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责任立法研究
论单位(法人)刑事责任之本质——兼论我国单位犯罪立法模式之完善
中“ 仆人过错 , 主人负责” 原则运用到 了刑法当 中。依据该原 则, 任何法人代 理人 , 论职务 的高低 , 无 职务 是否确定 , 只要
他所实施的行为发生在公 司对其雇佣范 围内。 是为了公司的
、
单位 ( 法人 ) 刑事责任本质的考察
在单位 犯罪 的研究 中 , 位刑事 责任的本质 , 单 即单位 到
定法人存在过错 。 因此 , 在理论上 ,替代责任原理 ” “ 被认 为有
接将法人成员 的行为视为法人 的行为 ,忽视法 人 自身 的特 能导致扩大法人犯罪 的范 围。 为 了既能达到处罚法人的 目的 , 又不与刑法 中刑事责任
违反传统 的责任主义原则之嫌 。 同时 , 在替代责任原理 中, 直 从 法 人 所 采 取 的 预 防 犯 罪 的 预 防 犯 罪 的措 施 及 犯 罪 发 生 后 征, 根本 不考虑法人 自身在管理制度 上所存在 的缺 陷 , 可 施 犯罪具有促进 作用等多方 面去认定法人 本身对于犯 罪的 有
底是 因为 自己固有 的原 因而承担刑 事责任 , 还是对其组成人 员 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 的问题 , 历来是一个难题 。英美法
利益 , 司就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公 在美 国 , 为便于与 民商法
中“ 替代 原则 ” 相区别 , 一般将 “ 替代原 则” 为“ 称 上级 责任原 则” 。与英 国的“ 替代 责任 原理 ” 比较 , 国的“ 相 美 上级责任原
“ 大脑 ”的法人各级雇员或职员行为和过错的认定 来追究法 人刑事责任。 “ 代责 任原则 ” V cr u i it) 是将 古代侵 权法 替 ( ia osLa ly , i bi
责任 , 这是解决单位犯罪 中单位整体刑事责任和直接责任人 的个人刑事责任一个极其基础 , 但又在理论及 司法实践 中尚 存在着重大争议 的问题 。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摘要: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原则等。
本文通过对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原则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刑法在认定犯罪行为以及量刑方面的不同原则和依据,并运用实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法适用和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认定;量刑原则;比较研究;案例分析正文:一、刑事责任认定原则1.1 主观上以犯罪意图或过失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应该是基于犯罪意图或过失导致的后果进行的认定。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过程、方式,以及犯罪前后的言行和其他事实等综合分析,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上的认定。
这种认定方式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2 客观上以犯罪组成要件标准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触犯了某项犯罪法条,必须符合犯罪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法条规定的相关事实,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客观上的认定。
1.3 犯罪证据有力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依据犯罪证据得以证实。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犯罪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等因素,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二、刑罚量刑原则2.1 刑罚尺度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判决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体权利的需要,厘清犯罪的情节并对其进行客观分析。
针对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应的刑罚尺度,使刑罚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还包括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考虑。
2.2 公正、合理、适当的量刑原则刑罚量刑应当客观、纯理性和透明,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性别、年龄、身体、人格和社会关系等个体因素和社会背景和社会影响等社会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幅度。
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自首、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残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3 量刑非法否定原则如果量刑的过程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合理性和过度的严厉程度,判决属于不正当行为。
新世纪我国刑事责任理论研究述评
论 的批判与批判的理论》 为标志 ; 其告一段 落的时间以学者王晨 出版 于 1 9 9 8 年 的《 刑事责任 的一般理论》 为标志。参见陈兴良: 《 从刑事责任理论
到责任主义—— 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 栽《 清华法学} 2 0 0 9年第 2 期。 ④ 张旭 : 《 关于刑 事责任的若干追问》 , 载《 法学研 究} 2 0 0 5 年第1 期。 ⑤ 赵秉志 : 《 刑 事责任是 罪与刑的桥 梁并具双重根据》 , 栽《 检察 日 报) 2 0 0 4 一 O 5 一 o 6 。
成的刑事责任论体系。 ④ 尽管如此 , 刑事责任理论仍
然 是是 中 国 刑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中 相 对 比较 薄 弱 的 领 域, ⑨也是 学 术 争 议 最 多 的 问 题 之 一 。 学 者 黎 宏 曾 言: “ 在 我 国 的刑 法 学 当 中 , 没 有 哪 个 部 分 的研 究 比 刑事责 任论更 凌乱不 堪 、 更 叫人 摸 不着 头脑 了 。 ” ⑨学
进 行理论 研 究 的重 要 内容 。2 0 0 0年 以来 , 这 两 方 面 的研究更 多 的带有 总结 、 宣 言性质 。 刑事 责任 的地 位 。关 于 刑 事责 任 在 刑法 学 体 系
( 主要是 指 总论 体 系 ) 中究 竟 处 于 何 种 地位 , 多 数学
步过渡到对刑事责任地位、 刑事责任根据、 国家刑事 责任、 单位刑事责任 以及大陆法系责任主义 ( 原则 ) 的推介上。研究方法已经从传统的规范分析 , 更多的 进行比较研究 。在经过学者多年的研究之后 , 刑事责
负担 的一种责任。在德 日大陆法系 , 责任 ( 有责性 ) 决定罪的有无和刑罚 的大小 , 是主观责任和个人责
任, 主观 恶 性 在 犯 罪 构 成 中是 决 定 性 因素 之 一 。 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的问题与建议【摘要】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主要颁布了四部法律用以规制贪污犯罪,每部法律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都有其特点。
1997年《刑法》是目前我国惩治贪污行为的主要法律,其在我国保护公共财物,创建廉政环境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该部法律仍有些许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规定;起刑点;量刑幅度;死刑一、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规定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惩治贪污方面先后颁布了四部主要法律,即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用以打击腐败分子,解决贪腐问题,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一)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刑事责任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惩治贪污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1贪污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针对国家财产、他人财产,通过侵吞、盗窃、骗取、套取等手段,实施地强夺财产、收受贿赂、假公济私、违法取利的行为。
