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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海东市平安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的思索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海东市平安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的思索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间题及建议对海东市平安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的思索|达明华*2019年底以来,本人两次参加了全市各区、县院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巡查检察,也对平安区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状况进行了细致的核查检察,发现 当前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普遍存在罪犯交付执 行衔接不好、公安监管措施不当、检察监督不力等问 题,影响了刑罚的统一正确实施,应引起检察机关的 高度重视。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 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主要是关于故意杀人、强 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 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在刑罚执行中普遍存 在重主刑执行,轻附加刑执行的现象,导致剥落夺取 政治权利执行中出现了众多问题。

(一)交付执行中存在不到位1.监狱管理机关交付不及时、不完备。

按照法律 规定,监狱应当将刑满释放通知书、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附加刑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 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但监狱(主要是本 省的)将罪犯执行文书,不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情况较多。

依据《刑 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 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但检察机关对检察事项不知情则无法履职。

如我院在今年核查摸底时发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未向平安派出所及时移送收到的胡某某,唐某某等执行文书,检察院也没有收到监狱交付的执行文书,故二人实际一直处于漏管、脱管状态。

2.执行地公安机关内部法律文书流转不畅。

罪犯执行地公安机关(治安或法制大队),在收到监狱邮寄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文书后,不能及时送达辖区派出所的现象较多,由于相关执行文书送达滞后,直接导致派出所无法进行监管,甚至造成了漏管、脱管。

如我区古城派出所,通过我院年度检察知晓张某某为辖区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后,只建立重点人员档案进行管理,无任何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管措施,也无完备文书和管控档案,而张某某常年在外省打工,实为脱管状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2.补充立案决定书3.不立案通知书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通知撤销案件书9.通知立案书10.移送案件通知书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交办案件决定书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回避决定书18.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调取证据通知书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保证书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拘留决定书48.拘留通知书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报请逮捕书52.逮捕通知书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批准逮捕决定书55.逮捕决定书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不予逮捕决定书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核准追诉决定书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传唤通知书79.提讯、提解证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询问通知书84.调取证据通知书85.调取证据清单86.勘查证87.勘验检查笔录88.解剖尸体通知书89.侦查实验笔录90.搜查证91.登记保存清单92.查封通知书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协助查封通知书95.解除查封通知书96.扣押通知书97.解除扣押通知书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102.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103.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104.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5.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6.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款通知书107.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8.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9.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0.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1.鉴定聘请书112.委托勘检书113.委托鉴定书114.鉴定意见通知书115.复验、复查通知书116.销毁清单117.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118.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119.撤销案件决定书120.决定释放通知书121.起诉意见书122.不起诉意见书12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6.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7.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8.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9.延长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30.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131.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移送清单132.通缉通知书七、公诉文书(第518-638页)133.补充侦查决定书13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35.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136.交办案件通知书137.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38.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39.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140.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41.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14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43.证人(鉴定人)名单144.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145.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146.换押证147.公诉意见书148.量刑建议书149.延期审理建议书150.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罪行适用)151.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同案其他被告人适用)152.变更起诉决定书153.撤回起诉决定书15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155.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156.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157.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58.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159.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160.撤销不起诉决定书161.提请抗诉报告书162.抗诉请求答复书163.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16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165.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166.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167.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168.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八、执行监督文书(第639-660页)16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17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171.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172.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173.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174.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175.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176.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177.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九、特别程序文书(第661-749页)178.社会调查报告179.社会调查委托函180.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81.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18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3.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8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185.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6.不起诉决定书187.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8.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9.和解协议书190.补充证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191.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192.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193.终止审查决定书19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195.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19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197.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198.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二审程序适用)199.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200.补充证据通知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20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20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203.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204.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205.强制医疗申请书206.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207.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十、申诉文书(第750-762页)208.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09.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2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11.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212.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213.指令抗诉决定书十一、通用或其他文书(第763-792页)214.复议决定书215.复核决定书216.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217.纠正违法通知书218.检察意见书219.检察建议书220.送达回证221.驳回申请决定书222.调阅案卷通知书死刑复核案件检察意见书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检察建议的范围是怎样的

检察建议的范围是怎样的

检察建议的范围是怎样的⼈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政⾏为,如果发现国家机关有违法犯罪⾏为的,是需要提出相关的检察建议的,相关机关需要及时回复。

