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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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权利内容不同. 2对物的支配形式不同. 3客体范围有所不同.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5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物的债权利用权 1在权利的设立和变动要件上,用益物权适用不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租赁 权的设立和变动,依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 权的设立和变动,依合同法的规定," 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租赁权当然自合同生 效时设立. 2在权利的客体上,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 产,而且是在权利设定时就已存在的物;而租赁 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 3在权利处分上,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独立 物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 外,权利人有权处分用益物权,其转让或出租等 无需所有权人同意;而租赁权中对租赁权的转让 通常应被禁止,其转租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 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的功能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用益物权的发展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 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目前,国内法学界 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有多种观点.有从用益物权的 内容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 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有从用益物 权的目的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 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更有概括 地说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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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属于他物权的一种,而所有权则属于自物权;从效 力范围上讲,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不完 全物权. 1用益物权以所有权为基础. 2用益物权是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方式. 3用益物权对所有权具有限制作用.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占有权:用益物权人有权占有标的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2. 使用权: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标的物进行使用。

3. 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有权享有标的物产生的收益。

4. 从属性:用益物权从属于物权,不得脱离物权而单独存在。

(二)特征1. 无期限性:用益物权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无排他性:用益物权人不得排除他人的合法权利,如相邻权。

3. 不可转让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抵押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个人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个人享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五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之用益物权

民法之用益物权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民法之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

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二)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
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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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法律属性,表现在:(一)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之“用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在这一点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不同,也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条件。

即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

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例如,不移转对土地的占有,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就根本不可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进行耕作。

可见,就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而言,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且这种有形支配是以对物的利用的前提而存在的。

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有形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1〕。

当然,对于质权和留置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而言,也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它并不是对标的物利用的前提。

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它包不包括对标的物的处分?用益物权人可以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如转让、抵押等,这是权利自身的特性决定的,为当然之理。

而对标的物的处分则不同。

对物的处分是指决定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即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指在生产中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如拆除房屋、将原材料加工成产品;法律上的处分则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地上权、质权)。

对物的法律上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它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所以,法律上处分权能是不能包含在用益物权的内容中的,而对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则不同。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 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的特征: 1.是一种限制物权。 是一种限制物权。 2.权利存在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 为前提。 为前提。 3.客体为不动产或是动产与不动产 构成的综合财产。 构成的综合财产。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5.设立权利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 和收益。 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发展与社会 作用
二、我国用益物权类型 1.将土地使用权依使用目的不同区 分为两种 (1)用于建筑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耕地、林地、 (2)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 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地役权 4.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 探矿权、采矿权、 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等准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丰富的内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其概念、特征、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2. 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期限性: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其设立和消灭都受到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

(4)可分性:用益物权可以分割为多个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为了实现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的权利。

地役权主要包括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从事建设活动的权利。

4.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建设住宅的权利。

5. 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居住在他人物权上的不动产的权利。

6. 耕地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用益物权是法律上确认的一种物权,其属于物权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主要特征在于物权人对物的使用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并不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和重要的社会作用,本文将重点探讨其特征以及社会作用。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1.权利的性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不侵犯物权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建立对该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用益物权并不承认权利人的所有权,但却保证了其使用物的一定程度的领土主权,并且对于权利有一定程序的保护措施。

2.物权稳定用益物权的一项特征在于其物权稳定性。

权利人必须符合所有要求才能对该物产生用益物权的拥有,并且持续享有该权利的前提是继续满足该要求。

也就是说,一旦符合要求将会持续享有权利,并被保护不被侵犯。

3.权利人的选择权利人对该物的利用是多种多样的,如养殖、耕种、出租等。

根据其不同的利用需求,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用益物权形式,比如宅基地使用权、耕地承包经营权、林业用地使用权等。

4.法定设立用益物权具有法定制定的特征。

在此框架下,权利人、物品以及权利的具体内容被明确确定。

这个制度使得用益物权的设立更显山明水秀,保障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了应当有的公共利益。

二、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1.保护基层群众利益用益物权主要是通过向广大农民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他们可以合法地利用土地资源以谋求更好的经济效益。

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大量基层农民的生计可持续性得到了保障,同时也推动了农村综合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

这对于保障基层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2.促进经济发展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用益物权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稳定有规划的利用土地的渠道,促进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土地经济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更为全面和规划有序。

