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操作细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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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风电场每日根据调度要求上报次日96点风功率预测曲
线。调度部门根据电厂上报的风功率预测曲线,综合考虑负荷
预测、联络线计划、水电计划等结果后编制电厂次日发电计划, 经安全校核后予以发布,作为次日各电厂电量计划依据。
第九条 关于旋转备用管理
东北分部和各省(区)电力公司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
前提下,应合理留取火电机组旋转备用容量,尽最大能力为风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东北分部负责组织跨省(区)调峰辅助服务交 易;组织直调电厂的调峰辅助服务日前报价、实际调用、
信息发布及对相应发电企业最终财务结算;按照东北能源
监管局的要求,负责统一建设“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 场技术支持软件”,对全网参与 “调峰市场”的发电企业 补偿及分摊费用统一分省计算,并将计算结果通报各省( 区)电力公司,由省(区)电力公司确认后向省内直调发 电厂最终发布;负责“调峰市场”技术支持软件的运行维 护;负责全网“调峰市场”运行数据信息的管理和存储。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在日内对相关机组
予以“免责处理”:
(五)因通信通道或数据采集装置故障,机组实时出力 信息未能正确上传的时段(不补偿、不分摊)。 (六)其它类似客观原因。 另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电力调度部门有权在紧急
情况下采取临时增加机组调峰深度或安排机组应急启停调峰等
措施。
第八条 关于风电场日前上报风功率预测曲线的利用
场(以下简称“调峰市场”)将于试运行开始时启动,不间断 连续运行至试运行结束为止。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本条款旨在明确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以下简称“东
北分部”)及各省(区)电力公司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东北
分部内部部门及专业之间的职责分工。各省(区)公司内部职 责分工可参照东北分部设置,如确有实际需要,可进行适当调 整,并将调整情况报送东北分部对应部门。
第四条 职责分工
2.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计划专业负责机组应急启停调峰 计划安排;调峰辅助服务费用计算;日、月信息发布及核 对;向电力交易部门、各省(区)电力公司、能源监管机
构报送费用计算结果。
3.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控制专业负责调峰辅助服务日内
实际调用、机组调峰辅助服务免责处理(定义见“第八条
”)、调峰辅助服务实时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二)调峰辅助服信息内容包括:
各时段各档出清价格、机组调峰率;
各档深度调峰电量和补偿金额、补偿修正金额、应急启 停调峰补偿金额、总补偿金额; 分摊电量、分摊金额、分摊金额上限、分摊修正金额、 跨省分摊金额、应急启停调峰分摊金额、总分摊金额等。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三)电网企业应依据管理职责分工,按照规定时间及
另外,在按序调电期间因机组缺陷未能按调度指令全额
提供上报调峰能力的机组,其缺额调峰能力由后续排位的电厂
替代承担。该电厂经紧急消缺后重新具备缺额调峰能力时,仅 当其他机组调峰电力全部调用后,仍有调峰资源需求时再进行 调用。
第七条 关于日内“调峰市场”运行的合理干预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在日内对相关机组
《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 管办法》操作细则及流程
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 2014年8月
背
景
根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
管办法》(模拟运行稿;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东 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操作细则及流程”(以下 简称“细则”,对“办法”进行细化解释,对“办法”中未提 及的部分具体操作细节进行梳理及规范。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深度调峰有偿辅助服务报价、 应急启停调峰有偿辅助服务报价、火电厂运行机组有功出力可 调区间。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其中: 深度调峰有偿辅助服务各档报价和应急启停调峰有偿辅 助服务报价均不得超出《办法》所规定的报价范围。如电厂调 峰成本在一段时间内均为固定值,可以不每周报价,技术支持
