治水方案,划定作业范围和工作时限,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施工;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井下防治水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3. 业主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协调相关单位的工作,并对井下防治水工作的效果负总责。

第八条井下防治水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井下防治水方案,包括防治水措施、施工周期和工序等;2. 组织和指导井下防治水工作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3. 对井下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 如发生井下防治水突发事件,应迅速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井下防治水措施第九条井下防治水措施应根据井下作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进行处理。

第十条井下防治水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密封处理:采用防水材料、防水膜等进行井下设施的密封处理,防止水体的渗漏;2. 排水处理:通过井下排水系统,将井下积水或渗漏的水体进行排除或集中处理;3. 滤水处理:采用滤水设备和材料,对井下水体进行过滤和净化,保证水质的合格;4. 耐水材料选择:在井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中,选择具有良好耐水性能的材料和设备;5. 定期检测:定期对井下设施和水体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 废水处理:对井下排水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井下水灾、保障采矿生产秩序和矿工安全,依据《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生产中的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井下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井下排水情况调查及监测(一)采矿企业应当建立井下水文地质调查档案,并每年对井下各类水源进行监测,详细记录每季度或每月的水位变化、水色、水质、水温和气体含量等情况,以及积水地址、深度和面积等资料,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二)在巷道、采空区等重点区域应设立水位监测站,并设置水文检测人员负责检测和处理水位变化情况。

第四条加强井下排水工作(一)对于实现经济技术指标和保障工人健康安全的井下排水设施和工程,应当通过完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保持排放稳定和吸走有害气体,防止突水和有毒气体泄漏。

(二)采矿企业应当保证井下排水通道的畅通,及时维修排水设施,保证井下排水系统在任何时候都能正常工作,以防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强化井下防水措施(一)在钻孔、房柱、巷道出口等处,应当设立防水墙或防水隔离带,以防止水流向工作面或工作区。

(二)井下通风设施应当设置良好的防水措施,防止周围水源涌入井下,影响人员平安。

第六条加强遇险处理和应急措施(一)对于遇险的突水灾害,应迅速组织救援,开展紧急排水处理、抢通疏散通道等应急措施,保证矿工尽早脱险。

(二)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制定突水灾害预案,针对不同情况,确定应急措施和行动程序,保证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出于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矿山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及时得到处理和控制。

第八条奖惩措施对于违反《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程度采取警告、罚款、直接停产整顿、吊销矿山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对于有功者或优秀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树立先进榜样,促进安全生产、推进科学发展。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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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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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正
式样本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
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
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
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
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
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
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11.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2.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
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14.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1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16.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
人组织竣工验收。

17.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18.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19.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
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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