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重点_吴汉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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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重点

法学通论重点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2、法律的基本特征
3、法的要素,esp.法律规则法律概念中国当代法律体系
4、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5、法的规范作用
6、法治xx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7、立法的基本原则司法的基本原则
8、权利v.义务
9、宪法的特征
10、资本主义宪法原则v.我国宪法原则
11、宪法的作用
12、宪法监督几种主要的监督模式
13、国家性质统一战线的构成
14、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
15、平等权
16、政治权利
1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
18、刑法的基本原则
19、犯罪的概念
20、犯罪构成要件esp.刑事责任能力
21、犯罪故意v.犯罪过失
22、正当防卫及构成条件
23、紧急避险及构成条件
2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25、刑罚概念及种类esp.死刑不执行死刑的情况
26、自首、坦白、xx后果
27、诉讼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
28、证据的特征
29、刑事强制措施种类
30、民法的基本原则
31、民事法律关系
32、民事主体esp.民事权利能力v.民事行为能力
33、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34、法人成立条件合伙的概念
35、民事法律行为特征、生效条件
36、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37、物权的基本原则
38、合同概念邀约承诺
39、格式合同
40、合同无效的情形
41、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
42、结婚的条件
4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44、xxv.遗嘱继承
45、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Word版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Word版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Word版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章:知识产权法的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意义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1.1.2 知识产权的分类1.1.3 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价值1.2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2.1 合理保护1.2.2 公平使用1.2.3 激励创新1.2.4 促进技术进步1.3 知识产权法的国际趋势1.3.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1.3.2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1.3.3 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专利法2.1 专利法的基本概念2.1.1 专利的定义和分类2.1.2 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2.1.3 专利侵权行为和责任2.2 专利申请和审查2.2.1 专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2.2.2 专利审查的原则和方法2.2.3 专利申请的撤回和无效宣告2.3 专利权的限制和合理使用2.3.1 补偿制度和授权许可2.3.2 专利权的限制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2.3.3 开放式创新和专利防守策略第三章:商标法3.1 商标法的基本概念3.1.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3.1.2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3.1.3 商标侵权行为和责任3.2 商标注册和审查3.2.1 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3.2.2 商标审查的原则和要求3.2.3 商标的异议和无效宣告3.3 商标的使用和管理3.3.1 商标的使用要求和保护期限 3.3.2 商标的许可和转让3.3.3 商标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第四章:著作权法4.1 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4.1.1 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 4.1.2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4.1.3 著作权侵权行为和责任4.2 著作权的申请和登记4.2.1 著作权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4.2.2 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和效力4.2.3 著作权的终止和解除4.3 著作权的使用和许可4.3.1 著作权的使用范围和限制4.3.2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4.3.3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社会公益第五章:法律保护措施5.1 反不正当竞争法5.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5.1.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处罚 5.1.3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途径5.2 网络侵权与维权5.2.1 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5.2.2 网络侵权的预防和维权措施5.2.3 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和追责途径5.3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5.3.1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机构5.3.2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程序5.3.3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独立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律规则[中南财大2012、2008年研]答: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可分为以下几类:①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强弱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

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重要的方面。

2法律移植[中南财大2011、2008年研]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有: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

法律移植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①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③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2009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实依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遗嘱、公证、结婚等。

4规范作用[中南财大2014年研]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一、引言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的独创性作品或技术,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2.1 版权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是作品创作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以经济权利和非经济权利为内容的个人权利。

邻接权则是指对与作品有关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的经济权益保护。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是以图形、文字、颜色等形式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商标权保护的对象是商标的独立身份和特性。

2.3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是给予发明人或其他人利用其得到的技术进步而获得的权利。

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经过保密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工艺、设计、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是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种。

3.1 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获得与其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并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2 技术保护技术保护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技术保护主要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防伪技术等。

通过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作品不被非法复制、篡改或侵权使用。

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来实现。

4.1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由多个国家组成,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为目标的国际机构。

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4.2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多个国家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的法律文件。

法学通论知识要点

法学通论知识要点

法学通论知识要点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1、法理学2、法、法律渊源、法的作用、法的要素(法律规则、原则、概念)、法律关系。

3、法的效力层次。

4、法的效力范围。

5、当代中国主要部门法。

6、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第二章、宪法1、宪法、单一制、联邦制。

2、国家机构的权力。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行政法1、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赔偿。

2、行政法的作用。

3、行政许可的设定。

4、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5、行政处罚的种类。

6、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四章、刑法1、刑法犯罪、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累犯。