四条 职责分工
(四)发电企业在“调峰市场”中享有的权力及承担的
义务如下: 1.发电企业对本企业在“调峰市场”中发生的费用(补 偿及分摊)享有知情权(向电网企业咨询)及申诉权(向电力 监管部门申诉)。
2.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自觉维护“调峰市
场”的正常运行。不得报送虚假信息;不得恶意破坏市场秩序; 不得通过集团化串联形成市场操纵力。 3.发电企业应努力保证自身机组及附属设备的完好率, 保证燃煤质量,保证在系统需要时能够及时足额提供“法定的”
软件默认为该电厂维持前一次报价不变,直至该电厂某日主动
调整报价。 火电厂运行机组有功出力可调区间的最大出力不得高于 核准容量,并应考虑机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受阻电力,最小出 力不得高于《最小运行方式》中核定的最小出力。在日内实际
调电时,最小方式属于法理约束,电厂必须无条件减出力至最
小方式。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支援。
第五条 关于跨省联络线调峰支援交易
操作流程为: (三)跨省调峰资源调用顺序为:优先组织发电机组有 基本无偿调峰能力的省(区)进行跨省调峰支援;最后根据调 峰价格由低到高的原则,选择发电机组具备有偿深度调峰能力
的省(区)进行跨省调峰支援。
(四)调度人员在组织开展跨省调峰支援时,必须满足 所有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规程、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东北分中心当值调度人员根据跨省调峰支援电力 相应修改省间联络线电量计划曲线,并通知相关省(区)调度。
第四条 职责分工
4.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专业负责保证调峰辅助服务技 术支持软件所接入计量数据的正确性;协调开发厂商及调 度计划、调度控制专业人员对调峰辅助服务技术支持软件 进行维护和更新,保持其可靠运转。
5.财务部门负责根据交易部门提供的结算单,根据结
算关系与相应发电企业进行调峰辅助服务实际费用结算。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发电企业信息报送属于各发电企业公布的参与“调峰市
场”的能力与意愿,日前并不达成交易,实际的交易是在日内
实时调电时根据系统运行需求最终达成。电厂调峰报价信息暂 按周更新执行。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一)报价工作流程:
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8时报价开始,10时报价结束,期间
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额度,与当月电费及其他辅
助服务费用一并结算。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东北分部负责通过调峰辅助服务技术支持软件向直调电
厂和各省(区)电力公司发布调峰辅助服务统计信息,各省
(区)电力公司负责将调峰辅助服务统计信息转发至省调直调 电厂。各省(区)电力公司转发信息应与调峰辅助服务技术支 持软件发布信息保持一致。
和“承诺的”调峰能力。
第五条 关于跨省联络线调峰支援交易
操作流程为:
(一)当部分省(区)火电机组在达到规定的最小方式
基础上,并已用尽自身所有调峰能力仍然发生弃风时,相关省 (区)调度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东北分中心当值调度人员汇报, 申请跨省调峰支援。 (二)东北分中心当值调度人员在接到跨省调峰支援申
请时,应及时调用其他省(区)调峰资源,组织开展跨省调峰
1.电力交易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各省(区)“调峰市场”
日前报价,并统一组织在各省(区)调度范围内排序;将排序 结果通报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东北分中心”)以 及各省(区)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各省(区)参与“调峰市场” 的火电机组日前申报有功出力可调区间;次月编制调峰辅助服
务费用月结算单,并将结算单递交财务部门。
时向发电企业发布调峰服务信息。信息发布过程中如发电企业
对调峰辅助服务统计结果等提出合理咨询,电网企业应予以答 复和解释。因技术支持软件或通信通道故障等原因影响信息发 布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发电企业,并通知技术维护人员进行处 理。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四)电网企业相关“调峰市场”运行管理人员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可正式发布之外的任何市场信息;不得提前泄露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二)各省(区)电力公司负责申请并落实东北分部跨 省(区)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组织省内直调电厂的调峰辅助服 务日前报价、实际调用、信息发布及对相应发电企业最终财务
