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法理学 图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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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法律调节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1,法律是规范。“规范”,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2,法作为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其所调整对象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行为关系)或交互关系,即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3。法律的规范性,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4,法律的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5,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人们可以为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6,法律规范性的效力:适用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且是反复适用。 7,法律具有规范性的原因:A,法律具有概括性;B,法律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C,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区别于其他规范的特征)
1,强制性,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2,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3,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4,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原因:首先,法律不能始终为人们自觉的遵守;其次,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5,法律强制力的特征:A,不等于纯粹的社会暴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B,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力并非法律实 施的唯一保证;D,现代社会,强制力出现弱化的趋势。
法 学
法 理 学
研究法理学的方法: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包括辨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一般的科学方法,包括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和系统论、控制 论。信息论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儒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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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摘要:法理学与法哲学间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在我国法治道路刚刚起步时常常混用,严重阻碍我国法理学发展。
面对此种现状,须从各种理论学说着手,厘清两者的区别,以期对其进行精准的理解与划分,促进两者的发展。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学术观点;区别一、学术观点我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争论问题由来已久,主要形成了四种理论学说。
(一)法理学即法哲学我国之所以出现此种学说,一方面是受外国学者影响,国外些许学者、著作对两者并未加以区分,将两者等同看待。
另一方面,我国学术水平有限,接纳两个学术概念时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且未对两者进行深思,将两者混合使用。
(二)法理学并非法哲学此种学说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不同的学科,不能混同。
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
法理学以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哲学,其目的是借助哲学这一桥梁打通法学的道路,以研究法律现象与法律现象以外的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为目的。
其次,两者研究的态度不同。
法理学不具有批判性,多为叙述性的态度,重在探讨叙述法律现象和研究法律的目的;而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评判,具有批判性。
(三)法理学包含法哲学有学者认为法理学的外沿广于法哲学,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小小的分支,两者之间是包含的关系,此种观点多是受到苏联国家的影响。
据探析,形成此种学说的原因是我国最初社会主义道路时借鉴苏联模式,受到苏联学者的影响,致使此种学说出现在中国。
(四)法哲学包含法理学这种学说与上一部分阐述的学说恰好相反,将法哲学定位在法理学之上,认为法理学是法哲学的一部分。
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对象不应否定》一文中鲁平珍、文正邦对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定位。
究其缘由,大概是学者对两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究其缘由,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种不同的学术概念。
“法理学”源于英国,为英美法系国家接受,而“法哲学”源于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为大陆法系国家接受。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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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一篇: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以研究一切法律现象为对象的所有学科构成一个体系,这就叫做法学体系。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占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是将全部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它的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
它所研究的这些问题不是某一个法律或几种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学作为一个整体的共性的问题。
所以说,它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研究的是一般的具有共性的理论问题,而部门法学是某一个部门具有特殊性的问题。
法理学为我们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
我们站在什么样的基本立场上,持有什么样的基本观点学习法学呢?这是法理学所要解决的问题。
法理学除了提供观点、立场、根基以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原理、问题又指导着部门法学。
法理学与法史学之间是论与史的关系。
论是指法理学研究的是基本的观点、理论、学说。
法史学研究的是史,史就是历史的发展。
论来源于对历史的研究和发现,但是论又要在新的时期有新的观点,不局限于历史的范围,要在历史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突破,这样才能给新时期下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个正确的、持续发展的方针理论观点。
通过一般与特殊,论与史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理学,同时把法理学作为必修课的原因。
第二篇: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0301法学一级学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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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法学一级学科简介_New0301法学一级学科简介0301法学一级学科简介一级学科(中文)名称:法学(英文)名称: Science of Law一、学科概况法学是高等教育中最早的专业之一。
世界上早期的大学,如博洛尼亚、巴黎、牛津、剑桥等,均有法学专业。
随着法治理念的成熟和全球性推广,法学教育始终处于稳定发展的状态。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私塾性质的法学教育,至汉唐时期已经相当发展。
不过,正规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则出现于清末民初。
近代中国法学始于19世纪中叶,继受了诸多西方法律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学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1957)、遭受挫折(1958-1966)、恢复重建(1978-1991)、改革发展(1992—)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飞跃发展,形成了从大专、本科到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的完整的法学教育体系,以及包括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在内的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学位制度体系;法学学科日臻完善,师资队伍不断壮大,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学法律人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学研究繁荣发展,形成了一大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学教学质量提高,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日益系统化,培养方法不断改进,不同层级、类型的法学学位定位逐渐清晰、衔接日益合理,法学教学活动与科研、司法考试、法律实践、职业发展等联系更为紧密,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诊所式教学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式得到逐步推广。
