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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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竞合”的处罚

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竞合”的处罚

“ 法条竟合”是指 一个违 法行为违反 了同一部 法律的 多项 条文 的行 为 ,在 日常执法过
程 中,经常碰到的案例 。如 :非法转让在先 ,违 法占用在后 的案件 ,这类 案件对于买方 的处 罚可 以以非 法转让土地定 性 ,以土地 法第7 条对 其进行处 罚 ;也可 以以非法 占用土 地对其 3 进行定性 ,以土地法第 7 条对其进行 处罚 ;如 占用的土地 类别属耕地 的 ,则可 以以破 坏耕 6 地对其定性 ,以土地 法第7 条对其进行处罚 。 4 对上述 二类情况 , 目前行政 执法过程 中尚未很好规 范 ,处 罚随意性较 大 ,因此 处罚时 势必出现一些 问题 , 目前来看主要存在 以下几个 问题。其一 :一事 多罚。一种违法行为各部 门均按本部 门的法律对 同一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造成一事 多罚 ,有 时甚至对 同一违法行为的
效 力原则 ,至少侵 占或剥脱 了受让 方从合 同签订 至供 方
记 ,领取土地证书 ,在若干天 ,若干年后再 申请土地登
记 ,出让年限也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 日算起 ,则更加不
实际交付土地期 间的使 用权 ,明显不公平 。但从 国有土
地 证签 发或领取 时起 算也 存在 明显 的不切 合实 际等情
同一标的物 ,多次作出不 同处理 。例. 2 0 年针 对一未经 审批的厂房 国土部 门作 出没收处  ̄ 03 D
罚 ,而规划部 门作 出拆除 的处罚 ,且 同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二是违背立法本意 ,未能达



到最佳处罚效果 。由于各部 门法律 出台 的历史背影不 同,立法侧重面不 同,法律所保护的重 点不 同,因此对 同一违法行为处罚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如土地 法是 以保护耕 地为 中心 的 ,因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

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4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法条竞合的本质新论

法条竞合的本质新论
么关系 , 一般刑法单独立罪 , 就成为另一变体 , 具有独立的 条之间逻辑关系是客观的, 因此, 在立法上就必须面对相互
收稿 日期 :2 1.62 0 00 .3
基金项 目:上海市社科基金项 目“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上海地区金融犯罪实证调查与刑法规制研究”F x 0 ) ( B o 5
作者简介 : 涂龙科(98) , 17., 江西丰城人 , 男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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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龙科 :法条竞合 的本质新论
本质区别。 例如, 行为 之间逻辑关系的处理。一方面,避免相互之间照应的不周 有揭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之问的 并在预料之中窃取到枪支和钱财。 延, 而出现逻辑上的漏洞, 导致立法的缺陷。 另一方面, 要注 人甲偷窃了乙的行李包 ,
意逻辑上的协调, 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 , 提高立法的科学 在本案例中,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 同时触犯了盗