2《惩治贪污条例》的相关规定只针对个人贪污行为进行相应的刑罚处罚,其刑罚主要依据贪污数额划分。
3对于集体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情节分别惩治。
贪污所得的赃物,应依法予以追缴。
罪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财产。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
相对于《贪污惩治条例》,1979年《刑法》有如下突破:1首次将贪污罪与受贿罪分离开来,依据犯罪的主体和客观要件不同,将受贿罪归为渎职罪,将贪污罪归为侵犯财产犯罪,分别单独定罪。
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当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率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社会各界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一方面认为应该严格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主张放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更多地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心理状态。
因此,本研究拟就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探究研究。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究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和实践问题,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和经验,分析其优缺点,为我国相关立法的修订提供参考。
本研究具有以下意义:1. 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为法律实践提供可操作性建议。
2. 通过比较国内外的刑法立法和实践经验,总结经验借鉴,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3. 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我国和国外的刑法立法和实践经验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并提出相关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
2. 对各种立法和实践方式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其优缺点。
3. 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手段,探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适用问题。
4. 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四、预期成果和时间安排本研究预计达到以下成果:1. 对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2. 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和案例,提出相关的修订意见和建议。
3. 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并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时间安排:一年时间完成研究论文撰写,分别从文献综述、立法比较、实践案例分析和提出建设性意见四个方面进行,确保论文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探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某商家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 售,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该商 家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 处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某印刷厂未经许可,擅自制 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多个商 家使用,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 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依法判处 该印刷厂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判处有期徒刑。
TRIPS协议下,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在保护商标专 用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然而,在实践中,商标侵权刑事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法律适用不统一、刑罚力度不足等,需要进一步 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Leabharlann 研究不足与展望03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提高法律适用 的统一性和刑罚的威慑力。同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国际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THANK YOU
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 侵权刑事立法探究
汇报人:XX 20XX-01-27
目录
• 引言 • TRIPS协议下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概述 • 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目录
• 国际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侵权 刑事立法实践
• 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加大对商标
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
明确刑事追诉标准
02
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这一规定已经实行多年。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人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建议。
一些人认为,十四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低,未成年人在此年龄段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易犯罪。
因此,有关部门开始探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可能性,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研究旨在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分析其对社会、青少年以及司法系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更新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关注和讨论,促进公众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推动相关立法的进步和改革。