结算;负责数据转发服务器的运行维护,保证省调调度电厂信
息报送及信息的发布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三)东北分部内部职责划分:
电厂报价等正式发布信息。
火电企业测算情况
• 为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则及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以机 组负荷率52%为补偿临界点,根据2013年历史数据,对三省 一区的预期执行效果进行了测算。以蒙东地区为例: • 蒙东地区火电厂全年总补偿费用约7099.4万元,火电厂平 均补偿金额1014万元,最高补偿金额2907万元; • 蒙东地区火电厂分摊3902.6万元,平均分摊金额390万元, 最高分摊金额1147万元;风电场分摊3196.8万元,平均分 摊金额55万元,最高分摊金额167万元。 •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测算结果与蒙东地区相近。 • 2013年火电发电量3378亿千瓦时,折合分摊金额0.00058元 /度。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一)调峰辅助服信息通过技术支持软件自动发布,主
要类型包括补偿和分摊的实时信息、日信息及月度信息三类,
其中: 实时信息属于补偿和分摊的预补偿和预分摊结果,按小 时发布; 日信息在下一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17时前各发电企业
对日信息进行确认,如届时无信息反馈则视为最终确认。
月度信息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次月15日前,将 月度调峰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2006〕43号)、《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电 监市场〔2010〕418号)(以下简称“两个细则”)是“办法” 的制定依据。“办法”将替代原“两个细则”中关于调峰辅助 服务部分内容。为检验“办法”在各种情况下的执行效果,并
与“两个细则”的执行保持连贯性,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
48%。这个区间指标为“办法”基本框架下的可调参数。目前 48%的取值是综合考虑东北电网网情现状及历史客观因素而确 定的,在后续“调峰市场”运行过程中,可根据“调峰市场” 实际运行情况经合法程序对基本调峰定义区间进行调整,以保
证“调峰市场”健康运行。
第三条 关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行启止时间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
第一条 关于联络线电量计划的执行
公司间跨省联络线调峰支援不影响公司间年度互供合约
电量,公司间的互供电量计划应按照日平衡、月控制、年收 口进行全过程管控,按照三公调度要求,确保全年控制完成 率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第二条 关于基本调峰义务区间的确定
“办法”中暂定“调峰市场”试运行期间,火电厂(含
生物质发电厂,下同)基本调峰义务区间为调峰率小于等于
风电企业测算情况
为进一步对比风电企业分摊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和
实际受益情况,我们还对2013年风电从火电深度调峰中得
到的受益情况进行了测算。具体测算办法是通过火电机组 因参与调峰低于最小方式运行时,实际运行出力与最小方 式出力之间差值的积分电量进行计算。 通过测算,2013年全网风电受益电量为36.49亿千瓦时 。风电全体应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费用9687万元,折合风电 每度受益电量分摊的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费用为0.03元,如
火电厂根据调度关系,上报下周深度调峰有偿辅助服务报价信 息; 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11时前,各省(区)电力公司通过 调峰辅助服务技术支持软件向东北分部上传本省(区)下周有
偿调峰辅助服务报价结果。东北分部按各火电厂有偿调峰辅助
服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报价排序,并将报价排序结果 (由相关省(区)电力公司转发)向各火电厂进行发布。
电(等清洁能源)提供上网空间。关于旋转备用容量的管理办 法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 关于结算
根据调峰辅助服务实际调用情况,通过调峰辅助服务技
术支持软件对各发电企业补偿和分摊费用进行自动计算。
月度累积计算完成后,于次月第2个工作日通过横向数据 集成系统发送至分部及各省区电力交易运营系统,通过交易运 营系统编制辅助服务费用结算单。其中跨省调峰辅助服务电费 结算单由东北电力交易中心编制。 调峰辅助服务费用采取电费结算方式,与当月电费结算 同步完成。发电厂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
予以“免责处理”:
(一)因电网安全运行原因,按照调度人员指令导致机 组出力高于有偿调峰区间(不分摊)。 (二)因发电机组自身原因导致出力低于有偿调峰区间 (不补偿)。
