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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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背景和目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用于特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国有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土地使用者)。

3. 基本原则3.1 合法性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等。

3.2 公平性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保障各方的公平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公平出让和使用。

3.3 自愿性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基于各方自愿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自愿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与要求4.1 协议签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出让方与受让方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签署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等事项。

4.2 批准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让方需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3 履行合同义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出让方应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费用。

4.4 监督与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约处理5.1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5.2 解除合同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协议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违约方应退还受益方已支付的款项。

5.3 争议解决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 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2. 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年。

3. 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可以是招拍挂、招标、拍卖、协商等。

4. 出让条件: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时间、履约保证金等条件。

5. 土地开发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建筑面积、绿化率、建筑密度等开发规划要求。

6. 项目建设要求:对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布局、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要求的约定。

7.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转让: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方式,以及相关手续和费用。

8. 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和违约金等条款。

9. 争议解决:约定协议签署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等解决方式。

10.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的协议内容应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对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还需要遵守更加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一、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土地开发利用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二、概述本规范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主体,包括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协议出让土地的程序与条件1. 出让土地的程序•经过土地出让方正确的决策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经过政府批准;•出让土地的范围、用途及出让条件需明确,并通过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出让土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确定出让方。

2. 出让土地的条件•出让土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用地政策,不得侵害生态环境和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出让土地应满足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保证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四、协议内容的规定1.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适度延长,但需经过出让方批准。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过出让方批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人或单位。

3. 土地使用权的保证责任•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年费等费用。

4.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返还•土地使用权期满或解除协议后,土地使用权应及时返还给出让方;•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应根据规定进行土地修复和环境整治。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1. 监督责任主体•土地出让方应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保障协议规定的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约定,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权受让方的一项行为。

该规定旨在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的运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

三、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协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相关事项,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依法合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四、主要内容1.协议出让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协议有效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土地面积和使用用途等事项。

2.使用权期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般不超过70年,具体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的协商确定。

3.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内可以转让,但需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转让后,接受转让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与原协议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使用权收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使用权受让方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使用权收益,并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

5.使用权终止和返还: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双方解除协议、依法吊销等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返还相关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6.纠纷解决: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协议出让管理规定(3篇)

协议出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协议出让适用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用途为住宅、商服、工矿、仓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娱乐等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协议出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三)有利于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四)有利于保障国家土地权益。

第五条协议出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受让人资格第六条受让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作为受让人:(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的;(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受让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开发、建设、经营和使用。

第三章出让程序第九条协议出让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出让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出让方案;(二)出让人公示出让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出让人与符合条件的受让人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四)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五)出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向受让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条出让人应当依法公开出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二)出让起始价、底价、最高限价;(三)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出让程序和期限;(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土地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转让并进行约定的使用。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条件第三条出让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出让方式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协议成交等方式。

第四条出让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包括公告、报名、资格预审、竞价申请、评审、成交等环节。

•具体的出让程序和要求应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五条出让条件1.土地出让应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出让的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标准等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规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权益与义务第六条土地出让方的权益与义务1.土地出让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出让金。

2.土地出让方应确保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权益与义务1.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享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环境,履行土地资源保护义务。

第四章协议出让的管理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土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协议出让的违约与处理第十条违约责任•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对方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导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这份解读旨在详细解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与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出让活动。

适用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第二条: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条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依规进行,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拍卖或招标、签订协议等程序。

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三条: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前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出让条件、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等重要信息,保障受让方充分了解土地出让情况。

第四条:拍卖或招标程序出让方可以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方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方式应当合理确定标的,充分尊重竞买人的选择权。

第五条:成交确认与协议签订成交确认环节应公开进行,确认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法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价格、使用年限、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权利义务第六条:出让方的权利义务出让方有权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应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转让。

同时,出让方有义务提供土地权属资料、规划手续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履行协议约定的土地利用计划,合法使用土地,并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协议履约与违约责任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法律法规进行补偿与赔偿。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 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其他主体,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为了规范和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申请与审批程序2.1 申请申请书申请人的联系明用地规划方案用地项目建议书用地评估报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2.2 审批审批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给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出审批决定。

3. 协议出让的内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土地租金等。

3.1 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包括招拍挂、竞标、协议出让等。

3.2 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是指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根据土地用途和开发需求确定。

