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问题研究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很多律师走专业化路线,做民事业务就很少去承接刑事、行政业务,这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这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趋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业务往往是相互交叉的,法律服务专业化可能会带来思维的局限性,顾此失彼,不能设计出一个综合性的最佳诉讼方案,不利于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结合案例,简单谈一下业务类型之间交叉的问题。
案例1、两位老人被村干部殴打致轻伤,报案后公安局仅仅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四五天,然后就告诉受害人民事部分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上访数月没有任何结果,身心疲惫,精神几近崩溃。
于是来到省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控告。
据了解,该市政法委联合公检法出台一个内部规定,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轻伤案件不批捕不起诉。
这个内部规定肯定是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的,与中国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方案设计:这种情况下,想方设法获取这个内部文件非常重要,代理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要求当地公安局公开关于轻伤案件如何处理的内部文件,通过媒体、网络进行曝光,从而给当地公检法施压,这个案件就很容易取得成功。
这就涉及行政方面的事务。
案列2、原告委托被告向某电厂供应电煤。
电厂给被告结算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剩余部分找借口拒不支付。
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和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电煤质量不合格,协调关系花费十万多,书记员将该情况进行记录。
方案设计: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花协调费十万多,就涉嫌行贿受贿,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将该份犯罪线索移送到相关部门。
庭后,当事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该承办法官对被告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举报。
这就涉及刑事方面的实务。
再比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庆安枪击案”事件,维权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包括刑事控告、政府信息公开、民事诉讼等,也就是说一个案子往往需要不同专业律师之间协作,团队合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之间的矛盾、脱节等不相衔接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尤其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方面更为突出。
因此,加强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整个社会秩序将无法正常运转。
因此,任何行为只要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界限范围以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即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手段,但是,二者由于都是由国家实施的处罚,因而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从而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一)两者的区别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属于公法范畴内的责任形式,但二者作为性质不同的制裁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二)两者的联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由于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对其某些权利、利益进行了限制甚至剥夺,通过这些方式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2。
因此,二者也存在着许多的相似或相同之处:表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一)二者有重合的现象首先,表现为对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却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既有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也有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
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 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我国《刑法》第353 条第 1 款规2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03 年9 月26 日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可以。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这两类法规,故而同时承担两类责任也是可能的。
这种情形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发生的频率极高。
举个例子,比如个别官员的较大贪污行为既违反了《公务员法》,又触犯《刑法》,处理时既要免除公职,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个很普通的例子。
1、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2、刑事责任包括两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①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
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哪一责任,本法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分析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分析自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逐渐在具体办案中得到彰显,尤其在保护生态环境类型的公益诉讼中二者的相交相分更为频繁。
而且,在具体庭审中往往是公益诉讼人与辩护人之间唇枪舌战的焦点。
具体来说,两者之间存在以下的区别。
首先,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社会其它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而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的处罚。
所以,它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
刑事处罚是针对严重违法,也就是犯罪而作出的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我们国家的制度,破坏国家的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转换为行政处罚。
其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比如: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常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刑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包括相应的司法解释。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二部分,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人身罚和财产罚二种类型。
主刑也就是人身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也就是财产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还有包括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有行政拘留、罚款、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
所以,行政处罚的人身罚比刑事处罚的人身罚要轻的多。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处罚作用不同。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处罚。
