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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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全解

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全解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解读本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规划局编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二)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标准版)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标准版)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

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下文是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许宅基地在本镇、本集体内部相互买卖政策,在省政府法制办昨日(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有了体现。

送审稿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如若该办法获得通过,今后我省农村宅基地将可以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

专家指出,这或将成为广东在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方面迈出的先行先试的一步,也将解决洗脚上田进城农民所持宅基地的处置问题。

严禁城镇居民买宅基地需要分户、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外来人口落户、村庄改造搬迁;;;;今后,只要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可以购买本镇、本集体内其他成员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送审稿指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在有条件放开的同时,送审稿也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此外,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闲置两年可回收送审稿强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同时提出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可以永久持有。

若出现宅基地闲置两年、建新屋不拆旧屋、已迁入新村、户口迁移、使用权人死亡等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穗府〔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1日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水平,建设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匹配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抓手,作为建设精美农村和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后花园的重要内容,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农村优化发展,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2020年底前,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基础的农房建设管控制度机制和乡村风貌提升“1+N”政策体系,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乱象得到初步遏制。

率先在全市主要交通干线、重要生态廊道和乡村旅游线沿线打造示范片、示范带,每个涉农区至少打造2个以上示范区域,引领带动全市农房管控、乡村风貌提升工作。

2022年底前,宅基地“一户多宅”、农村违法建设明显减少,存量整治成效显著,新建农房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市省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镇、示范村的存量农房率先基本完成微改造,全市基本完成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乡村风貌提升整体效果显现。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穗府办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我市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分类研究,多渠道推动农村用地建房选址布局合理化、管理程序规范化、事项标准化、审批便捷化。

2.坚持分类施策。

根据不同的村庄类型、经济基础、民风民情、人文积淀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分类施策,有效破解各类难题。

3.坚持盘活存量。

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政策,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坚持服务意识。

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更多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坚持共治共管。

重点整治农村“两违”、削坡建房以及造成住房安全隐患等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协同联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

二、明确一户一宅标准(三)“一户”的认定。

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关于对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用地以及房产证”有关问题

关于对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用地以及房产证”有关问题

关于对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用地以及房产证”有关问题说明:以下问答题是根据原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仅供参考。

如有新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1、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性质是什么?答:在本市所属八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宅基地),仅限于使用人自建住宅。

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宅基地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吗?2、宅基地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吗?答:不行。

宅基地未经依法征用、出让,不得用于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

3、哪些农村居民才具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资格?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具备以下资格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

(2)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

(3)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退军人和离退休干部。

(4)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尽管上列人员可以享有申请宅基地的建设用地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不予批准:(1)出售、出租、赠予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2)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3)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4、对具有申请宅基地资格的农村居民申请兴建住宅的用地最高限额有那些规定?答:对宅基地兴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1)在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40平方米。

5至7口人户50平方米。

8口人以上户60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50平方米。

5至7口人户60平方米。

8口人以上户80平方米。

(3)人均耕地1亩以上和边远山区:4口人以下户60平方米。

5至7口人户70平方米。

8口人以上户80平方米。

5、具有申请资格的农村居民如何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答:考虑到广州市区今后发展的需要,对周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故对宅基地申请手续将视土地所处地区不同而有不同的申请程序。

(1)在城市规划发展区外,如果是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或荒地、荒坡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

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解读本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规划局编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二)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宅基地制度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为农民住房建设和生产生活所需建设的用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直是农民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首先,根据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面积应当能够满足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和生产生活的需要,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和生产条件。

其次,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般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生产生活需要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每户农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

此外,根据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和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再者,广东省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要求。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仅要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还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在确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时,还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合理规划宅基地的利用和布局。

最后,广东省还规定了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仅要求合理,还要求农民合理使用宅基地,不得随意闲置、滥用和破坏宅基地。

同时,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还需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宅基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

综上所述,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生产生活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时,还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合理规划宅基地的利用和布局。

同时,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还需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宅基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

希望广东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穗府[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2〕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宅基地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使用、管理的土地。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宅基建设和宅基地承包经营的基础,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并对宅基地面积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对宅基地面积标准做出了如下规定,一般情况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家庭实际居住和生产需要的合理面积。

具体来说,宅基地面积应当根据家庭人口数、生产经营规模和土地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

一般情况下,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广东省政府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家庭因灾、因病、因残、因失、因婚丧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宅基地面积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但增加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合理需要的面积。

此外,广东省还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人口的变化、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等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

但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总的来说,广东省对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科学合理,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农村居民也应当依法使用宅基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5]82号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5]82号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1日以穗府[1995]82号文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所辖八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镇国土所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符合区、镇(街道)、村建设规划。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限于使用人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

(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

(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退军人和离退休干部。

(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出售、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农村居民兴建住宅,每户用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40平方米;5至7口人户5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60平方米。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穗国房字[2001]15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局珠江管理区分局:为了在我市开展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产权地籍处反映。

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规范农村房地产登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如下:负责制订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实施方案。

(一)负责制订农村地籍和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二)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调查、基础测量(含地籍图的测量及其修测、补测,下同)和房产测绘工作。

(三)负责组织并指导各区局具体实施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向区局、市登记所提供统一编制的登记表式及示范文本,对区局的登记工作实行质量监督。

(四)负责组织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以下简称测绘所,其他类同)、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等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测绘所受市局委托负责审核各区局报送的农村土地测量和房产测量的成果,并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全市农村土地和房屋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