同时,是培养了人们的土地意识,提高了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3.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用益物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行使实际的占有 和控制为前提;特许物权的行使却表现为对 特殊资源的检测(如探矿权)、独立利用 (如养殖权和捕捞权)和摄取(如取水权) 等。
(3)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特许物权却不 受此限制。
(4)用益物权的设立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 定,而特许物权则需经行政许可。
三、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构建的若干问题
3.特许物权是一种准物权。 •①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 •②权利行使直接涉及不动产。
•③不是以物的占有和归属为其目的,权利形态复杂 不一。
•④特许物权的存在并不影响原有土地及自然资源的 归属和利用。
4.特许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的关系: (1)用益物权的标的是不动产与动产;而特许物 权的标的则是附属于土地上的自然资源,表现为实 施行政特别许可的某种行为。
4.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1)用益物权受所有权对其内容的限制。 •(2)用益物权限制了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 •(3)用益物权人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5.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 •思考:动产是否可以成为用益物权的标的物? 二、用益物权的制度功能 (一)充分实现所有权的权能,促进资源的有效利 用
•用益物权的支配性也受到所有权或法律的限 制。
2.二者的区别
(1)从效力范围上看,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对物有完全最终的支配力;用益物权权利人 不能像所有权人一样对物进行全面支配。
(2)从逻辑上看,二者是对立的概念,用 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效力优先于 所有权。
(3)从期限上看,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 权,所有权是永久物权。
一、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 使用权和地役权。此外,还有特许物权。 二、特许物权 所谓特许物权,又称准物权,是指经过行政 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1.特许物权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民事权利。 2. 权利客体的自然资源性、非特定性和客 体所有权人的单一性。

我国法律规定用益物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促进物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受他物权的影响;(3)权利具有期限性,一般有明确的期限。

2.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章对用益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活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设定限制,使其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地役权包括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

5.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用于开发利用海域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海域养殖权、海域捕捞权等。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权的标的物合法;(2)权利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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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物的多种利用方式 物权有确认静态归属与调整静态利用两种基本功 能,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制度,通过各种 具体形式,使非所有人以多种形式对所有人的财产 进行利用,并在该种利用目的限度内,享有排他性 支配权。这样就使物的利用价值得以充分实现,防 止财产闲置浪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用益物权 的内容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非所有人依法利用他人 财产时取得的合法利益,激励人们创造财富。
3.有偿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
从理论上讲包括所有的国有土地。但在实际生活 中,主要是城镇国有土地。城镇国有土地指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作为土 地使用权的客体,使用权人有权支配的仅限于土地本 身,附着在土地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矿藏、水流 等资源及不明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
又称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 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 营仅是《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 法规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所确定的一种物权形式。在传统大陆 法系国家的物权体系中,并没有此种物权形式。1995年施 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国有或自治地方所有 单一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有偿出让的特征 1.有偿出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是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 由政府代表国家作为所有人,土地使用者作为他物 权人,双方按平等、自愿、有偿的方式设定他物权 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具 有土地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但在每一项具体的出 让行为中,它并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它只是 在进行管理时才以这种身份出现。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除国家以外 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有土 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取得方式有:1.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 有偿方式取得;2. 通过行政划拔方式无偿取得。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随后房价一路飙升。王强以国家禁止城市居民 购买农民房屋,且孙林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转让合 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 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让孙林腾房。 孙林辩称,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知该楼房是小 产权房。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完全自愿的,房 屋已经交付完毕;经过两年的时间,该房子已经有 很大的升值。王强是受利益驱动才起诉。法律不应 支持这种见利忘义、背信毁约的行为,追究王强的 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节 地役权
6、不可分性。地役权不仅及于需役地的全部,而 且及于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和供役地发生分割, 也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 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相邻关系)的关系
4、内容 —— 占有、使用和收益,例外处分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5、设立 —— 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效设立
6、期限 —— 有期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要式合同。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订立
(1)在权利性质上,债权 → 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权利设定上,“平均分配土地” → 市场性
(3)在权利主体上,集体成员内部 → 成员外部
(4)在权利功能上,福利性 → 经济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目的 —— 从事农业生产 2、客体—— 农业用地 + “四荒”土地 3、主体 ——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用益物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详细探讨用益物权的含义、特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及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是占有物。