那么,检察建议的范围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检察建议的范围根据最⾼⼈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适⽤范围的有关意见,检察建议主要适⽤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防范、减少犯罪⼯作等。

因此在检察办案中,适⽤检察建议的范围应限定在以下⼏个⽅⾯:1.单位安全保卫⼯作薄弱,治安问题突出,疏于防范,屡次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2.物资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存在漏洞,给犯罪分⼦以可乘之机的;3.国家⼯作⼈员玩忽职守或贪污、受贿,给违法犯罪分⼦提供了作案条件,造成后果的;4.⼈民内部的纠纷问题突出,调节疏导不⼒,⽭盾可能激化,或⽭盾已经激化出现恶果的;5.庇护犯罪分⼦、知情不举、通风报信或者以说情及其他⼿段⼲扰办案,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同犯罪作⽃争的⼈员,需建议单位予以表彰的;7.对其他影响国家法制和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为了明确界定检察建议的法律特征和适⽤范围,保证正确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先应当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关系。

1.两者的性质不同。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具有⼀定法律效⼒的⾮诉讼法律⽂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属于诉讼监督法律⽂书,是⼈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使法律监督职能,对⽴案、侦查、审判和执⾏中的违法⾏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制作的法律⽂书。

2.两者适⽤的对象不同。

作为⼀种⾮诉讼法律⽂书,“检察建议的适⽤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单位”。

“对公安、法院、监狱等机关,⼀般不使⽤建议书。

”同样是⾮诉讼法律⽂书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除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公安司法机关外,它的适⽤对象只能限定于同⼀诉讼过程中的同级公安、法院和刑罚执⾏机关,⽽不能扩⼤到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不能适⽤于⾮同⼀审级的公安、法院和刑罚执⾏机关。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法院:原告:××××被告:××××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原告×××,于××年××月××日收到贵法院的第××批执行通知书(T字×××号)。

原审原告××××(被告)在××年××月××日向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贵法院立案,并对我提起了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我认为该执行通知书存在错误或不当,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贵庭提出以下事由,供贵庭审查核实:一、程序违法及追索礼品费不当根据我对执行通知书的仔细审查,发现在执行通知书中,原审原告××××以执行标的为由,向我追索了所谓的礼品费。

然而,在原审民事判决书中并未明确约定执行标的包含礼品费。

贵庭对此项追索理由的支持未经充分调查,既未查明事实,也未合理评估执行标的。

原审原告滥用执行程序,导致我既承担了无法合理解释的费用,也损失了个人财产。

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标的误差原审原告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未对执行标的进行准确计算,将数额予以夸大,并对贵庭提交的财产评估报告予以故意忽视。

该行为导致执行通知书中关于执行标的的数额与实际情况存在误差。

请贵庭对此误差予以纠正,并重新评估并核定执行标的。

三、申请生效的民事判决可能涉嫌违法根据本次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及附件援引,原审民事判决中的判决结果需要予以履行,贵庭安排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我怀疑原审民事判决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况。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归纳、分析可能不完整或不准确,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2008年10月15日 10:22:31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熊正肖宏武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正确界定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着混用的情况,尤其是以检察建议书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二者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确保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积极作用。

—、二者的性质不同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二、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检察建议很少涉及。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检察建议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时;二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时;三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再审建议时。

通知执行模板范文(精选)

通知执行模板范文(精选)

通知执行模板范文(精选):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公安局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你在执行管制期间。

