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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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实务】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实
务】
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本所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债券进行适当性管理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原规则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本办法实施后不符合相应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不得再行买入该等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葛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2017〕54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葛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2017〕54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葛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葛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2017〕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长葛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20日长葛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规范、高效运营,根据中共长葛市委、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长葛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重组和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使目前分散于各部门管理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整合成主业突出、竞争力增强、有一定经济实力、能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履行社会责任的实业公司,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发展任务。

二、工作机制(一)完善公司监管体系。

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强化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建立以国资委统领、国资办监管、一级公司谋划布局、其他公司建设运营的良好态势。

(二)重组调整现有公司。

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按照国有企业管理要求,做好二级公司的重组和调整工作。

需要整合(重组)的公司主要包括:1.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整合住建、环保、城管、国土等部门的下属公司纳入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集中运营。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2)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3)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3)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4)
第六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人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上市公司发⾏可转债全⾯介绍及深度解析 导语 证监会于2017年2⽉17⽇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进⾏修订并发布《发⾏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再融资新规”),对传统主流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定向增发在融资规模、时间、定价等⽅⾯作出了诸多限制,对IPO、公开增发、配股等再融资品种也增加了18个⽉的融资频率限制,并对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额快速融资在政策上给予了强⼒⿎励和⽀持。

除去优先股受⾯较窄(⼀般只有银⾏发⾏)、创业板⼩额快速融资⾦额太⼩略显鸡肋外,可转债在政策的⽀持引导下呈现井喷态势,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热门品种。

鉴于上述情况,本⽂将对可转债的优势、相关监管政策、可转债品种类型、核⼼条款以及可转债发⾏流程进⾏全⽅位解析,为有意发⾏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以及同业⼈⼠提供有益参考。

⼀⼀ ⼀、关于可转债的基本介绍上市公司在⼀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公开发公开发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CB),是指上市公司⾏的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债是混合型融资⼯具,是“普通债权(固定收益部分)+看涨期权”的结合体,兼具股权与债券的双重特性。

可转债的价值构成及其影响因素如下图所⽰: 通常⽽⾔,固定收益部分(亦称为“债底”)约占可转债价值总额的75%-80%,⽽看涨期权价值占可转债总价值的20%-25%左右。

(⼀)可转债的发⾏情况统计 经Wind数据统计,最近3年上市公司可转债发⾏数量及规模的基本情况如下图所⽰: 由上图可知,2017年A股市场共有27家上市公司成功发⾏了可转债,相⽐2016年和2015年分别增长了125%和800%,可转债的市场追捧程度可见⼀斑。

根据wind数据,截⽌2018年1⽉30⽇,有102⽀可转债处于在审状态(流程上处于股东⼤会通过),148⽀可转债公布预案。

上市公司发⾏可转债的热情明显得到提升,可转债逐渐成为满⾜发⾏条件的上市公司的最优顺位融资产品。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拟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新股后,会不断地进展融资来满足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所需的资金,融资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如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和其他间接融资。

公司通过掌握多样性的融资方式来规划和调整适宜的融资构造,有利于到达融资本钱最低、市场约束最小、市场价值最大的目标。

一、债权融资1、企业债、公司债及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企业债: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公司,归发改委监管。

2018 年2 月8 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效劳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 号〕,旨在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效劳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2〕工程收益债〔属企业债〕:工程收益债券是指债券的本息归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工程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2015 年8 月5 日,国家开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了"工程收益债券管理暂行方法",重点鼓励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以及其他有利于构造调整和改善民生的工程、提供公共产品和效劳的工程。

在目前国家稳增长的大背景及城镇化建立不断推进的情况下,工程收益债将成为支撑基建融资的新通道。

工程收益债券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公司下属承当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工程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根底设施建立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的工程建立;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工程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附加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3〕公司债: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第三章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3)第四章债券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管理 (6)7第五章法律责任 ......................................................................................7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债券信息披露水平和债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38号、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保密责任,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公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公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还本付息行为,保障公司财务稳定,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债务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公司还本付息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还本付息的合法性;(二)诚信原则:诚信履约,维护公司信誉;(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安全可靠;(四)效率性原则:提高还本付息工作的效率。

第二章还本付息计划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年制定还本付息计划,报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还本付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时间;(二)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三)风险控制措施;(四)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章还本付息资金管理第六条公司应设立还本付息专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七条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一)公司自有资金;(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三)新增融资;(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还本付息资金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充足,并及时支付到期债务。

第四章还本付息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评估债务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变化,合理预测还本付息成本,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债务融资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启动应急处理预案:(一)还本付息资金无法按时到位;(二)债务融资合同发生争议;(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二)应急措施;(三)应急资金来源;(四)信息披露。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还本付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还本付息情况,接受监督。

2023年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财务)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财务)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财务)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40题)1、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分为( )。