(三)机组启停机期间(不补偿)。
(四)省(区)无整体调峰需求,仅局部电网安全约束 导致机组出力低于有偿调峰区间(不补偿)。
第七条 关于日内“调峰市场”运行的合理干预
线。调度部门根据电厂上报的风功率预测曲线,综合考虑负荷
预测、联络线计划、水电计划等结果后编制电厂次日发电计划, 经安全校核后予以发布,作为次日各电厂电量计划依据。
第九条 关于旋转备用管理
东北分部和各省(区)电力公司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
前提下,应合理留取火电机组旋转备用容量,尽最大能力为风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东北分部负责组织跨省(区)调峰辅助服务交 易;组织直调电厂的调峰辅助服务日前报价、实际调用、
信息发布及对相应发电企业最终财务结算;按照东北能源
监管局的要求,负责统一建设“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 场技术支持软件”,对全网参与 “调峰市场”的发电企业 补偿及分摊费用统一分省计算,并将计算结果通报各省( 区)电力公司,由省(区)电力公司确认后向省内直调发 电厂最终发布;负责“调峰市场”技术支持软件的运行维 护;负责全网“调峰市场”运行数据信息的管理和存储。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在日内对相关机组
予以“免责处理”:
(五)因通信通道或数据采集装置故障,机组实时出力 信息未能正确上传的时段(不补偿、不分摊)。 (六)其它类似客观原因。 另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电力调度部门有权在紧急
情况下采取临时增加机组调峰深度或安排机组应急启停调峰等
措施。
第八条 关于风电场日前上报风功率预测曲线的利用
场(以下简称“调峰市场”)将于试运行开始时启动,不间断 连续运行至试运行结束为止。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本条款旨在明确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以下简称“东
北分部”)及各省(区)电力公司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东北
分部内部部门及专业之间的职责分工。各省(区)公司内部职 责分工可参照东北分部设置,如确有实际需要,可进行适当调 整,并将调整情况报送东北分部对应部门。
第四条 职责分工
2.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计划专业负责机组应急启停调峰 计划安排;调峰辅助服务费用计算;日、月信息发布及核 对;向电力交易部门、各省(区)电力公司、能源监管机
构报送费用计算结果。
3.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控制专业负责调峰辅助服务日内
实际调用、机组调峰辅助服务免责处理(定义见“第八条
”)、调峰辅助服务实时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二)调峰辅助服信息内容包括:
各时段各档出清价格、机组调峰率;
各档深度调峰电量和补偿金额、补偿修正金额、应急启 停调峰补偿金额、总补偿金额; 分摊电量、分摊金额、分摊金额上限、分摊修正金额、 跨省分摊金额、应急启停调峰分摊金额、总分摊金额等。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三)电网企业应依据管理职责分工,按照规定时间及
另外,在按序调电期间因机组缺陷未能按调度指令全额
提供上报调峰能力的机组,其缺额调峰能力由后续排位的电厂
替代承担。该电厂经紧急消缺后重新具备缺额调峰能力时,仅 当其他机组调峰电力全部调用后,仍有调峰资源需求时再进行 调用。
第七条 关于日内“调峰市场”运行的合理干预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在日内对相关机组
《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 管办法》操作细则及流程
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 2014年8月
背
景
根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
管办法》(模拟运行稿;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东 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操作细则及流程”(以下 简称“细则”,对“办法”进行细化解释,对“办法”中未提 及的部分具体操作细节进行梳理及规范。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深度调峰有偿辅助服务报价、 应急启停调峰有偿辅助服务报价、火电厂运行机组有功出力可 调区间。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其中: 深度调峰有偿辅助服务各档报价和应急启停调峰有偿辅 助服务报价均不得超出《办法》所规定的报价范围。如电厂调 峰成本在一段时间内均为固定值,可以不每周报价,技术支持
四条 职责分工
(四)发电企业在“调峰市场”中享有的权力及承担的
义务如下: 1.发电企业对本企业在“调峰市场”中发生的费用(补 偿及分摊)享有知情权(向电网企业咨询)及申诉权(向电力 监管部门申诉)。
