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六章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与纠纷调处

第七章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核实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区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调拨或委托管理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各类投资、债权、权益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

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总体目标。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各单位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第八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加强风险管控。项目经批准实施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报区财政局归档存查。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涉及的相关资产,应移交区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通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统筹调配区属各单位的房产物业,负责区属各单位的房产物业征收补偿等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六)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完善和推广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实时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依法追回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备案;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资产条码管理、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以及所属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房产物业征收补偿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

(一)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配置;

(二)资产功能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

(三)勤俭节约,合理配备,盘活存量,优化组合;

(四)业务性质相近的单位,办公场所应相对集中;

第十二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和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审批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置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招投标范围的,还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房屋建筑物,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拍卖的,还应按拍卖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在取得房屋建筑物后,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自建或重建房屋建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发改局办理立项报建等手续。原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应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自建或重建的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应按实际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先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房屋建筑物,经区财政局核准,以资产评估值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整,需由区办公用房调整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区财政局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统筹本区办公用房资源,收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整的申请,拟定办公用房调整的方案。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调整方案,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收到《办公用房调整通知》后,办理物业场地的具体移交接收手续,交接双方签订物业移交接收备忘录和移交资料清单,报区财政局备案。办公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资产的使用单位与记账单位不一致的,按照“谁占有使用,谁登记管理”的原则,应由原记账单位向区财政局申报补办资产划拨手续后,由使用单位登记入账,原记账单位销账。

第十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接收使用管理,按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此规定发布实施前无偿接收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用房,由接收单位按税务部门确认的计税价格及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登记入账。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一节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并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当及时登记,

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对资产管理人员、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

第二节对外投资、担保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在2007年之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挂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对外担保外,其他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审核

后报区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产权证明;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按评估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投资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区财政局审定;单项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由投资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合理确定对外投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下列资产不得用作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及财政拨款结余;

(二)上级补助收入及结余资金;

(三)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资产。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项目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

(三)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

(四)对投资项目的内容、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收益与风险做出评价。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七)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八)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九)资产产权证明;

(十)由主管部门法律机构或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直接或间接合计国有持股比例超过50%的,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该企业应当纳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范围,并执行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直接或间接合计国有持股比例未达到50%,并且不具有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该国有股权列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应按照所签订的协议条款,按时、足额收缴该股权的股息股利

第三节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必须收回。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

借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属于房产的(不含办公用房,下同),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或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房地产以外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账面价值,下同)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资产价值30万元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土地出租出借报区政府审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自行组织采用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招租。但以下情形的物业出租,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通过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租金价格:

(一)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

(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物业出租;

(三)安排区属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居住的单位存量公房,以及拆迁回迁安置房;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物业出租。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资产出租、出借,应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平台操作实施,并在区政府信息网或公共媒体公开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的租金、合同等情况每季度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报财政局备案。

(二)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在可比情况下综合参考以下四个方面数据,合理确定公开招租的标底价:

1.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网上最新公布的同地段同类型物业租金;

2.区属各单位的同地段同类型物业租金;

3.附近同类物业的租金;

4.物业的历史租金。

(三)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业(土地),应委托产

权交易机构挂牌招租。采用协议租赁方式的除外。

(四)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物业(土地),采用竞价方式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招租工作流程应包括确定租金底价、办理招租报批手续、公布招租信息、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召开答疑会、收取竞租保证金、组织竞租会、确认竞租结果、签订租赁合同等环节。

(五)采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招租的物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竞租人报名或应标,可降低招租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租金底价降幅每次不得超过原招租租金底价的10%,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如果经两次下调租金底价仍无法出租的,由招租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标的物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标底价。

(六)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附件2);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除提供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三十八条区属各单位的非盈利的公益性设施,国家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承办或共建的,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开选取承办人或共建人,参照同类设施市场租赁价格收取资产占用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报区财政局登记。

第三十九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区内办公用房资源的,应参照同类物业市场租赁价格,向区财政局办理租借手续并缴纳资产占用费。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对其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是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对外捐赠是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拟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资产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产回收凭证、残值收入上缴情况,更新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账目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设施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提前报废

的,应提交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和近期维修记录),经区财政局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公开选取具有合法资质的回收公司(如具备经营废旧金属资格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等)处理报废资产,取得回收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有效记账凭证。

(二)机动车报废,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年限,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后,提交车辆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回收公司收据等资料,经区财政局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置。

(三)车辆、设备等资产在区属各单位之间的调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

(四)房屋建筑物在区属各单位之间的调拨,按照办公用房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区属各单位以资产捐赠帮扶对象的,应提交区领导批示和相关文件依据、受赠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资产接收表,报区财政局审批。

