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水处置委托协议-海关0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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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水处理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HYCC2018(生)
甲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甲方同意处理乙方(或乙方代理的)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油污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油污水处理种类、条件和接收地点
1.种类:
船舶油污水是指乙方船舶(化工品船舶除外)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含油污水(包括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各类油舱的洗舱水、机舱水、含油压载水等)。
2.条件:
(1)船舶油污水由乙方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接收作业单位接收转运至甲方码头,第三方单位转运期间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无论何种性质)由第三方转运单位承担。
(2)乙方承诺所排放油污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参数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中标准,并确保第二类污染物指标(表2)不超过表中的限值:
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0.05
2 烷基汞不得检出
3 总镉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0.5
6 总砷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0.00003
10 总铍0.005
11 总银0.5
12 总α放射性1Bq/L
13 总β放射性10Bq/L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污染物限值
PH 6-9
SS 350
CODCr 1500
NH3-N 50
-- --
3. 甲方接收地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
二、风险责任:
1.除非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含有非本合同约定的化工原料、制品以及其它性质产生的污水排放交给甲方处置。若乙方擅自将其它性质或指标超过合同规定污染物限值的污水,单独或与本合同约定的污水排放交给甲方处置,甲方有权拒绝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若对乙方污水排放有异议,通知乙方并取样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化验。若化验显示污水中含有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污水成分的范围,化验费用由乙方支付,且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油污水,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3.乙方承诺其安排的第三方单位向海关申报所排放的油污水量与最终甲方接收的量一致。
4.甲方承诺及时对自甲方码头接收的乙方船舶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置,但遇到甲方设备检修或无法预测且无法抗拒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极端恶劣天气、政府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地震等)导致的延误或不能处置除外。
5.在船舶油污水被甲方码头接收之前发生意外风险与甲方无关,甲方承担接收符合前述标准的船舶油污水后的意外风险。
三、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油污水处置费每吨200元,由第三方单位支付。若第三方拒不支付费用,则由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2、污水数量以乙方向海关的申报数量为准。
四、有效期限
2018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一年一签)
五、解决纠纷方式:
本协议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其他事宜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2.附件:《乙方所属船舶清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