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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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费[2003]16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6.25
【实施日期】2003.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3]163号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尽快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有偿服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川司法函(2002)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川价字费(2000)001号)的有关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之后,方能实施收费。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新增司法鉴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突破规定幅度上限。收费许可证按司法鉴定许可范围核发。
五、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六、本通知从2003年7月2日起试行一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非刑事案件实行检验、鉴定、取样、情报信息服务收费的通知》(川公发(1993)17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的函》(川价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