二、学科内涵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理学与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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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联系;区别第一章基本概念第一节词源在英语中,法理学和法学是同一词——“jurisprudence”,法学词义在先。
前缀“juris-”有法律、权利的意思,而“prudence”则有技术、智慧之意。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理学是有关法律的技术、研究法律的智慧。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开始于奥斯丁,他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学科称之为法理学科学(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或简称为法理学)。
同样,在英语中指代法哲学的单词为“legal philosophy”,前缀“legal-”当然指代法律之意,而“philosophy”则为哲学之意,可得出结论:法哲学是法律和哲学的交叉学科,是用哲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学科。
尽管学术界对法哲学概念的产生有如此多的争议,但到目前为止有一点是中外学者都加以认同的,那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巨大影响使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传播。
在我国,既没有法理学,也没有法哲学,有的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基本理论。
法理学或法哲学都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因为我们的法学既没有对法律从体制外的反思,没有与实在法保持应有的距离,也缺乏对法律精巧的分析。
第二节哲学基础法理学以经验法哲学为哲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知识来源于感官和经验,所有知识可能除了数学以外主要来源于经验;相对应的,法哲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哲学,又称理性主义哲学,该理论以原则做为出发点,承认人的理性可以作为知识来源。
第二章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争论经过对法理学30多年的深入研究,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理学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一致:即认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而关于法哲学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哲学的定位不一,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
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的学者认为:二者都是透过哲学的维度来审视法学;其终极目标都是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理性的探索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法的研究来指导一国的立法政策;都是法学家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都在研究法的一般问题。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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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作者:刘珅陈可欣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在理论学界,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分析了二者的异同,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3-01作者简介:刘珅(1998-),男,吉林通化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陈可欣(1999-),女,江西宜春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西学东渐之后,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对于法的著作,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在当时,法学家就是哲学家,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并未重视。
(二)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奥斯丁认为,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要独立、自足,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https://img.taocdn.com/s3/m/754d66fbc8d376eeaeaa317b.png)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_完整版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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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 学”
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 即 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 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 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 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 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 为基 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 德。这是客观的 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 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 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 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 民社会、国家三环节。 但是,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理论法学) 时, 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 出并使用“法 理学”这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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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 、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概念及规则。 概念及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 、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 、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法理学与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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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
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
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
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周旺生法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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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法理笔记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1、春秋战国时期(1)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提出“尚同”说与“兼爱”说。
(3)道家主张“道法自然”,主张“无为而治”。
(4)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法治学说:人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要抑制争夺,就必须实行法治;另一方面,人的这种本性,也使得统治者只能用注重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说服教化之类的手段来进行统治。
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和适应当时形势所必需。
2、从秦汉至鸦片战争时期:法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儒家思想(1)董仲舒:封建正统儒家法思想的形成;春秋决狱(2)律学的出现:马融(汉)、郑玄(汉)、张斐(晋)、杜预(晋)、长孙无忌(唐)(二)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的两种意义:一是用来指法理学中的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或更高层次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二是法理学的同意语。
法哲学的内容,在古希腊、罗马和古中国就已存在,但该概念的出现,却是晚近的事。
胡果、黑格尔是最初使用法哲学一词的人物,尔后,这个名词在愈益广泛的范围得以使用。
二、什么是法学(一)并非没有争议的问题民法法系:法学是关于法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动的总体;或者法学是关于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确定的常规准则英美法系:法学在美国,作为一门学术研究科目来说,可以是指研究法的一门独立学科(分析法学);可以是指对正义本质的研究(哲理法学);也可以指对法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社会法学)。
