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与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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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他律
自律,是指自我约束。他律,是指接受他人约束。所谓“律”,即约束之意也。约束,今人又常称“监督”。因此,自律,也可以说就是同体即自我的检查监督;他律,就是异体,即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
我记得有这样一个事:服务于英国警界30多年的尼格尔・柏加,一次,他发现自己在时速30公里的限速区域以时速33公里驾驶之后,便给自己开了一张违例驾驶传票。并将此事报告交通当局。主管违例驾车案件的法官大感意外,他说:“我当了这么多年法官,还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案件”。结果,这位荣获“世界最诚实警察”美誉的英警被判罚25英镑罚款。尼格尔的“自律”是可敬可佩。但是现实中又有多少具有执法资格的人能够象他这样做到自律呢?又有多少不能够自律的人,受到法律的处罚呢?于是,我想到了“自律”和“他律”的相互联系问题。
我们的社会当然应该提倡“自律”,应该赞美“自律”精神,这是毫无疑义的。“自律”是属于道德修养和思想教育范畴的东西。忽视思想品德的教育是不对的。但我们的社会决不能仅仅依靠“自律”。我们工作的着眼点,也决不能仅仅依靠“自律”。人类的全部历史证明,仅仅依靠人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有纪律和法律来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而纪律和法律是建筑在古代哲学家“人性恶”理论基础上的。纪律和法律就是“他律”,或者说主要是“他律”。“他律”是属于法制范畴的东西。我们要建设一个
健全稳定的法制社会,缺少了“他律”是绝对不行的。缺少了“他律”,“自律”也决不会得到可靠的保障,忽视或者排斥“他律”即异体监督,就是“人治”。“人治”则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这也是无疑的。
我由此想到我们所进行的反贪污腐败的神圣斗争,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是不是把“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关系都处理好了呢?这是不能不发人深思的。自律是德治,他律是法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不少党和政府部门都通过不同的途径,就“八项规定”、“廉洁自律”、“依法办事”、“财产公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公开“承诺”,网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争论非常激烈。
政府官员本身就应老老实实为人民服务,现在却要多一道承诺手续,请问,莫非到了不承诺就干不好工作的地步了?这种承诺我们已经听过千百万遍了。
我认为,没有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再动听的自律宣言,在巨大利益面前,也是空话。
犹抱琵琶半遮面,羞羞答答,胜似做秀:花架子骗不了人!
必须通过“他律”即异体监督,人民监督,通过法律制度的威慑,才能真正的达到自律。
自律他律,德治法治,法德并行,方能天下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