义上的行为类型化,分清各罪之间的界限。Wes e e gc i 认 限于 hd 行为类型化的 层面视角, 认为即 使在如果要保留 法条竞合的概念, 必须将法条竞合定义为犯 种属的从属关系,由于刑法的 罪彼此之间相互排斥的关系…(1 P) 2o该类观点主张, 9 不论不 意义, 而忽视客观的法条逻辑关系, 有失妥当。 同罪名之间, 作为构成要件的对象、 主体等在逻辑上具有什 其二, 法条竞合理论具有的立法上意义。正如前述, 法
罪名, 每个罪名的行为类型都是唯一的。
法条竞合的存在, 是由于 构成竞合的行为类型之间, 于其 由
正因为此, 境外有不少学者对法条竞合持否定的态度 。 对象、 行为手段、 行为主体等一个或几个要素之间, 具有客 如德国刑法学者 wgce e es i 教授在较彻底的立场上否定了 hd 观上存在的逻辑上的包容或交叉关系。2由于上述逻辑关 () 法条竞合的意义,提出通过对构成要件的目的和体系解释 系的存在, 导致立法上出现法条之间逻辑关系。 法条之间的 来取消法条竞合。Wes e e gc i 的最终 目的在于保证刑法意 逻辑关系同样具有客观性, hd 是不可避免的。因此 , 否定论局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但 犯罪构成 的内容 已超 出外延窄 的罪名 的情形 ,其适用 与特别法条 ,否则 ,应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 于普通 法条
原则是全部法 、完全法优 于部分法 、不 完全法 。
的原则 。 (2)同一法律 的特别法 条规定 的法定刑 ,明
二 、法条竞合和想 象竞合 的区分
显轻于普通法条规定 的法定刑 ,并缺 乏法定 刑减轻 的根
用放火罪。
触犯 的关系 ,是一种永恒 的竞合 。但是 当特别法 的法定
(三 )包容 关 系
刑 明显低于普通法 的规定 ,这个 时候应 当适用普通 法 ,
法条竞合除 了特别关 系等以外 ,还有包容关系 。包 以罚 当其罪 。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 的原则必须符合 以
容 竞合是指一个罪名 的外 延是另一罪名外延 的一部分 , 下三个 条件 : (I)行 为触 犯 的是 同一法律 的普通法 条
[5]张 明楷 .刑法学[H].法律 出版 社,201 1:437.
择 适用被包 容 的犯 罪构成 。如在 主观 目的上 ,第364条 容关系的情形 ,规定盗窃枪支罪 的规范相对于盗窃罪 的
传 播淫秽物 品罪逻 辑上包容 了第363条传播 淫秽物 品牟 规范围而言 ,就是特别法 。即使按照特别法条不构成犯
利 罪 ,但 在重合部分 ,单一适用后一 罪 ,后一罪是对前 罪 ,但按 照普 通法条 构成 犯罪 时 ,也不 得适 用普 通法
时 ,应成立想象竞合 。
[3]王 强.法条 竞合 特 别 关 系及 其 处 理 [L]].法 学研
三、法条竞 合的处理办法
究。2012(1).
对 于法 条竞 合 的处 理办 法 ,学 界 主流 的有如 下 两
[4]黎宏著.刑法 学[H].法律 出版社,2012:446.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引言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时。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探讨法条竞合的起因、解决方法以及其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例子一:商业合同与民法的竞合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当涉及到合同纠纷时,常常会发生商业合同与民法之间的竞合。

商业合同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制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而民法则是国家法律对合同约束的一般规定。

例子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应在60天内向乙方交付货物。

然而,在交付货物前的30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商业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与民法规定的交货期限出现了冲突。

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双方的意图、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合同的其他条款等,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定甲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判决。

例子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

当涉及到消费者合同纠纷时,这两个法律之间可能发生竞合。

例子假设甲方购买了乙方生产的一台电视机,在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电视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然而,在购买后的半年内,电视机出现了多次故障,需要维修。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应由卖方负责。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后一定时间内享有退货、换货或修理的权益。

解决方法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可能会综合应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具体情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能会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修理电视机,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赔偿。

影响和解决方法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司法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不同法条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法院在解决法条竞合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做出判断和决策。

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

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

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论文关键词:法规竞合;优位法条;法条适用论文摘要:刑法中的法规竞合关系尤为复杂,优、劣位法条在立法的层面上互相补充,因只能择一适用在司法的层面上又互相排斥。

优位法条的区分与适用规则的建立是法规竞合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和实践指向。

将法规竞合区分为逻辑性的法条竞合与评价性的法条竞合,有助于合理区分并适用优位法条;法规竞合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我国刑法分则对优位法条“从重”或“从轻”之特别规定显然违背现有的罪数理论,视其为立法的特别规定更有助于保持罪数理论的协调和内在统一性。