中国: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二)法学是历史的、国情的范畴法学是个历史的、国情的范畴,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情之下有着含义不同的法学:第一,法学的产生需具备的条件:立法已在整体上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社会上已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
理论法学及其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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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及其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功能将法学学科体系作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极划分,是西方近代以来就有的划分法,但这种划分似乎很难囊括法学的所有学科,比如法律史学,把它纳入理论法学或者应用法学都有些牵强。
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 /T13745—92》给法学学科作了多极划分,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和兼容性,对理论法学的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对理论法学特定功能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理论法学的学科属性很多学者使用“理论法学”这个概念时所指向的基本内涵是,以探讨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学科,与之相对应的是应用法学或者就是指部门法学,这也是西方近代以来就出现的对法学学科所作的两极划分。
两极划分的缺陷十分明显,就是很难把法学的所有学科都囊括在内,比如法律史学和国际法学,它们似乎既不属于理论法学,也不属于应用法学,把它们纳入任何一个阵营都显得有些牵强,而两极划分后理论法学到底包含哪些学科,其外延是哪些,学界也没有定论。
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对理论法学所包含的子学科作了大致的列举,认为其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史学、经济法学等,“近世以来,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至为兴盛。
大别之,可分为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二者。
理论科学又可分为法理学及法经验科学。
法理学中最主要者,厥为法学方法论及法目的论学二者;法经验科学中最引人注目者,则为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史学、经济法学等。
而应用科学则以法学及社会政策学为主”。
这种列举基本囊括了理论法学的所有学科,并且把法律史学也纳入了理论法学的范畴,但两分法划分的缺陷依然存在,比如国际法学还是被排除在外了。
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作为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把法学学科分为五个子项,分别是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与国际法学以及不属于这四类的统称为法学其他学科,以学科研究的具体对象这样相对独立并排他的属性作为标准进行多分法划分,使得法学的各二级学科之间有了相对清晰的分隔;同时,这种划分使法学学科体系呈现出一种开放形态。
法理学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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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安排一、法律概念与方法:法的概念与本质、产生发展、价值、渊源效力、权利义务、关系行为、责任、方法二、法律制度:立法、实施、监督、法制三、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法律思想法理学的分支一、法哲学: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什么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二、法社会学:法律的实际效力是什么样?哪些因素影响法律效力?三、法律理论:法律的组成结构与逻辑?四、法史学:什么法律曾经有效?五、比较法学:国外有哪些法律有效?部门法学:比如宪法学(国家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劳动法学、诉讼法学和综合性的或跨部门的法学,如军事法学等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一、法律的本质(本体论)——本质主义思维(形而上学)二、如何认识法律的本质(认识论)——经验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理性主义(自然法学)三、法律制定、实施、研究的方法(方法论)四、旧:法律思想(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权利理论、法治理论)五、新:开辟未知的法律领域(法律与科学、法律与社会科学)六、个案:研究最疑难、最复杂、最棘手的法律问题法理学的核心内容法律是什么?一、命令(普遍适用)二、意志——卢梭,康德,黑格尔三、理性——自然法学派四、规范五、判决——普通法学者六、行为——社会法学者七、事业——法是使人们的行动符合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调整哪些领域?一、人、其他生物、自然界、宇宙二、人=行为(外在的、客观的)+意识(内在的、主观的)三、人的行为:生理行为、感情行为、经济行为等等四、法律、习俗、伦理道德、宗教、政策、命令等等辨识法律的调整领域一、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二、法律应该调整,而没有调整的三、法律不该调整,而加以调整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资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马工程法理学论述题
![马工程法理学论述题](https://img.taocdn.com/s3/m/75160a64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de.png)
马工程法理学论述题
马工程法理学论述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述,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论述角度:
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论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分支学科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2. 法的本质和特征: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的本质和特征,包括法的规范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等。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包括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以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4.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包括国家的性质、职能、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等。
5.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包括法律对社会的规范和调整作用,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6. 法治国家建设: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法治国家的特征、原则、标准和实现途径等。
7. 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关系,包括国际法的性质、作用、发展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
以上仅是可能的论述角度,具体论述内容还需要根据题目要求和自己的理解进行展开。
在论述时,需要注意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论据充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种知识形态的考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种知识形态的考察](https://img.taocdn.com/s3/m/806da93f0b4c2e3f5727637e.png)
是, 它在 通常情况下 , 并不具有纯粹理性的属性 。社会 主义 法治理念 的这种 知识属 性 , 有助 于辨 析 当代 中国法律人
的 社 会 角 色及 其 类 型 理 念 【 中图分 类号】 F3 D 0
知识形态
纯粹理性 实践理性
技艺
知识社会 学
【 文献标识码 】 A
只是 一些 普遍 正 确 的命 题 构 成 , 且需 要 大 量 的 ‘ 而 实 个 流行一 时 的政 治 口号 , 太 愿 意认 真 对 待 。虽 然 , 不 践理 性 ’ 需 要许 多难 以 言说 难 以交 流 的知识 ” ¨ 这 居 于权威 地位 的政 治 机 构 一 直都 在 宣 扬 社会 主义 法 , ,
4
政 法 论 丛
形 态 。本 文相信 , 种 关于社 会 主义法 治理 念 的知识 理 l 是技 艺 , 是 边界 模糊 的 多义词 。正如 波斯 纳 这 生还 都
实践 理 性 ” 时所 言 : 不 幸 的是 这 一术 语 没 有 “ 形 态 的考 察 , 以深 化 我们 这个 时代 对 于社 会 主义 法 在 论及 “ 可 治 理念 的理性认 识 、 论认 同。为 了实 现这 个预 设 的 理
家 应 当成 为知识 分子 , 学知 识应 当与其他 知识 相 互 法
在 这样 的思 想背 景下 , 了夯实社 会 主义法 治理 为
贯通 , 等等 。 ②已经 出现 的这 些论 述 , 虽然 切 入 点 各不 念作 为一 种 知识 的合 法 性 依 据 、 当 性基 础 , 必 要 正 有 相 同 , 于 知识 的分 类标 准也 大相 径庭 , 是 , 些初 从 知识社 会 学 , 别 是 从 知识 类 型 的 角度 , 考 察 社 关 但 这 特 来 步 的讨 论还 是有 助 于 我们 更 深 入 地 反 思 法 学作 为 一 会 主义 法治 理念 作为 一种 知识 的詹 陛 , 目的就在 于 其
朱景文《法理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朱景文《法理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20db8508f18583d048645900.png)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0.1 复习笔记一、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法律现象不仅为法学所研究,而且也被许多其他社会科学所关注。