(六)区属各单位不得无偿出借资产给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区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七)原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设施设备、机动车辆的有偿转让,由产权单位参照市场同类资产价格或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拟定转让底价,报区财政局批准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八)房屋建筑物、各类股权及原值超过50万元的设施设备、机动车辆的有偿转让,由产权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

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公开选取并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不低于评估价为底价,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

(九)房屋建筑物的征收补偿由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公开选取并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不低于评估价,对价置换或取得补偿金。

(十)资产毁坏、被盗等,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报损原因的书面报告、报警回执、保险理赔、对责任人的处罚意见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审批。

(十一)其他非正常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损失认定及核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和纠纷调处

第四十五条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

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十六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区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一)与外单位(企业)合资、合作或联营;

(二)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学校“物”的管理,为教学做好服务,为教师学生做好服务,为教学科研创造一流的教学条件保障则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永恒追求的工作目标。加强高校资产管理必须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从源头入手,在管理上下功夫,实现物尽其用,才尽其力。【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现状思考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目的及意义高校国有资产是全社会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它是指高校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已经被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合理有效地配置校内资源,加速资金周转,少花钱、多办事,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从宏观上讲是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家资源配置,为国家教育事业服务;从微观上讲就是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科学运营与合理使用。因此,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加强和完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对于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校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中的经济效益,加快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高校国有资产的分类我国高校国有资产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外延资产等四大类。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质,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外延资产是指高校以货币、仪器设备等形式,向学校以外地区投入后所转化形成的财物收益。 三、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资料显示:国有资产目前是“迅猛增长(全国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在增长)与悄悄流失(全国每年有上亿元的资产流失)”并存。前者是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后者是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造成国有资产“悄悄流失”的主要原因虽然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但管理体制的不顺、管理措施的不力、产权意识的淡薄和使用效益低下的问题同样不可小视。分析其目前现状有以下几方面:(一)资产投入的依赖性:由于高校购置国有资产的经费基本是以财政拨款为主。“给多少钱办多少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思想普遍存在。长期形成的“等、靠、要”思想始终困扰着高校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这种消极思想一时还难以消除。购置的国有资产是一种消费性资产,而且高校国有资产不计提折旧,不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济责任缺位,致使高校存在重视资金管理,而忽视国有资产管理的现象。(二)资产配置不合理:由于缺乏合理的、有约束力的资产配置标准,以及资产购建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的随意购置现象和重复购置现象十分普遍,导致资产配置不合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任务量与所占用的资产不协调,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水平不公平。如许多事业单位缺乏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时,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存在购置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三)资产流失严重: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所导致的资产流失;因流动资产管理不善引发的资产流失;无形资产方面的资产流失;资产处置不规范导致的资产流失;决策失误造成无效资产增加导致的资产隐性流失;帐外资产方面的资产流失等。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 1 / 10

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 / 10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临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正常运转的物质条件。所有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医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设备购置及房屋改造、维修,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既保证教学、科研、临床工作需要,又要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药品、材料、图书资料(软件)、大宗购置的易耗品,包括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五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医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

理部门,在主管院长(行政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医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办理国有资产调配使用,院内外资产调拨、转让等工作。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报批手续及报废资产残值处理及销账工作。 4、负责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6、负责国有资产的建账、出入库管理。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国有资产购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充分考虑学院(医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精打细算、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解决”进行。 第七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第八条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研究所)负责人提出申请,对所提议购买的国有资产必须提供询价依据,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本单位(临床医院)仪器设备采购表》(附件1)。 第九条凡医院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负责人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

(三)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电脑、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物相符。 (二)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11-25 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服务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同时,所办企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 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基础上,

制定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服务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管理链条,对于因产权链条过长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管理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4.高校所办企业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理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5.高校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统一领导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委员会主任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资产、纪检、审计、设备、科研、后勤、基建、房产、产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国资委统一监管单位事业资产与所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已经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经资委)的,应当作为学校国资委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国资委的授权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65405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理顺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程序,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单位其他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职责和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审批综合流程图 限额以上 限额以下 国有资产配置审批流程图 规定限额以上 规定限额以下 1的购置事项。 资产配置需提交的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要写明需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经费来源等;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自身或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3、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说明; 4、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流程图

说明: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用财政拨款及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不得投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 资产对外投资需提交的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要写明对外投资资产的品目、数量、金额等;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自身或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3、产权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 4、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5、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核查(债权核销)工作流程图 资产核查 1、正式文件;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自身或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3、工作报告(清查基本情况和结果)、数据报表、需处置的资产损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的审计报告等; 4、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图 规定限 1、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以及相关报表;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暨发字〔1999〕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级部门履行职责和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拨给的,各单位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运用学校资产形成的,协作单位投资的以及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境外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所有、统一管理监督,院、系、所(含中心室、重点实验室、产业部门、医院、机关部处、境外办事处以及外向型单位等,下同)单位监管,占用单位使用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制度汇总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 满意回答 ph5044 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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