登记所负责向区局提供统一印刷和编号的各类农村房地产权证;受市局委托,负责审核区局上报市局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将本集体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案(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房地产他项权登记)。

档案馆负责指导区局建立农村房地产权登记档案;拟定农村房地产权档案资料的查阅和利用方案。

接收区局上交市局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案的档案实体。

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全解

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全解

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全解在广州市农村地区,村民建房是一项常见的任务。

然而,对于很多村民而言,建房的过程可能会变得十分繁琐和复杂。

特别是在当前广州市加强建筑管理的大环境下,不合法的建筑已经难以存在。

因此,为了帮助广大农村村民更好地进行建房工作,本文将提供详细的指引,以使他们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房屋建设。

第一步:确定资金来源在建房之前,村民需要确定自己的资金来源。

他们需要考虑自己的储蓄、银行贷款、家庭财产等等。

村民需要明确自己的建房资金需求,以便更好地计划资金使用。

同时,他们还需要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等等。

第二步: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在广州市,任何人都不能在不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建筑。

因此,在进行任何建房之前,村民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这项许可证将确保他们的建筑合法性,并有助于他们利用政府提供的资金来建造住房或改善房屋。

第三步:寻找优秀的设计机构和工人事实上,尽管找到法规上合规的建筑工人和公司的时间和成本开销通常较大,但是这是一个必要的步骤。

对于那些缺乏建筑经验和知识的人来说,这是更为重要的。

因为任何一个不严肃和不有效的建筑师和工人都可能会造成不可避免的房屋安全隐患。

因此,村民需要对潜在的工人和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仔细评估他们的经验、专业程度和过往工作的品质。

第四步:确定施工备料清单村民需要编制施工备料清单,这份清单将列出建筑所需要的所有材料,包括钉子、锤子、水泥、木材、铁件、门窗、墙面用品等等。

这份清单应该非常详细,并且应该包含每个物品的数量、尺寸和成本。

村民需要认真审查清单,并确保它们符合预算。

第五步:开始施工当施工备料清单准备就绪之后,村民可以开始施工。

这一步需要严格遵守所有安全规定并正确使用所有工具。

同时,村民还需要对施工项目进行跟踪和监测,以确保他们得到满意的结果。

第六步:验收施工成果在完成房屋建筑后,村民需要对建造的房屋进行验收。

这是确保房屋质量和结构是否合格、安全的重要步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12号

在与退休干部谈话的提纲
1. 介绍自己和对话目的:向退休干部说明自己的身份及与他们的对话目的,例如了解他们的经验和生活状态,了解他们对退休生活的看法等。

2. 询问退休干部的退休历程:了解退休干部的工作背景,退休原因,以及他们是否适应退休生活等。

询问他们对退休前后的变化和感受。

3. 询问退休干部对养老服务的看法:了解退休干部对当前的养老服务和政策的评价,例如医疗保障、养老金制度等。

询问退休干部是否有什么建议或意见,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 询问退休干部的生活状态和兴趣爱好:了解退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询问他们是否有参加社交活动、参与志愿者工作或者追求个人爱好等。

听取他们的经验和故事,并了解他们在退休生活中的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5. 表达感谢和对退休干部的关心:向退休干部表达感谢,感谢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贡献,并传达对他们的关心和关注。

6. 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与退休干部的对话,提供可行的帮助和支持,例如提供相关的社会服务信息或者为他们解决困扰。

同时,鼓励退休干部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1•【字号】穗府办[1996]31号•【施行日期】199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府办[1996]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5]82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市市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市、区、镇三级管理。

(一)白云区的竹料、良田、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镇行政区域内,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的空闲地,或者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耕地0.2公顷(3亩)以下,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下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经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使用耕地0.2公顷(3亩)以上、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上的,由区、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除上述白云区7个镇外,各区所属镇(含有农村的街道)范围内,农村居民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的空闲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经镇人民政府、区、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核发批准文件。

(三)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申请办理,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由农村居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建房,集约使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政府第5号令)、《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示范点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行政村。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设。

第三条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固化历史、规范新建、一户一宅、逐步改造”的原则,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新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第四条按照“城乡统筹、积极稳妥、集中居住、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分类处置”为指导,通过规划引导和激励机制,鼓励农民集聚居住,集约用地,集中配套,逐步形成“体系呈梯度、布局成组团、配套有重点、积聚成规模”的“城镇—中心村—行政村—自然村”农村居民点体系。

第五条各镇(街)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在城区、镇区周边合适位置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民新社区(“邻镇型”中心村或农民经济适用房),制订农民愿意买、买得到、买得起、愿意放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优惠政策,吸引符合建房条件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集中居住,逐步实施北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中心城区和南部中心镇集中居住和工作,以适应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需要。

第六条鼓励建成区、城市发展区当中的村庄,结合城市规划、土地经营和开发策划,实施城中村改造,集中安排农民居住,鼓励建设公民公寓,土地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农民新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保障、就业统筹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促进农村和农民向城市社区和居民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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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宅基地管理规定是怎样的会影响到农村人口的居住问题,作为经济强省的广东省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定有其独到之处,那么作为广东的省会城市的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又是怎样的呢?下面赢了网小编大家去了解。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 2001 年 4 月 16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 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 120 平方米以下;山区 150 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 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 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 、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级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995 年 7 月11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作为广州市的宅基地管理条例与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相比有其不同之处,不同在于具体到了点,结合了地方实际。

广州市的农村宅基地的申请还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才能够申请成功这与其他地方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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