所以,其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
刑事处罚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的司法处罚,所以实施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刑法与行政法衔接问题探析
刑法与行政法衔接问题探析摘要:刑法和行政法是两大部门法,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者相互交叉、相互依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中断、脱节甚至是矛盾的问题,因此,加强两者的协调和相互衔接是十分必要的。
加强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使我国现行的《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体系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既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又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需要。
文章从刑事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二者衔接机制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衔接机制存在的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衔接机制进行了探讨,以期实现我国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衔接机制一、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1.刑法条款与行政法条款缺乏协调性行政违法的种类繁多,情节严重的,可以触犯刑事法律,构成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条文与我国的行政法规规定应该互相配合,以达到对行政违法和刑事处罚的充分有效。
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刑法规制的刑法条文与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违法的条款间缺少联系。
同一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一种犯罪,而行政法规则是一种行政违法。
将不能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这种犯罪化应该被视为一种违法的犯罪,而不是在刑法中予以明确的。
在追诉标准与现实状况之间的衔接上,存在着对行政执法人员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影响。
2.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冲突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对刑事与行政责任的衔接,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衔接。
一种是将行政和刑事责任纳入同一法律条文,两者相辅相成,并在原则上明确指出:“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是在同一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法条文加以规范。
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存在着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加之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与行政法律条文之间的不衔接,致使我国在实践中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很难协调,甚至产生了断裂。
3.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中断“在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对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引言在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常见的法律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衔接问题的定义、存在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析。
衔接问题的定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当行政部门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应该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对其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就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
衔接问题的挑战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存在着一些挑战:1. 权限界定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法律权限上存在不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属于不同的领域。
因此,如何确定应该由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衔接问题的一个重要挑战。
2. 法律标准问题:衔接问题还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不同。
行政处罚通常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刑事处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因此,如何统一不同领域的法律标准,保证衔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数据信息共享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通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行政部门具有更多的行政管理信息,而司法部门具有更多的刑事犯罪信息。
因此,如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解决衔接问题的一个关键。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加强协调合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共同解决衔接问题。
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衔接工作方案等方式,增进双方的理解和合作。
2. 统一法律标准: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上,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参考性文件,明确衔接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标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这样可以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衔接问题上提供指导,减少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
3. 加强法律培训: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加强他们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对责任竞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务, 包括附 随义务和其他法定 的不作 为义务 , 侵犯了合 同另一 既 方当事人 的债权 , 也侵犯了其法定权 利。在某些情况下 , 一方 当
事人 违 反 法 定 义务 的 行 为 , 同时违 反 了合 同的 约 定 义 务 。
种 类 型 , 既 可 能 发 生 在 一 个 法 律 部 门 内部 . 可 以 发 生 在 不 它 也
同的法律部 门之 间, 前者为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 的竞合 。 后者为 侵权责任 ( 民事责任 ) 与刑事责任 、 行政 责任 的竞合。民法 中 , 责 任 竟 合 主 要 表现 为违 约 责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竟 合 。这 种 责 任 竞 合
2在某些情况下 , . 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 , 侵权性 的 即“ 违约行为 ”例如 出卖人故意 交付质量有瑕疵的货物 , , 造成买受人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同时 , 违约 行为也可能造成侵 权后果 , 即 “ 违约性的侵权 行为”例如铁 路运 输部门违约停止运 输 , , 给托运
人 造成 财 产 损 害 。
的责任 , 增加其负担 , 背法律公平原则 ; 违 如果允许 数种 责任相互 吸收 , 则行 为人不论承担何种形式 的责 任 , 都会 有相 同的法律后
果 。 就会推出数种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是相通 的结论 。 这 这显然
会 使 不 同 责任 的 划分 失 去 意 义 。 二 、 约 责任 与侵 权 责任 的 竟 台 违