通过本研究,我们旨在为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法治建设。
1.3 研究意义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治安都有重要影响。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法律制度下的问题和挑战,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对于判定未成年人犯罪时的法律责任以及辅助措施的规定,也将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参考。
通过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推动立法进程,以及促进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部分主要围绕着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议题展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相关研究也呈现出多样性。
论我国经济法刑事责任
经济 法作为我 国重要 的独立法 律部 门,其实旌 的效果在 很大 程度 上影 响着 我 国的经济 的发展与 稳定 。 保障 良好 的经济发 展 为 与竞 争环境 , 护国家和 公 民的利 益, 维 为危 害到这一稳态 的行 为规 定相 应的法律 责任 并切实实 施追责 是非常必 要的 经 济法律 责任 , 主要 说来有 民事责 任、 行政 责任 、 事责任 和 刑 违宪 责任 四种形式 , 中, 事责任作 为经济 法责任主体 所能承受 其 刑 的最严 厉的责任 形式 , 经济法 的实施和 我 国经济 秩序 的保障具 对
尤其在规定相关责任时要比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法已大量涉及刑事责任的适用追责并逐照刑法及其解释作出慎重规定尽量全面的与刑法相适应避免实渐自成体系但其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要体法规定的不统一导致的经济法刑事责任的落空也要注意对单积极针对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刑事责任的立法最大程度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的界定问题避免在法律内部出现漏洞使自上保证经济法刑事责任的实现及时有效的惩罚经济法领域的犯然人代单位受过或单位帮自然人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发生
、
一
、
法机 关不 予受理 。而许多涉 及经济 法领域 的案件 中直 接被害人 并
不 明确 , 如果 公共利益 被侵害 , 公民原则上 是不能作为 公益的代表 人提起 诉讼 的,这种 限制与经 济法所 调整和保护 的设计 社会 整体 利益 的经济法 关系不 完全适 应 , 从而 使许多涉及 刑事 问题的经济 法案件 不被追 溯 , 致经济法 律刑 事责任 的落 空。 导 另 外,实践过 程 中在 进行 经济法责任 追究 时涉 及到刑事 责任 时案件 的移送及 处理也 存在着 一定 问题 ,目前 司法 程序往往 忽略 其 中的刑 事责任 而不移送 ,从而 在实践上 导致经济 法刑事责任 的 落空 。 由于 以上实体 法和程 序法上 的原 因, 国经济法律 的刑事责 我 任实现 状况 并不乐观 , 一些不 法分子逍遥 法外 , 经济 竞争秩序难 以 得到 很好 的规制 ,而现今 我国经济 发展环境 则急需 一个 良好 的法 律体系 来维持 控制 。基于这 一现实 ,下文提 出了一些完 善经济法 刑事责 任体系 的建 议。 三、 完善我 国经 济法刑 事责任体 系的建议 上 文中对 经济 法刑 事责任 的实现 问题 作 了一定 的分析 讨论 , 针 对这些 问题 , 对我 国的经济 法刑事 责任落实 体系提 出以下建 我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立法问题研究
.
6 .
任年龄 )而无明文规定绝对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年龄。 , 对绝对无刑事责任 的年龄 , 是通过分析 仅能构 成某些 犯罪 的年龄 规定加 以推 论得 知 。如 15 9 2年《 阿尔 巴尼亚 刑法 典》 6条 ,9 0 第 1 6 年《 苏俄刑法典》 1 条 ,9 1 蒙古刑法典》 6 以及我国刑法第 1 条的规定 , 第 0 16 年《 第 条, 7 均是
和国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监狱 法》 等相关法 律和 司法解释加 以规定 。 总体 而言 , 国未成 年人 刑事责 任立法 比较科 学 , 我 但某 些具 体规定 尚需进一 步 明确 和完善 。
一
、
应 明确规定 未满 1 4周 岁的未成 年人不构 成犯罪
法指 导原则草 案 ( 稿 )第 3 1 、1 初 》 、0 1 条规定 :不满 1 “ 2岁者为不 负刑事 责任 阶段 ” 15 。 97年 6
月2 《 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 2 稿规定 :不满 l 岁不负刑事责任” 第 2 “ 3 。 法律无明确规定 。 国现行刑法第 1 条只有 已满 1 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 , 我 7 4 并无不满 1 4周岁 不负刑 事责任 的明确规 定 。
体 学理 方案 , 以期对 未成年人 刑事 立法和 司法 实践 有所裨 益 。 关 键词 : 未成年人 刑 事责任 立法
中图分 类号 :9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文献标识 码 : C 1. 5 A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关键词 :单 位犯 罪 ;刑 事 责任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 号 :1 7 — 9 2( 0 0)1 — 0 0 0 6309 21 100—1 双 罚制 是 指 对 单 位犯 罪 既 要 处 罚单 位 ,又要 处 罚 直 接责 任 人 员 。双罚 制是 一种 较为 合理 且有 效 的处 罚单 位犯 罪 的制度 。第一 , 双罚 制是对 单 位组 织体 的犯 罪行 为 的综 合性 的全 面处 罚 。第 二 ,双 罚制 符合 我 国刑罚 体 系的特 点 。第 三 ,双罚 制有 利于 实现 我国刑 罚 的 目的 ,对 于 单位 犯 罪 的 特殊 预 防 和 一般 预 防 都有 十分 重要 的作
用。 2 单 罚 制
单位 犯罪 刑事责 任 的概念及 特征 ( )单位 犯 罪刑事 责任 的概念 一 单位 犯罪 的刑 事责任 ,是 指单 位犯 罪 主体 因其犯 罪行 为所应 承 受 的 、代 表 国家的 司法机 关根 据刑 事 法律 对该行 为所 作 的否定评 价 和对行 为人 进行谴 责 的责任 。 它具 有 以 下含 义 : ( )单 位犯 罪 刑 事责 任 的适 用 主体 是 司法 1 机关 。 ( 2)单位 犯 罪刑 事 责任 的适 用 对 象 既包 括实 施单 位 犯罪 行 为 、应 当承担 刑事 责任 的公 司 、企 业 、事业 单位 、机 关 、团体 ,也 包 括这 些单 位 内部 的直接 责 任人 员 。 ( 3)单 位犯 罪 刑事 责 任 的适 用 依据 是 刑事 法 律 ,包 括刑 事 实体 法 和刑 事 程序 法 。 ( 4)单 位犯 罪刑 事责 任 的 内容 包括 对单 位犯 罪行 为 的非难 和对单 位犯 罪 主体 的 谴责 。 ( )单 位 犯 罪 刑 事 责 任 的 特 征 二 与 自然人犯罪 相 比 ,单位 犯罪刑 事责 任具有 以下特 征 :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评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评析作者:黄鑫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
作为对社会现状及公众呼声的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旨在有效地惩治与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纠正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在特别程序规定上的逻辑性错误,但具体犯罪类别设置过于保守,情节犯的限制条件也显得冗余。
解决的方案,一方面,将检察机关的核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并对应地将应负刑事责任改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行使核准权的主体由检察机关变更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4-0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1]指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持续下降后,某一阶段趋于稳定,现已呈现逐年增加的情况。
