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竞合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同一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导致法条之间产生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效果。
因此,研究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1. 完全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且各法条之间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
2. 部分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仅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部分规定,各法条之间不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
3. 交叉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各法条之间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且部分法条的规定重叠。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1. 从一重原则从一重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对当事人处罚较重的法条。
该原则旨在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2. 从新原则从新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新法条。
该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3. 从轻原则从轻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对当事人处罚较轻的法条。
该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4. 具体适用原则具体适用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最符合法律精神、最能体现立法意图的法条。
5. 法条竞合的排除原则法条竞合的排除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立法目的,排除某些法条的适用。
四、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的具体应用1. 从一重原则的应用例如,甲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从一重原则,应选择适用有期徒刑五年的法条。
2. 从新原则的应用例如,甲某在2019年犯有诈骗罪,当时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2020年,《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从新原则,应选择适用2020年《刑法》的规定。
简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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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i法 中法条竞合 的类型与适 用原 则
侯 俣 熙
( 1 0 0 0 8 8
摘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
要 :法 条 竞 合指 一个 犯 罪 行 为 同 时触 犯 数 个具 有 包 容 见 解 者 。
关 系 的具体 犯 罪 条 文 ,依 法 只 适用 其 中一 个 法条 定 罪 量 刑 的情 三 、 法条 竞 合 的 处 理原 则 况 。 法条 竞合 是 因法律 规 定 出现 的 一种 特 殊 竞合 模 式 ,法条 竞 1 . 存 在 争议 的 原 因 合 的类 型 也 多样 ,在 实务 中 出现 法条 竞合 应 该 如何 适 用 ,都 是 在实务 中困扰法律工作者 的难题就是对 出现法条竞合情况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根据 现 有 理 论 ,本 文 通 过 实务 工 作 对 此 问题 下 的处 理 原则 问题 ,因为 我 国法 律 在 制 定特 殊 法 条 的时 候 出 现 了轻 法 定 刑 的 现象 ,而在 国外 的刑 事 立 法 中 ,特别 关 系 存 在两 试 做论 述 。 种类 型 :一 是基本 类 型与加 重类 型 ;二 是基 本类 型与减 轻类 型 。 关 键词 :法条 竞合 ;包 含交 叉 ;处理 原 则 不仅如此 ,加重类型必然是违法加重或者责任加重乃至二者均 因法 律 的 特殊 规 定 ,法 条 中 出现 一 种特 殊 的竟 合模 式 即法 加 重 ;减 轻类 型也 必 然是 违 法 减轻 或 者 责任 减 轻 乃 至二 者 均 减 条 竞 合 ,法 律 的规 定 导 致 实 务 中在 适 用 法律 上 产 生 了 一定 的争 轻 。所 以在德 国 、 日本立 法 完 全是 按 照 罪刑 相 适 应 原则 设 置 特 议 ,关 于 同一 种行 为类 型 是 按 照 哪一 法 条 进行 定 罪 ,现实 中存 别法 条 的 。 重法论 的学者如张明楷教授认 为: “ 我 国刑法分则设置特 在 较 大 争议 ,理论 界 也 说 法 不 一 ,笔 者 从事 了一 段 时 间 的实 务 章 法 ’的 ,存 在 特 别法 条 原 本 应 当规 定 重 工 作 ,工 作 中也 存 在不 少 类 似 情 况 ,为 找 到 解决 问题 的方 法 , 别 法 基本 上 是 没 有 ‘ 根 据 许 多 现有 理 论 ,笔 者 试 阐述 自己 的观 点 ,表 述 自己在 实 务 法定 刑实 际 上却 规定 了轻 法定刑 的现 象 ” 。 但 周 光权 教 授 不 认 同 张 明楷 教 授 的观 点 ,认 为 我 国刑法 设 中遇 到此类 问题 的解 决方 式 。 置 并 非没 有 章 法 ,只是 因为特 别 法 所规 范 的行 为 比较 常 见 ,而 法 条 竞 合 的 涵 义 法 条 竞 合 又 称 法规 竞 合 、规 范竞 合 、法 律竞 合 ,是指 由于 且 一般犯 罪 数额 较大 ,如 果起行 点 较低 会扩 大打 击面 。 法 律 对 犯 罪 的综 合 规 定 ,一 个 犯 罪行 为 同时 触犯 数 个 相 互存 在 有 的学 者 批评 重 法 论 的 “ 没 有 章法 的特 别 法惟 轻 ” ,认 为 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 《 刑法 》分则条文 ,只能适用其 我 国的 立法 是 一 种 典 型 的立 法 ,也 就 是一 种 大 多 数 的立 法 ,考 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 的情形。