是 从 不 同 角度 对基 于 同一 权 利 而形 成 的 义务 的表 述 。 不 是 由义 而 务人承担合同法和侵权行 为法上的多重义务 。由此所 产生的责 任 , 不 能 相互 吸 收 , 不 应 同 时 并存 。 为 行 为人 承 担 不 同 的 责 既 也 因 任, 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 如果允许责任并存 , 就会加 重行为人
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探讨
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探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问题是理论与实务界一个难题。
我国法律对于同一个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时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一个行为经过行政处罚之后,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价值否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要进行刑事追诉,先行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撤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论不一。
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之间的差异性行政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会进入到刑事管辖领域,转化为刑事不法。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
[1]这种转化的可能性使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界限模糊,使我们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难以用简明的、一分为二的方法区分二者。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尽管学术界对“一事不再罚”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在单纯的行政处罚领域,也就是说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处罚的关系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2]而在刑事诉讼领域,自罗马法以来,“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处理一个刑罚制裁与另一个刑罚制裁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类似,它指禁止使一个人因一个罪行在第一次审判之后,再次处于被定罪和处罚的危险之中,亦即在同一罪被起诉和审判以后,不得因同一罪行对其再次进行起诉和审判。
[1] “一事不再理”保障既判力、保证行为人不受双重危险并不是绝对的禁止案件的再审或者是对行为人的再次追究,即使是在最看重形式正义的国家,也为“一事不再理”创设了例外,[2] “一事不再理”的理念正在发生变化,不再单纯追求形式正义,而越来越重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融合。
刑事诉讼中,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学者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应当说对“一事不再理”的研究要远远比“一事不再罚”透彻。
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是 多方 面 的 , 有 主观 的也 有 客观 的 : 既 一是 部 分 行 政 执 法 机关无 主动移 送案 件 的意识 。一 方 面 , 政 执法 行
主要 表 现为 : 是部 分行 政 执法 机关 不 主动 移 送 一 案件 。 二是 部分 行 政执 法机 关 向公 安机 关移 送 涉嫌 犯
查 处违 法行 为 中发现 的犯 罪线 索 , 必须 及 时通 报并 依
( 行政机 关移送 案件数量较 少, 以罚代 刑” 一) “ 普遍
存 在
法 移送 公安 部 门及其 他 有关 部 门… …” 其后 , 。 国务 院 颁 布 了《 行政 执 法机关 移 送涉 嫌犯 罪案 件 的规 定 》 对 ,
职 权 和法定 程 序 。 体运 用法 律处 理 刑事 案件 的专 门 具 活 动 。两 者都 是对 具体 案件 的处 理 , 在 主体 和性 质 但
上 存 在着本 质 区别 。然 而在 实践 中 , 两者 常 常 紧密联
执 法 中及 时移 送 涉 嫌犯 罪 案 件 的意见 》 进 一 步 具 体 , 规定 了衔 接 机制 的各 项工作 。与此 同时 , 地检 察 机 各 关 也积 极 主 动联 系公 安机 关 、 行政 执 法 机 关 , 过 会 通
2 1 —9 0 1
法 制 建 设
对 建 立 和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法衔 接机 制的实践 与思考
口 郑 时 根
摘
要: 建立和 完善行政 执 法与刑 事 司法衔接 工作机 制是 近年 来各 级行政 执 法机 关 和刑事 司 法机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制裁手段,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并非总是顺畅无阻,存在着一系列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惩戒措施。
其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刑事处罚则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法规定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
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衔接不畅。
在一些法律条款中,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不够清晰明确,使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究竟应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时存在困惑。
例如,对于某些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法律对于涉案金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关键因素的规定较为笼统,给执法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各自的执法过程中,往往掌握着不同的信息资源。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双方难以及时了解对方的执法情况,这就可能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出现脱节或者重复。
再者,证据的转换和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能面临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问题。
反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运用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罚的衔接效率。
此外,处罚力度的不均衡也值得关注。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而刑事处罚又可能过于严厉,导致过罚不当。
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之思考
会计 法主体 出于欺诈或徇私 等 , 意采取伪造 、 故 变造或者毁 灭会计 时承 担公 法 处罚 和民事 赔偿 的双 重责 任 。会计 刑事 责任 或者 行
它们 之 间 信息等 手段 , 致使会计信息背离 经济活动事实真相 的违法行 为。 以 政 责任 与会 计 民事 责任 是 两类 不 同性 质 的责任 形 式 , 引起会计 法律责任的行 为性 质为标准 。可将会计 法律责任 划分为 民事 责任、 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三种形式 , 同形 式的会计 法律责 行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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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 责任 竞合 问题之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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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 国的会计法律责任规 范包括刑事责任 、 行政 责任及 民事责任 三种形式 , 它存在 于不 同的部 门法之 中, 于综合性 的法律 属
会 计 公法 责 任 与 私 法责 任 的 竞 合 即会 计 刑事 责 任 或 者 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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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法律 责任 竟合 的相 关概 念
计行 政 责任 与会计 民事责 任 的竞合 。公 法责任 与 私法 责任在 适
法律 责任 是指行为人 因违反 法律规定而承担 的不利后果 。会 用 上 不能 互 相 替代 , 凡侵 犯 社 会 公共 利 益 , 坏 社 会管 理 秩 序 破
( ) 计公 法 责任 问的 竞合 二 会
会计公法责任 问的竞合包括会计刑 事责任与会计行政 责任 竞