2、刑法的基本原则。

3、数罪并罚的原则。

4、假释适用类型。

5、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6、犯罪构成的条件。

第五章、民法1、民法、法人、诉讼时效、隐私权、身份权、物权、抵押权、质权、要约、承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物权的基本原则。

4、善意取得。

5、债的产生依据。

6、合同的订立。

7、可撤销合同。

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9、诉讼离婚。

10、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六章、商法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章、经济法1、垄断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3、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4、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期限。

5、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章、诉讼法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2、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3、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4、证据保全。

5、刑事诉讼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九章、国际法1、国际公法。

2、国际合法。

3、国际经济法。

4、调整对象。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第三章 宪 法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第三章 宪 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1.1复习笔记一、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1.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词源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2)关于法学性质的不同观点①法学是实证科学。

在法律研究中,近代许多法学家采用机械物理学、生物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

②法学是形式科学。

将科学分为经验科学和形式科学。

经验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学、数学,不涉及其内容或价值取向。

③法学是人文科学。

很多人文科学的主张者都将法学划人人文科学的范畴,如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狄尔泰等。

④法学是社会科学。

中外学术界,尤其是中国学术界,通常都将法学划人社会科学的范畴。

2.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它们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2)法学研究的目的①伦理目的,即为了发现或探究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为公正安排社会关系及解决社会纷争找到合理的交往模式或法律框架;②科学目的,即法学研究追求的是发现法律规律,认识法律的本来面目;③政治目的,即法学研究是为了给统治者的统治出谋划策,或者相反:证明、揭露法律的毛病,从而在政治上否定它。

(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具体划分为三部分:①理论法学。

分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法律史学又分为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

②应用法学。

分为比较法学、国内法学(含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外国法学。

③边缘(交叉)法学主要是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如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指研究法的性质、来源、内容、制定和运用等方面的学科。

2.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性法学和实践性法学两大类。

理论性法学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性质、规律和原则等问题,属于法学的基础理论。

实践性法学主要研究具体的法律制度、法规解释和应用等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属于法学的应用性理论。

二、法的概念和种类1.法的概念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力量,并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

法可以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2.法的种类法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

三、法的形成和效力1.法的形成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审议和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后生效。

2.法的效力法律有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之分,相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个人和单位具有拘束力,绝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所有人都具有拘束力。

四、法律适用1.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适用应当依法实施,注重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不得随意变更。

2.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适用可以采取直接适用、类推适用、合理解释等方法。

五、法的解释和适用1.法的解释法的解释可以分为严格解释和广泛解释两种方法,严格解释是按照法律文字解释,广泛解释是按照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

2.法的适用法的适用应当注重法的平等和实际情况,依法对个案进行适用。

六、司法1.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机关进行依法裁判的过程。

2.司法的原则司法应当公正、合法、独立和公开,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2.法律责任的原则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公正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八、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的实质合同是协议的具体表现,是自愿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的体现。

九、物权法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法学通论重点

法学通论重点

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其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大陆法系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形成发展起来的两大法系比较:相似: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差异: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官权限、诉讼程序6、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治国之本。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发的创立,即订立法律制度之义。

基本原则:(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合宪性原则(5)实事求是,从基本国情出发的原则。

法适用的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赔偿与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法学通论 考试重点

法学通论  考试重点


意思自治原则

现行法律上的根据
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

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 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再次,在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 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 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

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 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 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 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 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 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 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 为。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 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 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 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难免出现对私权利的侵害。对此,行政法赋于了 相对人通过有关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 利。

法学通论重点 吴汉东版

法学通论重点 吴汉东版

法学通论重点吴汉东版第一章:法理学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任务相同。

(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初试参考书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初试参考书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初试参考书目241 二外法语1、《大学法语简明教程》,薛建成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

242 二外日语1、中日交流《标准日本语》初级(上、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43 二外德语1、《大学德语》(修订本)1、2册,张书良总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601 政治学原理1、《政治学基础》,王浦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02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2、《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

603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肖前、黄楠森、陈晏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2、《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第五版,李秀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04 社会学原理1、《普通社会学理论新编》,庞树奇等主编,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西方社会思想史》,于海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05 法学基础1、《法学通论》(法学理论、宪法学部分),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或以后各版本)。

606 基础英语1、新世纪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本科生系列教材《综合教程》 (1、2、3、4),何兆熊主编,上海外语音像出版社,2005年版。

2、《高级英语》(修订本1、2),张汉熙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

607 新闻学基础1、《新闻学导论》,李良荣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2、《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童兵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08 公共管理基础综合1、《管理学——原理与方法》(第四版),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或以后各版本)2、《公共管理学》,徐双敏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01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1、《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

