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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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宅基地管理规定是怎样的会影响到农村人口的居住问题,作为经济强省的广东省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定有其独到之处,那么作为广东的省会城市的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又是怎样的呢?下面赢了网小编大家去了解。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 2001 年 4 月 16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

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 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 120 平方米以下;山区 150 平方米以下。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

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 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 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

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 、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

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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