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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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首发股票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包括:(一)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二)参与首发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包括常规类询价对象和推荐类询价对象。

第三条协会依据《承销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主承销商及询价对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第四条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六)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七)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九)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每个常规类配售对象应当指定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个)和个银行资金账户,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在协会完成备案后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第七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向协会提交的备案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机构关于符合《承销办法》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说明函。

(二)申请机构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诺函,包括以下必备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询价对象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就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6年1月8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月1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特别说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一、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的确定公司领取发行核准批文当日,需与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联系,确定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公司可参考本指南申请书格式制作申请书(参考格式附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领取发行核准批文当日传真至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申请书原件与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由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受理申请并确定公司股票的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二、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指南1.T-3日或之前(T日为新股申购日,下同)(1)披露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摘要。

(2)披露招股意向书当日,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网下发行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提交新股网下发行委托。

(注:主承销商需要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完成的操作请参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主承销商版)(Ver 2.2)。

)(3)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了解和办理股份登记等事宜;2.T-2日主承销商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清单要求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电子文件)。

3.T-1日(1)发行公告见报并于当日在巨潮网站披露;(2)主承销商11:00前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发行申请书面文件(清单附后)。

4.T日(1)投资者缴款申购;(2)发行人确定申购资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3)主承销商16:00-16:30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了解新股发行初步结果。

5.T+1日(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冻结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

网下打新常见问题(深交所)

网下打新常见问题(深交所)

网下打新常见问题第一部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相关问题本次业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日期:2016-1-26答:一是业务流程调整。

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网下投资者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获配后T+2日再缴纳认购款。

二是弃购股份的处理。

因配售对象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可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新股发行改革后网下发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日期:2016-1-26答:具体流程如下:(1)初步询价前,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初步询价期间,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进行路演推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

(3)T-2日,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4)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发行公告。

(5)T日,网下投资者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6)T+1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7)T+2日,主承销商公告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认购资金(不安排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8)T+3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最终配售结果。

(9)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划给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

本次修改后,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资格要求和持有市值要求是否发生了变化?日期:2016-1-26答:未发生变化。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

网下投资者应于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2)询价前办理好深交所EIPO平台数字证书并能正常登陆。

(3)X-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6年1月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6年1月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6年1月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01.06
•【文号】
•【施行日期】2016.0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6年
1月修订)
特别说明
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
2016年1月6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6年1月修订)
2.中小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3.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确保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制订了《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方案》,并定于2月17日联合组织全网测试,请各单位按照测试方案,提前做好全网测试的准备。

此前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联合举办了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培训,现场办理了数字证书并进行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试用。

对于未办理数字证书及未参加业务培训的单位,请按照办理数字证书的要求尽快办理,并参照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正确安装及设置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方案》测试联系电话: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支持)25918482、25918577、25918568(技术支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5988896(业务支持)25946080(技术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方案一、测试目的为了确保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公司”)将联合组织全网测试,通过模拟新股初步询价、申购和划款等业务过程,以检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简称“EIPO”)、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的正确性,并为询价对象提供在EIPO系统办理初步询价和申购等业务的演练条件。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对于上交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A.Ⅰ、ⅡB.Ⅲ、Ⅳ、ⅤC.Ⅰ、Ⅱ、ⅤD.Ⅰ、Ⅳ、ⅤE.Ⅳ【答案】 D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以下关于收购方财务顾问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B.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A3、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具体包括( )。

A.Ⅰ,ⅣB.Ⅰ,Ⅱ,ⅢC.Ⅲ,ⅤD.Ⅰ,Ⅱ,Ⅲ,Ⅳ【答案】 B4、下列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正确的是()。

A.Ⅲ、ⅣB.Ⅰ、Ⅱ、ⅣC.Ⅰ、Ⅲ、ⅣD.Ⅰ、ⅢE.Ⅰ、Ⅱ、Ⅲ、Ⅳ【答案】 B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可对发行人行使以下哪些权利()A.Ⅰ、ⅡB.Ⅱ、ⅢC.Ⅲ、ⅣD.Ⅱ、Ⅲ、ⅤE.Ⅰ、Ⅱ、Ⅴ【答案】 C6、关于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Ⅲ、Ⅳ、ⅤE.Ⅱ、Ⅳ、Ⅴ【答案】 B7、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下列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是()A.Ⅰ、Ⅱ、ⅤB.Ⅰ、Ⅱ、Ⅲ、Ⅳ、ⅤC.Ⅰ、Ⅳ、ⅤD.Ⅰ、Ⅱ、Ⅲ【答案】 D8、关于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Ⅲ、Ⅳ、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B9、下列属于存货的是()。

A.Ⅰ、Ⅱ、ⅢB.Ⅰ、Ⅲ、ⅣC.Ⅲ、ⅣD.Ⅰ、ⅡE.Ⅰ、Ⅱ、Ⅲ、Ⅳ【答案】 B1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股东大会负责B.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C.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D.审计委员会中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由该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答案】 D1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影响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包括(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概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概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七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第十条本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一)主板、中小企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股票代码为“301001”,则投票代码为“366001”;(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四)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899,其中,主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699,中小企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701~369799,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第一部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

投资者申购日(T日)进行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中签后,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是落实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剩余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