发 生在 不 同的 法律 部 门之 间 , 民事 责任 、 事责 任 、 如 刑 行政 责 任 合以及会计行政 责任之间 、 会计刑事责任 内部的竞合。 同属公 法范 会计行政责任 与会 计刑事责任存 在共性 , 比如都 以国家机 关作 之 间 的竞合 。会计 法是 整合 了多个 部 门 法规 范 的综 合法 律 , 其 畴 ,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一、前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惩罚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然而,有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这就引发了两种处罚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背景2.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 刑事处罚:由法院对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依法进行的制裁性惩罚。
2.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不同,但二者并不完全独立。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
-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协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实现两种处罚方式的有效衔接。
三、常见衔接问题及解决方法3.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先后顺序问题- 解决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应先进行刑事立案和侦查取证工作,尽量避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时间上产生冲突。
但如果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又发现了该行为对应的犯罪事实,则应当及时将此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3.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惩罚对象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应当认真分析其对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确保二者不会重复惩罚或漏罚。
3.3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据使用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进行衔接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避免重复调查。
同时,在行政程序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四、总结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之间的矛盾、脱节等不相衔接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尤其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方面更为突出。
因此,加强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整个社会秩序将无法正常运转。
因此,任何行为只要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界限范围以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即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手段,但是,二者由于都是由国家实施的处罚,因而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从而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一)两者的区别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属于公法范畴内的责任形式,但二者作为性质不同的制裁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二)两者的联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由于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对其某些权利、利益进行了限制甚至剥夺,通过这些方式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2。
因此,二者也存在着许多的相似或相同之处:表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一)二者有重合的现象首先,表现为对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却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既有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也有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
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 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我国《刑法》第353 条第 1 款规2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03 年9 月26 日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行政犯罪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之处断规则
关键词 : 任 ; 责 聚合 ; 断 规 则 处 中 图分 类 号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2 3 9 (0 2)3 0 0 — 5 10 — 2 12 1 0 — 17 0
第4卷 0
第 3期
辽 宁大 学学 报 ( 哲学社 会 科学 版 )
Junlo i n g U i ri ( hl oh n oi c n e ) o ra fLo i nv sy P isp y ad S ca S i c s on e t o l e
Vo. No 140 .3
Ma . v 201 2
21 0 2年 5月
行政犯罪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之处断规则
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顾 阳
( 吉林大学 法学院 , 吉林 长春 10 1 ) 3 0 2
摘
要: 在行政 犯罪 中, 因行 为人的 同一违法行 为具有刑 事与行政 的双重违 法性 , 并且 又具备 了刑事责任
两种 不 同性 质法 律责 任 的情形 。正 如学者 蓝 承烈所 言 :法 律作 为一 种 抽象 的行 为规 范 , 往从 不 同 的角 “ 往
度对各种具体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多元 、 多维 、 多层次的综合调整。” ] 1常生活 中, [在 3 2 行为人的同一违法
行 为往往 不 仅违 反 了行政 法律 规 范 , 同时 又违 反 了刑事 法律 , 既受行 政法 律规 范 的调 整和评 价 , 归刑 事 又 法 律 的规 制 , 与此 相对 应 的 , 自然 也就 导致 两种 不 同法 律责 任 的 同时非难 , 就是 本文所 讨 论 的刑事 责 任 也
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浅析
Ab t a t C i n l ep n iii n r U a ii fe on i e rc c Th ys o l ehb p l dr te s r c : rmi a s o sbl ya dt t Sl bl yo tnc i cd si p a d e. e h udb t ea pi ah r r t o Uo i t n e h Irp ae ye c t rb c u eo i oT o ¥df r c i niu ci s W h u dp f caeo r t ale lcd b ah o e e a s fter n i Iu j e n ea d t ̄ru q e n t n . es o l e e tt u h h e i e n h o l iains s m u e t rs ligc g o c i n li g t na p n igwi ilcams ig t y t i o d Eobe e vn aP f rmia t a o p edn t cvl li . r o e n t l o  ̄ l i i h Ke r s c mi a rs o s i t:( OI a it; o n i n e ywo d : n lep n i ] v t bi  ̄ I l b i z icdec Si l y
中 围分类号:1 2 2 ) 41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2 12 0 1 0 80 ) 0 65 6 (0 2 - 1 (3 0
