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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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监测监控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传输井上下各监测地点的实时数据,为我矿的安全生产调度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与范围划分:
1、监控中心负责整个监控系统的综合管理。
2、各采区上下两巷、掘进迎头的监控设施,由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传感器的悬挂、监控线吊挂、断电仪的日检及设施的卫生)。
3、井上下各变电所、泵房、绞车房、猴车硐室、抽风机房、压风机房及各移动变电站的监控设施由机电工区负责日常管理。
4、井上煤楼、主井口、主井底、井下各水平皮带运输巷、煤仓监控设施由皮带工区负责日常管理。
5、井上下各水平车场主运输巷道,把钩硐室监控设施由运搬工区负责日常管理。
6、无明确施工单位的监控设施,由所在卫生管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二、监控设施的安装: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由矿总工负责审批。
2、需安装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点,由使用单位根据作业规程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调度室、机电科,由调度室监控中心负责组织,使用单位机电维护工配合安装。根据断电范围,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断电仪电源及控制线。
3、监控设施入井安装前,应由机电科对其进行防爆性能及绝缘摇测检查,检查合格后并填写验收单、防爆合格证、下井单,方可入井安装。
4、监测分站电源接火严格按机电科接火通知单要求,由使用单位电工办理接火通知单并配合监控中心安装。
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被控开关负荷侧。
6、敷设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并有适当张驰度,按动力电缆、信号电缆、监控线、通讯电缆并按截面自下而上排列。特殊情况下,信号线、监控线、通讯线可同勾敷设,但不得交叉。
7、井下主站或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巷道或硐室内,使其距底板不小于一米的巷道一侧。
8、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新鲜风直吹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必须设在被串工作面混合风流中。
9、各分站断电仪及各种传感器与传输电缆进行连接时,电缆进线嘴要牢固,密封良好,密封圈与厚度要适宜,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品,电缆深入器壁5-15mm,压线板对电缆压缩量不得超过电缆外径10%,连接线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要求。
10、有关机电设备安装的其它要求,符合机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监控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1、监控中心对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每10天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监控中心人员对安全设施定期巡检,并用光学瓦斯检查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以读数较大为依据,采取安全设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3、监控中心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监控中心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表。
4、井下各分站、传感器、监控线等安全监控设施由所在单位电工班负责保管和使用,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丢失或损坏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并协调处理。
5、需要移动的传感器、监控线,由所使用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悬挂好传感器并盘好监控线,当监控线长度达不到迎头时,由监控中心负责领用材料,由使用单位机电维护工负责延接至迎头,严禁擅自乱拉、乱截监控线或停用传感器。
6、使用中的监测装置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采掘工作面、井巷等地点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7、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控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变化以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并详细记录各系统各部位运行状态,并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
8、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由监控中心通知使用单位拆除传感器,并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9、监控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移交与回收:
1、新安装工作面、掘进迎头的监控设施,由调度室组织,机电科、通防科监控中心、使用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由监控中心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监控设施的日常管理。
2、因生产需要更换采面迎头的,由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调度室组织更换两方使用单位到现场办理转交手续。
3、工作面回撤完或掘进巷道贯通后,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回撤监控设施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回撤监控设施并移交给监控中心。
4、设备升井后,由监控中心对各传感器进行试验调试,合格分站、传感器及时入库备用,不合格分站、传感器由监控中心写出外委维修申请。
5、监控中心对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传感器、台帐、故障记录表、检修校正记录。
五、处罚:
1、使用过程中,传感器位置悬挂不正确,监控线未按规定悬挂,每项罚作业地点班长50元。
2、各辖区监控设施如有丢失,严格按照裕单发矿字2005(56)号文规定处罚。
3、因爱护或使用不当,造成监控线、传感器、分站损坏的除按其原价赔偿外,对责任人加罚2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带班区长罚款50元。
4、私自甩掉、封堵传感器、拆除控制线或故意破坏监控设施的按严重“三违”处罚。
5、通防科瓦检员对所检查经过区域的传感器,每班进行一次全面数据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否则对其罚款100元。
6、凡未按要求及时回撤移交监控设施的单位,对该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7、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在4小时内处理,视其后果给予值班监控人员100-1000元罚款或追究行政责任。
8、未定期对传感器调校、断电仪断电实验,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