关于印发《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民商事、行政案件卷宗装订顺序》《执行案件卷宗装订顺序》的通知刑事案件一、正卷1、卷宗目录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3、立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4、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证据目录;6、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书、换押票7、送达回证8、辩护人、监护人、代理人函件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10、审限监督卡11、出庭通知书、公告、传票12、提押票13、鉴定结论、各种证据材料14、调查笔录15、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16、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17、原、被告提交的书面陈述18、撤诉申请19、裁判文书、调解书副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取保候审决定书23、逮捕决定书24、抗诉书、上诉状25、上诉移送函26、二审法院退卷函27、二审法院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28、执行通知书回执29、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30、司法建议书31、备考表32、证物袋二、副卷1、卷宗目录2、阅卷笔录3、合议庭笔录5、审委会笔录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民商事、行政案件卷宗装订顺序一、正卷1、卷宗目录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3、立案登记表5、受理案件通知书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7、诉讼费收费票据8、送达回证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10、审限监督卡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13、送达回证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16、司法鉴定书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8、司法鉴定书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20、调查笔录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23、撤诉申请书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25、宣判笔录26、送达回证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28、二审法院退卷函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31、备考表(须空白纸)32、证物袋二、副卷1、卷宗目录2、阅卷笔录3、合议庭评议笔录5、审委会笔录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7、备考表执行案件卷宗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3、立案登记表4、申请执行书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6、审判庭生效裁判文书移送通知书7、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8、缓交申请执行费申请书及审批手续9、申请执行费票据11、送达回证12、立案庭执行案件移送单13、执行期限监督卡14、执行庭分办案件审批表15、阅卷笔录16、执行通知书17、送达回证18、调查、执行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19、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笔录20、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21、公告、查封、扣押、搜查、冻结、划拨等法律文书原稿、清单及有关材料22、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复议决定23、案件延期执行审理报告及审批手续24、执行和解协议或执行和解笔录25、撤回执行申请书26、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27、有关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及批文28、传票、送达回证29、执行当事人款物收据30、发还当事人款物票据清单、明细表31、执行工作日志表32、执行结案报告33、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34、司法建议书35、备考表江华各公司、事业部:为规范和加强各事业部、各公司考勤管理,为准确核算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公司既有的作息、考勤管理相关制度,现将考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经理级以下人员(含经理级)在规定的时间段出勤,上下班必须打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意见及建议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意见及建议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意见及建议尊敬的XXX公司: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我代表您的雇佣单位,特此向您发出正式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此通知书中,我将提供一些法律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解雇过程的合法性并保护双方利益。

首先,在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建议您与被解雇的员工进行面谈。

表明您对员工的解雇决定,并详细介绍解雇的原因。

这样能够向员工传达出您的诚意和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员工更好地理解解雇的原因和必要性。

其次,解雇过程需要严格遵守劳动法中的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雇主在解雇员工前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书面解雇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解雇的原因。

通知书中应体现出公正合理的原则,并详细列明解雇的事实依据。

此外,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如工资、补偿金和福利等。

第三,为了确保解雇行为的合法性,我们建议您与一名专业律师合作,以获取针对特定情况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律师的参与可以帮助您评估在解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确保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在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您还应当考虑员工的权益。

请注意,解雇事件可能对员工的生活和职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解雇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建议您保持适度的沟通,并向员工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以减轻其身心压力。

最后,我们强烈建议您保留与解雇事件相关的全部书面记录,包括解雇决策的依据、通知书、员工反馈、相关证据等。

这些文件将对应对潜在的法律争议、解决劳动纠纷和保护企业利益非常重要。

总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一项严肃的行为,需要您遵守法律规定并保持高度的慎重和尊重。

希望以上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确保解雇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祝您的企业运营顺利。

此致敬礼(您的名字)。

66武中法[2005]233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及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66武中法[2005]233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及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及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武中法[2005]233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规划国土管理分局(区局),各区房产管理局: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涉及人民法院执行及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除收取有关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

收取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实体处理或者采取查封措施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以及抵押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以及抵押情况,或者办理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查询(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进行实体审查。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

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应人民法院要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加盖印章。

效能监察建议决定通知书

效能监察建议决定通知书

效能监察建议决定通知书尊敬的相关部门/单位:经过深入细致的效能监察工作,我们发现了一系列与工作效能相关的问题,并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现向贵部门/单位发出以下效能监察建议决定通知书。

一、监察背景与目的本次效能监察旨在提升贵部门/单位的工作效率、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照预定的目标和要求顺利推进,为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对工作流程、制度执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监察,发现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决定。

二、监察发现的问题1、工作流程不合理在某些关键业务流程中,存在环节繁琐、重复劳动的现象,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例如,_____业务的审批流程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签字盖章,且部分环节的审批标准不明确,造成了时间的浪费和工作的延误。

2、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存在“有章不循”的情况。

例如,考勤制度规定了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和请假流程,但仍有部分员工经常迟到早退,且请假手续不规范。

3、沟通协调不畅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沟通协调存在障碍,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工作出现脱节和误解。

例如,在_____项目的推进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及时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和需求,导致项目进度受阻。

