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合同模板法知识讲义
合同法基础知识培训课件(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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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问题也需要注意!
合同的格式需要注意: 一、xxxxxx 〔一xxxxxx 1、xxxxxx 〔1xxxxxx
宋体 小四 or 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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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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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照自己的意思去理解自己,不要小看自己,被别人的意见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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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没人能让我输,除非我不想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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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花开不是为了花落,而是为了开的更加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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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随随便便浪费的时间,再也不能赢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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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管从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以后不要停止;不管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以后不要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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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当你决定坚持一件事情,全世界都会为你让路.
1.自然人
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常见错误〔一~部门经理注意:
对方当事人名称错误:前后不一致 我方公司名称错误 对方公司地址错误 我方公司地址错误
常见错误〔二:
错误 错误 银行账户信息错误 委托代理人职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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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要活在别人眼中,更不要活在别人嘴中.世界不会因为你的抱怨不满而为你改变,你能做到的只有改变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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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哪有什么好命天赐,不都是一路披荆斩棘才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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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放手如拔牙.牙被拔掉的那一刻,你会觉得解脱.但舌头总会不由自主地往那个空空的牙洞里舔,一天数次.不痛了不代表你能完全无视,留下的那个空缺永远都在,偶尔甚至会异常挂念.适应是需要时间的,但牙总是要拔,因为太痛,所以终归还是要放手,随它去.
合同培训讲义
合同培训讲义第一部分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革、终止平易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定,有用其他司法的规定。
解读:1.1 该概念所揭示的合同法原则。
1.1.1 “平等”一词揭示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1.1.2 “平易近事”一词揭示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1.2 该概念明白签订合同的主体有: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2.1天然人:基于出身而为平易近事权力和义务主体的人。
天然人的才能包含权力才能和行动才能。
依照一小我是否具有正常的熟悉及确信才能以及损掉这种才能的程度,把天然人分为有行动才能人、无行动才能人和限制行动才能人。
①有行动才能人。
在司法上能为完全有效的司法行动的人。
平日以精力健全的成年工资有行动才能人。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公平易近法公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平易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平易近事行动才能,能够自力进行平易近事活动,是完全平易近事行动才能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平易近,以本身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平易近事行动才能人。
②无行动才能人。
不克不及为有效司法行动的人。
他们不克不及因其所为司法行动取得权力和承担义务。
一样包含:少小人;不克不及自力处理本身事务,经法院宣布为损掉行动才能的精力病患者。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公平易近法公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克不及辨认本身行动的精力病工资无平易近事行动才能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平易近事活动。
同时规定,无行动才能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③限制行动才能人。
只有部分行动才能的人。
公平易近已达到必定年纪而未达法定成年年纪,或者公平易近虽达法定成年年纪但患有不克不及完全辨认本身行动的精力病,不克不及自力进行全部平易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平易近事活动的才能。
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平易近事行动才能人。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公平易近法公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平易近事行动才能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平易近事活动;其他平易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赞成。
现代合同法知识讲义全
合同法配套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解释二通知)。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解释二: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法讲义 最强整理版.doc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讲义 (2)
第七章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特征有: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4.违约责任在我国是严格责任,但法律规定为过失责任的除外。
二、违约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1.概念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火ft喷发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2.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1)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水泥一吨,约定在2010 年3 月10 日交货。
但是甲没有依约定在3 月10 日交货,在3 月15 日时发生台风、海啸,导致水泥全部灭失。
此种情况下,甲不能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2)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三)关于第三人过错1.非违约方不能请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只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2.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必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可以基于侵权或者违约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个定做合同,合同约定乙在6 月10 日交货。
乙完成定做任务需要向丙购买一批原材料,于是乙与丙签订了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丙在4 月10 日向乙交付原材料。
后丙违约,没有在4 月10 日之前向乙交付原材料,而是到了6 月1 日才向乙交付原材料。
合同法讲义
• 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 ,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中标后第十 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 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被告拒绝接 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 原中标的餐饮有限公司正式签约。双方经 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 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 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 利息1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 同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则认 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 ,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付期限的合同:
• 是指合同的效力于所附期限届至或期满时 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 《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
• 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必须是将来确定到来 的事实。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 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 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种类: (1)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 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其归于无效或 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而 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 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 的法律约束力。