刑事 责任与 侵权 责任 的竞合是 指行 为人 的 同一行 为同 时违 反刑法和 侵权行 为规定 同时符 合刑事责任 与侵权 责任 之构成 要件 , 照法律规定 加害人 同时承担刑事 责任 与侵 依 现代 社会法律制度 区分为不 同的法律部 门. 不同 的法律 权责任 在实践 中 刑事责任 与侵 权责任的竞台是 相当普遍 部 门有不 同的法律责任 它们调整 和保 护不 同的法律关 系 。 的 。 很多犯罪行 为不 仅触犯 了刑律 ,而且也对公 民人 身或财 然而 .行 为人 为某种违法行 为时 ,并 未考 虑其行 为的性 质 , 产权利进行 了极其严重 的侵害 ,比如 加害人的强奸行 为,既 也未考虑其行 为将要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种 当事人 的具 有 可以构成强 奸罪 , 是对妇 女人格权 利严重的侵害 . 当同 这 又 应 依 常见的刑事责任 任 意性 的行 为与高 度理性 的法 律部 门划 分的法 制现状相 碰 时承担 侵权 责任 。 照我国现行法律规 定 , 民法 通则 》第 17条与 《 1 刑法 》 撞, 势必 出现这 样一种情形 :某些行 为违反 了几个 法律部门 与侵权责任 竞台现象有 ;《 的规范 ,符合不 同性 质的法 律责任 构成要 件 ” Ⅱ 0 于 第 2 3条至 2 6条规定的责任 之竞台 、《 ' 6 7 民法 通则 》第 19 1 是 ,产生 了不 同法律部 门法律责任竞台的现象 。 都 作 抽象 规 定 ,并 且 从 各 种 不同 角 度 对社 会 生 活 加 以规 条与 《 刑法 》 2 2条规定 的责任竞台 、《 第 3 民法通则 》第 1 0 2 刑法》第 23条规定 的责任竞台等等 。 4 法律 责任 竞 台来 源 于法 律规 范 竞 台理论 。“ 代 法律 条与 《 现 刑事责任与 侵权 责任竞合具体表现为 以下特征: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衔接体制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体制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一次又一次的刺痛了民众的神经。
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刑法在食品犯罪上却显得软弱无力。
此外,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法律责任方面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划分,不但是责任承担问题,而且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如何衔接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本文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犯罪体系的一些建议。
;行政监管;责任竞合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1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上看,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2)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政责任,具体包括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监管人的职责与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负有社会管理职能以及具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主要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
3)食品犯罪的刑事责任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刑事责任,而是在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非法经营类的犯罪;二是生产经营类的犯罪;三是食品监管类的犯罪。
事责任的衔接机制1)体系上衔接。
任和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规定偏少,同时对刑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体上偏重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的竞合名词解释
法律责任的竞合名词解释法律责任是一种向违法者施加责任的制度,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法律领域中,责任常常有竞合的情况出现。
竞合可以理解为不同种类的责任共同存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面临多重责任的承担。
在本文中,我们将阐述法律责任的竞合,包括形式和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责任的竞合形式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刑事责任是法律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
而民事责任则是指由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对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常常出现在某种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规定,又给他人带来了损害的情况下。
此时,违法行为人既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相对独立的,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同时面临着两种责任的追究,而且这两种责任之间没有必然的影响关系。
2.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保证行政法律的实施。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一般出现在某种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规定,又触犯了行政法规定的情况下。
此时,违法行为人既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不同,行政责任往往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行政法规定的执行,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刑事责任与纪律责任的竞合纪律责任一般是指对违反党内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党委、党组等对党内成员的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形式。
刑事责任与纪律责任的竞合一般出现在涉及党员干部的犯罪行为,且同时触犯了纪律方面的问题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纪律责任。
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的竞合,其目的在于保证党员干部按照正确的党风廉政和纪律要求行事,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效果法律责任的竞合会对违法行为人产生不同的效果。
法律责任竞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城区主干道由东向西行驶。
在行驶至某路段时,由于李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导致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赵某重伤,李某所驾车辆及赵某所骑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李某在事发时饮酒,且未取得驾驶证。
二、法律责任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及多项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以下分别分析:(一)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因侵权行为给赵某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 赔偿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 赔偿赵某因受伤造成的残疾赔偿金;3. 赔偿赵某因精神损害所遭受的损失。
(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驾驶证;2.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3. 罚款。
三、法律责任竞合问题本案中,李某因同一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同时触犯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因交通肇事行为给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执行主体不同,可能导致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任竞合案例
责任竞合案例
责任竞合案例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多种法律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形。
例如,一个人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时,不慎撞到了另一辆车,导致对方车辆严重损坏。
在这种情况下,该驾驶员可能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驾驶员需要赔偿对方车辆的损失,包括修理费用、折旧费用等。
行政责任是指驾驶员可能因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而受到罚款、吊销驾照等处罚。
刑事责任则是指如果驾驶员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被判处监禁等。
责任竞合时,各种法律责任之间可能会存在冲突。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驾驶员已经赔偿了对方的损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呢?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是独立的,一方责任的承担并不会影响另一方责任的承担。
