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审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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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篇用地规划

1 用地规划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5.0.1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2 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0.m2/人。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

的规定。

比例应符合表4.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2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

1 道路系统

1.0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表7.1.6.2

射的道路。

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o。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1.2村镇道路系统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8.1.2.2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8.1.4.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

8.1.5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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