2.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自觉维护“调峰市
场”的正常运行。不得报送虚假信息;不得恶意破坏市场秩序; 不得通过集团化串联形成市场操纵力。 3.发电企业应努力保证自身机组及附属设备的完好率, 保证燃煤质量,保证在系统需要时能够及时足额提供“法定的”
软件默认为该电厂维持前一次报价不变,直至该电厂某日主动
调整报价。 火电厂运行机组有功出力可调区间的最大出力不得高于 核准容量,并应考虑机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受阻电力,最小出 力不得高于《最小运行方式》中核定的最小出力。在日内实际
调电时,最小方式属于法理约束,电厂必须无条件减出力至最
小方式。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支援。
第五条 关于跨省联络线调峰支援交易
操作流程为: (三)跨省调峰资源调用顺序为:优先组织发电机组有 基本无偿调峰能力的省(区)进行跨省调峰支援;最后根据调 峰价格由低到高的原则,选择发电机组具备有偿深度调峰能力
的省(区)进行跨省调峰支援。
(四)调度人员在组织开展跨省调峰支援时,必须满足 所有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规程、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东北分中心当值调度人员根据跨省调峰支援电力 相应修改省间联络线电量计划曲线,并通知相关省(区)调度。
第四条 职责分工
4.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专业负责保证调峰辅助服务技 术支持软件所接入计量数据的正确性;协调开发厂商及调 度计划、调度控制专业人员对调峰辅助服务技术支持软件 进行维护和更新,保持其可靠运转。
5.财务部门负责根据交易部门提供的结算单,根据结
算关系与相应发电企业进行调峰辅助服务实际费用结算。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发电企业信息报送属于各发电企业公布的参与“调峰市
场”的能力与意愿,日前并不达成交易,实际的交易是在日内
实时调电时根据系统运行需求最终达成。电厂调峰报价信息暂 按周更新执行。
第六条 关于发电企业信息报送
(一)报价工作流程:
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8时报价开始,10时报价结束,期间
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额度,与当月电费及其他辅
助服务费用一并结算。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东北分部负责通过调峰辅助服务技术支持软件向直调电
厂和各省(区)电力公司发布调峰辅助服务统计信息,各省
(区)电力公司负责将调峰辅助服务统计信息转发至省调直调 电厂。各省(区)电力公司转发信息应与调峰辅助服务技术支 持软件发布信息保持一致。
和“承诺的”调峰能力。
第五条 关于跨省联络线调峰支援交易
操作流程为:
(一)当部分省(区)火电机组在达到规定的最小方式
基础上,并已用尽自身所有调峰能力仍然发生弃风时,相关省 (区)调度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东北分中心当值调度人员汇报, 申请跨省调峰支援。 (二)东北分中心当值调度人员在接到跨省调峰支援申
请时,应及时调用其他省(区)调峰资源,组织开展跨省调峰
1.电力交易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各省(区)“调峰市场”
日前报价,并统一组织在各省(区)调度范围内排序;将排序 结果通报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东北分中心”)以 及各省(区)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各省(区)参与“调峰市场” 的火电机组日前申报有功出力可调区间;次月编制调峰辅助服
务费用月结算单,并将结算单递交财务部门。
时向发电企业发布调峰服务信息。信息发布过程中如发电企业
对调峰辅助服务统计结果等提出合理咨询,电网企业应予以答 复和解释。因技术支持软件或通信通道故障等原因影响信息发 布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发电企业,并通知技术维护人员进行处 理。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四)电网企业相关“调峰市场”运行管理人员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可正式发布之外的任何市场信息;不得提前泄露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二)各省(区)电力公司负责申请并落实东北分部跨 省(区)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组织省内直调电厂的调峰辅助服 务日前报价、实际调用、信息发布及对相应发电企业最终财务
结算;负责数据转发服务器的运行维护,保证省调调度电厂信
息报送及信息的发布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三)东北分部内部职责划分:
电厂报价等正式发布信息。
火电企业测算情况