但是,如果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存在冲突,则可能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总之,责任竞合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处理责任竞合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处罚案件常常涉及到多种法律法规的适用,这就可能产生法律竞合的情况。
法律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需要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范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法律竞合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表现形式1. 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
即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存在交叉或重叠。
例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法律规范与行政法规之间的竞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规范与行政法规之间的竞合也较为常见。
一方面,行政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而法律规范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可能比法律规范更为严厉。
例如,某企业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3. 法律规范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竞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规范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竞合也较为普遍。
一方面,部门规章对某些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而法律规范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部门规章的处罚规定可能比法律规范更为具体。
例如,某企业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处理原则1. 从重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应遵循从重原则,即选择对违法行为处罚更为严厉的法律规范。
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2. 从新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应遵循从新原则,即优先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规范。
这样做有利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法律规范更加完善。
3. 从宽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应遵循从宽原则,即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差异时,选择对违法行为处罚较为宽松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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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问题研究作者:吴艳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问题的研究是个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的课题,它可以为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关的思路,为此类问题的具体操作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作者简介:吴艳倩,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19-02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及竞合根据刑法学通说,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
与刑事责任不同,行政责任则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条法律使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程序上进行了相应地衔接,基本上从程序的角度防止了对违法者处罚的漏洞产生,从而在根本上为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程序制度上的保障。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作为公法责任上两种重要的责任形式,既有本质上的差别,又存在相互的关联。
当同一违法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情节严重”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时,那么此行为构成行政犯罪行为。
行政犯罪的这种双重违法性又决定了其责任和处罚的双重性,即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罚处罚,又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问题,实际上就是某一违反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双重违法行为,同时具备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违法行为的主体需同时承担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行为规范,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对各种具体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多元、多维、多层次的综合调整。
”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刑事法律,同时又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既受刑事法律的规制约束,又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评价。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发生竞合的原因,即在何种情况下行为人即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首先,违法行为主体具备双重身份,这就使得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即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其次,行政犯罪行为性质本身具有双重违法性。
再次,行政犯罪行为的后果具有双重性。
最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独立性和非排斥性。
同一行政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存在差异,但是二者之间相互独立,且彼此并不排斥。
二、处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问题的相关理论与学说我国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涉及处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关系问题,用四个条款做出了规定,即第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款上,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观点,并展开激烈讨论,而这些观点中最具有代表性主要是下列三种:第一,替代主义。
该观点认为,同一个行为既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又构成犯罪的,不能既要求承担行政责任又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即对行为人同时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而应该在两者中选择其中之一,并且在选择时原则上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合并适用。
该观点认为,对既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又构成犯罪的同一个行为,在行政机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司法机关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附条件并科。
该观点认为,对既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又构成犯罪的同一个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并科,但任何一个执行后,认为没有必要再执行另外一个时,可以免除执行。
纵观上述三种学说,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第三种学说实质上是第二种学说的特殊情形,因此在处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问题时,学术界的主张可以归结为两种即替代主义和合并主义。