需要警惕的是,这其中的数据还不包括因未达到原刑法规定的最低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低龄未成年人。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哗然:2018年底,湖南沅江—12岁男孩将母亲杀害;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某10岁女童强奸未遂后杀害抛尸;2020年4月,仅半年不到的时间,类似的案情又在安徽郎溪发生。
这充分说明,眼下有限度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和紧迫的。
为此,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了新规:“已滿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也做了诸多严格的限制,力争充分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浅议我国刑事立法的恢复与展望
’Le ga 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团圜I竺竺!型圭!f叁箜!圭垒金浅议我国刑事立法的恢复与展望罗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和方式日新月异,新的刑法典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下打击犯罪的需要。
但鉴于全面修改刑法典的难度和价值考量,结合我国国情,本文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略陈管见。
关键词刑事立法刑法体系立法草案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92。
O l一、我国刑事立法历程我国的刑事立法,从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风雨历程才有了我国的一部较为完整的刑法典乃至刑法体系的诞生。
笔者对我国刑事章法的回顾,我国的刑事立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阶段,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为“准备阶段”。
不管怎么称呼这是学术上的问题,在此并不重要。
在这个阶段,虽然有我国的李达,陈俊如等人参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提出了想法,但是,因受我国文化大革命等诸因素的影响,刑事立法工作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直到1954年全国人大的召开,诞生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后,才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依据。
然而,刑事立法的制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1954年至1957年,刑事立法草案历经22稿,但是因种种原因,还是没有得己颁布。
(二)1979刑法典的颁布及修改阶段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力求粗而不力求细,只有192条,分则罪名130个,奠定了刑法典的基本框架。
关于死刑的运用只有16条,其中8条为反革命罪,证明了少杀的政策。
这部刑法笔者认为明显有两点不足:一是允许“类推制度”,这与人权的保障有着一定的矛盾;二是立法技术比较粗糙。
该部刑法共192条,其中分则就有13l条,并且一部分内容不应在分则中作规定。
另外,这部刑法第136、137、138条等口号的文字写进法条不够科学。
由于1979刑法对打击犯罪没有法律保障,于是对其刑法典进行修改和颁布,从1979年至1997年,全国人大共颁布了25个单行刑法对《刑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改。
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分析与立法完善
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分析与立法完善摘要:近几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走上了刑事犯罪的道路,不仅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多的讨论,而且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当前我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惩罚是存在年龄界限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坚持教育为核心,不用负刑事责任,更多的是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对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及相关立法设计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立法设计引言未成年犯罪几率的上升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极为关注的重点问题,从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观察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残忍性十分恶劣,手段也非常残忍,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
多数人认为未成年犯罪率之所以提升一方面是因为教育不当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力度低,一些未成年人正是知道自己的年龄尚小且不会负刑事责任而更加肆无忌惮。
因此,也有人提出是否能够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的控制,基于此,本文对刑事责任年龄降低问题进行分析探究。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一)当代未成年人心理成熟度较高目前《刑法》中所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于1979年而制定的,其订立标准主要是基于当时人体成长特征和心理特点所决定的,符合于当时的社会发展现状。
与当时年代相比,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无论是生活方式还是教育手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使得人体的成长速度有所增快,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处在较为优质的成长环境中,其心理成熟度也有了明显的提高,未成年人总体早熟率提升,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已经发展到了更进一步的阶段,因此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无法满足于当前未成年人的管理控制需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显得迫在眉睫。
(二)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团伙犯罪形式近几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出团伙犯罪形式,已经不再是性质较低的帮助犯和胁从犯,而是在犯罪过程中更加有了主动性和计划性,以团伙形式的犯罪逐渐增多,在群体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意识会受到鼓舞,因此所造成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
第2期鲁嗲研究N0.2 202丨年 4 月P o l i c e S c i e n c e R e s e a r c h A p r. ,202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于阳,周丽宁(天津大学,天津 300072)摘要:当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严重违法行为干预的缺失,引发学界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调整直接关系到罪错少年的处遇范围,进而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效果。
