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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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指定本制度。

一、危害告知公司所属部门银钢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各级部门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职业危害告知种类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告知。

1、岗前告知(1)公司人资部在与新入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人资部应将员工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及其后果、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中写明。

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相关方)应在施工开始前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并将相关内容加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中。

(2)因某种原因与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应按照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补签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

(3)公司员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致使工作中接触到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公司人资部应通过文件形式向员工如实告知其工作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上海,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告知补充合同》2、现场告知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内公布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最新检测结果。

警示标识应设在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需有中文说明,内容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上海、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3、检查结果告知公司每年组织有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或禁忌症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职时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预防和
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人力行政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安环部沟通,将员工在
工作过程中或岗位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
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安环部要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环部要如实、无偿提供,并
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安环部应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安环部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负责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安环部要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上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要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六、安环部要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及时告知员工。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人力行政部或安环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部负责人安全奖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最新版)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最新版)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最新版)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三、职责与分工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裝置及通讯报警裝置等。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6、本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公司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职业卫生监管部。

9、作业岗位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五、检查整改落实1、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每年由油田公司职业病防治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1次检测、评价,并将结果报纸职工。

5、每年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内容1.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二)告知方式1.合同告知(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公告、警示告知(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病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毒物品告知卡。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告知卡,告知有毒物品的理化性质、健康影响、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禁忌、可能引起的职业病、急救和治疗等有关信息。

3.培训告知(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劳动者经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告知第十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编制要点明确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二)范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现场。

三.职责与分工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负责设计警示标志的制作,负责相关法规、规范的编制;2.行政部负责员工入职通知、岗位变更通知、合同补充修订通知;3.生产部负责现场通知设施和标牌的日常教育和维护。

四.内容及要求1.岗前告知1.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1.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

2.现场告知2.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2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疑似职业病危害。

员工离岗时需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真实、免费。

4.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职业病危害因素通报的实施,确保通报制度的落实。

5.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都能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未如实告知的,有权拒绝操作。

企业不得因拒绝经营而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篇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篇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篇篇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现场。

三.职责与分工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计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范的编制;2.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3.生产部门负责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牌匾的维护。

四.内容及要求1.岗前告知1.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1.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

2.现场告知2.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2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岗时须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

4.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工作,保障员工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作业岗位。

二、职责分工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维护和更新,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编制和签订。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并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告知。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日常管理,确保其清晰、醒目。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1、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应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位置,确保员工能够清晰看到。

3、定期对警示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有损坏、褪色或模糊不清的,应及时更换。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入职培训,向员工详细介绍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等。

3、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应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经员工签字确认后留存。

五、变更告知1、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并重新向员工进行告知。

2、因技术、工艺、设备等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内容。

六、监督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警示与告知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一、岗前告知2、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三、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管理职责3.1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厂区内职业危害的标识、警示、告知等使用情况。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事管理,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工作程序4.1 告知内容4.1.1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1.2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1.3 公司生产部、环保安全部门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1.4 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位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范围。

4.1.5 公司应设置公告栏:4.1.5.1设置在厂区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醒目处;4.1.5.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员工阅读,有照明设备;4.1.5.3公布有关职业健康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4.1.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3.术语和定义无4.职责和权限职业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工作主要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各车间执行。

5.告知的内容:5.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5.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5.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5.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5.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5.7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6.告知的方式:6.1职业危害告知书;(附件)6.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6.2.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6.2.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6.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6.3.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6.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6.3.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6.4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5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6.5.1自觉遵守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6.5.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6.5.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6.5.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6.5.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7.告知的责任部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8.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范本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范本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负责向职工提供职业病危害相关知识的传达、警示和告知,以及相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内容第四条企业应向职工提供以下职业病危害相关知识:1. 职业病的定义、分类和主要危害;2. 职业病的发生机理和预防方法;3. 职业病的识别和诊断方法;4. 职业病的危害评估和监测方法;5.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方法;6. 职业病的应急处理方法;7. 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企业应制定并向职工告知以下信息:1. 企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作安全规章制度;2. 职工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3. 职工应该如何正确使用和检查个人防护用品;4. 职工应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5. 职工应该如何正确使用和处理职业病防护药品和药物;6. 职工应具备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知识。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方式和频次第六条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向职工传达职业病危害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1. 举办职业病危害警示教育培训;2. 进行职业病危害知识宣传;3. 展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提示牌;4. 发放职业病危害警示宣传资料。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警示教育培训,确保职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培训的频次和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安排。

