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自白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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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意识
• 文革时期的治理“弥散化”
• 表现:批斗会
• 剧场性效果——将权力通过可见的方式呈现、国家与“敌人”直接对立 • 效果扩散——将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扩散到生活中
• 运行原理:集体意识为核心
惩罚组织的存在——第三方执行 强大意识形态灌输的类分体系——第二方执行 群体认同心理(P25)——第一方执行
• 第57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
• 第9点: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参考文献:
• 苏力:《作为制度的皇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第12卷。
• 强世功:《惩罚与法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 刘忠:《从公安中心到分工、配合、制约——历史与社会叙事内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学家》,2017年第4期。 • 刘忠:《条条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 • 刘忠:《未完成的“平等武装”》,《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 • 吴义龙:《信息成本下的公共执法与私人参与——从“钓鱼执法”事件切入》,《法律与社会科学》,2011年第8卷。 • 桑本谦:《把<权力的游戏>和<三体>放到一起看,结论细思极恐》,载微信公众号《腾讯大家》2017年8月。
• 第56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 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怎么做——程序规定 • 审判之外:人民检察院监督侦查人员——瑕疵证据补充完善 • 庭前判断——有证据证明违法取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无证据则法院法官判断
• 开庭证据调查:法院审判人员自己认为需要审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初步举证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证明
• 效果:
• 揭批技术使国家避免难堪 • 法与非法的辩证法(P37) • 法律的理性促进政治的理性
理性选择(减少主观的干预)
• 建构 • 话语实践——1979年刑法 • 非话语实践
• 从主观的法到客观的法——“罪”、“责”、“刑” • 知识—权力 • 法律V.政策——党的统治策略转型产物 “独立审判,不是对内的,是对外讲的。” ——“江华同志在四省法院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司法》1980年第3期,第7页。 • 独立审判——法律与群众的相互形塑 《未完成的“平等武装”》——刘忠 • 法律叙述技术——基于理性选择而非集体意识(P155)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在这个意义上“非法证据”被排除 法律人常说的“法律人思维”非常有用,但是变窄了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起源(为什么有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通说:与人权观念相违背、不符合程序正义、 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公平、自由、理性
• “非法证据的取得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代价的,是与保护人权这一世界潮流相 违背的,所以,对非法证据在原则上应予以排除。”——百度百科 • “第一,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第二,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第三,维护司 法的纯洁性……第四,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陈光中《刑事诉讼法》P193 • 新视角:政治经济起源——强世功《惩罚与法治》 • 现代国家治理策略转型的产物——从集体意识到理性选择 • 国家权力从直接作用、弥散化,变得隐蔽化、成本集约化 “历史与社会叙事” “司法的政治意义,至少是学术分析理路上以政治入司法,是理解当代中国司法的一个 走不出的背景”——刘忠
• 惩罚策略技术——要件、事实 • 案件制作技术——正当性说明
理性选择
• 运行原理:
• 国家在自己的对立面中找到合法性
• 律师为罪犯辩护、为惩罚罪犯辩护、为国家辩护
• 将部分国家机关分离、“对立”与“中立”
• “累赘原理”的信号机制
• 思考:
• 刑诉、民诉、行诉、合宪性审查——这个顺序是巧合么? • 谁定义合法与程度?为何“法立而不行”?
“供认作为证据被采证,或者由于不能采证而被驳回,考虑的是这些供认是否值得可信”
• • • •
1884年,霍普特诉犹他州(Hopt v. Utall)——供述任意性/自愿性标准 20世纪40年代,方便考察、判断——“程序违法性” 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米兰达规则 我国,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 • “法立而不行” 为什么?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思路 • 是什么?
• 概念、历史、实体规定
• 为什么?
• 通说、政治经济起源
• 怎么做?
• 程序规定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是什么: • 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 • 含义:《刑事诉讼法》第54条: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 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非法/非任意: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 调查。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总结: • 自由意志——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得自证其罪 • 非自由意志
• 威胁、引诱、欺骗 • 痛苦:刑讯逼供、暴力方法、肉刑 近亲属合法权益 • 非法拘禁
• 其他非法手段——犯罪危害与非法程度成比例 • 程序瑕疵——审查补正、完善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 • 第2点:确保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 排除 • 第9点: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 第10点:对于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根据其违法危害程度与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手段是否相当,决定是否依法排除 • 第12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 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 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定性:违法、不恰当方式取得,违反自由意志 • 定量:违法/违反自由意志程度 • 有怀疑即应排除V.“排除合理怀疑”(资格) • 合理?程度?谁来定义是否合理?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自白:“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对被指控的犯罪作出的对己不利的陈述”
• 自白特征:直接性特征——直接证据 相对真实性特征 “只要办案人员收集这种证据的方法对头,程序合法,充分而正确的运用好 审讯策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就有可能是真实的”——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p165
• 结果:合法性危机——“将同志赶到了人民的对立面”(P196)
• 增加社会不确定性 人民内部矛盾V.敌我矛盾 • “基础性惩罚”与“专断性惩罚”的混同 • 惩罚的严肃性减损
转型(1976-1981)
• 转型
• 审判“江林集团”
• 转型的第一动力
• 建立新路线的合法性基础
• 方式:“伤痕法学” • 揭批技术——诉诸经验、生产仇恨、导向根源(区分) • 平反冤假错案——审视自身、确立新领导集体的合法性 • 法律体系建构——对政治、道德标准的学理重述,稳定性、客观性、专业性
• 李炜:《中美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比较》,《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219期。
•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六版。 • 张璐:《论自白排除规则在我国建立》,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历史演变:
• 1764年,贝卡利亚,违反无罪原则,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 1783年,沃利克沙尔案
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刑事诉讼法》
• 第54条第2款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 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第55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 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