通过对域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相对合理,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的灵活性明显不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缺陷。
针 对上述问题,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14周岁为基础、以12周岁为例外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处在14周岁至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提供更多的出罪机会,同时从刑罚方式与非刑罚处罚方式两方面入手对当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调整。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罚替代措施;刑法规制;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 (2021) 02-0079-16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多起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事件引起社 会公众热议。
2020年5月27日,陕西西安某小学教学点,4名男生(丨1岁~12岁)在下午课间 休息期间将13岁的“小花”连拉带拽拖到男厕后实施性侵;2020年4月14日中午,安徽宣城 12岁的杨某某将其10岁堂妹杨某婷杀害后抛尸;2020年2月24日晚,四川眉山13岁的刘某 某因家庭琐事与母亲卓某发生争吵后将其杀害;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 某某将11岁女童杀害并抛尸。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研究中国刑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刑法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涉及广泛,包括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立法与改革、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证据与程序等。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进行概述。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基本理论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刑法的特征、目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等。
在刑法的特征方面,中国刑法学研究主张将刑法视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既要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个体权利和人权。
在刑法的目的方面,研究者们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预防犯罪和保护犯罪人的人权。
在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中国刑法学研究强调刑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人权保护性、罪刑相适应性等原则的运用。
此外,中国刑法学还与其他法学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互关联,共同构建了中国法学的体系。
二、刑法的立法与改革刑法的立法与改革一直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刑法的立法与改革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刑法学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刑法立法经验的借鉴和比较,致力于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刑法学研究者们在性侵犯罪立法方面,提出了对于性侵害的定义、刑罚的量刑标准、刑责的划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刑法学研究者还关注刑法的改革问题,如刑事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改革等,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三、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罚是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
中国刑法学研究者致力于探讨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的限定以及刑罚的量刑等问题。
例如,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方面,研究者们提出了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刑事责任的限定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观点。
刑事责任研究
因为这种观 点没有 明确刑事责任 的地位 ,也没有体
现 出刑 事责任 的特 征和具体 内容 ,根据此学说很难 让人们认识 到什么是真正 的刑事责任 。
法律义 务说 。此说将法律责任定义为违 反法律 规 定而承担 的法律义务 。这种观点将法律责任和法
律义 务的概念混淆 了。严格来说 ,刑事责任 是承担 刑事义务 的前提条件 , 先有刑事责任的存在, 能据 才
・7 ・ 7
温立 平 : 事责任 研 究 刑
此让犯罪人承担刑事义务 , 没有无责 任的义务, 也没 有 无义务的责任 。刑事责任的存在是为 了确定刑事
义务的承担,刑事义务 的产生 以有责性为其义务来 源 ,不能将这两种概念等 同来理解 。而且犯罪主体 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强制 义务, 是一种 相对 的义务 , 它 与具体 的刑事法律规定是不能分离的 ,法律义务 除
法实践 中还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给 予犯罪分子免予刑
要 界定 “ 责任” 。在 刑法 学中, 责任 ” 以从两个方面解释 : “ 可 一是犯罪行 为惩罚的该当性 ; 二是对犯罪行为追究 的可能性 。 对 于刑事责任 的概念 ,中西方刑法学界 的理解 是存在 差异的 。西方法学界普遍认为 ,刑事责任即 有责性 ,一个行 为违反法律规 定并符 合刑法 规定的
2 1 年 9月 0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r a b i nvest f Poi o nl of Hu e i r i o l U y ce
S p 201 e. 2 No9 e. . S rNo. 3 12
第 9期 总第 12期 3
刑 事 责 任 研 究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综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特征及国内外关于此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界定与量刑标准,并进一步探讨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伤害,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与特征(一)背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会风气等。
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当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诱导,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特征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隐蔽性、模仿性、冲动性等特点。
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对法律缺乏足够认识,往往因一时冲动而犯罪。