“ 法律秩序的统一不是事实上的存在,而只是一种理想。

”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一个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符合一定要件的一类法律关系;由于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立体化结构,常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数规范皆得适用并产生数个法律效果的现象,称为规范竞合。

因刑法规范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不能适用类推原则,所以刑法规范中的竟合关系更为错综复杂。

面对具有竞合关系的数法条,如何选择并适用其中的优位法条既是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澄清,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对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条互补——法规何以竞合?(一)何谓法规竞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中称“假性竞合”或“法律单数”,指数个刑法法规只是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法规排除了其他刑法法规的情况。

就理论体系而言,德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是相对于真正竞合,即想象竞合犯和实质竞合展开的;而日本学者是把法规竞合放在罪数理论中加以研究,代表性的观点如大塚仁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在外表上可以认为相当于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只适用其中某一个构成要件,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的场合,称为法规竞合”。

不过,何以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大塚仁教授并未加以指明。

我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秉承了日本学者的思路,将法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一种加以研究;不过,对发生竞合的劣位法条何以“当然应该被排除”未予深究,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是逻辑上的排除关系,因而一般采取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发生竞合之诸法条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加以研究并决定优、劣位法条的取舍。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一、概述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确保罪行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罪数论主要探讨的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的问题,即犯罪数量的确定标准。

而竞合论则关注的是不同犯罪之间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罪数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在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明确划分罪数的标准,以避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混乱。

同时,罪数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竞合论则主要关注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竞合论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犯罪形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竞合论也涉及到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对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深入探究罪数论与竞合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简要介绍罪数论与竞合论的概念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数论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数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一罪或多罪。

在罪数论中,犯罪行为的单一性与复数性是核心议题。

当一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单一罪而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数罪。

罪数论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的本质,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产生疏漏或重复。

竞合论则主要探讨的是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竞合关系,即数个犯罪行为在同一事实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情况。

《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

《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

《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查处颇感困惑。

而对此罪打击不力,也是当前渎职侵权案源匮乏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试就本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略述管见。

一、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的理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系行政执法人员,所谓行政执法人员,应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察权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卫生、环保、审计、财政、技术监督等较易理解的行政执法人员。

我们必须把它与司法工作人员严格区分开来,否则势必造成对一些渎职犯罪的定性不准。

那么何谓司法工作人员呢?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仅从表述上看,似乎很容易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加以区别。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时,却很容易因对犯罪主体的认识错误而导致定性错误。

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是国家行政保卫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同时又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能部门,具有刑事司法权,所以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交叉重合部分,同时符合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地将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区别开来,必须对公安人员这一特定主体加以研究,这实质上是哪些公安人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哪些公安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问题,准确地说,是要看公安人员处在履行什么职责的状况中,有人认为,公安人员属于当然的司法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符合徇私枉法罪中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员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要求,因此,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内容摘要: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些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行为相竞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法条竞合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何应对是十分值得探究的。

关键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由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处罚的违法行为也由73项增加到238项,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相竞合的问题,公安机关既可以根据《刑法》认定犯罪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犯罪,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理。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当如何应对,本文就此进行探究。

一、《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竞合在西方国家刑法中,除了规定有重罪、轻罪之外,对于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亦以违警罪规定在刑法之内,并将受到刑罚处罚。

而我国刑法则不同,只有重罪、轻罪的规定,并没有违警罪的规定。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因此,我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是两部不同的法律,但他们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衔接、内容互补的关系。

例如:《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如果因为⾏为⼈的⼀个犯罪⾏为,触犯不同的法律,这就是法条竞合,需要⼈民法院根据适⽤原则来选择性适⽤,对⾏为⼈定罪量刑。

那么,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不同效⼒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更⾼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

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般法。

即普遍适⽤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特别规定的法律。

另外,新法的⼀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也应当适⽤特别法的规定。

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犯罪⾏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个犯罪⾏为如果只符合⼀个犯罪构成⾃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

