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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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
引言: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立法目的
第1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主体、合同概念
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
注意:“其他组织”中的商号、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分离现象
——商号可以使用于合同
——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非法人组织的成员
(二)合同概念
1、“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债权和债务——身份行为,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2、“协议”,是指双方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为成立要件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缔约能力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与“合同订立人”
1、“合同当事人”:享有、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人
2、“合同订立人”:实施缔约行为的人
3、关系:
(1)两者合一
(2)两者分立——A、代理;B、代表
4、“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人”
(二)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既包括委托代理,也包括法定代理
二、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包括三类:
1、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2、口头——语言
3、其他——默示、沉默、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公证、办理备案等
(二)对合同形式的法定、约定要求
1、不限于“书面形式”,也包括“其他形式”中的办理相关手续
2、法定、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称为“法定要式”、“约定要式”
3、问题:未采取法定、约定合同形式的,后果如何?
三、合同的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问题:上述条款,在合同中能否省略?
四、要约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承诺与合意
1、合意= 意思表示1 + 意思表示2 + 一致
2、要约= 意思表示1 = 缔约建议
3、承诺= 意思表示2 + 一致= 对缔约建议的同意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要约的要件:(1)内容明确具体;且(2)要约人愿受约束
2、要约的主体
(1)要约人——是否特定?
(2)受要约人——是否特定?——针对不特定受要约人的要约包括: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
3、要约邀请的要件:(1)内容不明确具体;或(2)要约人不愿受约束
4、法定的五种要约邀请形式:
5、商业广告的性质问题
(1)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且要约人愿受约束者,为要约
(2)商品房广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三)要约的生效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要约生效的意义——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2、到达主义——比较:发出主义、了解主义
(四)要约的撤回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要约撤回的含义:阻止要约生效
2、要约撤回的条件:
(1)要约与撤回:第一个意思表示、第二个意思表示
(2)撤回(第二个意思表示)比要约(第一个意思表示)先到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销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要约撤销的含义:
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已经生效——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晚于要约到达
2、要约撤销的限制:
(1)承诺作出;(2)明示不得撤销;(3)规定承诺期限;(4)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六)要约失效
1、要约失效的含义:生效后,效力丧失
2、要约失效的原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承诺
(一)承诺的含义与方式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承诺的含义:接受要约,同意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