• 一、有效的合同; • 二、无效的合同及其处理; • 三、可撤消的合同及其处理。
(一)有效合同
1、概念:符合法律规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 法律后果的合同。
2、合同有效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法讲义模板
合同法讲义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法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合法的协商行为。
合同是经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自愿、平等、民事法律约束力等特征。
2. 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实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诉讼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3. 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
一般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设立和承担法律关系。
如果是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的形式合同不需要强制规定一定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有效形式。
但是,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房屋买卖、土地赠与、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部分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合同,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合同必须遵循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合法、明确、具体、完整、真实等要求。
合同要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具体的内容和方式,以及付款时间、交付方式等条款。
同时,合同应当遵循婚姻家庭、劳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政策。
5.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完成的重要事项。
履行方式可能是金钱、物品、服务等。
合同履行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同时获取的结果,不能只是利于一方的结果。
如果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和利益调整来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达成。
而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据法律或双方共同意愿,一般情况下,违约行为也可能导致合同的解散。
7. 合同的效力和保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得到保证。
如果合同违反了国家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内容或基于误解,一般来说合同可能无效。
同时,国家应当对合同实施法律保护,遏制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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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讲义ppt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民法典合同编讲义PPT》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民法典合同编讲义PPT》,具体内容包括:封面、目录、各章节内容、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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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1.《民法典合同编讲义PPT》的版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
2.乙方保证其制作的PPT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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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PPT制作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合同编讲义PPT》制作要求、验收标准等。
合同法精要讲义模板
第九节买卖协议一、买卖协议概述(一)买卖协议概念、特点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物全部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协议。
这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一个协议。
买卖协议含有以下多个特点:1、买卖协议是转移财产全部权协议。
而租赁、借用等协议不转移全部权。
2、买卖协议是双务有偿协议。
买卖协议中, 出卖人转移财产全部权, 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
与单务无偿赠与、借用协议相区分。
3、买卖协议是诺成协议。
只要法律没有尤其要求, 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买卖协议即可成立, 并不以实物交付为成立条件。
而定金协议就是一个实践协议。
借用协议、赠与协议通常也为实践协议。
4、买卖协议是非要式协议。
即当事人对买卖协议形式享受很大自由, 除法律有尤其要求外, 买卖协议成立与生效并不需要含有尤其形式或推行审批、登记手续。
相关买卖协议概念或含义, 往往有两种: 一是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其全部权给买受人,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协议; 二是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其财产权给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协议。
这里财产权即包含财产全部权, 也包含其她财产权, 如土地使用权、股票、债券、仓单、提单, 还有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第一个含义买卖叫“实物买卖”, 协议法上买卖就是指这种含义买卖。
其她含义买卖只能属于广义买卖, 不是协议法上买卖。
至于实务上所说拍卖电话号码、拍卖路名权等, 则更不属于协议法上买卖。
对这些有偿协议, 其她法律有要求, 依据其要求, 没有要求, 参考买卖协议相关要求。
(二)买卖协议内容协议法第131条要求: “买卖协议内容除依据本法第12条要求以外, 还能够包含包装方法、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法、协议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据此, 作为买卖协议通常应含有下述几项条款: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劳;6、推行期限、地点和方法;1、违约责任;2、处理争议方法;3、包装方法。
包装方法条款也应尽可能具体, 不要过于笼统, 如袋装、瓶装、箱装、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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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配套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解释二通知)。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托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解释二: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差不多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差不多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以上三款为必备条款。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撤回——》要约+承诺——》不晚于(早于或同时到达)撤销——》要约——》发出承诺通知前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能够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能够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不得撤销的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关联:30条】第二十一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形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照交易适应或者要约表明能够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的到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承诺的期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的生效和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交易适应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刻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指定了系统——>到达指定系统。
未指定——>任何系统)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能够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超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超期承诺的例外】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同意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合同书形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解释二:第四条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三十六条【以行为推定应采纳书面形式但未采纳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成立】【关联: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以行为推定合同书的成立】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依照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纳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不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讲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讲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讲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2:无效合同;53:无效的免责条款)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