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

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

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

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

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于范围较⼴的社会关系也适⽤于范围较⼩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于范围较⼴的主体也适⽤于范围较⼩的主体。

(三)⾏为⼈只实施了⼀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

“⼀个犯罪⾏为”指⾏为⼈基于⼀个犯意实施的⼀次危害社会的⾏为,这⼀⾏为不论是单⼀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个犯罪⾏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为与取财⾏为共同构成⼀个犯罪⾏为。

“⼀个犯意”⾃然包括⼀个犯罪故意或⼀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

浅谈法条竞合与处理原则

浅谈法条竞合与处理原则

浅谈法条竞合与处理原则浅谈法条竞合与处理原则姓名:许晶晶院系:法学院2010级在职法硕学号:201023040006浅谈法条竞合与处理原则【内容提要】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

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处理原则由于立法原因,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不仅个别的法条会有适用范围互相重迭的情形,整个的规整总体与其他规整总体也会发生这种情况。

1法条竞合不是纯粹的法条形态问题,也不是简单的立法技术问题。

任何国家的成文法也无一例外地不可避免地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

法条竞合在我国立法中普遍存在,如我国立法规定了“走私罪”,同时又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罪”等罪名。

再如我国立法规定了“诈骗罪”,同时又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罪名。

1《法学方法论》(德)拉伦茨著,陈爱娥译2003年9月商务印书馆将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毫无疑义,“交通肇事罪”中包容了“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两者的区别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过失,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是一种简单的犯罪。

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等,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

所以,同样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性质的行为在立法上分列不同的罪名。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周光权年月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周光权【内容提要】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类型,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之外,还应包括包容关系。

基于行政刑法上的特别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大量增加的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关系,与传统的法条竞合论中的特别关系有一些差别。

对于行为性质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特征,但因数额、数量未达到特别法条要求时,不能以普通法条定罪。

此时,需要考虑立法上的预设、法益侵害原理、特别法条的立法必要性、特别法条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观念、实质的刑法方法论等问题。

法条竞合的排斥关系不仅仅在行为人按照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都构成犯罪时存在;在行为属于特别法条所规范的行为类型时,也具有排斥普通法适用的可能性。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具有对立关系,不存在一个行为既成立想象竞合犯又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

【关键词】法条竞合排斥关系构成要件观念想象竞合犯[Abstract]The types of lapping of legal provisions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include not only special relationship,supplemental relationship,absorbing relationship,the relationship of selecting one but also the inclusion relationship. Based on the special consid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ubstantially increased special relationship of the special statute and ordinary statute in the economic crime and the special relationship in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Lapping of Legal Provisions. If the nature of the conduct complys with the compositional features of special law,but only because the amount or the quantity can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pecial statute,we can not convict him or her a crime based on the ordinary statute. At this point,we need to consider the legislative default,the principle of the infringement to the legitimate interest,the necessity of making special legal provisions,the concept of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stereotyping of particular statutes,the substantial methodology of criminal law and other issues. When the conduct constitutes crime according to both the special statute and the ordinary statute,the exclusion relations of Lapping of Legal Provisions exist;When an act is classified as the type of behavior regulated by the special statute,there is no possibility for the application of ordinary statute. There is a relationship of excluding the application of each other between the lapping of legal provisions and the imaginative competing,so we can't apply the lapping of legal provisions to an act when it is classified as an imaginative superposition crime.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分则的数个规定,在裁判上只能适用其中的某一罪名,从而排斥其它法条适用的情形。

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1)