• 为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则及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以机 组负荷率52%为补偿临界点,根据2013年历史数据,对三省 一区的预期执行效果进行了测算。以蒙东地区为例: • 蒙东地区火电厂全年总补偿费用约7099.4万元,火电厂平 均补偿金额1014万元,最高补偿金额2907万元; • 蒙东地区火电厂分摊3902.6万元,平均分摊金额390万元, 最高分摊金额1147万元;风电场分摊3196.8万元,平均分 摊金额55万元,最高分摊金额167万元。 •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测算结果与蒙东地区相近。 • 2013年火电发电量3378亿千瓦时,折合分摊金额0.00058元 /度。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发布
(一)调峰辅助服信息通过技术支持软件自动发布,主
要类型包括补偿和分摊的实时信息、日信息及月度信息三类,
其中: 实时信息属于补偿和分摊的预补偿和预分摊结果,按小 时发布; 日信息在下一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17时前各发电企业
对日信息进行确认,如届时无信息反馈则视为最终确认。
月度信息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次月15日前,将 月度调峰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2006〕43号)、《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电 监市场〔2010〕418号)(以下简称“两个细则”)是“办法” 的制定依据。“办法”将替代原“两个细则”中关于调峰辅助 服务部分内容。为检验“办法”在各种情况下的执行效果,并
与“两个细则”的执行保持连贯性,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
48%。这个区间指标为“办法”基本框架下的可调参数。目前 48%的取值是综合考虑东北电网网情现状及历史客观因素而确 定的,在后续“调峰市场”运行过程中,可根据“调峰市场” 实际运行情况经合法程序对基本调峰定义区间进行调整,以保
证“调峰市场”健康运行。
第三条 关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行启止时间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
第一条 关于联络线电量计划的执行
公司间跨省联络线调峰支援不影响公司间年度互供合约
电量,公司间的互供电量计划应按照日平衡、月控制、年收 口进行全过程管控,按照三公调度要求,确保全年控制完成 率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第二条 关于基本调峰义务区间的确定
“办法”中暂定“调峰市场”试运行期间,火电厂(含
生物质发电厂,下同)基本调峰义务区间为调峰率小于等于
风电企业测算情况
为进一步对比风电企业分摊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和
实际受益情况,我们还对2013年风电从火电深度调峰中得
到的受益情况进行了测算。具体测算办法是通过火电机组 因参与调峰低于最小方式运行时,实际运行出力与最小方 式出力之间差值的积分电量进行计算。 通过测算,2013年全网风电受益电量为36.49亿千瓦时 。风电全体应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费用9687万元,折合风电 每度受益电量分摊的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费用为0.03元,如
火电厂根据调度关系,上报下周深度调峰有偿辅助服务报价信 息; 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11时前,各省(区)电力公司通过 调峰辅助服务技术支持软件向东北分部上传本省(区)下周有
偿调峰辅助服务报价结果。东北分部按各火电厂有偿调峰辅助
服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报价排序,并将报价排序结果 (由相关省(区)电力公司转发)向各火电厂进行发布。
电(等清洁能源)提供上网空间。关于旋转备用容量的管理办 法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 关于结算
根据调峰辅助服务实际调用情况,通过调峰辅助服务技
术支持软件对各发电企业补偿和分摊费用进行自动计算。
月度累积计算完成后,于次月第2个工作日通过横向数据 集成系统发送至分部及各省区电力交易运营系统,通过交易运 营系统编制辅助服务费用结算单。其中跨省调峰辅助服务电费 结算单由东北电力交易中心编制。 调峰辅助服务费用采取电费结算方式,与当月电费结算 同步完成。发电厂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
予以“免责处理”:
(一)因电网安全运行原因,按照调度人员指令导致机 组出力高于有偿调峰区间(不分摊)。 (二)因发电机组自身原因导致出力低于有偿调峰区间 (不补偿)。
(三)机组启停机期间(不补偿)。
(四)省(区)无整体调峰需求,仅局部电网安全约束 导致机组出力低于有偿调峰区间(不补偿)。
第七条 关于日内“调峰市场”运行的合理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