4、资源配置不合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和效益的提升。

例如,某些重要岗位人员配备不足,而一些辅助岗位人员冗余;部分设备老化、损坏,未能及时更新和维护。

5、员工培训不足对员工的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例如,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简单、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在职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机会较少,无法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三、效能监察建议1、优化工作流程对现有的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去除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繁琐的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对于_____业务的审批流程,可以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线上审批,减少纸质文件的传递和签字环节。

终止租赁协议通知书5篇

终止租赁协议通知书5篇

终止租赁协议通知书5篇篇1尊敬的租赁方:我们在此郑重地通知您,关于我们双方所签署的租赁协议,我们决定终止该协议,并在此详细说明有关事宜。

本通知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能够明确终止租赁协议的相关事项,并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一、背景与原因经过认真考虑和评估,我们因以下原因决定终止本协议:(此处填写具体的原因和背景,例如:租赁期限到期、项目取消、合同规定事项未能达成等)我们深感遗憾地通知您这一决定,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配合。

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我们特此提前通知您,以便您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后续安排。

二、终止时间与方式根据双方协商,租赁协议将于以下时间终止:(此处填写具体的终止时间)终止方式如下:(此处填写具体的终止方式,例如:协议到期自然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等)自终止之日起,我们将不再履行原租赁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请您务必按照本通知书的指引,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三、费用结算与物品交接关于费用结算方面,我们将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请您在终止日前完成以下事项:1. 结算应付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2. 办理物品交接手续,确保租赁物品完好无损;3. 如有违约情况,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注意事项1. 请在终止日前将租赁物品清洁干净并恢复原状;2. 请妥善保管好相关物品,避免遗失或损坏;3. 如需续租或达成其他协议,请提前与我们联系;4.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五、联系方式以下是我们与您联系的联系方式:(此处填写具体的联系方式,例如:电话、邮箱等)六、法律效应与管辖本终止租赁协议通知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应。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本次终止租赁协议,为双方带来新的合作机会。

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特性与完善

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特性与完善

①谭兵:“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载《现代法学》1986年第1期。

(三)为网络服务新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引和导向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是非常活跃的,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的网络服务活动,不可能为网络服务新领域随时提供量体裁衣式的新规则,但创新领域的法律适用新问题和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司法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思路,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廓清了路径。

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及其分别对应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仍然是调整网络服务新领域的基本法律思路和分析方法,在此基础上构造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于网络服务新领域仍然具有延伸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价值和作用。

例如,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界定为提供行为,使“提供”行为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可以涵盖立法时尚不存在而随着新技术发展所出现的新的作品提供方式,如网络快照提供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既未涵盖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亦未涵盖所有的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情形。

随着实践的发展,已经并必然会出现新的网络服务类型,如已经出现的点对点(P2P)等服务,这些行为仍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其涉及的侵权责任,仍应考虑网络著作权保护特殊的利益平衡需求,按照相应的侵权行为规则认定。

例如,对于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作品提供行为,如网页快照等的提供行为,如果按照著作权侵权的严格归责,可能不利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对此可以适应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特殊需求,适用“三步检验法”确定是否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以豁免一些必要的和有益的作品提供行为,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特别规定“避风港”的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过错判断等方面可以参照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构成要素进行确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特性与完善文/汤海庆易飞吴宇龙200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发[2007]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

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执行费是国家基于公权力收取的一项费用,不仅有利于保障司法执行权的有效运行,也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执行费收取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深入推进,《办法》关于执行费收取规定无法满足执行实践需求,立法供给不足与收费措施细化高需求矛盾、执行实践不统一与审计高风险矛盾更加凸显,影响了执行效率,不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急需细化《办法》中涉执行费有关条文。

一、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执行金额理解不一致。

《办法》中“执行金额”的规定较为模糊,不同法院对执行金额理解不一致。

有的理解为“立案庭立案时设定金额”(由于多数申请执行人立案时未对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详细核算,使得该项数额在不同的案件也有所区别),有的理解为“执行到位金额”,有的理解为“至案件执行完毕时重新核算数额”。

二是对执行后交纳理解不一致。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的法院理解为“首笔执行款到位后缴纳”,有的理解为“全部执行到位后交纳”,有的理解为“执行多少按比例缴纳多少”,特别是“终本案件”面临着执行费如何计收交纳的难题。