典型的如 《 刑法 》第 虑 的一般 正义 要 求 ,能 够 使 多数 案 件 时公 平 合 理 的 , 即使 个 别 1 2 7 条( 盗 窃枪 支 弹药罪 ) 与第 2 6 4条 ( 盗 窃罪 )、 第1 4 0 条 ( 生 案件存在放纵犯罪的情形 , 也是符合刑法的制定理论和效果 的,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与 第 1 4 1 — 1 4 8 条 (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劣 刑法本身就是最为严厉 的处罚,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适宜动 药等 特定 伪劣 产 品罪 ) 、 第2 2 4 条( 合 同诈 骗罪 ) 同第 2 6 6 条( 诈 用 刑 法 的威 慑 力 ,只要 对 多数 人 产 生威 慑 力 就 起 到 了刑 法 的 作 用 ,刑 法不 是 面面俱 到 ,典 型立法 也优 于特 别立 法 。 骗罪 )、第 2 6 6 条 ( 诈骗罪 )同第 2 7 9 条 ( 招摇撞骗罪 )等。 从法 律 规 定 可 以看 出法 条 竞 合 的条 款 不 在 少 数 ,也 是 实务 2 . 不 同学者的处理 原则 张 明楷 教 授认 为 ,一个 行 为 同时符 合 同一 法 律 的普 通 条 款 中较 为常 用 的 条款 。但 尽 管 存 在 法 条竞 合 ,对 于一 个 犯 罪 行 为 来说 ,只 能 构 成一 罪 。 为 了稳 、准 、狠 地 打 击 犯 罪分 子 ,更好 与特 别 条 款规 定 的犯 罪 构成 时 ,应 依 具 体情 况 与 法 律 规定 ,分 地保 护 国家 和 人 民 的合 法权 益 ,对 法条 竞 合 的条 文如 何 确 定 罪 别 适 用 特 别法 条 优 于 普通 法 条 、重 法 条 优 于轻 法 条 的 原则 。在 名这 一 问题 ,颇有 研究 的必 要 。 法律 明文 规定 按 重 罪定 罪 量 刑 和法 律 虽 然没 有 明文规 定 按 普 通 二 、法条竞合 的类型 法条规定定罪量刑 ,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 ,而且按特别法 ( 1 ) 特 别关 系 :一定 的 刑罚 法规 ,对其 他 法 规处 于特 别 关 条定 罪 明显 不 能做 到 罪行 相 适 应 时 ,按 照重 法 条 优 于轻 法 条 的 系 时 ,依特 别规 定优 于普 通 规定 的原 则 ,此 时仅 适用 特别 规定 , 原则 定罪 量刑 。 内 有 两种 情 况 :一 为 普 通 刑法 和 特 别 刑 法 的关 系 ;二 为普 通 刑 不赞 成 重 法 论 的学 者 认 为 不论 何 种 情 形 ,均 应 坚 持特 别 法 法本 身上 的特 别 关系 。 条优先 ,因为特别法条的效力始终要优先于普通法条 ,因为它 ( 2) 补充关系:基本 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 时,依基 们 的效 力 不 是 由法 条 的 轻重 来 决 定 的 ,特 别 法条 是 因 适应 时代 本规 定优 于补 充 规定 的原 则 ,只应 受基 本 规定 的支 配 。 的变化和大众的观念改变而制定 的,其具有存在 的意义 ,特别 ( 3 )吸收 关 系 :乃一 犯 罪事 实 之 内涵 ,当然 包含 另 一犯 罪 法 条轻 于 普 通 法条 在 法 理上 是 可 以存在 的 ,对 于制 定 法律 的人 事 实 之 内涵 者 ,则 后 者 已包 含 于前 者 ,故 为前 者 所 吸 收 。 吸收 来说 ,其 必要 经过 各 种 复杂 的考 量 ,如 果 随 便适 用 不 同原 则 , 与立 法 者 的精神 相违 背 。 之情形如下 :①实害行为吸收危 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 很 同意使 特别 法 条丧失 其制 定 的意义 , 笔 者认 为 二 者 的 观 点在 实 践 中都 存 在 其 适 用 的空 间 ,但 在 命 恐 吓 他 人 ,而 该 当 于恐 吓 罪 ,其 后 ,果 真将 他 人 杀 害 ,则 又 该 当于杀人罪 ,此时仅论 以杀人罪 即为 已足。②高度行为 吸收 实 践 中也 存 在 其理 论 的漏 洞 ,也 是 二者 相 互 之 间无 法 说 服 对方 低 度 行 为 。例 如 既 遂 罪 吸收 阴谋 、预 备 、 未 遂罪 。在共 犯 则 正 的原 因 ,例如 ,诈骗 罪 5 0 0 0 元 入刑 ,合 同诈 骗罪 2 0 0 0 0 元 入刑 , 犯 吸 收从犯 、教 唆犯 ,教 唆犯 吸收从 犯 。又 重行 为 吸收 轻行 为 , 那 么很 多 学 者 认 为 同样 是诈 骗 ,如 果采 用 合 同 的方 式 即使诈 骗 例 如 伪 造 货 币行 为 吸 收行 使 伪 造 货 币行 为 。③ 必 然 附 随行 为之 了 5 0 0 0元则 不 够罪 ,而采 用普 通 的方 式则 要 受刑 法 的处 罚 ,这 吸收 。例 如伪造 文 书 、有 价证 券 罪 吸收伪 造 印章 、印 文罪 。 是 一 种不 公 平 。所 以无 论采 用 何 种 适用 原 则 总会 出现 不 公 平 的 ( 4 ) 择 一关 系 :不 得两 立 的两 个刑 罚规 定 ,只能适 用其 一 , 现 象 ,笔 者认 为这 必 然 是法 律 规 定 中 出现 的漏 洞 ,而 非 有 的学 而 排 斥 他 者 ,例 如 为他 人 处 理 事 务 ,意 图 为 自己利 益 而 为违 背 者 所 说 的法 律 规定 没 有 任何 不 适 宜 ,笔 者 认 为 当特 别 法 与 普通 其 任 务 的 行 为之 背 信 罪 ,与 意 图 为 自己不 法 所有 ,侵 占 自己持 法 存 在包 容 关 系 时 ,除 法律 另 有 规 定应 该 严 格适 用 特 别 法 优 于 有 他 人 财 物 之侵 占罪 ,由于 侵 占行 为 当然 含 有 背信 的性 质 ,则 普 通 法 ,这 时 特别 法 是 严格 的从 普 通法 中分 离 出 来 的 ,如 果采 如 该 行 为 已 合 于侵 占之 具 体 规定 时 ,只能 择 侵 占罪 处 罚 。德 、 用 重 法优 于轻 法 的原 则 有 可 能导 致 特 别 法 的完 全 架 空 ,不 符 合 日学 界 多 数倾 向于 否 认 择一 关 系 之存 在 ,但 是 台湾 的刑 法 学界 法 律 规定 的本 意 。 当特 别法 与普 通 法存 在 交 叉 关 系 时 ,笔 者认 因认 为 择 一关 系乃 不 属 于特 别 关 系 、补 充 或 吸 收关 系 ,但 仍 同 为 这 并不 是 真 正 意 义上 的特别 法 与 普 通 法 , 即使 适 用 重 法 优 于 时有 数 法 条 可兹 适 用 之 际 ,依 刑 法立 法 之 目的 而选 择 其 一 最适 轻 法 的原 则 也 不 可 能导 致 法条 的架 空 ,因此 此 种情 况 笔 者 认 为 当者 加 以适 用 , 以免 有 一罪 两 ��
法条竞合法律适用的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适用多个法律规范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往往引发争议,因此,明确法条竞合法律适用的原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适用多个法律规范的现象。
具体而言,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2.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部分触犯多个法律规范;3.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在时间、空间等方面发生竞合。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1. 数罪并罚型: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2. 罪数减少型: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部分触犯多个罪名,根据具体情况减少罪名。
