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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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张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受托人(乙方):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乙方向甲方收取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内容

1、本合同所约定的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是指乙方依法接受甲方委托,依法对甲方立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见证,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2、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指派律师见证的甲方所立遗嘱的遗嘱财产为XXX,遗嘱继承人为XXX。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内容:

(1)、指派见证律师代书甲方遗嘱;

(2)、指派见证律师核实甲方提供的与其立遗嘱有关的证明材料;

(3)、指派见证律师见证甲方立遗嘱;

(4)、指派见证律师作为证人参与相关遗嘱的有关诉讼。

二、遗嘱见证律师

乙方按照甲方对遗嘱见证律师的要求,指派本所律师范永雪、XXX 作为遗嘱见证律师向甲方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如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工作量较大、较急,则甲方同意乙方根据见证律师的提名指派本所其他律师协助见证律师工作。如乙方指派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不能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三、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

1、甲方与乙方根据以下主要因素确定法律服务费:(1)、乙方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甲方的承受能力;(4)、乙方及指派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乙方及指派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2、对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预先收费、按件

收费。

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为一万元。

3、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全部支付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

甲方逾期不支付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中止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

4、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不包括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在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复印费、通讯费,具体金额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甲方承担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在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甲方应当预先支付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在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果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垫付在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该费用和利息。如果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则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可以中止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本着节俭、方便的原则合理使用在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5、如在甲方已依约支付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之后,乙方出具遗嘱律师见证书之前,甲方解除本合同或乙方因甲方原因而无法出具遗嘱律师见证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此期间的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此期间的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在见证立遗嘱前为三千元,在见证立遗嘱后为五千元。乙方在扣除此期间的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后,向甲方支付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余额。

因甲方委托事项违法、甲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甲方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甲方举证不实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不予退还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因乙方原因不能出具遗嘱律师见证书,则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向甲方退还全部或部分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

四、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当向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如实陈述与遗嘱律师见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准确的证明材料。

2、甲方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乙方指派律师处理委托事项。

3、甲方有权了解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甲方应依约向乙方支付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费和乙方在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5、甲方应当向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五、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依法、勤勉、尽责地提供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

2、乙方指派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3、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义务依法保守甲方秘密。

4、乙方及其指派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5、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及时报告遗嘱律师见证法律服务情况。

6、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出具遗嘱律师见证书。

六、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北京市中银(济南)

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范永雪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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