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B.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C.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D.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答案】 C2、甲上市公司2017年发生与其所有者权益有关的业务如下:A.100B.-100C.-200D.200【答案】 C3、某事业单位2013年度事业收入为1000万元,事业支出为750万元,经营收入为250万元,经营支出为300万元,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100万元。

假定该事业单位年初事业基金结余为12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该事业单位2013年12月31日事业基金余额为( )万元。

A.225B.275C.375D.400【答案】 B4、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应计入存货入账成本的是()。

A.购买存货而支付的进口关税B.入库前挑选整理费C.购买存货支付的价款D.入库后的仓储费用【答案】 D5、事业单位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记入( )科目。

A.财政补助收入B.事业收入C.营业外收入D.其他收入【答案】 D6、下列各项中,关于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其他结余”科目核算单位本年度除财政拨款收支、非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B.非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单位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C.专用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D.年末,应将“经营结余”科目余额结转至“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答案】 D7、某公司“盈余公积”科目的年初余额为100万元,本年提取盈余公积27万元,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16万元,该公司“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为()万元。

A.127B.143C.111D.116【答案】 C8、2016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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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17〕311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11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绿色债券的请示》(冀发改财金〔2016〕1350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不超过7亿元,所筹资金0.53亿元用于5万吨钒渣亚熔盐法高效提钒清洁生产示范工程,0.94亿元用于炼铁北区料场棚化升级改造工程项目,0.42亿元用于中厚板料场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项目,0.8亿元用于炼铁北区储焦系统及原料系统环境治理升级改造工程项目,0.81亿元用于储焦储矿系统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工程项目,3.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5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7年5月16日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商法重点:信息公开制度

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商法重点:信息公开制度

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商法重点:信息公开制度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商法重点:信息公开制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制度。

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证券能够在有效、公开、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

(一)公开文件1.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具备的文件,发行人必须根据真买、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发行人在此过程中,不得在文件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说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按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1)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任何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4)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这是发行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记载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信息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辽财债管[2017]20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债管〔2017〕207号)2015-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有关规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

本期债券为5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58.77亿元。

(三)时间安排。

2017年4月18日下午2:00-2:40招标,4月19日开始计息,4月19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

利息按年支付,每年4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4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本期债券由辽宁省财政厅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招投标(一)招标方式。

招标总量58.77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标位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9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3〕9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开展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实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二、本所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证上〔2017〕181号)、2018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8〕74号)、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1号)、2020年7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司债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67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2023年高级会计师之高级会计实务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高级会计师之高级会计实务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高级会计师之高级会计实务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大题(共10题)一、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近年来,由于内部管理粗放和外部环境变化,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下滑。

为实现提质增效目标,甲公司决定从2016年起全面深化预算管理,优化业绩评价体系。

有关资料如下:(1)全面预算管理①在预算编制方式上,2016年之前,甲公司直接向各预算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并要求严格执行;2016年,甲公司制定了“三下两上”的新预算编制流程,各预算单位主要预算指标经上下沟通后形成。

②在预算编制方法上,2016年10月,甲公司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了2017年度全面预算编制指导意见,要求各预算单位以2016年度预算为起点,根据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在2016年度预算的基础上经合理调整形成2017年度预算。

③在预算审批程序上,2016年12月,甲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完成2017年度全面预算草案;2017年1月,甲公司董事会对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全面预算草案进行了审议;该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预算管理委员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各预算单位下达执行。

(2)业绩评价体系为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甲公司对原来单纯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进行了改进,新业绩指标体系分为财务指标体系和非财务指标体系。

其中:财务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增加值、存货周转率等核心指标;与原财务指标体系相比,用经济增加值指标替代了净利润指标,并调整了相关指标权重。

财务指标调整及权重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资料(1)中的第③项,指出甲公司全面预算草案的审议程序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说明理由。

【答案】不恰当。

理由:全面预算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长江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2017年发生了如下有关股权激励、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等业务事项:(1)长江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初步拟订了下列股权激励方案:①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1位高管持有本公司6%股份)、核心技术人员(其中2位为外籍员工)、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普通员工。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3)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批及披露流程 (7)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9)
第六章档案管理 (10)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有关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的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无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7〕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7〕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7〕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合理控制债务增速,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合理控制政府性债务总规模,遏制政府性债务增速,优化债务结构和期限,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逐步压降、消化存量债务规模,有效构建合理、良性、长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通过2—3年努力,实现政府性债务权责清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

三、基本原则1.疏堵结合原则。

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

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分类化解,加大存量债务疏导转化力度,保障融资渠道持续、稳定、畅通。

2.分清责任原则。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原则上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辖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政府债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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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债券的还本付息 (2)
第三章债券的回售、分期偿还、赎回 (4)
第四章债券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 (5)
第五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纳入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债券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债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披露与债券还本付息相关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在债券到期前,公司应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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