同时,他们更容易受到同龄人的影响,模仿他人的不良行为。
三、国内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刑事责任年龄、量刑标准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也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以实现再社会化。
(二)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我国在《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再社会化权利。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界定与量刑标准(一)刑事责任的界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界定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认知能力、行为后果等因素。
在界定刑事责任时,应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确保刑罚的适度性和公正性。
(二)量刑标准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
刑事责任与刑法辩护的案例研究与解决方案
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 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 专属性,不可转嫁,不 能由其他社会成员共同 承担。
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 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 范的现实化,刑事责任 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 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现实 化。
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 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提高司法公信力。
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 各项权利,包括会见权、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等,确保律师能够充分 履行职责。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 供法律援助,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 等地获得辩护权利。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辩护质量
提高律师队伍素质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 质和服务水平。
剖析
案例一:故意伤害案
案件背景
某男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 持刀将邻居捅伤致死。
刑事责任
该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辩护
辩护律师提出,该男子在争执中 受到挑衅,情绪失控才动手伤人 ,且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应酌情
谢谢聆听
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研究主要关注刑事责任与刑法辩护的实践问题,对 于相关理论问题探讨不够深入,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 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更有力的理论支持。
本研究在案例选择和数据分析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 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案例来源和数据分析方法,提高 研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责 任与刑法辩护的实践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未来可 以进一步关注新兴领域和新型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与 刑法辩护问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
中国《海商法》修改之船员刑事责任立法建构研究
在颇多争议 与困惑 。我 国关于船员刑事责任特别立法 目前还是空 白。《刑法》没有对 于海上交通肇事等的
规定 ,司法实践 中虽然依照《刑法》来处理船员 的海上交通肇事等刑事责任问题 ,但其 实并 没有明确法律
依据 。1982年《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第230条规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员刑事责任 问题 ,这是 国际公约对
中 国《海 商法 》修改之船员刑事责任立法建构研 究术
张 丽 初 北平 李湾湾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摘要 :鉴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 ,国外很多 国家采用独立性的分散 型立法模式 ,将船员刑事责任法律规
范作为单 独一 章特别规定在《船员法 》或《海商法》中。关于船员刑事责任 问题 ,我国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存
本 刊 网 址 ·在 线 杂 志 :WWW.jhh.net.c“ 基金项 目:交 通运输 部重大项 目《海商法 》修 订草案 审核研究 ”;司法部课题”中国船员丰_卜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14SFB50041)
作者 简介 :张丽 (1972一 ),女 ,辽 宁锦 州人 ,大连海 事大学 法学 院海商 法 系副教 授 ,主要研 究 方 向 :航运公 法 、航运 私法 ;初 北平 (1972一 ),山东烟台人 ,大连海 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系教授 ,主要 研究方 向:航运公法 、航 运私法 ;李 湾湾 (1994一 ),河北武安人 ,主要研 究方 向 :海 商法 、海洋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以下简称 《海商 法 》)于 1993年 7月 1 Et生 效 实 施 以来 ,已历 经 20多 年 的实践 检 验 。其作 为我 国航运 私法 领 域 内 的 龙 头 法 律 .对 我 国海 上 运 输 顺 利 发 展 意 义重 大 。但 在 此期 间 ,关 于 《海 商 法》一些 规 定 的不 完 善 、不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海商法》虽然主 旨 上 是一 部 民法 的特 别法 ,主要 调 整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民事法律关系 ,但其 作为一部特别 法 .更要体 现 出特别 法 的功 能与价 值 。在 一般 法律 不调 整或 不 能调 整 以及 不 能体 现 其 特殊 之 处 的特 殊 领 域 , 特 别 法 此 时 不 应 过 度 局 限于 该 部 门法 的法 律 性 质 。船 员 刑事 责 任 ,特 别本 文 所 涉及 的船 员 职务 过 失 所 涉 海 上 事 故 中的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尤 其 具 有 特殊 性 ,作 为 我 国一 般 法 的《刑法 》不 能 满 足船 员 刑 事 问 责 的特 殊 要 求 。本 文 借 《海 商 法 》修 改 契 机 ,对 我 国船 员 刑 事责 任 的 法律 问题 加 以研 究 , 望能 对 我 国《海商 法》修 改 完善 有所 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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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责任立法研究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刑事责任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由犯罪人依法承担的接受刑法规定的处罚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在许多地方是其他概念不可替代的。
