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项目建议表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保证投资评审质量,加强投资评审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委托评审内容、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跟踪审计等。
(二)经政府采购程序,现确定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18家联合体为委托评审入围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委托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事项,可在入围单位中选择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委托实行跟踪审计审查的,应通过招标办法确定委托评审社会中介机构。
(三)财政部门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被审项目专业、规模相匹配,符合下列条件:1、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须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2、具有与被审项目内容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且必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本单位在职的、被审项目主体工程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3、未参与过与被审项目相关的财务、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可以将造价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依据之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市监标〔2021〕201号•【施行日期】202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1〕201号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整合为《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府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市级团体标准项目,下同),标准创新贡献奖项、标准化科研、标准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建设项目及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慈溪开发区环保局(分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和《关于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甬环发〔2009〕5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项目;《关于下达“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土[1996]1142号、浙环开[1996]330号)规定的建设项目;《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浙政办发[2005]87号)中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甬政办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四章授奖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等规定,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褒扬激励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
(一)重大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优秀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具体评审依据为: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四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是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每2年评定一次。
每次评定的重大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优秀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
每个获奖项目宁波市参与单位不超过5个、参与人员不超过10人。
现行_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日
19
浙J25—95
石栏杆
杭州市园林设计院
1996年3月1日
20
98浙J26
园路
杭州市园林设计院
1998年6月1日
序号
图集编号
图集名称
主编单位
施行日期
21
99浙J27
园林桌凳
杭州市园林设计院
1999年8月1日
22
2002浙J29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围墙
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日
2003年6月1日
40
浙85J801
装饰工程
浙江省建筑设计院
41
97浙TJ1
防盗安全门及装饰门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序号
图集编号
图集名称
主编单位
施行日期
1
98浙G1
98浙G2
98浙G3
预应力混凝土圆孔板(合订本)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998年7月1日
2
浙G4- 93
预应力混凝土平板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捷尔系铝合金推拉窗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8
99浙J35
变形缝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999年7月1日
29
99浙J36
卫生间配件及洗池
嘉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1999年3月1日
30
2000浙J37
建筑地面
温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0年11月1
日
31
2001浙J38
室内隔断
j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年10月10
23
98浙J30
卷帘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盘活城镇低效、“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努力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得到解决,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规划先行。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编制和实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专项规划。
2.规范运作,合理推进。
遵循存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规范运作。
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结合“五水共治”,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实现雨水径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纳治污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自然净化转变;充分发挥城市水体、绿地、道路、广场、小区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从2016 年起,中心城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到2018 年,江北区“慈城-姚江”试点区域30.95 平方千米达到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建设考核要求。
到2020 年,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中心城区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各区完成一个15平方千米以上的集中连片海绵城市区域;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实现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c5e3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f5.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完善宁波城乡规划法规及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_王先鹏

▲[摘要] 城乡规划的法制化是规划行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地方性规划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设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
宁波市作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和沿海改革开放代表性城市,基本形成了以城乡规划条例为主干、以政府规章为依托、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部件的多层次的比较完备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但尚未形成独立的标准体系,规划技术标准的内容以技术规范文件的形式从属于法规体系。
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城乡规划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完善,原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顺应《城乡规划法》的新要求予以补充或修改,并加强部分缺失领域的立法工作,学习深圳等先进城市,逐步推进技术规范文件的标准化。
[关键词] 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体系 地方标准作者王先鹏,宁波市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城市规划师,硕士。
(浙江宁波315040)王先鹏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在城乡规划立法领域表现活(一)引言跃,取得一定成绩。
但当前,宁波市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特别是《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保障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法》实施以来,在国家法规体系层面,还有不少后续工策,是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文化协调发展的综合调作要做,“在具体操作内容上,还需要有相应的法规予[2]控手段。
城乡规划的法制化、标准化是城乡建设的科学以深化”。
在各个地方,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完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善、调整则更为滞后。
下,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的发展进步伴随法规与标准体系的建设非一日之功,既需要对现有着法制建设进程与时俱进,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法规与标准系统进行有效继承,又需要对今后法规与标一到配套、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到今天已经基准的制定和修改需求进行科学预测,而所有这些工作的本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城乡规划法规和标准体系。
随前提是必须对宁波市现行各类城乡规划法规和标准文件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建设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的系统梳理和分析。
宁波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2018甬DX-03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in Ningbo2018-02-22 发布 2018-05-01 实施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in Ningbo2018甬DX-03主编单位: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8年5月1日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甬建发〔2018〕2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建筑设计质量,统一和规范住宅建筑设计技术要求,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的住宅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由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已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2018甬DX-03,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22日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前 言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市住宅建筑设计质量,统一和规范住宅建筑设计的相关标准,本细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宁波市住宅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以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现行浙江省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等规范标准为主要依据,参考同类地区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或细则,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完善,提出了具体的住宅建筑设计量化、细化、深化措施,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宁波市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程

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ital Orthophoto Map
DRG
数字栅格地图 Digital Raster Graphic
MD
元数据 Metadata
DPI
分辨率 Dots Per Inch
RDBMS
关系型数据库系统 Relation 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
4 数字线化图
4.2.2 DLG 数据采用要素数据模型,要素数据模型来源于对地理要素的分类,它的基本单位是
要素类。要素数据模型的基本结构如下:
要素数据集:同比例尺的一组要素类的集合;
要素类:同种类型的要素的集合;
要素:包括点、线、面和注记。
4.2.3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建立 1:500、1:1000 和 1:2000 三级比例尺的 DLG 要素数据集,具体
1
DB3302/T 1005—2004
3.1.9 数字正射影像图(Digital Orthophoto Map)
利用数字高程模型对扫描数字化的(或直接以数字方式获取的)航空像片(或航天影像),经数字
微分纠正、数字镶嵌,再根据图幅范围剪切生成的影像数据集。
3.1.10 数字栅格地图(Digital Raster Graphic)
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水系及其附属物、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九个大类的地理要素。地
理要素分类及代号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各类地理要素分类及其代号表
要素类别
要素代号
测量控制点
NET
居民地与垣栅
RES
工矿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IND
交通及其附属设施
TRA
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PIP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甬政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甬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为主题,全力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为民勤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事求是、务实高效、廉洁廉政。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部分:学校