虽然,这些社会科学都关注法律现象,但是它们与法学的关注不同:①法学是把法律现象作为自己的专门研究对象,而其他社会科学只是把法律现象作为它们研究的一部分内容;②法学对法律现象的关注是从法律的角度或合法性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而其他社会科学对法律现象的关注则从自己学科的视角来研究法律现象的。
(3)法学的研究对象分为以下几个层次:①以法律规则本身为中心的创制、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方法、手段;②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原则;③研究法的规律性。
2.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因此只有在社会出现了法律现象以后,法学才可能产生。
(2)在古代中国的历史上很早就有了有关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论述,也出现过不同的学派,但是这些有关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观点只是他们的政治哲学的从属部分。
(3)在西方的历史上,古希腊的哲学家也有许多关于法律的论述。
(4)法学发展的历史不仅是法学从整个社会科学中分离的历史,也是法学内部不同学科分化的历史,从古代混沌合一的法学中逐渐分化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部门法学。
(5)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不仅仅是分化,在当代也出现了综合的趋势。
①经济法学就是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综合。
②在各个主要的传统部门法学中都出现了其他部门法学的渗透。
③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综合,出现了介于若干学科之间的新学科。
3.法学体系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学逐渐形成了一个有着众多分支学科的法学体系。
这个体系如何构成既决定于客观发展,即各个分支学科的实际发展程度以及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也决定于构建这个体系的学者的主观意见。
4.现有的法学学科划分(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大体包括:①法理学;②法哲学;③法社会学;④实证法的理论(法实证论);⑤法经济学;⑥立法学;⑦法律解释学;⑧比较法总论;⑨法人类学;⑩法文化学等。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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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是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异。
法学三形态是指法学研究的三个层面或形态,分别是法哲学、法理学和实证法学。
1. 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价值进行哲学思考和探讨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基本本质、来源和目的,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等之间的关系。
法哲学追求于法律背后的理性性质,研究法律存在和法律规范性质的问题,对法律进行哲学上的分析和批判。
2. 法理学:法理学是指对法律的逻辑结构、内在合理性和规范力量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研究法律的规范性质、规范关系和规范层次。
法理学试图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归纳,确定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法律提供适用的理论基础。
3. 实证法学:实证法学是指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和执行,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实证法学试图通过对现实中的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揭示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发展趋势,为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这三个形态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全面和深入。
法哲学提供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法理学为法律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实证法学通过对法律实际运行的观察和研究,反馈和验证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d422828ba0d4a7303763a89.png)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摘要:在理论学界, 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 分析了二者的异同, 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西学东渐之后, 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 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 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 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 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 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 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 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 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 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 对于法的著作,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 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 "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 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 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 在当时, 法学家就是哲学家, 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 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 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 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 并未重视。
(二) 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 奥斯丁认为, 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要独立、自足, 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 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 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 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 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 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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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rudence)。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
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
(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
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
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
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
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
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
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
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
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
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
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
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
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
(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
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
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
(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
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
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
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