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规范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6•【文号】银监办发[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26号2004年12月6日)各银监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现将《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一、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末,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集团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集团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指根据集团母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8.集团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集团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二)拟设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进行。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履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类出资人在产权登记系统中简称为:(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为“国家出资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按此项填列;(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五)以上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出资人统称为“其他出资人”。
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
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四证合一”申请书【填表说明】1.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与上述格式不一致的,可在横线上具体填写。
请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2.实收资本备案栏认缴制企业选填,实缴制企业必填。
3.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
/)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指引。
4.本表标明需“签章"处,签署人属于机构的,由机构盖章;属于自然人的,由自然人本人签署。
5.本表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勾选处请在“□”内打“√”。
6.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7.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用圆珠笔。
8.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章程/协议范本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
/)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9.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0.以上未尽事宜请参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
gov。
cn/)或相关法律、法规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则》、《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件本企业已存档备查,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不能确定的,由登记机关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如佛山市顺德区高科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字号为高科,行(事)业为计算机职业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济民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济民发〔2023〕5号各区县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2月27日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 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进行成立和换届选举。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第五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操作指引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操作指引1.登录系统。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服务导航”栏的“网上登记”,或该页左下方“网上申请”栏的“企业登记”登录系统;也可通过中国企业登记网,点击首页左侧“在线办理”登录系统。
说明:没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普通登录”方式登录系统。
已经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电子证书登录”方式登录系统。
2.选择类型。
根据所办业务,选择“企业设立申请”、“企业变更申请”、“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销申请”业务类型。
同一企业一次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待申请的业务办理结束后,方可再次申请业务办理。
注意:企业变更同时需要办理备案业务的,应当选择“企业变更申请”,该业务类型将会将变更、备案一并处理;只办理备案的,应当选择“企业备案申请”模块。
3.填写信息。
根据提示,填写申请相关信息,如:企业设立,首先选择企业大类,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或者已核准企业名称查询已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信息,然后补充完整页面上企业登记要求填写的其他信息,注意:*表示必填。
通过点击“下一步”或页签可进行页面切换。
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要求填写的手机号可接收短信,以保证申请人及时了解业务办结情况。
4.上传文件(PDF格式)。
选择所需提交的文件目录,根据目录显示对应上传已经签字(盖章)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
注意:目录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称可通过“添加材料”按钮,自行录入材料名录,增加材料目录信息。
5.检查提交。
对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初步检查;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
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注意: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社会团体注册流程指南修订版
社会团体注册流程指南修订版一、前言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活动,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社会团体。
本指南旨在为拟设立的社会团体提供注册流程的指导,为社会团体注册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以便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社会团体注册条件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等条件。
2.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3. 有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
4.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注册流程1. 筹备阶段1.1 确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等基本信息,编制筹备计划。
1.2 组建理事会或董事会,明确各成员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3 筹集注册资金,确保有足够的财产开展活动。
2. 提交申请材料2.1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
2.2 提交章程草案,明确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负责人选举方式等。
2.3 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2.4 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
3.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核实。
4. 取得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取得登记证书后,即取得法人资格。
5. 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
四、注意事项1. 社会团体在注册过程中,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3. 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修订历史1. 2023年1月1日,发布初始版本。
2. 2023年2月1日,进行修订,完善部分内容。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附件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定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涉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3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通知》(沪国资产{1997}214号)、《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93号)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程序及报送材料(一)产权登记办理程序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企业管理部门是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应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及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1、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登录市国资委产权事务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通过系统审核后上报主管单位,并打印产权登记表、盖章,按要求将准备的文件、资料和产权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审核;2、主管单位对申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和文件、资料以及登记代码进行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由主管单位报送市国资委;3、市国资委在接收到产权事务管理系统信息和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doc