第八条企业应向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话告知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

告知的频次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部门协作与监督第九条企业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开展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告知范围:公司所有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协议工。

(三)告知形式及内容:1.综合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公司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员工。

3.如实告知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职责1.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入职的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事宜;1.2体系管理部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的设置及统筹管理;1.3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警示和告知的管理规范要求。

2主要工作流程2.1确定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相关内容根据本公司生产车间实际情况,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内容及样式。

2.2实施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2.3定期组织警示标识的更新、检查、维护和更换定期组织警示标志的更新,安排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内容3.1总则本文中所指的“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包括:职业病危害告知牌、职业病危害场所警示告知、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书面告知、公示栏告知、现场警示线。

3.2职业病危害告知要求3.2.1合同告知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b)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c)本公司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d)体系管理部和各部门在应对本公司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员工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3.2.2公示告知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规范用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等法律、规章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管理。

第二条职业健康部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三条各部门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职业健康部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公司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一、人力资源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二、职业健康部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各部门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在我们的工作中,职业病这个话题并不算陌生。

咱们总是听到“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这可不是个小事。

很多人可能觉得,警示和告知就只是个形式,但实际上,这背后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与安全。

一、职业病的种类与危害1.1 化学性职业病提到职业病,化学性职业病总是第一时间浮现在脑海中。

接触化学物质的工人,长期处于有害环境中,真的是冒着生命危险。

比如说,涂料工人常常要面对各种溶剂,长期吸入这些有害气体,肺部可能出现问题,甚至发展成职业病。

听说,某些溶剂甚至能引发神经系统疾病。

太可怕了吧。

1.2 生物性职业病再说说生物性职业病。

这类病症,主要是因为接触病毒、细菌等引发的。

比如,医护人员每天都要面对病人,难免会接触到一些传染病。

我们常说“防患于未然”,可他们的工作环境就是个随时可能爆发疫情的地方。

这个时候,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及时告知风险,做好防护,才能保护自己的身体。

二、警示与告知的重要性2.1 明确风险大家都知道,警示和告知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风险。

比如,某个工作场所使用了毒性很强的化学品,必须要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让每一个人都知道。

无论是新员工还是老员工,都应该了解工作中潜在的危险。

没有这种意识,后果可能会不堪设想。

2.2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警示与告知,员工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会得到提高。

有了这种意识,大家在工作中就会多留个心眼。

比如,看到某个危险区域的标志,就会小心翼翼,避免进入。

很多时候,预防胜于治疗。

只要大家都能保持警惕,很多职业病是可以避免的。

2.3 促进企业责任感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

警示和告知制度不仅是对员工的保护,更是企业对员工的责任。

一个重视职业病防治的企业,必定会营造出安全的工作环境。

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热情也会提升,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

三、实施细则与措施3.1 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要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首先得有详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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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矿井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职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二条矿井相关单位(综合办公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矿井相关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条在工作场所中职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进行防护。

第四条安全监察科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职工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职工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职工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存在粉尘(煤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及公告栏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警示标识、公告栏的设置规规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件、《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为准。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煤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四、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九、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十、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二、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围的四周,其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

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

第十一条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三条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容。

第十四条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十六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七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八条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
号灯,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设置规
一、告栏应设置在我矿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职工观看的醒目位置。

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二、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三、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四、工作场所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五、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
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六、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七、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八、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二十二条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一、公告栏中公告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更新。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容与警示标识。

三、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科督促各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或者工作地点设置足够数量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四条矿井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五条在安全建设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
工作地点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含参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
一、综合办公室对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

二、安全监察科督促检查参建单位与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

三、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合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与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

四、矿综合办公室、参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五、矿综合办公室、参建单位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相关管理应向职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二十七条对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工作场所,安全监察科督促检查各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安全监察科督促检查各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其醒目位
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容。

第二十九条党建工作部、综合办公室、参建单位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思想认识,增长职工职业卫生知识。

第三十条综合办公室、参建单位应定期安排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职工检查结果,促使职工做好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一条矿工会应定期对各单位职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依法维护职工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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