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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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制造过 程进行监督检验;
如果做不到对境外制造单位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则应当在压力容器进入 中国境内后,按照1985年6月6日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5】4号文《进出口锅炉 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 准,对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4)“质量保证体系”统一为“质量管理体系”“;
(5)简化99版“容规”第61条关于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具体描述 ,明确蓄能器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容器类型;
(6)删除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全部要求。
23.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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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释义:
(1)按WTO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应当享受同等国民待遇,故对压力容器的制 造许可也应当境内外要求一致。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主要变化:
(1)取消进口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99版“容规 ”第9条),明确境内外制造单位统一许可证制度;
(2)删去99版“容规”第60条中“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 ,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及特殊方法标准等)”内容 ;
(3)取消99版“容规”第60条中“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 工程师)………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
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同时参见劳动部文件劳锅字【 1991】1号文《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发文质技监锅字【2000】6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
对出口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产品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对境内使用、境内设计单位采用境外或者国际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 当2依3.0据6.20本20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7 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4)为和ISO9000-2000取得一致,方便企业管理,将“质量保证体系”改为 “质量管理体系”。
(5)“管理办法”中对固定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级别已有详细规定 ,无需重复具体级别,改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可。
(6)目前仅对蓄能器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因此明确当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 的容器类型。
第61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 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 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 产2。3.0制6.20造20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4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 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第60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 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 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 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9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 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 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 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 第7条办理。
4制造 4.1 通用要求 4.1.1 制造单位 (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 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 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4.1.2 型式试验 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 核23准.06的.202型0 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3 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2)《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制 造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 法 ” ) 、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对 质保手册、企业标准已有详细规定,没有必要再重复。
(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99版“容规”第60条中“压力容器总 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不 适合在本规程中规定,如果有考核方面的需要,将根据《条例》,在国家质检总 局的部门规章中规定。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1.4 产品出厂资料
4.1.4.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 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 “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 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 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固定式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规范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容规》制造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
1、容器制造许可;
2、出厂资料;
3、焊接工艺评定;
4、焊接试件(板);
5、无损检测方法选择;
6、耐压试验;
7、泄漏试验;
8、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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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色金属容器; 10、搪玻璃压力2 容器。
源自文库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23.0(67.2)0由20 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另订专门法6规,因此本规程删除有关移动式压力容 器的全部要求(下同)。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1.3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 检验。
释义:本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增加。按本规程及本规程引用标 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及本规程引用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 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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