DB33/T 768.10—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10 部分: 学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 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监控中心
紧急报警装
23
财务室 置
24
门卫
电子巡查
25
巡查设备
系统
重要区域和部位
26
计算机教室
出入口控 门 禁 管 理 设 重点实验室、危险品储
27 制系统
备
藏室
28
图书馆、档案馆
宜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宜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中学、小学、幼儿园 配置要求 宜设 应设
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c)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
报警声压应不小于 80 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 100 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 5 min。
4
DB33/T 768.10—2009
5.2.2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48、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 品额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 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 0.3 m;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2894 的相关规 定; c)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 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 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 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 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 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 盖范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 出风口等;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 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加强规划引导。
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
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
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
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
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
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宁波市地方标准

宁波市地方标准DB3302宁波市地方标准DB 3302/T 075.2—2009余姚瀑布仙茗第2部分:产地环境与栽培技术Yuyao pubuxianming teaPart 2:Surrounding and Planting2009 - 12 - 30发布2010 - 03 - 01实施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DB3302/T 075《余姚瀑布仙茗》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品种与苗木;第2部分:产地环境与栽培技术;第3部分:加工条件与技术;第4部分:质量等级。
本部分为DB3302/T 075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余姚市农林局提出。
本部分由余姚市林业特产技术推广总站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余姚市林业特产技术推广总站、宁波市林特技术推广中心、余姚市余姚瀑布仙茗协会、余姚市瀑布仙茗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明、王开荣、沈立铭、韩震、朱逢秋、邓隆、郝国双、张龙杰。
余姚瀑布仙茗第2部分:产地环境与栽培技术范围DB3302/T 075本部分规定了余姚瀑布仙茗茶园园地环境、茶苗种植、树冠管理、土壤管理、光温管理、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余姚瀑布仙茗茶园及其栽培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T 8321.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GB/T 8321.2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GB/T 8321.3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GB/T 8321.4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GB/T 8321.5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GB/T 8321.6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六)GB/T 8321.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七)GB/T 8321.8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八)NY/T 227 微生物肥料NY/T 5018 无公害食品茶叶生产技术规程NY 5020 无公害食品茶叶产地环境条件DB3302/T 001.2 名优绿茶产地环境与栽培技术DB3302/T 075.1 余姚瀑布仙茗品种与育苗技术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甬市监标〔2022〕41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2〕417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增强地方标准的有效供给,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2.宁波市地方标准立项分析报告3.宁波市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纪要4.宁波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5.宁波市地方标准送审申请表6.宁波市地方标准专家审评会建议参会名单7.宁波市地方标准专家审评会纪要8.宁波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9.宁波市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信息10.标准自创性承诺及规范性引用文件有效性申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8日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评、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且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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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正文:----------------------------------------------------------------------------------------------------------------------------------------------------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2002052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1)15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自行管理或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资格认定。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参加,所有代建单位代建资格认定均须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
宁波市地方标准

宁波市地方标准DB3302宁波市地方标准DB 3302/T 075.2—2009余姚瀑布仙茗第2部分:产地环境与栽培技术Yuyao pubuxianming teaPart 2:Surrounding and Planting2009 - 12 - 30发布2010 - 03 - 01实施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DB3302/T 075《余姚瀑布仙茗》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品种与苗木;第2部分:产地环境与栽培技术;第3部分:加工条件与技术;第4部分:质量等级。
本部分为DB3302/T 075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余姚市农林局提出。
本部分由余姚市林业特产技术推广总站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余姚市林业特产技术推广总站、宁波市林特技术推广中心、余姚市余姚瀑布仙茗协会、余姚市瀑布仙茗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明、王开荣、沈立铭、韩震、朱逢秋、邓隆、郝国双、张龙杰。
余姚瀑布仙茗第2部分:产地环境与栽培技术范围DB3302/T 075本部分规定了余姚瀑布仙茗茶园园地环境、茶苗种植、树冠管理、土壤管理、光温管理、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余姚瀑布仙茗茶园及其栽培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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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T 8321.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GB/T 8321.2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GB/T 8321.3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GB/T 8321.4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GB/T 8321.5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GB/T 8321.6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六)GB/T 8321.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七)GB/T 8321.8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八)NY/T 227 微生物肥料NY/T 5018 无公害食品茶叶生产技术规程NY 5020 无公害食品茶叶产地环境条件DB3302/T 001.2 名优绿茶产地环境与栽培技术DB3302/T 075.1 余姚瀑布仙茗品种与育苗技术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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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立项的必要性及目的意义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现状
三、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四、承担单位的现有工作基础
五、起草单位的职责、任务与分工
六、起草组成员
姓名专业所在单位职称/职务主要任务组长
组员
七、经费预算
资料差旅劳务会议培训试验其他合计经费概算
(万元)
市补助地方配套单位自筹合计资金来源
(万元)
八、计划进度安排
九、推广实施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一、建议单位(个人)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十二、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十三、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注:建议表递交时需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