3. 罪名转换型: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在时间、空间等方面发生竞合,导致罪名发生变化。
四、法条竞合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适用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规范。
这是因为法律规范的存在目的在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而被告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实现法律公正。
2.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适用最有利于社会的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除了考虑被告人的利益外,还应当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规范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因此,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最有利于社会的原则,以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
3.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效力优先的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时间、空间、效力范围等方面的效力等级。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法律效力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同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
(二)特征1. 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这是犯罪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
交叉是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包容是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
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
3. 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法条竞合并非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性,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三、犯罪法条竞合的类型根据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犯罪法条竞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2. 包容竞合。
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符合包容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3. 交叉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后颁布的法律和先颁布的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陈楚君
【期刊名称】《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实质一罪、假性竞合,这一点区别于想象竞合之实质数罪、真正竞合的本质。
明确界定法条竞合的内涵和本质、厘清法条竞合的类型是正确适用处断原则的前提。
法条竞合的类型应当从传统的纷繁复杂的划分方法中寻找新的突破口,实现类型简明化。
法条竞合属于法条关系论,而不是犯罪形态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构成要件之间的竞合,据此可将法条竞合划分为三种类型:独立竞合、依附竞合、交叉竞合。
其中独立竞合即传统上的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应当采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摒弃“重法优于轻法”的补充原则。
【总页数】7页(P58-64)
【作者】陈楚君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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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J], 梁晟源
2.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J],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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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条竞合特别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悖论与归位 [J], 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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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
从一起案件谈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由此导致了我们在实践中对案件处理产生分歧。
本文中,笔者结合实践当中的一个案例对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做一简单分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出生,无职业。
2000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7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天津市人才市场应聘至天津某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