三是执行费是否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没有明确规定。

不同法院常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区别处理,随意性很大。

有的优先扣除执行费再拨款给申请执行人,有的会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收取部分,有的按债权实现比例收取,有的则不收等待再次执行到位时收取。

是否有限扣除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执行到位款项较少甚至不能覆盖执行费时,法院若优先全额扣除执行费,势必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顺利受偿,执行社会效果差,亦与“切实解决执行难”、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是什么

关于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是什么为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规范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关于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关于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是什么为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规范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加强社区矫正适⽤前的衔接配合管理1.⼈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或者提请适⽤社区矫正的被告⼈、犯罪嫌疑⼈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调查评估。

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调查评估。

对拟适⽤社区矫正的被告⼈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1)⼈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诉状;(2)⼈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3)看守所、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2.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犯罪嫌疑⼈、被告⼈、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员的姓名、住址、联系⽅式、案由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联系⽅式等内容。

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

3.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应当⾃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起10个⼯作⽇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

对于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在5个⼯作⽇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民检察院。

酒店员工纪律处分规定与程序

酒店员工纪律处分规定与程序

酒店员工纪律处分规定与程序政策及程序规范员工行为,保证公司正程序:Procedures:1.处分类别: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留店查看、无偿解雇五大类。

1.1 口头警告:员工有违反下列条款的将给予口头警告。

1.1.1. 上、下班不打卡、不签到或替他人打考勤卡,签到签离。

1.1.2. 不注意个人仪容仪表,如头发过长、头发凌乱、染黑色以外的发色、男员工留胡须。

1.1.3. 不注意个人行为,如嬉皮笑脸、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勾肩搭背、掏耳剔牙,上班时间打瞌睡等不文明行为,非紧急情况下在公司范围内奔跑。

1.1.4. 不注意个人卫生,如指甲过长、身体发出异味的等。

1.1.5 忘记或未按规定佩带名牌。

1.1.6. 当值时未穿着整齐制服或衣履不整。

1.1.7.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客用设施。

1.1.8. 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

1.1.9. 在前厅、餐厅、厨房、公共区域游览穿行(工作需要除外)。

1.1.10. 工作态度不认真(包括工作时听收音机、MP3、看报纸、咀嚼香口胶或吃零食等)。

1.1.11. 未经部门同意吃喝公司食品、私用公司物品。

1.1.12. 发出不必要的噪声、喧哗或当班时闲聊。

1.1.13. 未经许可在公司会晤和接待亲友。

1.1.14. 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到其它部门串岗。

1.1.15. 下班后在公司内无故逗留。

1.1.16. 未能保持员工更衣柜或周围5米工作所属区域的卫生整洁。

1.1.17. 私换员工更衣柜或在柜内存放食物和饮料。

1.1.18. 在公司员工餐厅以外区域饮食。

1.1.19. 用公司电话办理私人事务。

1.1.20.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烟头、涂画或破坏卫生整洁。

1.1.21. 违反吸烟条例,在当值时间、公共地点或非吸烟区内吸烟。

1.1.22. 高声与客人对话或肆无忌惮地对客人过分亲近。

1.1.23. 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1.1.24. 不能正确使用公司设备用具或违反安全守则。

1.1.25. 当班时间洗澡、洗个人衣物。

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

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

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省综治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实施细则》;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同步监督办法》;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等法律相继出台;尤其是201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司法行政机关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

随着社区矫正监督内容的扩大,应扩大检察机关的相关权力,如将禁止令的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同时对现有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利用“社区矫正的创新机制和多渠道检察监督方法”为平台解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问题。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活动,对其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

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和管理,既有利于这个新生事物的健康有序地成长,又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区矫正人性化的特色。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监督职责相对应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组织在执行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判决、裁定、决定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不仅限于对矫正过程的监督,而是自始至终的全方位监督。

因此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为此,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全县纠正人员384人,其中宣告缓刑人员329人,保外就医4人,剥夺政治权利18人,假释30人,管制3人。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2008年10月15日 10:22:31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熊正肖宏武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正确界定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着混用的情况,尤其是以检察建议书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二者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确保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积极作用。

—、二者的性质不同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二、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检察建议很少涉及。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检察建议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时;二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时;三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再审建议时。

协助执行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回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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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建议书