3715230101401行政许可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业务手册茌平县民政局发布2016-07-06目录一、前言 (1)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二)实施机构 (1)(三)审批对象 (1)(四)审批依据 (1)(五)审批条件 (4)(六)审查材料 (7)(七)审批证件 (20)(八)审批时限 (20)(九)审批收费 (22)(十)审批咨询 (22)三、审批流程(一)收件 (22)1.接收 (22)2.登记 (22)3.编号 (22)4.出具凭证 (22)(二)受理 (23)1.审核 (23)2.补正材料 (23)(三)审查 (23)(四)审批决定 (24)(五)决定书送达 (24)(六)审批流程图 (24)(七)决定公开 (24)(八)归档 (24)四、投诉举报 (25)五、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 (25)(二)审查与决定类 (26)(三)特别程序类 (26)附件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8)2.审批流程图 (29)3.申请表单 (34)4.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101)5.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105)6.受理通知书 (106)7.不予受理决定书 (108)8.变更延续申请书 (109)9.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 (110)10.行政许可代为申请书 (111)11.不予批准决定书 (112)13.陈述申辩告知书 (114)14.陈述申辩笔录 (115)15.听证告知书 (116)16.听证权利公告 (117)17.听证笔录 (118)18.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119)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逐条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逐条解读导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规定和指引。
本文将对该指引逐条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第一条:引言本条简要介绍了本指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指引的制定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登记管理机构本条规定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登记条件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正当合法的设立依据,合规经营。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风控能力。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有完善的营业场所、人员和信息技术系统。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登记条件。
第四条:登记申请材料本条详细列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合同等。
申请人应当按照指引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登记审核程序1.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
2.审核程序包括预审、现场检查等环节。
预审主要对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初步核查,现场检查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登记结果1.登记管理机构作出登记结果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相关文件。
2.登记结果包括准予登记、不准予登记和暂缓登记等情况。
不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七条:年度报告及信息披露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向登记管理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2.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1.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账务核对、信息披露审核等。
合同台账登记指引内容
温馨小提示: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合同台账登记指引内容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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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and checking it out!)合同台账登记指引内容一、合同台账登记概述合同台账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合同台账登记是一种对合同进行管理和记录的过程。
它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通过对合同进行系统的登记,可以实时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合同纠纷和风险。
合同台账登记的意义在于:(1)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合同台账登记,可以将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归档,便于查询和统计。
(2)加强合同的风险控制,通过对合同台账的登记,可以及时发现合同执行中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避免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
(3)促进合同的履行和执行,合同台账登记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确保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台账登记的适用范围合同台账登记适用于各类企业和组织在日常运营中涉及的各类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合同: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关于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合同。
(2)销售合同: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关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
(3)租赁合同:企业与租赁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租赁资产的合同。
(4)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关系的合同。
(5)知识产权合同:企业与其他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的合同。
(6)其他各类合同:企业与其他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
合同台账登记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运营中的各类合同,通过合同台账登记,企业可以对合同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和执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行为涉及金融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相关规定。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
但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民函〔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津民函〔2022〕33号各市级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不断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强化社会组织行为自律,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隐患,结合我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市民政局对《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该制度指引印发你们,请各社会团体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下参照落实。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津民发〔2013〕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2022年12月30日附件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1.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2. 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3.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4. 社会团体监事制度5. 社会团体负责人管理制度6. 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制度7.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8. 社会团体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9. 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天津市(社团名称)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别、财产划分等设立的,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本团体全称)×××分会,或称天津市××(本团体全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
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第六条《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是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一、法律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三)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二、申请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自己的住所;3.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环境损害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其它类别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4.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具体业务范围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鲁司﹝2015﹞38号);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6.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7.司法部已开展能力验证的业务,必须通过能力验证;8.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环境损害类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9.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10.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鲁农经字〔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鲁农经字〔2023〕2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经商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29日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是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规范领办标准(一)干部双向任职。