2007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对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的事主王某某谎称其为天津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并具有律师身份,能为王某某代理诉讼案件,并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与王某某签订委托书。
此后,张某为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伪造了司法局的印章及文件,并以收取诉讼费、协调关系、母亲患病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
2008年7月,被告人张某冒充天津市司法局的干部,伪造天津市司法局的文件,编造市司法局在天津市警官学院有委托培训名额,能够帮助事主王某某之子到天津市警官学院就读等谎言,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
后经事主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两种分歧意见(一)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法律竞合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竞合是指在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定,导致多个法律关系同时产生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竞合现象较为常见,涉及多个法律法规、部门法以及不同法律制度。
正确处理法律竞合问题,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竞合的概念、原因、类型及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竞合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竞合的概念及原因1. 概念法律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导致多个法律关系同时产生,从而产生适用法律的问题。
2. 原因(1)立法层面:我国法律法规众多,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可能存在交叉、重叠或矛盾,导致法律竞合现象的产生。
(2)司法层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竞合现象的产生。
(3)社会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法律竞合现象难以避免。
三、法律竞合的类型1. 法条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相互关联的法条。
2. 法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相互关联的法规。
3. 法制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相互关联的法律制度。
四、法律竞合的适用原则1.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
(2)新法优于旧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3)后法优于前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法优于前法适用。
2. 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1)上位法规优于下位法规: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上位法规优于下位法规适用。
(2)后出台的法规优于先出台的法规: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后出台的法规优于先出台的法规适用。
3. 法制竞合的适用原则(1)同一位阶的法律制度,先适用的法律制度优先适用。
(2)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上位法律制度优先适用。
五、结论法律竞合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立法、司法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刑法分则的适用
数额犯旳数额具有法定性。 数额犯以法定数额作为区别罪与非罪 旳定量原则。 不能把数额犯作为一种犯罪既遂类型。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数额犯应区别成果数额犯与行为数额 犯。
前者是指以发生符正当定数额原则旳 成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旳犯罪。
后者是指以行为所涉及旳数额大小作 为犯罪构成定量原则旳犯罪。
2.法条竞合限于不同犯罪之间在范围上 旳相容而发生旳竞争关系,而非不同犯罪 之间在某些构成要件上旳相同。
后者如:抢劫罪与有意伤害罪之间旳 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旳类型 1. 包括竞合 (1)全包括: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完
全被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范围所包括。 图示:
如诈骗罪与协议诈骗罪之间。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行为数额,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所指向 或者涉及旳财产价值旳数额要求。涉及:
(1)行为侵害旳目旳数额(如保险诈骗罪 中旳数额较大);
(2)作为行为违法内容旳数额(如伪造有 价票证罪中旳“数额较大”)。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刑法要求旳数额是针对行为还是成果, 应以罪状旳用语体现旳立法精神为判断根 据。假如罪状中使用“造成……”、“致 使……”、“违法所得……”等指向成果 旳语言,就应该了解为有关成果旳数额要 求;不然,就应该是泛指行为数额(涉及 行为旳成果数额)。
一、刑犯 罪旳一部分被另一法条所包括。
图示:
如:交通肇事罪等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之间旳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2.交叉型竞合: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 旳一部分是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旳一部分。
图示:
A
B
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旳关系
浅析刑法法条竞合
( ) 条 竞 合 的概 念 一 法