3.3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居住用地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4 土地租金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租金,租金的计算和缴纳方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协议出让的权益和责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履行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4.1 权益协议出让方享有土地租金收益权等相关权益。

4.2 责任协议承租方应按照协议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方式和期限使用土地,并履行相应的租金缴纳义务等。

5.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6. 监督与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应加强,包括土地出让管理、合同执行监督、违约处罚等。

7. 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这一章主要规定了本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定义这一章主要对本协议中的一些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二章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出让方的权利本条规定了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出让土地的权利和条件等。

第四条出让方的义务本条规定了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履行审批程序和提供相关文件等。

第三章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受让方的权利本条规定了受让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的期限和使用方式等。

第六条受让方的义务本条规定了受让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履行土地使用义务等。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七条出让程序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包括公告期和报名申请等。

第八条出让方式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挂牌和协议等。

第九条出让合同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合同的解除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违约和协商解除等。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本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和受让方申请终止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二条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赔偿和违法处罚等。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后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和仲裁解决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本条规定了对本协议的其他补充规定,包括协议变更和适用法律等。

第十五条生效和备案本条规定了本协议的生效日期和备案程序。

以上就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协议,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本协议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方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 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使用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性约定。

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赋予使用方一定期限内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本文将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遵循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使用税法》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及要求3.1 土地使用期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期限,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年限、月份或其他形式。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70年。

3.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具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继承给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但在转让或继承前,应征得出让方的书面同意。

3.3 协议履行及违约责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补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4 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延长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使用方有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向出让方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经出让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土地使用期限可予以延长。

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4.1 协议注销的情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情况而被注销:•协议期满;•使用方自行放弃土地使用权;•协议双方一致解除。

4.2 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程序和要求在土地使用权发生注销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注销手续,包括填写注销申请、提交相关文件等。

注销后,土地恢复归国有。

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在这方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用途、条件和责任的一种行为。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1、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出让手续,出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

3、土地出让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

1、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3、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标准,符合土地利用要求。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

1、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0年。

2、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3、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途。

1、土地出让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用途,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土地出让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条件和责任,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标准和土地利用要求。

3、土地出让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责任。

1、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出让手续,出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3、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监督。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罚。

1、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让程序
1.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进行。

2. 出让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出让条件
1.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用途、土地性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出让价格应根据土地性质、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并进行公示。

3. 出让人对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应合法合理,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四、出让程序
1. 出让人在拍卖或招标方式下,应依法组织拍卖或招标活动。

2. 出让人在协议方式下,应同购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项。

3. 出让人应及时将出让结果公告,并予以监督。

五、土地使用权期限和收回
1.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出法定期限。

2. 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时,可以续期,续期的条件和程序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土地使用权存在违约行为时,出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规定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行解释权归属规定制定单位。

2. 对于本规定之外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以上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内容,旨在为协议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指导和规范。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各方应
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并订立协议的行为。

在中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只能通过协议获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尤为重要,它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了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出让必须经过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出让对象,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双方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和具体条件,比较灵活和个性化。

除了程序和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使用目的。

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有期限的,协议出让规定了使用权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并明确了延期、转让和继承等相关规定。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土地的使用目的,即使用权人获得土地后可以用于何种用途,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还包括对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责任。

使用权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了享有相应的权益,还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如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

同时,协议规定了使用者违反规定的责任和法律后果,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社会效益。

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还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但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协议出让规定了土地转让的程序和要求,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转让行为进行了限制。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的程序和要求,如土地使用权人死亡、破产或合并等情况。

最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还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协议明确了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政策,包括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监管和执法等。

同时,协议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以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安全和稳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适用范围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1.2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 总则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4.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程序(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5)协商,签订意向书(6)公示(7)签订合同,结果公布(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9)办理土地登记(10)资料归档4.6 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5 政府供地中的协议出让5.1 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5.1.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5.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公布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5.1.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5.1.4 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5.2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对于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毛地"出让,应当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协议出让方案除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等一般信息外,应当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5.3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5.3.1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5.3.2 确定底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5.4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5.5 协商,签订意向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谈判的代表应不少于2人.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5.6 公示5.6.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5.6.2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5.7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5.8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受让人开发建设期间使用土地的凭证.5.9 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5. 10 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用地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3)宗地规划指标要求;(4)宗地评估报告;(5)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6)宗地协议出让方案;(7)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8)谈判记录;(9)《协议出让意向书》;(10)协议出让公示资料;(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3)交付土地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相关资料;(14)其他应归档的材料.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6.2 申请与受理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6.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6.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6.3.1 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2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评估.6.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6.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6.4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6.5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的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6.6 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6.7 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7.2 申请与受理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7.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7.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7.3.1 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7.3.2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7.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7.3.3.1 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7.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7.4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7.5 公开交易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7.6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7.7 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7.8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协议出让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新的购房者直接办理出让手续,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7.9 资料归档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8)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1)其他应归档的材料.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已取得规划部门同意,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已出让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202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2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概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一项规定。

