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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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森林防火相关事项的请示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明确部门森林防火职能职责,确保各项森林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我局恳请区管委会对“2011~2012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和“2011~2012松材线虫病等重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中,有关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及景区森林防火责任范围等事项予以明确:

一、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第(一)项中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责任制的范围。

(一)责任制的范围。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责任制的范围是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还是门禁系统以内,或者是指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恳请区管委会予以明确,便于我局实施分片包干,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块。

(二)责任制范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景区位于乡和管辖范围内,乡、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责任制的范围必然与我局责任制的范围发生重叠,因此,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另外,如果景区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范围从万龙山乡和麻田办事处辖区划出,那么恳请区管委会以乡镇形式对我局在森林防火经费、人员、装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第(二)项中森林防火经费纳入

预算、生物防护林带建设及商品林火灾保险覆盖。

(一)防火经费。因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体制尚不完善,我局经费来源单一,数额非常有限,仅有人头经费5000元/人,确实无力承担景区的森林防火费用。过往发生的防火费用也是特事特批,并未形成常规性的森林防火经费列支项目。因此,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建议区管委会由财政局按照我区实际,将景区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从门票收入中按比例列支。

(二)生物防护林带建设及商品林保险覆盖。建设生物防护林带建设及实现商品林保险覆盖是一项政策性的森林防护工程,需要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推行,我局履行景区管理及景区资源保护职责,但并无林业造林、经营、采伐、运输、林业资源监测等方面业务职能,推进手段单一,推进效力有限,也无专项的项目经费,因此,建议区管委会将生物防护林带建设及商品林保险覆盖工作,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既便于争取项目资金,也便于综合各项措施强力推进。

三、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第(三)项中要求景区森林消防半专业扑火队达标率达到100%。

按照《关于开展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森防指字[2009]22号)要求,每支半专业扑火队队员一般不少于30人。目前,我局共有在岗人员13人(含1名临时聘用人员),即使全部安排到半专业扑火队,还缺17

人,请求区管委会考虑我局实际情况,协调解决我局建设半专业扑火队人员及相关经费。

四、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第(四)项中规定的××××风景名胜区门禁系统内和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范围。

(一)景区门禁系统内的范围。××××风景名胜区门禁系统内的范围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界至坐标,恳请区管委会予以明确。

(二)景区核心区的范围。××××作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核心区的范围横跨万龙山乡和麻田办事处,而且有大部分为未开发、未开放的区域。按照区管委会要求及现有人员编制力量,我局目前仅能对金顶景区开发区域进行防控,并不涉及未开发开放区域的防火工作。因此,景区核心区的范围我局建议限定在金顶景区范围(即南起××××神,北至××,东西以景区核心区坐标为界)。

五、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第(五)项中规定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要求达到90%以上。

因为在“关于印发××××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11‟25号)和“关于印发《芦溪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芦府办发…2009‟30号)中,对森林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对火灾乡(镇)的火灾原因和损失进行调查,开展案件侦破工作职责已有明确划分,所以我局建议区管委会将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指标转由相关职责部门承担,我局将全力履行协助案件查处的职责。

六、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书景区管理局责任相关问题。

(一)防治主体。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责任单位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林业病虫害防治机构及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等。按照区管委会部门职能职责划分,我局履行景区管理及景区资源保护职责,因此,恳请区管委会明确我局森林病虫害防治主体的性质类型,便于我局尽快依法履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职责。

(二)防治人员。根据《××××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此,恳请区林业主管部门为我局配备必要的森林病虫害防治人员。

(三)防治经费。根据《××××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可以从木竹销售额中提取,在育林基金中收取以及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因此,恳请区管委会在财政中列支相应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并督促林业主管部门划拨提取或者收取的森林病虫防治经费。

妥否,请批示。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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