具体来说,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权利,让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他人不动产的权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通过合同或法律手段实现。

用益物权的主要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 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用益物权要求权利人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这些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

2. 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权:用益物权赋予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支配权,使其能够实际支配这些不动产,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3. 不动产的财产性利益:用益物权使权利人能够获得不动产的使用权益、收益权益和处分权益,从而获得财产性利益。

4. 用益物权的相对性:用益物权是相对权利,即权利人的用益物权存在则必然对应有义务人的义务。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设立途径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分为定期用益物权和永久用益物权两种形式。

1. 定期用益物权:定期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租赁合同或者定期用益合同来实现。

2. 永久用益物权:永久用益物权是指长期、永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转让、捐赠或者遗赠等方式来实现。

除了合同设立用益物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登记实现,例如地役权和联保物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用益物权的设立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受益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2. 用益物权的内容必须明确;3. 用益物权的期限必须明确;4.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合法的事由。

同时,用益物权的设立还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特别是对于需要登记的用益物权,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用益物权的行使和保护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8.3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有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 目的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特征:
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划拨的建设使用权转让
某市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下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1、38亩土地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公办大楼。该批文明文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批文后,于1990年7月5日向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被批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取消了建设办公楼的计划,而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双方约定:房建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用地2779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4200元,共计8618万元,分6次付清;付第二批款项后,房建公司把所有文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
概念和特征 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又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传统民法称地上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客体为国有土地 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其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为前提
案情简介: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转让要符合什么条件?
争议点:
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划拨是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经法定程序后进行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本案中,房建公司经申请和批准,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并未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未补办出让手续,违反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因此,房建公司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第八讲 用益物权

第八讲    用益物权

三、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 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要求: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 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 面合同。 ②采取转让 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转让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 转包、 转包 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 互换、 互换 转让方式流转,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2、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 体使用的农业用地,包括耕地、林地、 草地等,但不包括农村中建设用地,对 于家庭承包的客体为农田地,其他方式 承包的客体为未利用地,称为“四荒地” 荒山、荒滩、荒坡、荒丘
3、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 农业生产为目的,具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流转权,家庭承包的土地在流转方 面有一些限制,如不得抵押,而其他方 式取得的土地可以自由流转 除此之外:家庭承包采用“人人有份” 的平等分配方式,而其他土地的承包采 用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
例4: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对于家庭承包 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欲行使流转的 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B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C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 备案 D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 备案
例5:某甲是隋家村村民,私下把承包本 村的七亩地转让某乙耕种。某丙是外县 彭家庄村民,采用投标方式承包了隋家 村10亩荒山,私下转让给了某丁。 请问:未经发包人同意,甲、乙承包 经营权转让合同及丙、丁承包经营权转 让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一种权利人对特定物的利用、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本位的物权法体系中,用益物权作为重要的一种物权形式,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特点和运作机制。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占有他人物并使用其自然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对象明确:用益物权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物,可以是土地、建筑物、森林、矿藏等。

权利人对该物享有占有和利用的权利。

2. 权利限制性:用益物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权利人的利用和收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权利人不能随意加害于他人或超出合理范围使用物权。

3. 有限期限:用益物权的享有期限通常是有限的,可以是一定的时间期限,也可以是权利人一生的时间期限。

在期限届满后,用益物权会自然消灭。

二、用益物权的运作机制用益物权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行使和终止三个方面。

1. 用益物权的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需要事先与物权归属人签订包括用益物权内容在内的协议或合同。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具体范围、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用益物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占有和利用。

权利人有权占有该物,并从中获得物权对象的自然收益。

同时,权利人可以将该物权作为财产进行转让和抵押等权利行使。

3. 用益物权的终止:用益物权的终止可以通过权利人放弃、期限届满、物权对象灭失等方式。

在终止后,权利人的权益和义务也会相应结束。

三、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和意义用益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林权、矿权等。

用益物权的存在和合法运作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满足人们对居住和生产的需要。

其次,用益物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加财富的创造和转移。

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一)

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一)

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一)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不是直接拥有财产本身。

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一种权利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用益物权的特征以下是用益物权的一些特征:1.有限制:用益物权是有限制的,权利人只能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能支配和处分财产。

