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请移除经营异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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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名称
注册号
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列入异常名录原因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已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已更正公示的信息
□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姓名
委托事项列入日期年月日申请移出的理由
被委托人信息身份证(件)号
□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材料□签收受理回执公章:
申请企业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申请、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了补报或公示、更正相关信息,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工商分局收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4.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进行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5.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