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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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概论

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背景与概念

1.1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发展背景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两项制度。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及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的管理,即“事前”和“事后”的管理,而对环境影响报告批复之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的“事中”阶段产生的环境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建设项目,如: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发展迅速,建设的数量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快。这些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占地面积大,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工程投资巨大,在施工阶段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十分剧烈。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当地环境污染、景观环境破坏、生态环境功能恶化、配套的环保工程缺失等问题。对于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在施工阶段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目前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为主的现行环境管理模式并不能做到及时有效的反映。随着这一问题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运而生。

在我国,将环境监理作为协调工程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当时我国为了减缓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压力,相继在一些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国家重点工程开展

了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其中包括:黄河小浪底工程、三峡工程、新建铁路青藏线、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四川岷江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等。虽然此项举措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但是由于当时相关工程环境监理的法律依据、技术方法、标准规范、收费依据以及环境监理机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及注册管理规定均未正式出台,使得环境监理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未能大范围地推广开来。直到2006年,河南省和深圳市先后颁布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首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竣工验收、工程环境监理机构的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较为明确规定。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政策是“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对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中指出“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为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真正做到项目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全过程地监控项目建设中的环境问题,在重点行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1.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概念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法人(业主)委托,遵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和与法人

签订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和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的是保证工程施工阶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和“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

1.3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性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一样,同为目前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模式中的内容,并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补充。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在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中位置如图1-1所示。

图1-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在环境管理体系中位置由图1-1可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开展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按时、按质落实,及时发现突发环境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保证当地自然环境质量健康发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的制定涵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盲点,能够实现对工程建设阶段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的目的。

第二节环境监理与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关系

2.1 环境监理单位与各参建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与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主要有:项目法人、承包商、环境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环境监测单位。其中环境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包商三者之间关系密切,三者的合作程度直接决定了环境监理工作执行的质量。在环境监理单位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三者都有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证和落实,环境监理工作才能有效的进行,进而实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管理的目的。

2.1.1 项目法人的职责与权利

(1)遵守国家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

(2)负责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支持并协助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组织落实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后续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4)负责或组织制定有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规划、计划、招投标合同等,并进行实施。

2.1.2 环境监理的职责与权利

(1)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2)受项目法人委托,监督、检查工程及影响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环境监理的工作情况。

(3)填写监理巡视记录,记录巡视情况、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解决情况,必要时要以问题通知单的形式将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书面通知承包商,要求限期处理。对超出合同的重大问题及时报项目法人决定。

(4)审查承包商提出的各类环境报告。

(5)定期组织由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专家、工程附近居民四方组成的例会,讨论工程建设面临的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6)向项目法人提交月报告、半年进度评估报告,整理归档有关资料。

(7)参加由实施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和由业主或有关主管部门主持的竣工验收活动。

2.1.3 承包商的职责和权利

(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环保条款。

(2)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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