2.相对性:用益物权是相对的权利,即它的存在依赖于他人的财产。

权利人只有在财产持有人的许可下才能行使用益物权。

3.非排他性:用益物权不排除其他人享有同一财产的其他权利,例如所有权。

财产持有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权益依然存在。

4.权利期限: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通常是确定的,权利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可以转让:用益物权是可以转让的,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

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适用于许多不同情况下的财产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营业权和租赁权;•矿业探查和开发权;•专利或版权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保护用益物权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以确保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障。

这种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确认和登记制度;•合同和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法院的司法保护和救济。

用益物权在商业和社会中的应用用益物权广泛应用于商业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许多灵活的财产利用和交易方式。

一些典型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长期租赁和商业用地合作开发项目;•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许可;•高科技设备和设施的共享使用;•物业管理和共管服务;总结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制度,允许权利人在不直接拥有财产的情况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

用益物权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适用范围广泛,并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保护。

它在商业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财产利用和交易的灵活性。

用益物权的优势和局限性用益物权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局限性。

优势以下是用益物权的一些优势:•灵活性:用益物权允许权利人在不直接拥有财产的情况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灵活的财产利用方式。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时,因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归于消灭。 因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归于消灭。
第三节
基地使用权
一、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 一 ) 概念 。 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即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
(二)特征
①基地使用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 ②基地使用权是限制物权。 ③基地使用权是以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为目 的的他物权。 ④基地使用权以对他人土地实施占有为权利 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设立 以土地的合理利用为中心,用益 物权应包括以下类型: 1.农地使用权 2.基地使用权 3.邻地利用权
二、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
用益物权为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 容,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尤其在 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 如何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在实际生产过 程中的效用,使物尽其用,是个十分重 要的问题,而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 善,则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取得 基地使用权因行政划拨而设立,是指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 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划拨给符合法律规 定条件的基地使用权人使用,基地使用权由 此设立。 其范围有特定规定,包括:(1)国家机 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 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 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城镇居民建筑房屋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须向所在 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农村村民建筑住房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须向村 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 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 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3、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筑住房需要使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须先取得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的同意,然后 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向村或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申请,由其审查同意后,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 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等,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筑住 房的,享受村民的待遇。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

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编辑](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

(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

传统民法上的分类:①永佃权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

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②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

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

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③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④典权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

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

不动产叫做典物。

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

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

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精】用益物权

【精】用益物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与 出让的关系。转让合同与出让合同是两 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相互混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发生,只能通过 土地所有权人与用地人的合意而实现, 也就是通过出让合同来实现。转让则发 生在出让之后,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民 事流转领域中继续流转方式。
和地役权为主体,以采矿权、探矿权、取水第权1、3海6域条使规用权定、了宅基空地间使用建权设和地用役地权为使补用充的权用。益物权体系
是以利土用 地他承人包土经地营的权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对地空使用间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注意以下两点:
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利不受期限限制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空间权在物权法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在物权立法中应将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其置于何处?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空间权是一种
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独立的新型用益物权,应当将其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列。一
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种立观共同点共认有:为一,是因空夫间妻关权系虽的存属在于而产用生益的夫物妻权之间的的范共同畴共,有;但并非独立 这(现种4原)调 告采换要登政求记府法生是院效允确主许认义的其。。与被告的建房用地互的表换权述行为利,无类物效,型权不,法但其而不原是应告主对对体一空资格定间不空权具备间专,上设而且所一被设章告的定,主的而体资各应格种在也不物各具权种备,的用即综益原告合物的起诉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权一百中零分八条别第规(一定)。、(《二物)项权关法于必》须基有明本确上的原采、纳被告了的后要求一。种观点,于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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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理论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其核心和基础的。

所有权是存在于物之上的总括的、完全的权利;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上的负担,属于限制物权。

占有是为了维护以所有权为中心的本权的秩序起见,对本权及本权之外的对物的现实支配状态的保护。

针对该以所有”为中心的物权体系的基本特点,民法学者(尤其是我国民法学者)多从物权中从归属(所有)”向利用”观念的转变来论述用益物权在现代物权法中存在的依据或其重要性的提高。

〔4〕因此,有必要对用益物权与物权的归属和利用的观念的联系问题及该问题在我国物权制度和理论中的特殊表现作一阐述。

?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及他物权制度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罗马法是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5〕在罗马法中,以个人本位为主体思想。