强化党建引领,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合作社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二)党员带头入社。
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以个人名义带头入社,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建立“功能型”党组织,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三)集体适度出资。
结合实际,经法定程序,村集体以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适度出资,作为单位成员加入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比例一般介于10%到30%之间,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比例适当调整。
二、规范登记管理(四)依法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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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规范指引目录1.办理依据2.申请条件3.申请材料4.申请材料要求5.操作步骤5.1登陆“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5.2登陆“事业单件年检”5.3进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用户登陆”窗口5.4进入“申请设立登记”5.5 进入“注册”界面5.6进行注册5.7添加证明材料5.8拍照上传图片5.9图片压缩6.填写说明7.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7.2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示范文本7.3开办资金确认及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7.4住所使用权证明(设立登记模板)正文一、办理依据: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七、八、九、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等相关规定。
受理和决定机构。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对象。
事业单位,即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二、申请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编办发的文只需提供发文编号);(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副职主持工作的,必须有文或证明(主管部门盖章);(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住所证明;(8)开办资金确认及经费来源证明;(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业务范围中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需提交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要求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以上材料网上提交时除1、2项外,均需要拍照上传图片。
编办发文编号以word 文档形式上传。
3、以上材料申请表需三份,其它材料均一份。
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的印章。
五、操作步骤5.1登陆“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或登陆“事业单位在线”网站,网址步5.2点击左下角【事业单位年检】标签进入事业【单位在线页面】5.3点击左上角【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用户登陆】5.4点击【申请设立登记】进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界面5.5点击【注册】进入注册界面后按要求填写5.6点击【填写完成】后进入如下界面5.7上图中的3、4、5、6、7、8项添加材料请点击【添加证明文件】,第4项是编办发文的,只需以word文档形式上传发文编号即可。
5.8证明材料必须拍照上传图片,因此系统不支持“传真”操作。
如拍照的图片过大,请参见下一步“图片压缩”5.9图片压缩登陆“事业单位在线”网址为: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的右下角【相关程序下载】栏下载“事业单位图片压缩程序”下载后点击“事业单位图片压缩”应用程序,即可安装完成图片压缩程序。
将不能直接上传的超大图片放入桌面的事业单位图片压缩程序进行压缩压缩完成后在pictures文件夹中找到压缩后的图片上传至登记系统即可六、填写说明(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证号):留空不填2、单位名称: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有多个名称的封面只填写第一名称,内表的单位名称栏中依次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分别括起)。
3、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4、住所: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
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5、举办单位:填写举办单位全称。
6、经费来源:填写财政补助收入或非财政补助收入。
7、开办资金:与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数额相一致。
8、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及账号;没有的不用填写。
9、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机关全称和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文号。
10、执业许可证书:填写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批准文号或证书号,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如医疗、学历教育、出版、广告、人才交流、职业技能鉴定、司法鉴定等)的事业单位填写。
11、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12、从业人数:按实际情况填写。
13、网上名称:填写后缀为“.公益”的中文域名,没有的不填写。
14、分支机构简况: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15、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一般以一句话概括,后加句号;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一般是名词加动词的词组,各项之间用空格分开;宗旨和业务范围一般不超过150字。
16、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应确认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签署“申请材料情况属实”的意见,并签名、加盖名章、注明日期。
17、举办单位意见: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18、联系人、邮政编码:按实际情况填写。
19、联系电话:填写手机号。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的信息相一致。
2、户籍所在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
3、家庭住址:填写现居住地地址。
3、现任职务:填写在拟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中的现任行政职务。
4、曾用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本人简历:与人事档案相关内容一致。
5、照片:贴2寸彩色证件照片。
6、所在单位:填写拟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名称。
7、举办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举办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签字,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注明日期。
七、附录:7.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7.2.事业单位章程草案(模板) 7.3.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模板)7.4.经费来源证明(模板)7.1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7.2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示范文本事业单位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单位名称:***************。
第三条单位住所:********省******市***********路(街)*****号。
第四条**************是经***************批准设立的(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隶属*****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单位的宗旨:**********************************************************。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及法定代表人第八条按照*******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要求,设置********、********、*******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职责是:******************************************************************************* *。
第九条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十一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三份。
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一份。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章):****年**月**日****年**月**日7.3 开办资金确认及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开办资金确认及经费来源证明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由(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该单位的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举办单位公章)X年X月X日7.4住所使用权证明(设立登记模板)住所使用权证明扬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部门全称)所属的(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全称)的办公住所位于市县(市、区) 乡(镇) 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提供给该单位无偿提供给该单位使用,该房屋产权归我单位所有。
特此证明。
房屋产权所有单位(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