收监执行建议书

收监执行建议书在司法领域,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而收监是执行程序中比较常见的处罚措施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当某一方违反判决或裁定,无法自己履行义务时,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建议对方收监执行。

本文将分析收监执行建议书的内容和执行流程,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收监执行建议书的内容1. 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收监执行建议书的第一部分应包括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

具体来说,这部分应当包括裁判文书的案号、执行标的、裁判日期、异议和上诉情况等相关信息。

2. 收监执行的事实依据建议书的第二部分应包括这个建议书的采取的依据,包括上诉、调解等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材料。

建议书不应该依赖于单一的依据,建议书往往包括了多个依据来帮助法庭做出决定。

3. 申请的理由和要求建议书的第三部分应包括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这部分内容应该清晰地表达为什么要建议收监执行,需要对收监执行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解释,必须清楚地说明申请执行人的目的,特别是对方的行为致使申请人难以得到执行的情况下。

4. 法律依据和规定建议书的第四部分应对收监执行措施涉及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深入阐述。

包括什么机构可以执行措施,措施执行的时间和执行的标准等内容。

5. 收监执行的建议与条件建议书的第五部分应说明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包括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等法院规定的条件。

同时,需要规定收监执行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等条件。

二、执行流程建议书在提交法院批准后,下一步就是执行流程。

具体来说,有以下流程:1. 发出罚款命令例如,裁定中将罚款和逾期金额等需要执行的内容规定在一份命令书中,由执行机构监督执行,通过税务部门执行。

在逾期的情况下,罚款金额将增加。

2. 通知执行法院执行请求后,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需要按照法院执行请求的标准,履行相应的义务。

3. 监管执行执行人会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法院汇报执行情况。

执行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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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建议取消执行通知书的应用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建议取消执行通知书吕华红提要: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法律文书。

执行通知书的程序价值难以有效发挥,同时还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进而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更不利于案件的有效执行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率。

执行程序应侧重了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对权利的确认。

取消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书,将会有利于克服执行难。

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法律文书。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

前者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后者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是在执行工作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程序,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先决条件。

但结合实际执行工作,我们发现,执行通知书往往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虽然学术上有不少对执行通知书的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比如有人认为发出执行通知书对于提高公民法制意识、提高对不履行义务法律后果的认识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们认为执行通知书还是弊大于利,应予以取消。

一、执行通知书的程序价值难以有效发挥有人从不发送执行通知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来论述执行通知书的重要性。

① 论者认为,如果不履行发送执行通知书这样的执行程序,而直接强制执行,会产生使被执行人丧失一次自动履行的机会、剥夺被执行人的抗辩权、造成被执行人额外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

笔者认为,论者这样的担心没有依据。

首先,没有必要再给被执行人再一次履行义务的机会。

被执行人可以有许多次机会履行义务,他可以在诉讼阶段开始前主动履行义务,可以在讼诉进行中履行义务,还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时期内履行义务。

可事实情况是,被执行人在以上的任一时间内都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通过公权力介入,帮助自己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

凡事都应有一定的限度,所以,在被执行人一直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就应当尊重权利人的选择,直接向被执行人采取措施,根本没有必要再给被执行人又一次履行的机会。

其次,即便直接采取措施,也没有侵犯被执行人什么权利,因为他履行的义务就是他本来应该做的事情。

至于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这与执行通知书的发送根本没有什么联系,这纯粹是个涉及法官个人业务能力与思想素质的问题了。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即便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如果执行法官故意“胡作非为”,难道就不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经济损失”吗执行通知书的在执行程序中的设定,会造成法律规定的不协调。

如民诉法第92条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法第93条还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这里所说的财产保全措施指的是“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其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民诉法第221、 222、223条中所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同样的字眼,所不同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前者是财产保全措施,后者是强制执行措施;前者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实施,后者在执行阶段实施。

两相对照,使人产生一系列疑问,为什么在诉讼中甚至诉前即可采取的措施,诉讼结束判决生效后再采取时,反而条件更加苛刻为什么诉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的措施,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反而要等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才有权采取为什么在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时能及时采取的措施,进入执行阶段后反而被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所拖延② 为什么同一强制措施会出现不一致性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执行通知书,如果取消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书,这里的法律冲突就不存在了。

实际上,之所以在执行程序中设立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其程序价值主要是以下两条:一是表明执行程序的正式开始或者启动。