因而保护个人利益(尤其是所有权)及私法制度中心,而公法仅为其附庸而已。

〔6〕即是说,所有权是物权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

物的利用是所有权的作用,在所有权上形成的他物权只是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权的结果。

罗马法的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所有权和他物权思想,在欧洲大陆各国的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没有被采用和发展的余地。

在以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标志而开始的资本主义社会,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适应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需要,这个时期的资本主义物权法的观念和法律,主张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受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典章的影响,法国国民议会于1789年8月26日审议并发布了《人即市民的权利宣言》,此即著名的人权宣言”。

其第17条中规定: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非显然基于法律,为公共之必要,并在给付正当补偿之条件下,任何人均不得侵夺之。

”此后至1804年法国公布实施了《法国民法典》,作为直接肯定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成果的民法典,它完全贯彻了人权宣言”中的有关所有权的思想。

在其第544条中规定: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

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当然这个时期的法律及规定”对所有权的禁止或限制是极为少见的。

对《法国民法典》的所有权,学者们在论述其性质时不厌其烦地使用了绝对”、自由”、优越”、强大”等词语,例如‘所有权的绝对性’乃与所有权之‘绝对不可侵’及‘自由的所有权’理论相为连结。

前者乃所有权之绝对不能侵害;后者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物之使用、收益、处分有绝对的自由。

所有权人得以契约为媒介,将物让与他人使用,但立于所有权之绝对不可侵或绝对自由原则,表现出所有权之优越性(强大性)与利用权之劣弱性。

”〔7〕毫无疑问,《法国民法典》的所有权是罗马法的个人本位的所有权思想的再现,并且是以其当时的自然法学派和功利主义者的理论为基础的。

〔8〕这种强调所有权的效力,并且是以之为物权核心的观念和立法,对于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促进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

? 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不可侵的”、自由的”所有权观念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

于是,学者们纷纷倡导团体的、社会的所有权观念。

如19世纪末继承罗马法思想的自由法学派学者耶林(Jhering)指出:法律家及外行人均会认为,所有权的本质乃所有者对于物之无限制的支配力,若对之加以限制,则会与所有权的本质无法两立。

然,斯乃根本错误的观念,所有人不仅是为自己的利益,同时还须适合于社会的利益,行使权利方能达成所有权之本分。

惟有在这种范围内,社会对于个人不予干涉。

若对于广阔的原野,因所有人之怠慢不予开垦的把它放置,能够结谷物的场所让之生长茂密的杂草,或为享乐而用之为狩猎地时,社会对此,怎能安闲视之。

因此,可耕作使用而不为耕作时,社会须使更有益于土地之利用者来代替之。

”他还进一步主张以社会性的所有权”代替个人的所有权。

??〔9〕?这个时期的所有权观念,是个人与社会相调和,即所有权受法律的保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之。

典型地体现这一思想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项的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对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在这一时期纷纷通过立法、判例等形式对所有权予以限制。

这被学者称之为所有权之社会化”。

由于该现象主要是出于促进物(主要是不动产)的利用的目的,表现为所有物上权利(主要是他物权)的种类的增多和效力的增强,因此也被学者称之为物权法从所有(归属)向利用的转变”。

这种社会化”或转变”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法律上对所有权的效力及行使设定一般限制。

例如,在土地所有权上,《德国民法典》第905条规定:所有人对于他人在高空或地下所为之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

”《日本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

”(二)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确立。

19世纪末叶以后各国均以法律或判例的形式确立了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他人为目的”。

《日本民法典》亦在第1条第1款中增加不许权利滥用”的规定。

这一原则的确立,限制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权利行使的自由,禁止违反社会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权利之行使。

(三) 强化物上的他项权利,主要是强化以不动产利用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例如德国鉴于1900年民法典所规定的地上权效力较弱、对地上权人利益保护不够,于1919年1月15日废止了民法典中关于地上权的规定,而代之以《地上权条例》,使地上权人对他人土地的支配权得到极大的强化,地上权人对建筑于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再如各国民法普遍承认了承租人的租赁使用权(债权)有对抗第三人(包括租赁物的新所有人)的效力,破除了罗马法上的买卖破除租赁”的原则,赋予了租赁使用权以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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