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乘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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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乘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龙县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待车辆停稳后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第四条乘车要注意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好,头、手勿伸出窗外,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
第五条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让座,不准在车内高声喧哗、打闹,禁止在车上乞讨、赌博、卖唱等危害公共秩序的活动。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丢果皮杂物等。
第六条乘车时应自觉按规定票价投币、使用公共交通IC卡或出示有效乘车优惠证,并配合驾驶员查验票证,非本县的优惠乘车证件不享受本县乘车优惠待遇。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
第七条身高超过1.1米的儿童乘车应自觉购票。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但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自觉缴费。
第八条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在1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下的行李物品。超重或超体积的,应加付车费。携带物品高度(长度)超过1.6米时,不得携带乘车。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
第九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禁止携带活禽、畜、宠物等动物上车;携带易造成车辆污损物品、瓷器玻璃等易碎物或贵重物品乘
车时,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并按第八条规定缴费,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条赤膊者、醉酒者、无监护人带领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公共汽车。
第十一条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司机停车。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伪造、涂改、假冒、失效的乘车票证。
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汽车车内设施或者服务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