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和代建制模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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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和代建制模式的区别何在?
西气东输经验交流2009-06-27 00:27:49 阅读6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悬赏分:5 - 解决时间:2009-1-19 12:11
EPC是一般是由业主融资,而由总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等工作,
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业主移交。
而代建制也是由业主融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完
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那这两种模式有何区别呢?
代建制模式,按照你的描述,应该是叫项目管理模式(PM)模式,EPC模式属于总承包模式其中的一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就是epc模式是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如不需要业主工程师的指令,就可以启动项目;PM模式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咨询公司,自己没有设计或者施工的力量;在合同关系上,项目管理单位类似于参谋,需要执行业主的命令,是业主机构的延伸。简单的说,epc模式下,业主提出工程规模、功能等技术要求,总承包商实施就行了,他把设计或者施工分包给谁,业主无权过问了;而pm模式代单位是咨询单位,重大事情需要请示业主,然后贯彻执行;以上都是理论上的。其实国内代建单位往往是总承包商,既收取管理费,又负责设计施工,就类似于两者的混合体了。国内理论上的EPC模式很少,国情决定了哪个业主也不会放弃他对具体事情的权力。
二、BOT模式与代建制的区别?
都是建设工程中的合同模式。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意思是建设-运营-移交,一般是投资方与政府(业主)签的合同,基础设施类,投资方修建项目,然后有多少年的运营权用于收回投资,然后在签订的时间后将项目全部交还业主(政府)。代建制:有个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独立的法人单位,然后业主(其实有很多就是政府)将投资的项目交给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建设,其所有权一直都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公司没有所有权,只是一个代理人的作用。大概是这个意思,区别有点大。
EPC公司和EPCM公司区别
2009-04-23 15:02
EPC公司是外语简称,其中:E-Engineering,设计;
P-Procurement,采购;C-Construction,施工,总称翻译为总包工程公司。EPC 公司可以帮助业主从项目立项、设计、采购、施工到最终调试验收,涵盖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公司的实力很强,在这类型公司工作对个人的要求很高,并且特别看重你是否有设计院的工作经验。EPC公司有自己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他们从业主取得项目后,可以直接组织工人施工,或者找分包来做。所有供应商包括分包单位均直接和EPC公司签合同。EPC公司总包所有项目,直接和业主签约。
EPCM公司翻译过来为总包工程管理公司,其中EP和EPC公司含义一样,不过CM代表的是Construction Management,工程施工管理。EPCM
公司同样是从项目的立项、设计、采购和最终施工、调试验收。但是和EPC公司不同的是,EPCM一般都没有设计和施工资质,他们更多的角色为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帮业主找设计单位、找施工单位、找供应商,但这些单位的合同都是直接和业主签署。
EPC和EPCM公司的报价和利润也有很大的不同。EPC公司报价复杂,涵盖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利润和项目额都很大。EPCM公司报价往往是只有人工费,从这个角度来讲,EPCM公司很像业主自己招聘的人员,EPCM公司的所有项目人员的工资、住宿、差旅费等都有业主来担负,EPCM公司风险小,但公司利润不大。
EPC模式介绍
EPC是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一种,即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就
是经过么复测算,符合要求的市场决策方案按照技术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选型,直至建设完工交付使用,一体化地由工程设计单位总承包。总承包的投资额即工程总资金投入,以总承包的模式确定。有关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选型、采购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其设计、施工、设备到货、安装调试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协调解决。该模式对提高管理水平、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重要作用。(EPC的英文全称是:Engineering Procuremrnt
Construction)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代表了现代西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
是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和设计的完美结合,也是成功运用这种模式
达到缩短工期、降低投资目的的典范。EPC模式的重要特点是能
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目前,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
还是新鲜事物,但它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种种迹象表明,
这种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将全面提速,并可能引发一场工
程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新革命。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从引入到逐
步推行再到形成主流的过程将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这并不是打开了大门,而是拆掉了围墙。(本信息由行业管理部提供)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
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
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由于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要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需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因此也应在分包合同内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取分包管理费的标准和方法。如果施工中需要指定分包商,在招标文件中应给予较详细说明,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填写收取分包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作为协调管理费。该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他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
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