二是最后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的机会,从而有利于开展法制教育。

细想起来,这两项价值都是很牵强的。

首先,执行程序的开始,我们认为,只要申请人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决定受理,就已经表明执行程序正式开始了。

没有必要以发送执行通知书作为执行程序开始的必要标志。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得到了法律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十分清晰,而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对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的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虽然都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规定,但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侧重点应当有所不同。

诉讼程序注重证据的判断、权利义务的确认。

而执行程序则应更加关注权利的实现。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将民事执行裁判权归入司法裁判的组织和程序构造,维持司法裁判的完整连贯;将民事执行权界定为民事执行实施权,将执行局一类的机构定位为法院内部专门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机构,并在组织、人事和程序上作相应的调整。

③ 其次,如前所述,确实没有必要再给被执行人一次履行的机会,因为他已经浪费或者丧失了很多这样的机会。

而且不给他这样的机会也没有剥夺被执行人任何合法权利,相反只会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更容易地得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更容易地得到实现。

二、执行通知书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变更有人认为,仅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时间不算是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论者认为,理论上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应是生效文书上所确定的。

但执行通知书再次赋予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积极性。

“这样的时限给予,可以让其有充分时间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

避免额外经济损失。

还能起到缓解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和心情,稳定社会的作用。

” ④我们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既包括诸如物的交付、行为的作出、原状的恢复等义务的类型,也包括义务的履行地点、时间等履行义务的方式方法,因为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转化一定的物质利益,比如迟付房租就可以产生一定的利息等。

执行员作出执行通知书,改变生产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履行时间,不管有多么地“合理”,都是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不妥当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而确定的法定履行期间。

如果再发出执行通知书,再次确定一个履行时间,实质上是延长了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

人民法官是解决矛盾,处理纷争的裁决员,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法律的熟知和对于纷争矛盾的焦点及处置均明了于心,其作出的履行期间是实施裁判权的体现,执行员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才接触案件,是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例如民诉法235条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裁定终结执行。

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必须得到维护。

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立案后执行员实施执行措施,其目的就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真正执行。

因此,执行员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不宜再另行设定期限,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的长短,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仅凭执行员的主观意志,随意性大。

司法实践活动中,由执行员随意指定履行期间去改变和延长经审判程序确定的法定履行期间,实质上也是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部分变更,从某种角度上,执行期间确定履行日期已成为针对法院判决书的第二次判决的行为,这种现象会给当事人造成履行期间可随意改变,无限期延长的错误认识。

三、执行通知书不利于案件的执行首先,执行通知书不利于执行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发出执行通知书从程序上限制了人民法院的执行主动权,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目的是再给被执行人一个自动履行的期限,过了期限才对被招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却反而钻法律空子,规避执行。

法律已经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的申请或移交执行案件依法立案后,就可以根据案情随时采取强制措施,不给规避执行者以可乘之机,也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量,不给规避执行者以可乘之机,也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提高执行效率。

⑤有人对此提出了相反的主张,认为执行通知书的发送有助于执行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其一,执行主动权掌握在执行员手中。

如果执行员欲立即执行,完全可以当场发出执行通知,限定较短的履行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其二,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确有一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使得执行员能够腾出精力和时间,增加了对其他案件的执行主动权。

其三,执行通知书可以有效避免错案发生。

⑥我们认为,必须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性质。

如前所述,执行程序更关注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如何尽快实现。

诚然,我们不能保证执行程序百分之百地正确,但我们相信,只要审判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运用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得出结论就应当得到维护,因为我们认定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客观真实在理论上是做不到的。

当然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我们的裁决有错误,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之类的纠错程序进行纠正。

然后进行执行回转。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主题,我们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忘记效率。

如果执行程序也象审判程序那样,效率这一司法主题将大受其害。

其次,取消执行通知书有利于开展反腐败斗争。

当前,媒体常有这样的报道:某执行员,收到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了执行通知书后,不管不问。

更有甚者,有的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义务,但执行法官却说:“不急嘛。

”执行员为什么会对自己经办的案件是如此地不热心,对当事人来个“冷处理”呢原来,执行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是想通过“冷处理”来让申请人“着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因为有不少申请人害怕被执行人转移、无偿转让或者赠与财产,为了抓住时机,尽早实现自己的权利,不惜给办案执行员送上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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