我國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除了少数地方不需要修改外,大部分规定存在问题,如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不清,需要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责任;刑事立法;刑法何立荣(1970-),男,广西民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广西南宁530006)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探讨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学界对刑事责任研究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应该充分肯定的。
但是,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大多热衷于对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纯理论的研究,对我国刑事责任立法实践问题,则鲜有学者涉足。
本文拟在科学界定刑事责任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立法问题进行全面的审视,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提出初步看法。
一、讨论的前提——刑事责任的概念对于何谓刑事责任,刑法学界争论颇多,不同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刑事责任的本质和特征,其中不乏可取之处,但是,学界至今对此仍未形成共识。
笔者认为,要科学界定刑事责任的概念,必须明确两个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还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这一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是指犯罪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是指犯罪构成的要素,后者是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中使用的。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的构成在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有责性,行为才构成犯罪。
“有责性”即可责难性,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等要素。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求行为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行为人还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存在不实施违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使用的刑事责任,指的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这种“有责性”。
在我国,虽然也有学者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刑事责任”,但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探讨的刑事责任,都是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
作为研究我国刑事责任立法理论基础的刑事责任,自然也是指第二种意义上的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还有待深入分析,但是,仍然可以肯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不可能是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刑事责任。
例如,我国刑法第14条第二款和第25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刑事责任”,虽然其确切含义有待进一步分析,但只能解释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素中的主观要素,即有责性。
(二)刑事责任的基点是什么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分歧最大的莫过于刑事责任的基点。
定义的基点表现事物最根本的特征。
关于刑事责任概念的基点,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法律责任说、义务说、法律后果说、刑罚处罚说、否定评价说、地位或状态说。
笔者认为,后面五种观点尽管不乏合理之处,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以“义务”界定刑事责任,其不妥之处在于:第一,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法律义务指的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应当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并非因为违反法律才需要承担义务;而刑事责任是由于行为人严重的违法(即犯罪)行为而导致的,两者性质不同。
第二,对于什么是义务,往往要通过“责任”来定义。
例如,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因此,如果以“义务”来定义“责任”,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法律后果说的不足在于:一是过于笼统,因为“后果”是一个外延相当宽泛的概念;二是法律后果说没有能够区分刑事责任与作为刑事责任承担主要方式的刑罚,把刑事责任与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罚处罚相混淆,使刑事责任丧失了独立性。
刑罚处罚说把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显然是错误的:一方面,刑事责任独立于刑罚而存在;另一方面,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的主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并非必然导致刑罚处罚。
否定评价说过于片面。
诚然,刑事责任的内涵包括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问题是,刑事责任的内涵绝不仅仅是“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更重要的是惩罚。
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意味着其应当承担人民法院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更意味着其应当承担人民法院的惩罚。
地位或状态说实际是把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不可能是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责任”,只能是作为犯罪后果而由犯罪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笔者赞同责任说,理由主要包括:第一,反对责任说的理由过于牵强。
学界反对责任说的理由,主要是以法律责任来定义刑事责任,是同语反复,违反了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定义规则,不能揭示刑事责任的本质属性。
这种批评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以“刑事责任是……责任”的方式给刑事责任项定义,在逻辑学上被称为属加种差定义法。
这是最常见的定义方法,被定义项指称对象的内涵通过种差来反映。
这种定义方法在法学上也被普遍使用。
