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科学执政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科学执政机制

[摘要] 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党的执政理念确立之后,面临的一个重大而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一理念转化为全党的统一意志,形成全党的统一实践。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执政机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形式。要通过权力制衡、民主公开、规范程序、广泛监督,形成科学执政的机制,提高科学执政的水平。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执政实践;执政机制

在2003年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可以说,这是“科学发展观”形成和确立的重要标志。发展是历史的必然、时代的主题、人民的意志,也是我们党始终为之奋斗的根本任务。从邓小平“发展是硬道理”,到江泽民“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到胡锦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我党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政党发展规律的最新成果,是我党执政历史、执政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次新的飞跃。

执政理念是精神的范畴,精神只有转化为物质,理念只有转化为实践,才具有真正价值。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党的执政理念确立之后,面临的一个重大而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一理念转化为全党的统一意志,形成全党的统一实践。就社会学而言,执政实践说到底是一种社会实践,而社会实践的一个永恒主题是“协调、秩序、进步”。也就是社会经济学所追求的“均衡”、社会法学所追求的“公正”、社会政治

学所追求的“合作”。这些科学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就执政党建设而言,科学的执政理念需要科学的执政实践来支撑和体现,建立完善科学的执政机制是执政实践的重要环节、重要内容。因此,围绕科学执政机制进行思考和研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探索。我以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完善科学的执政机制,需要关注和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一、科学执政机制的本质——权力制衡

我们所说的“权力制衡”,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削弱党的执政地位,而是设想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实现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对独立,形成权力相对制衡的结构体系,确立起科学的执政机制,使党的政治性权威发展为法理性权威,以法律的意志保证党的领导权威和执政地位。

(1)确立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对独立、相对制衡的权力结构。我国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们主张通过立法权相对独立而成为权力制衡的要素,其内涵是人民规定权力,即人民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选举权推举出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行使立法权。同时,对国家管理权的合法性和执行过程中的正当性进行监督,也就是拥有对国家行政权、司法权实施监督限制的权力,其中包括对行政与司法权力个体人员的任用和罢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

民代表体现人民意志,运用检举、弹劾、罢免的法律程序,对不能承担权力职能和滥用权力的行政权、司法权的掌管者实行罢免,依法收回权力。我国的行政权归属各级政府。行政权在权力行为中是最大量、最经常的行为,也是腐败易发、高发区域。因此,行政权力运行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主张权力制衡,重点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要将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置于法律和立法机关的严格控制之下,通过行政立法,公平分配行政机关、行政人员以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强化执法中的民主和公正因素;弱化行政手段;强化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注重行政诉讼的实现。[1]我国的司法权以检察院、法院为主体,其主要职能是以司法手段审判惩治社会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党政干部的违法行为。我们主张司法权独立行使,保持权力结构的平衡,主旨是科学地处理党的领导权、国家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因为,如若司法权不能独立,其捍卫法律公正、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就无法体现,理性的法治秩序也就无法保障。因此,从体制改革着手,赋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职能势在必行。可以考虑司法机构财政经费独立运行;实行法官、检察官终身制或延长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其任免权归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每一审级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党委及政府无权例会终审或干预刑事审判。

(2)确立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对独立、相对制衡的权力结构。党的决策权归属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的执行权归属党的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党的监督权归属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行使的最高裁决及监督归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了保证党内权力有效地行使,可以考虑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每届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决策和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和重大党内人事任免,充分体现决策职能;党的各级委员会除在每年一次的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外,还要负责对大会期间党员代表提交的质疑案给予解释答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也应本着“相对独立”的原则进行相应改革,可以考虑党的各级纪委隶属上一级党委、纪委领导,纪委主要领导不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但要列席同级党委会和常务委员会,各级纪委办事机构人员的任免权归属上一级党委或纪委,纪委财政独立运行,办事经费由上一级纪委按年度预算划拨。

二、科学执政机制的核心——民主公开

民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公开。由此可见,民主公开是科学执政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科学执政机制的一条重要原则。民主公开是维护正义、消除邪恶的利剑。执政机制坚持民主公开是维护人民权益、制止执政权力蜕化变质的重要保证。列宁在阐述民主公开原则的意义及作用时曾有过精彩的论述,他指出:“每一个人大概都会同意…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2]又说:“公开揭穿是一把利剑,它自己可以治疗它所带来的

创伤。”[3]我们在科学执政机制中坚持民主公开,就是用公开体现民主,用民主保障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实行执政行为全过程的民主公开制度。一是决策过程公开。决策前的酝酿和决策后的结果都要采取一定的民主形式公开运行,保证公开后,能够迅速实现信息反馈,纠正决策出现的偏差和决策中隐含的谋私动机。二是执行过程公开。权力运行的执行操作阶段是最易出现非公正行为乃至腐败现象的环节,实现执行过程公开,能够有效消除公共权力非公共运行的不良现象和腐败行为,保证正确的决策得以公正执行。比如,人事任免方案公示制度,就是执行过程公开的最佳选择。方案公示于群众,能够增强任免执行过程的透明度,迅速获取群众意见的反馈,纠正或避免人事任免中的偏差和用人不公的问题。三是运行结果公开。不仅权力运行的最终结果要公开,而且执行过程中的阶段性结果也要公开。结果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群众检验,曝光揭露权力运行中的违规越轨行为,其中包括对造成不良结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公开惩处。四是应公开未公开的执行事项公开。权力运行机制明确规定必须公开执行的事项或程序,未予公开而擅自执行,一经发现,要公开事实真相,撤消执行结果,并公开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科学执政机制的方式——规范程序

“程序”的词义是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引申于社会领域是指国家事务按时间先后依次安排的规范化的工作步骤。在现代法治社会,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