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1)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问题,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对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 适 用原则, 如确定特别法问题、 补充适用原则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 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选择适用 法条。 关键词: 法条竞合; 概念与种类; 适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 40!# 5 %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分析 何谓法条竞合?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 法条 竞合亦称法规竞合, 是指因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 使 可以适用数个法律条文, 而实质上只符合一个犯罪构 成, 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定罪量刑, 排除可能 适用其它条文的情形。 关于法条竞合的种类,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认识不 一。 其一, “包容关系说” 主张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 另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所包括, 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 关系的, 才可构成法条竞合。具体地说, 当一个犯罪 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时, 只有其中法律条文的全部 内容为另一法律条文的内容的一部分时, 才能视为法 条竞合;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之一部分为另一法律条文 内容的一部分时, 不是法条竞合, 而是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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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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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梁晟源, 代 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 摘 要: 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 其理论比较复杂。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以及
断; 法条竞合是单纯一罪, 在竞合的法条中择一适用, 而排除其它法条适用的可能性。以前述冒充国家工 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财物的例子来说, 虽然这一行为 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 又触犯了诈骗罪, 但只有招摇 憧骗罪的犯罪构成才能够全面、 恰当地反映此种犯罪 的特征, 能够对该种行为作出科学的评价。因此, 具 合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 二、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发生相互竞合的法条关系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 题, 即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目前在我国刑法 理论中, 因对法条竞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和所 持的依据不同, 从而对法条竞合的形态分类以及适用 原则众说纷纭。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特别法优于普 通法的原则, 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则, 全部法优于 部分法的原则, 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等。通过上 文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种类的分析, 笔者认为法条竞 合只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单向包容关系的竞合; 二是 交叉关系的竞合或称为逆向或相互包容关系的竞合。 为此笔者主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法条竞合 中有且仅有的普遍适用原则。 (一) 如何确定特别法的问题 我们说法条竞合的普遍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的原则, 即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优先适用特 别法, 而排斥普通法的适用。这也是解决法条竞合问 题最基本的原则, 对此理论界没有异议。那么在发生 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究竟什么样的法才是 “特别法” ? 这是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依发生法条竞合的 种类不同, 确定特别法的依据也应不同。具体如下: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作者:张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

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

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

”[2]二是罪名竞合说。

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

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

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

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重复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此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排斥其它条文适用的情况。

法条竞合具有下列几个特点:法条竞合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犯罪结果。

(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犯罪条文,在形式上犯罪行为的特征与数个犯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吻合。

(是法条竞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犯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是法条竞合实质上的要件)构成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要触犯数个犯罪条文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只能按其中的一个罪名来定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这是法条竞合的一个基本特点)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之情形如下: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梁展欣摘要:规范竞合在我国法上系归由《立法法》处理,唯其本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 而已。

如何处理民法规范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典》施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民法规范的竞合应区分 民法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的竞合和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两大类型。

这一区分具有本质性。

对于不同 类型的制定法之间的位阶关系,除制定法中对此作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外,主要应依它们各自的性 质,而非仅从制定机关等外观来确定。

在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的内部,设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法优于原则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它们分别归属于民法同级规范之间存在的事项冲突、逻辑 冲突、时间冲突等方面。

关键词:民法规范竞合位阶特别法普通法例外法民法规范的竞合,是指不同民法规范的事实 构成(Tatbestand)部分发生重合,使同一案件 事实被它们所分别指涉,又称为法条竞合(Ge-setzeskonkurrenz,又译为法条相会)。

如果竞合的 民法规范中的法律效果部分也相同,那么只是在 适用上发生重叠,一般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如果 法律效果部分不同,则须探究这些规范能否并行 适用,抑或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13这后一种情 形,正是本文所欲处理的民法规范竞合问题。

该 问题乃源于实证主义方法本身。

当规范之间发生 竞合时,往往不能通过规范性强度的大小来决定 何者应优先适用,而是需要诉诸规范的实质内容,即通过判明它们各自的法律理由,确定其适用关 系,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与上述对司法任务的 界定相匹配,法律适用不是一种数学计算或者机 械运动,毋宁是一种价值选择的活动;对规范竞 合问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还意味着对规范之 规范性的背离在我国,规范竞合的处理规则 系由《立法法》(2〇丨5年修正)所规定,唯此本 *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司法适用才是其真正的讨 论场景,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而已。