根据这项规定,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

二、转让条件2.1 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履约能力,并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未受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在规划定位允许的行业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与土地用途相匹配的资金、技术、管理等综合实力。

2.2 转让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国有土地管理机构递交申请;2.条件审核:国有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核;3.资源和利益配置:协议转让方和申请方进行资源和利益的协商与配置;4.签订协议:协议转让方和申请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5.审批:协议转让方将签订的协议提交国有土地管理机构审批;6.缴费:申请方按照协议规定的金额缴纳转让款;7.登记备案:国有土地管理机构将协议转让的结果进行登记备案。

三、权益保障3.1 权益转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将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转让后,申请方将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2 变更和终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程序如下:1.变更:在协议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2.终止:在情况下,协议可以提前终止:–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申请方违反协议约定,无法履行其在协议中的义务;3.3 法律保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责任和义务4.1 转让方责任协议转让方应当履行责任:•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和履行义务;•对申请方提供准确、完整的土地信息;•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申请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正规范本(通用版)[1]

202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正规范本(通用版)[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土地资源,使用国有土地需要经过土地出让手续。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与出让人达成一致,以协议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和程序,相关部门制定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二、规定内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主要包括内容:1. 出让程序和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

其中,程序包括土地出让意向确定、出让条件发布、出让方案制定、出让结果确定等步骤。

而条件则包括出让面积、出让价格、土地用途等。

2. 土地用途管理该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进行了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规划,明确了土地用途的限制和要求。

同时,对于出让土地用于建设工程的,还要符合相关建设工程规划和规范。

3. 合同签订和履约该规定明确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签订和履约程序。

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并保证签约行为合法有效。

履约过程中,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费用。

4. 违约处罚该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一方面,对于买方未按时支付出让费用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可以责令其履行或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一方面,对于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要求其赔偿买方的损失,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5. 监督检查该规定强调了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让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定期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实施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几个步骤:1.出让人发布土地出让意向,吸引潜在买方关注;2.出让人确定出让条件,包括出让面积、出让价格、土地用途等;3.出让人制定出让方案,包括出让的具体细节和程序;4.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通知买方并签订协议;5.买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出让费用,卖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方;6.监督部门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版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版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 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竞拍、招标、协商等方
式进行出让。

2. 出让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
进行,包括发布出让公告、接受申请、审核申请、确定中标人等环节。

3. 出让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依法遵循一般性原则,包
括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出让标准和条件,确保
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4. 合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需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明
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用途、约定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5. 出让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出让金或土地出让收益,出让金的金额需依法规定进行计算和缴纳。

6. 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让给合适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7.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出让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实际操作时,还要参照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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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背景介绍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主体的行为。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制定本规定。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国家出让土地的各类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住宅
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1. 出让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用途、面积、位置等相关信息,
并公开出让条件。

2. 意向竞买人通过书面方式向出让方提出购买申请,并缴纳相应的竞买保证金。

3. 出让方组织竞买活动,竞买人依法参与竞买,最终确定中标人。

4. 中标人与出让方签订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用途、面积、价格、付款方
式等具体条款。

5. 中标人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书的登记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给中标人。

6. 中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始土地开发和建设,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规定使用土地。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保护
1. 中标人享有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

2. 出让方不得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变更土地用途,除非经中标人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 中标人有权享受土地升值收益,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限制。

4. 出让方应保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中标人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和问题。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约责任
1. 中标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没收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

2. 中标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开发和建设土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3. 出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
1.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土地出让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 中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要求履行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 出让方和中标人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和纠纷。

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异,一般为50年至70年。

具体期限由出让方和中标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八、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
1. 中标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有合理的变更需求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2. 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中标人未与出让方续签协议的,土地使用权自动终止。

九、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解决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十、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出让方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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