中签后认购资金不足的,相应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修改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是否有变化?答: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没有变化(具体可参考2014年我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问答,网址:我公司网站-服务支持-客服中心-问题集锦,/zdjs/wwtjd/service_tlist.s html)。

3.网上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答:流程如下:(1)T日,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2)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

(3)T+2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查询中签结果;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4)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认购资金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5)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发行结果。

深交所新股网上网下发行细则

深交所新股网上网下发行细则

深交所新股⽹上⽹下发⾏细则深交所⾸次公开发⾏股票⽹上⽹下实施细则解读⼀、修订的主要内容1、⽹下发⾏实施细则(1)逐步引⼊主承销商⾃主配售机制根据《改⾰意见》第四部分条款(⼀)的规定,新股配售引⼊主承销商⾃主配售机制,因此增加初步询价开始前主承销商与投资者双向选择验证的流程,但对于符合事先公告报价条件的投资者申请参与询价的,主承销商⽆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增加了发⾏的相关环节根据《改⾰意见》第⼀部分条款(五)的规定,新股发⾏数量会根据询价确定的价格作出调整,因此增加了在申购⽇投资者需要再次填报申购量等信息的环节。

(3)提⾼了发⾏效率《改⾰意见》强化了定价及配售过程的披露要求,因此删除了主承销商需向证监会报备投资者报价情况的规定,同时将询价截⽌⽇顺延⼀天⾄T-2⽇15:00,缩短了询价截⽌⽇⾄申购⽇的时间,提⾼了发⾏效率。

《证券发⾏与承销管理办法》取消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今后投资者只需在⽹下发⾏电⼦平台通过主承销商完成登记备案,并⾃⾏进⾏资料更新。

2、⽹上发⾏实施办法(1)明确了按市值申购的⽹上发⾏⽅式按市值申购指的是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额的资⾦,才能参与新股⽹上申购。

这⼀⽅式结合了以往单纯的市值配售⽅式和资⾦申购⽅式的优点,具体来说,投资者能否参与⽹上发⾏、能够申购多少新股需要根据其持股市值来确定;如参与申购的,需要向资⾦账户内存⼊⾜够资⾦才能进⾏有效申购。

(2)在交易系统中对申购上限作出限制为了防⽌持股市值较⼤的投资者获配⼤量新股,每位投资者⽹上申购的数量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上初始发⾏股数的千分之⼀,超过部分会被交易系统拦截。

(3)对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作出⼀定限制为了防⽌具备资⾦优势的投资者利⽤多个证券账户进⾏多次申购,⼀个投资者只能⽤⼀个证券账户进⾏⼀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动撤销。

3、市值配售的实施“按市值申购”有以下五点需要关注:(1)证券的市值计算纳⼊计算的市值指的是投资者持有的深圳市场(包括主板、中⼩板和创业板)⾮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证券账户的市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不包括B股股份、基⾦、债券或其他限售A股股份的市值。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深证会[2016]29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6]291号(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 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参与人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竞价第五节成交第六节大宗交易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转托管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除权与除息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六节指数熔断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即时行情第三节证券指数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交易纠纷第九章交易费用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发行程序第六条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更是如此。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证券发行与承销。

证券发行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售有价证券的行为。

而承销则是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帮助发行人销售证券的过程。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中,涉及到众多的参与者和复杂的流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中,对于发行与承销的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

发行人首先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

交易所会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

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发行方式,如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

在发行方式的选择上,公开发行通常面向广大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这种方式需要遵循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保障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情况和投资风险。

非公开发行则主要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条件和程序相对较为灵活,但也需要符合一定的监管要求。

对于承销商的选择,发行人需要综合考虑承销商的实力、声誉、经验等因素。

承销商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合理的发行方案,组织承销团队,确保证券的顺利发行。

在定价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也有详细的规定。

定价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发行人的基本面、市场需求、行业状况等因素。

同时,为了防止价格操纵和不正当竞争,细则对定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

在申购和配售环节,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购。

配售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的配售份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深圳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深圳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股票
【发文字号】深证上[2014]158号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

(深证上[2014]1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修订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11.26
•【文号】深证上〔2019〕761号
•【施行日期】2019.12.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9年修订)》
的通知
深证上〔2019〕761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业务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号)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将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由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调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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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 年1 月修订)〔201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第三条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 日(T 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 个交易日(含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 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 个交易日的,按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非限售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第十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 股。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 日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

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 日9︰15-11 ︰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第十三条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

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

第十五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六条T 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 日前20 个交易日(含T-2 日)的日均市值确定。

第十七条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八条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 日15:00 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 股,可不为500 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结算参与人应在T+3 日16:00 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二十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 日16:00 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 日16:00 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

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 股,可以不为500 股的整数倍。

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出现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 个月(按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如上述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二十二条T-2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所有深圳市场投资者T-2 日前20 个交易日(含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 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第二十三条T 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四条T 日15:00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T 日盘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结算参与人应于T+1 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五条T+1 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公布中签率,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T+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六条T+1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T+2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

结算参与人应据此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T+2 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结算参与人应于T+3 日8:30-15:00,通过D-COM 系统将其放弃认购的部分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第二十九条T+3 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结算参与人需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的部分不进入资金交收环节。

截至T+3 日16:00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第二十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当日将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条T+4 日,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应当于T+4 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第三十一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开发行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 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

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三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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