对民法规 范竞合问题的处理,是《民法典》(2020年)施 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规范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多。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不同法条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

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也难以处理好这种竞合关系。

笔者对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以下是对此的一些思考和观点。

首先,让我们明确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简单来说,就是在同一事实情况下,两个或多个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或相互排斥关系。

这种冲突可能是实质性的,即不同法条对同一问题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也可能是程序性的,即规定了处理同一问题的不同程序。

这种竞合关系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对于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张明楷教授提出了一种较为简单明了的观点,即“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

根据这一观点,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可以分为派生关系和非派生关系两种。

派生关系是指一条法条是另一条法条制定的前提或依据,即后者派生于前者。

而非派生关系则是指两个法条是独立制定的,彼此不相关。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条竞合的关系,但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并不总是那么明确和简单。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遇到的是多条法条之间相互重叠、相互交叉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很难准确判断哪一条法条是派生的,哪一条是独立的。

同时,即使一条法条是派生的,也并不意味着它不具有独立适用的能力。

因此,对于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我们需要更加细致入微地进行研究和分析。

其次,法条竞合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于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

在法条竞合的解决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宪法的地位和权威、法律的目的和精神、惯例和实务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法条的适用产生影响,甚至覆盖了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

因此,我们在处理法条竞合时,不能单纯地依靠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以便做出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判断。

综上所述,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对《刑法》第285条规定若干问题研究

对《刑法》第285条规定若干问题研究

对《刑法》第285条规定若干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范围的普及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各种刑事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

这对国家安全、公务活动等构成了严重威胁,也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因此,加强新形势下此类犯罪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对于有效遏制和准确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立法完善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刑法》,第285条仅规定了新增加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个罪名。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显然,当时立法的目的旨在通过严厉打击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切实保障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然而,立法的进步与完善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与助推.《刑法》第285条规定的立法完善亦是如此。

自1997年以来,该条规定在回应社会形势发展和司法实践要求方面,已适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调整。

主要为:(一)扩大了保护对象。

1997年《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保护对象和范围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但随着信息社会发展、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日益增多,该罪的保护对象和范围显得过于狭窄,明显与社会发展要求和计算机应用现状不相适应,且不利于有效遏制和惩处计算机犯罪。

