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社科科研项目结项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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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社科科研项目结项程序及要求
(2011年9月修订)
为加强我校社科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社科科研项目的结项工作,现将办理社科科研项目结项的有关程序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结项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相应类别的科研项目结项审批表(结题登记表),并做好项目总结报告、经费结算等结项的有关工作。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结项审批表(结题登记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

2.经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向社科处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有关结项材料。

3.社科处按照课题管理的有关要求,检查提交的结项材料是否齐备,最终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协议书)中的设计要求。

经审查合格后,将结项材料呈报课题主管部门办理结项手续。

4.经审核准予结项的项目,由相应课题主管部门下达结项证书。

结项名单在学校社科处网站上予以公布。

5.申请鉴定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二、结项范围和受理时间
1.各年度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间已完成研究任务的文科科研项目。

2.对于已完成的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社科处原则上集中受理结题(鉴定)申请,受理时间安排在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中旬。

其它项目可随时受理结题(鉴定)申请。

三、各类课题的结项要求
课题负责人应遵守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课题申请书(合同书)中的各项承诺,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取得预期研究成果(与课题申请书的预期成果相一致)。

各类课题的结项要求如下: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应与申请书或协议书中的预期成果相一致。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成果先鉴定后出版制度。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鉴定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成果中注明本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2.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基金和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授权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所属单位承担的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鉴定程序和鉴定办法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执行。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免予鉴定范围:
(1)重大项目(含基地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
②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①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②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③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④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⑤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4.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
列入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重点和委托项目由司法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一般、中青年和专项任务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司法部指导下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程序和鉴定办法按照《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程序及要求》执行。

5.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已公开发表,且发表数量在3篇以上(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发表至少两篇),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被实际应用部门采纳);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含题名、批准号)。

重点项目原则上须通过省社科规划办组织的专家鉴定后方可结项,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2)专著已公开出版;
一般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已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作了肯定批示或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其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4)专著已公开出版;
(5)论文已公开发表,且发表数量在3篇以上的;
6.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立项课题完成后,除符合免于鉴定条件者外最终成果均须以答辩的形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鉴定条件课题鉴定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完成申请书所承诺的课题成果,并完成该课题研究报告。

第二,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其科研论文需在省级以上教育理论刊物上发表;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其学术论文需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仅限教育理论刊物)上公开发表。

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国家级评奖二等、省部级评奖一等以上奖励的。

上述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江西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2)课题研究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3)重点课题正式出版了以课题研究为主体内容的学术专著,并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同行著名专家出具证明其成果水平与意义的材料;
(4)一般课题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时,注明免于鉴定理由,并附相关原始材料(刊物、专著、证书等原件)。

7.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的所有立项课题完成后,除符合免于鉴定条件者外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鉴定申请经省艺规办同意后组织通讯鉴定,对政治性较强的课题成果,可以在通讯阅评的基础上进行会议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评奖三等奖以上。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厅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相应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质量已得到市厅级以上部门认可的。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鉴定申请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8.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提出结项申请的条件:
(1)著作类:已正式出版;
(2)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其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
(3)系列论文发表3篇以上;
(4)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必须提供厅局级以上机关采用的采纳或评价证明(专项项目除外)。

凡具备下列情形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1)专著未正式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
(2)研究报告未被厅局级以上机关采用或参考。

成果的名称(标题)与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已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9.江西省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
申请结项前,最终研究成果须先交江西省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

最终研究成果经江西省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领导小组验收后方可结项。

10.南昌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1)专著:已正式出版或有正式出版合同或通过专家鉴定;
(2)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省级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3)系列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省级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
10、横向课题的结项要求按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

四、最终成果的标注规定
根据社科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科研项目所有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成果的醒目位置上进行标注,标注格式如下:
1.已出版的专著或研究报告在封面左上角,专著扉页在书名正上方标明“××××××项目”(全称)字样。

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专著或研究报告书稿在封面左上角标明“××××××项目”(全称)字样和项目批准号。

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分两行排列)。

2.论文在正文首页左下角标明“××××××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准号。

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

3.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最终成果按《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程序及要求》标注。

五、结项材料的规范化要求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最终研究成果[双面印制的专著、研究报告类书稿5套(须隐去姓名和所在单位),结项附件材料[含封面、目录、已发表论文扫描件或WORD文档(须在文章末尾注明期刊名称和卷期号)]。

专著出版后补交样书4本];《结项审批书》(按要求填写审批书,用A3印制,中缝装订。

首页声明和总结报告由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经费决算表处粘贴由财务处提供的明细帐单并由财务处、审计处签章,并附上原始预算表复印件)3份;最终成果简介(专著5000字左右,调研报告、论文等3000字左右。

用A3印制,中缝装订。

)3份及电子版;光盘2张[格式要求如下:最终成果书稿(不要分章保存)、结项附件材料(论文扫描件或WORD文档)和最终成果简介分别以WORD文档格式储存于电子光盘,光盘装在方形光盘盒中,并在光盘盒外面贴标签注明项目批准号、课题名称、负责人姓名、所在单位(南昌大学)]。