但此两种学说仍然存在缺陷:第一,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评价和确定主体是不同的,前者为司法机关,后者为行政机关,与此对应的权力性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两种权力性质不同,不能相互取代,从权力制衡理论的角度来讲,“合并”也是错误的。
由于司法权被动性、程序性等特点,在高权行政的情况下司法权出现了被挤压的状态,如若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中使用替代主义解决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问题,则无疑会产生“以罚代刑”的局面。
第二,无论是作为法基本功能中的行为激励功能,还是法规范作用中的预测作用,都要求在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之前,行为人能够依照法律规范预测到自身行为实施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施的相应行为能够达到立法者所期待立法本意,起到法的教育及公共管理作用。
替代主义主张在两种法律责任之间进行选择,通常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发生后,选择的主体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依据自由裁量进行选择,这种选择不符合法的确定性的要求,无法体现法的功能和价值,亦与“依法行政”和“罪刑法定”的法治理念相违背。
替代主义与合并主义的共同之处在于主张相类似的处罚,如财产罚或人身罚不能重复适用,若出现重复适用时,也必须折抵。
在现阶段我国法制尚未非常健全的环境下,法律规定亦不甚周延,如若从个别法条规定就想当然的推导、概括适用某种处理方法,就无法站在法理的角度正确的分析其单罚或并科的理论基础,使我们无法从根本上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时,如何依法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在解释法律时,重要的不是法律规范的文义,也不是其逻辑,而是其目的,在缺乏法理支撑下的机械适用只能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权宜之计,这样的适用是缺乏永久性和生命力。
第三,无论是替代主义还是合并主义,其适用都与“吸收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及“违法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等法律原则相违背,不当适用将不利于对人权的保障。
三、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竞合产生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问题时,针对不同的情况,要抓住不同的重点。
在司法实践中当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时,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先刑后罚与先罚后刑。
因此,针对两次迥异的处理方法,作为行为主体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要具体情况具体操作。
(一)先刑后罚时处理要点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机关追究了行为人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其刑事处罚后,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处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情况的措施,可以根据具体行为不同做以下三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性质相似的处罚不得重复适用。
对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性质相似的处罚,行政机关应该秉承“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再做行政处罚。
如人民法院判决中要求罚金刑的,行政机关即不宜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金与罚款都是责令行为人交纳规定数额的金钱,使其受到经济制裁的措施,两者从内容和目的上看有相似之处,但从性质上来讲,罚金是人民法院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适用的附加刑,是刑罚的组成;罚款是行政机关在追究行政责任时适用的处罚,是行政罚的组成。
相对来讲刑罚比行政处罚更严厉,单凭刑罚即可起到教育与惩戒的目的时,则应避免重复评价,不能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再对同一行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不同性质的处罚可并行适用。
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与行政机关需要作出的处罚性质不同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司法机关的后手再做处罚。
如人民法院判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要求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后,行政机关还可给予其吊销许可证、照,罚款等性质不同的处罚。
又如单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当司法机关仅依据刑事法律规范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时,行政机关还可以在后手对该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某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当然,并非所有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都要给予行政处罚,这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需要的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可以有效的起到法律的惩戒作用。
但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不能以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由,作出法定行政法规规定范围以外的处罚,而应当以法定范围为限。
(二)先罚后刑时处理要点当同一行为同时违反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时,如若行政机关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则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予以如下考虑:第一,相似性质的处罚可以重复适用并且可以相互折抵。
比如罚款与罚金刑,性质上都要求行为人给付金钱义务,但由于两者在强度上不同,后者的制裁强度明显大于前者,因此,在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如若认为制裁强度不够,不利于遏制犯罪的再次发生,司法机关仍然可以在作出判决时依据适应性原则科以罚金刑。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罚金时,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
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考虑行为人已受罚款处罚这一情况,适度再判处罚金处罚,同时罚款数额应折抵相应数额的罚金,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又如对已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行为人,司法机关同样可以处以限制人身自由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四十七条均规定,“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折抵同样应该适用于行政拘留。
第二,性质不同的处罚可以各自适用。
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为例,当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罚款等资格罚后,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触犯刑罚的,仍可科以行为人性质不同的刑罚,如适用拘役、有期徒刑等自由刑。
不同性质处罚同时适用互不干扰,且不涉及折抵问题。
注释:张明楷.行政刑法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页.蓝承烈.民事责任竞合论.中国法学.1992年3月.李晓明.行政刑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19 页.张水海.行政处罚法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162 页.宣炳昭,王远伟.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衔接及立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96 页.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6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