《法学通论》考试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考试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考试知识点总结第一篇:《法学通论》考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既可以用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作为专门的法学范畴和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团体组织中所有的规矩,如党纪、厂法、帮规,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制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断、法理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基本特征: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力权利、权力与义务;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两大法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法系具有国际性、继承性、相似性的特点。

法律体系主要有: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教法系等。

(一)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特点: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圣才出品】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圣才出品】

第四章刑法4.1复习笔记一、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1)狭义刑法是指以刑法为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刑法典及其修正案。

(2)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外,还包括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3)单行刑法是指国家以决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某一事项的刑事法律。

(4)附属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①《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②这一原则要求: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方法,各种刑罚方法如何适用,对各种具体犯罪应在什么样的幅度内裁量决定刑罚等,均只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就是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内涵包括两方面:①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定罪量刑,任何人不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②对于没有犯罪的人,不得定罪量刑,都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实际包含了刑罚轻重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②在确定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应综合分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诉讼法【圣才出品】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诉讼法【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11.1复习笔记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1)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定标准和尺度,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②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诉讼关系,即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③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各行政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④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①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有关这类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和调控对象,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3)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①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一切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②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则专指《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和调整我国行政诉讼关系的一部重要的和基本的成文法典,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

2.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①通过对公民行政诉讼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来实现这一目标;②通过规定公民的各种诉讼权利以及各种具体的诉讼制度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⑥辩论原则;⑦检察监督原则。

法学通论复习重点

法学通论复习重点

法学通论单选题15/15分名词解释4/12分论述题1/18分案例分析题3/30分辨析题5/25分法学原理法律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是法律系统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

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可以指导法律解释。

法律概念是一些权威性范畴。

(法人,公司,有限责任,犯罪,刑罚,量刑,实效,法律行为……)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

(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我国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世界上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古罗马法系)最具有影响力。

民法总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志)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能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不侵犯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守法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任务的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学通论》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教学大纲一、基本信息二、教学目标及任务(一)课程性质《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法制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1.《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是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传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教育课。

2.《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

《法学通论》课程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二)教学目标1.讲授基本法学知识(1)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2)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3)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4)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2.培养基本法律理念(1)使学生确立权利意识;(2)使学生确立公民意识;(3)使学生确立法治观念;(4)使学生确立法律信仰。

3.训练基本法律思维使学生从法律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方法,掌握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技能。

三、学时分配四、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本章教学目的: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法律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配套题库详解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配套题库详解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配套题库详解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法学通论》(第7版,吴汉东主编)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吴汉东主编的《法学通论》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吴汉东《法学通论》的配套题库。

本书是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收录了中南财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12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试看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第二章中国法制史•第三章宪法
•第四章刑法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民法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商法
•第九章经济法
•第十章行政法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第十二章国际法。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教材:《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3年7月第1版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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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理学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任务相同。

(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

二是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都以法典的形式表现。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其成文法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三是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是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有执法权;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除有执法权外,还有立法权。

五是诉讼程序不同。

首先,审讯制度不完全一样。

大陆法系国家审讯制度是以法官为主,一问一答,采取讯问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辩论制或对抗制。

其次,陪审制度不完全一样。

大陆法系国家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并作出基本结论,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试述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答:(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

是经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第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第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权力与义务。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是权利人的某种资格、能力或自由。

本质上就是国家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其特征是行为者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

也是一种资格、能力或自由。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某些行为的一种约束、限制、负担和责任。

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抑制一定行为。

人权: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需要法律来实施保障。

内容包括以下三大类:(1)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四章: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刑罚: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的情况有哪些?包括四种:(1)我国刑法第11条中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

(2)我国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3)我国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什么是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2.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

2)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3)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特征有哪些?答: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2.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什么是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构成共同犯罪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紧急避险及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1.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危险才能进行。

(3)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

(4)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有哪些?答: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试比较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异同。

答: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二者的相同点表现为:都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因素。

(2)二者的不同点表现为:第一,在认识因素上,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可以现实避免的可能性。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第三,犯罪故意比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程度高,刑法规定:对于故意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答: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

被告人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急刹车的方式将贾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脑部损伤而死亡,但为了摆脱贾某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摆脱贾某,故其对贾某的死亡的发生并不持希望态度;而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贾某死亡,且在贾某摔下后,行为人也不停车查看抢救,这就表明对贾某的死亡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即也不是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

所以说李某对贾某的死亡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

因此,李某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董某经常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本案中,董某实施盗窃行为时的年龄为15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由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盗窃行为,并非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即不属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六章:民法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

每一个法人均应设置法定代表人。

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共同的经营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诉讼时效:指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行为人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利的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消灭时效。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对所有物非法干涉的权利。

合同:即“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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