因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该条规定作出了必要修正,分别将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该条的第2款、第3款规定一并入罪,从而扩大了刑法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者承认法条竞 合 的存在 . 并在此 前提下 展开 对法条 竞
反运 输管理法 规 。 因而发生重大 事故 。 人重 伤 、 致 死亡
或 者使 公私 财 产遭受 重 大损 失 的 . …… ” 处 从该 罪罪
状 来看 , 罪分 别与 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致人 重伤 罪 、 该 过失 致人 死亡 罪存 在静 态 的法条 竞合 关 系 . 但 是不 必然 存在 动态 ③ 的竞 合关 系 . 因为能否 真正发生 动态 的竞合关 系需要 看行 为人 的具 体行 为 . 如果行 为人 的交通 肇事 仅仅致 人死 亡 . 则该交 通肇事罪 仅仅 与过失致人 死亡 罪发生 动 态 的竞合 关 系而 与过 失致人 重 伤罪不 发 生动 态 的 竞合 关系 。 以 。 所 有必要 区分 “ 法条 竞合 ” “ 条竞合 与 法
想 象竞 合犯 的处 罚原 则 , 从一 重 罪处 罚 因为 刑法 虽
往往 强调各 共 同犯 罪 人之 间行为 的“ 重合 ” 问题 . 而未
能 明确 指 出这 种 “ 重合 ” 的理 论 依据 :按 照部 分 犯罪 “
“ 法理论 不应 当过于强 调此 罪与彼 罪之 间 的区别 与 刑
间也存 在这 种竞合 关 系
( )纵 向的法条 竞合 二 本文认为 . 刑法 存 在纵 向的 法条 竞合 . 是鲜 有 但 学者论 及 。 例如 . 某些共 同犯 罪 实行犯 问题 上 , 在 学者
区分标 准 , 而应 注 意此 罪 与彼 罪 的想 象竞 合 . 根 据 并
作 者 简介 : 马风 春 , 山东政 法 学 院讲 师 , 中国 人 民大 学 博 士研 究 生 。
3 7
论 法条 竞合 的类型 及其 法律适 用
犯 ” 本 文为 行 文方 便 , 。 仍然 对 之不 加 区分 . 一 将之 统 称 为“ 法条竞 合” 读 者根据 论述 即可 辨 明在 何种 意义 . 上 使用 。 法条竞 合产 生的原 因在 于立法 的繁 复 : 法者 就 立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付恒【摘要】长期以来刑法学界聚焦于法条竞合类型的理论纷争,盖其根源在于通说未能澄清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法条竞合的范围界定不仅是类型划分的前提,更是科学分类之关键,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则是法条竞合分类的基础,是识别、掌握纷繁复杂的竞合类型之关键.在竞合范围上,对同质犯罪构成与异质犯罪构成间能否发生法条竞合进行探讨,主张在中国刑法体系的语境下,仅在异质犯罪构成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性;在划分标准上,应在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分别建构不同形式构造的划分标准,克服单纯采用逻辑标准或在同一阶段采用多重标准的弊端;在类型划分上,应该在科学厘定范围、合理划分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将法条竞合划分为从属关系、交叉关系与分解关系的理论学说.【期刊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45)004【总页数】11页(P62-72)【关键词】法条竞合;存在范围;划分标准;竞合类型【作者】付恒【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6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3一问题的提出及既有研究观点述评法条竞合论在当下我国刑法学研究中占据颇为重要的理论地位,其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合理地解释立法与正确地适用法条有着积极的指引作用。

“德国刑法学者Binding最早发现法条之间的竞合现象,后经Honing、Klug、Jakobs、Puppe等学者的‘继力’和‘加功’,法条竞合研究逐渐呈现一派繁荣的景象”[1]。