例如,“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这就是典型的属加种差定义法,谁会认为这个定义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呢?实际上,给刑事责任下定义,是要明确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其本质属性是什么,而不是要揭示什么是“责任”,正如当我们给刑法下定义,只需要明确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较,其本质属性是什么,而不需要揭示什么是法律。
第二,“责任”不仅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范畴,其内涵十分丰富而又复杂,试图以法律后果、义务、否定评价等概念作为基点进行定义,难免有失偏颇。
例如,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只能是第二种意义上的责任。
但是,把“责任”定义为“……过失”很难被认为是准确的。
既然如此,我们在给“刑事责任”下定义时,更没有必要以这些概念作为基点。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事责任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法承担的接受刑法规定的处罚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一定义的理解,需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以定罪而不判刑的方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一种处罚。
对犯罪人定罪不僅表明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也是对犯罪人的处罚,也使犯罪人遭受损失、不利或者痛苦。
因此,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应当是“处罚”。
基于此,笔者认为以下定义不够准确:“刑事责任是基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法承担的接受刑事法规定的惩罚和否定法律评价的责任。
”第二,给刑事责任下定义没有必要明确刑事责任大小的衡量标准,刑事责任大小的衡量标准是明确刑事责任概念之后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因此,笔者不同意这样的定义:“作为刑事责任,一般来讲,是指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的、能够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应受谴责与非难的法律后果。
”第三,犯罪人负有刑事责任,意味着犯罪人负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刑法规定的处罚的责任,也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这表明犯罪人和司法机关各自所处的地位,双方是一种职权和责任的关系,对犯罪人而言,是受到处罚的可能性,而不是“处罚”本身。
定义中的“承担”正是此意。
二、关于刑事责任立法问题争议辨析(一)刑法是否有必要规定刑事责任近些年来,学界出现了否定刑事责任立法的倾向。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概念在刑法中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在许多地方是其他概念不可替代的。
具体说来,这种必要性主要在于:1.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立法相对应。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不仅在法学理论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也被我国立法所明确。
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通常有关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
最为典型的是《民法通则》第110条,试想,如果把刑法典中所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都删除,或者以其他概念替代,岂不是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却没有在刑法典中规定作为刑法学基本范畴的“刑事责任”?这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根据何在?如果刑法中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那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刑事责任”就既无出处、无根据,也无法实现。
因此,为了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立法相对应,与法学理论关于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相适应,我国刑法典应当设有刑事责任的规定。
此外,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十多处规定了“刑事责任”,如果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实施刑法为目的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责任”以什么作为依据?而且有何必要?2.“刑事责任”在刑法典中具有特定的内涵,其他概念无法替代。
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学界虽然对其定义的表达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但实际上,在主要方面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分歧。
例如,一般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轻重不但取决于犯罪轻重,也取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如果以其他概念替代刑法典中的“刑事责任”,即使可以,也会使刑法条文变得不概括,不简洁。
例如,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笔者认为,这里的“刑事责任”是任何概念都替代不了的。
3.在刑法典中规定刑事责任,是一个国家刑法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纵观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一个国家的刑法理论水平越高,刑事立法越完善,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就越重要。
而且,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愈加完善。
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并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1975年修改的法国刑法典也未出现“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但是,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则对刑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
以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刑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对于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虽然还存在争议,但是,主流的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连接犯罪与刑罚的纽带,犯罪产生刑事责任,刑罚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程度主要决定于犯罪的性质和轻重,而刑罚的轻重由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
既然刑事责任的地位如此重要,在刑法中如何规定刑事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从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可见,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刑事责任的定义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