暂缓结项(复审)项目须报送材料包括:修改说明纸质文本3份(用A3印制,中缝装订)、最终成果修改稿电子光盘2张[文件名为:最终成果书稿(修改稿)]。

光盘装在方形光盘盒中,并在光盘盒外面贴标签注明项目批准号、课题名称、负责人姓名、所在单位(南昌大学)。

2.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1)课题成果鉴定执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申请鉴定须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2)报送课题成果鉴定材料7套(5套提交鉴定专家、2套存档),每套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评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成果主件(专著或研究总报告)、成果附件(已发表的系列研究论文)、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被决策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

研究已出版专著,并承诺以专著为成果主件的,必须另提交专著7册。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研究总报告不得少于3万字。

(3)所有文本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

(4)鉴定材料必须统一装订成册。

除专著外,将所有资料(或复印件)于左侧装订成册。

(5)论文和专著必须注明得到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资助,标明课题类别,采用统一标识,否则不予认定。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鉴定项目需要报送下列材料:项目《终结报告书》7份(含原件1份);最终研究成果7套;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7份(复印件)。

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另单独报送《终结报告书》1份及电子版(以上材料须胶装成册)。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项目成果3套;《终结报告书》3份;《项目申请评审书》3份(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3份。

另单独报送《终结报告书》1份及电子版(以上材料须胶装成册)
4.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

申请鉴定时须报送的材料:《结项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各专家填写的《结项成果专家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研究成果三套。

成果通过鉴定后,成果形式为正式出版物的,须向司法部提交不少于十本样书、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及项目主要内容简介(限3000字)。

成果形式为非正式出版物的,须向司法部提交不少于十套成果(装订成册)、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及项目主要内容简介(限3000字)。

5.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1)《结项审批书》3份;(2)最终成果2套(须鉴定的重点项目最终成果书稿5套、装订成册的论文复印件5套)。

如果是已经出版的专著或研究报告,须附6本;(3)《通讯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2份);(4)项目如进行变更,须附项目变更批复(即已经签署意见的项目调整单)(2份);(5)“最终成果简介”(2份),供介绍、宣传、推广成果使用。

内容包括:该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略写);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详写);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以及社会影响和效益(略写)。

简介内容应由项目负责人撰写;文章内容要层次清楚、观点明晰、用语准确、文风朴实,要有实质性内容,并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不得简单排列篇章目录;成果形式为专著的5000字左右,调研报告、论文(集)等3000字左右。

“最终成果简介”不是“总结报告”的“翻版”,不得照抄“总结报告”。

简介结尾应注明项目批准号、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名称、项目负责人单位和联系方式、课题组主要成员、是否出版,如出版,应注明出版社和出版时间。

成果简介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所有以上材料的电子版一份。

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规划办发给《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研究报告的体例按《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报告”体例细则》执行。

免于鉴定的重点项目以及一般项目结题材料须按以下顺序装订2套(专著书稿单独装订):
(1)《结项审批书》;(2)最终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3)《通讯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4)项目变更批复;(5)最终成果简介;(6)其他附件材料。

6.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登记表》(各3份,须单独装订),课题研究总
报告(文献综述、研究假设、理论基础、研究方法、研究路线、研究内容、研究结论等),所有材料电子版。

最终研究成果(以课题申请书填报的公开发表的成果为准)。

结题(鉴定)材料须按以下顺序装订3套(专著书稿单独装订):(1)《课题申请书》;(2)研究总报告;(3)最终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4)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5)其他附件材料。

7.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鉴定前课题负责人提供以下鉴定材料:《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专著全稿三本;研究报告一式五份,论文(须报原件一份);三千字左右的书面成果摘要。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电子文档。

结题(鉴定)材料须按以下顺序装订3套(专著及研究报告书稿单独装订):(1)《课题申请书》;(2)《成果鉴定申请书》;(3)最终研究成果(论文);(4)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5)成果摘要;(6)其他附件材料。

8.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江西省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

(1)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最终研究成果:专著、研究报告类(书稿1本,已出版3本),论文类2套(其中原件1套,原件审后退回),《终结报告书》3份。

凡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及已出版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和取得较大的社会反响的研究成果,须附上最终成果简介(内容包括学术上的创新和突破、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电子文本。

(2)江西省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

江西省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领导小组出具的成果验收证明3份,《终结报告书》一式3份。

结题材料须按以下顺序装订1套(专著书稿单独装订):
(1)《申请评审书》;(2)《终结报告书》;(3)专家鉴定意见书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4)最终成果简介;(5)最终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6)项目变更批复;(7)其他附件材料。

9.南昌大学社会科学校研究基金项目。

最终研究成果原件1份(审后退回),《项目终结报告书》3份。

结题材料须按以下顺序装订1套:(1)《项目终结报告书》;(2)成果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3)附件材料。

以上各类项目的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的须报送成果采用部门的评价鉴定证明材料(3份)。

其它类科研项目则依据各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研究报告文本(样式)
2.最终成果简介文本(样式)
3.社科科研项目结题材料文本(样式)
(说明:附件中的格式适用于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三类课题,其它类课题则按课题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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