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促进林业发展,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转让标的物:
1.1 甲方将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座落在的宗林地林木,依法有偿转让给乙方。四至范围面积及相关情况见附件一,转让林地权属证明文件见附件二。
1.2 承包经营权转让林地的最终结算面积以实际测量并经双方确认面积为准。如双方共同协商不作测量,以双方确认签字的面积为准。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面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附件三作为结算面积。
2、转让期限及起止时间
转让期限自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起,至二0六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五十年。
3、转让林地的用途
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但可根据需要进行林下产品种植开发。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4.1.2 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转让费。
4.1.3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流转林地林木期限,在期满后收回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
4.1.4 甲方应保证该林地、林木产权清晰,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1.5 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合同。
4.1.6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1.7 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本转让期限内,对乙方依法以转让,出租,转包,互换或以其它方式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4.1.8 在转让期内,甲方的管理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4.1.9 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在流转期限内依法享有流转林地林木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承包方式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4.2.2 有权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4.2.3 转让林地林木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4.2.4 受让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
4.2.5 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4.2.6 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林木全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4.2.7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各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在转让林地上从事开挖道路等活动的,须经乙方同意。
4.2.8 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2.9 按时足额支付林地林木流转费。
4.2.10 转让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在本合同签订时已经甲方同意。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使用权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4.2.11 地上物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全权处理,处置收益归乙方所有。
4.3 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4.3.1 甲乙双方均可以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3.2 甲乙双方应当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5、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5.1 本合同约定林地林木转让价款为:每亩元,双方确认的面积为亩,合计价款元(人民币大写:)。
5.2 支付方式:签订本合同后,双方确认面积,60日内一次付清。
6、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6.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全部转让价款的2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 因承包地权属纠纷或承包地不属于商品林规划,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6.3 合同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瑕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除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外,另一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4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事项
7.1 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并为乙方经营作业提供通行等便利。
7.2 因国家征地所获之补偿金。属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补偿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属地上物补偿金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属土地补偿金的部分归甲方所有;流转期限内的安置补助费归乙方所有。如有其他补偿资金,按50%对半分配。
7.3 因国家征收林地或非甲方原因而第三人侵占乙方承包地,经济诉讼或者政府处理乙方仍无法收回的,甲方应退回该部分承包地剩余年限的租金或提供其他符合乙方经营要求的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为面积补偿。
7.4 承包地部分或全部被国家征用,乙方认为已经无承包价值,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5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承包地及原有之经营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包期内添置的设备及设施等归乙方所有,也可在甲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
7.6 承包期限届满承包地内营造之林木如未达轮伐期的,该部分承包地的包期限自动延期到该轮伐期结束,延期部分租金按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
7.7 承包期限届满,如甲方将承包地继续发包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先受让权。
8、附则
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8.4 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备案一份,报所属乡镇有关管理机关一份,签证单位一份。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签约时间: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