然而,自民国伊始①,法条竞合的相关概念引入中国以来,有关法条竞合的理论纷争就从未休止,各种观点纷呈迭出,蔚为壮观。

时至今日,法条竞合的理论纷争在促进法条竞合理论演进的同时却又不自觉地陷入了“令学者绝望,实务上无解”的困局[2]序言,1。

法条竞合的类型是认定法条竞合的表征。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使用罪数论的概念,“法条竞合的下位类型和罪数论中的吸收犯等概念又往往存在交叉关系,因而让人感觉杂乱无章和充斥着混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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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个犯罪保护多个法益(复杂客体)的情形。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二)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分的具体标准
1、法条关系说;
2、全面评价说; 3、犯罪构成事实说。 4、客体重合说; 5、宣告罪数说。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二)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分的具体标准
我的观点:
四、法条竞合犯的处断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一)法条竞合理论的历史背景 法条竞合的概念来自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 德国学者耶塞克称之为“法条单一”——所谓的法 条竞合只是假竞合,最终一个法规便足以全面评价 犯罪行为。 日本学者大谷实指出,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 罪事实,存在数个可能适用的法条的情况。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一)法条竞合理论的历史背景 我国:最早论述法条竞合的是马克昌教授。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刑法学界对法条竞合的研究 已经具备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在吸收大陆法系刑法 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的实际情况提出新的 见解。
附随犯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 择一关系:一个行为虽然同时符合两个构成要件, 但两个构成要件不可两立、具有排他关系,因此只 能适用其中一个构成要件,而不能适用另一个构成 要件。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一)侵犯法益同一性概述
关键:“一法益”的认定
台湾地区黄荣坚教授: 1、通过构成要件认定; 2、通过法律的明示认定; 3、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上的目的解释认定。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一)侵犯法益同一性概述
张明楷教授:
法条竞合犯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 “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是指行为仅侵犯了一个 犯罪的保护法益(不限于一个/种法益);
收关系)
交叉关系 交互竞合(套用择 一关系) 偏一竞合(套用补 充关系)
分法
重法优先于轻法
基本法优先于补 充法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一)侵犯法益同一性概述
法条竞合犯VS想象竞合犯
区别的核心:侵害法益同一性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一法益、数个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犯:一行为、数法益、数个构成要件
四、法条竞合犯的处断
(一)双重评价禁止原则——法条竞合犯的一罪性
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 犯罪认识上 犯罪评价上 科刑上 数罪 一罪 一罪 数罪 数罪 一罪
四、法条竞合犯的处断
(二)适用全面评价法 基本原则:适用客体全面评价法。 1、法条竞合犯所竞合的多个法条中,保护的客体 越多的法条,是评价最全面的法条,此时应适用该 法条。 2、某些情况下,法条竞合犯所竞合的多个法条保 护的客体完全重合,但各法条对客体的侵犯程度评 价不一致,此时应适用反映行为对客体侵犯程度最 重的法条。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三)法条竞合的本质 法条关系说——法条竞合; 犯罪形态说——法条竞合犯;
折中说——立法层面的法条竞合,司法层面的法条 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 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特别法的构成要件,也 符合一般法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只适用特别法,以一罪论处。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 补充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基本法的构成要件,也 符合补充法的构成要件的情形,根据基本法优于补 充法的原则,只适用基本法,以一罪论处。 明示的补充关系 默示的补充关系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 吸收关系: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但其中一 个构成要件被包含在另一个构成要件中,根据完全 法优于不完全法的原则,只适用完全法,以一罪论 处。
特别关系 补充关系 吸收关系 择一关系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基本法优先于补充法 完全法优先于不完全法 未有明确规则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判断一行为和侵害法益同一性
判断特别关系
判断补充关系
判断吸收关系
判断择一关系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二)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所作的分类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二)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所作的分类
从属关系:在两个罪名概念中,其 中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为另一个罪 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 独立竞合,表现为一个罪名概念的 外延为另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 部分,而犯罪行为正适合于这一部 分的情形。
包容竞合,表现为一个罪名概念的 外延是另一个罪名概念的一部分, 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 罪名概念的情形。
然而,法条竞合又是学界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领 域之一,“表面上平静无波,实际上各家见解尚处 于战国时代”。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二)法条竞合的形成原因 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犯罪对象不同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犯罪时间不同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其他条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二)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所作的分类
交叉关系:在两个罪名概念中, 其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 交叉竞合,是指两个罪名概念之 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重合。 偏一竞合,是指两个法条交叉重 合,但犯罪行为已经超出重合范 围的情形。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二)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所作的分类
从属关系 独立竞合(套用特 别关系) 包容竞合(套用吸 特别法——法条竞合犯的一罪性 可能双重评价的情形: 1、行为人以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同时该当数个犯 罪构成要件; 2、行为人以数行为侵害一法益,同时该当数个犯 罪构成要件; 3、行为人以一行为侵害数法益,同时该当数个犯 罪构成要件; 4、行为人以一行为侵害一法益,同时该当数个犯 罪构成要件。
四、法条竞合犯的处断
(一)双重评价禁止原则——法条竞合犯的一罪性 上述第1、2和3种情形都不禁止双重评价。 第4种情形,实际上只是立法者基于量刑上的考虑, 在相同的法益侵害行为,加上其他不同的参考因素 而分别制定法条来区分其法定刑。 因此,对于一个侵害法益的事实,只能评价一次, 适用一个法条,而没有必要多重评价,否则,立法 者多一次量刑上的调整,行为人的一个侵害法益的 事实便要多受一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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