法条竞合 , 又称为法律竞合 、 法规竞合 、 范竞合等 , 规 指一 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 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 ,而最 终只择一个 法条适用 的情况 。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 件的竞
原则 , 不利于保障人权 和预防犯罪 。
二 、 条 竞 合 的 处 断原 则 法
合, 具体而言 , 是指犯罪构成 四个要件 的竞合 , 当两个法条 规
定 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间存在相 同、 包容或交叉关系时 ,
这 两 个 法 条就 形 成 竞 合 。
研究法条竞 合 ,就是 为了解决法条 的适 用问题 。 实际
上 , 照 竞 合 的 法 条 间是 从 属 关 系 还是 交 又关 系 , 法 条竞 合 按 将
交叉关系 , 当行为人放火杀死 多人 时 , 就产生 了竟合 问题 , 相
对于第 2 2 3 条来说 , 15 第 1 条更接 近具体事实 , 更能全面评价
事 实 , 强 调 了 行 为 的 手 段特 征 , 评 价 了造 成 多 人 死 亡 的事 既 又
物数额较大 的行为 , 既符合诈骗罪 的构成要件 , 又符合招摇撞
,
时, 用重法优先原则, 适 法律 如有特殊规定的 , 依规定。全面评价原则明显不符合 罪刑相适应原则时, 应允许适
用重 法优 于轻 法原 则 。
关键 词 : 法 ; 条 竞 合 刑 法
中图分类号 : 9 4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5 5 1 ( 0 2 — 2 8 0 D2 A 1 0 — 3 2 1 2 0 0 — 1 2 0)
对于法条竞合理论 的范畴归属 ,我 国刑法学 界存在较 大 的争议 , 概括起来 主要有三种观点 : 一种是法条关 系说 。认 为
法律竞合的适用规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竞合现象较为普遍,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效率,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竞合的概念、类型、适用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竞合的概念法律竞合,又称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权利义务而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现象。
法律竞合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在性质、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矛盾或冲突。
2. 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规范与国家政策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
3. 法律规范与习惯之间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规范与当地习惯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
三、法律竞合的类型1. 完全竞合: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在性质、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全一致,但具体规定的内容不同。
2. 部分竞合: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在性质、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部分一致,部分不一致。
3. 竞合与排斥: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在性质、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相互矛盾、相互排斥。
四、法律竞合的适用规则1. 首先适用特别法规则: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针对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制定的专门法律规范。
这是因为特别法往往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2. 后法优于前法规则: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如果两个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存在矛盾,应优先适用后法。
这是因为后法往往反映了新的立法意图和社会需求。
3. 宽严相济规则: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法律规范之间的宽严程度,优先适用宽严相济的法律规范。
这是因为宽严相济的法律规范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
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竞合是指在法律规范中,存在多个法律条文对同一行为进行规范,导致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条文,产生竞合的情况。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条竞合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法条竞合问题,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适用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法条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多个法律条文对同一行为进行规范,导致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条文的现象。
2. 特征(1)存在多个法律条文:法条竞合的前提是存在多个法律条文对同一行为进行规范。
(2)同一行为:法条竞合的核心是同一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条文。
(3)竞合关系:法条竞合表现为多个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竞合关系。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1. 数量竞合:同一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条文,但法律条文之间没有相互竞合关系。
2. 交叉竞合:同一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相互竞合关系。
3. 级别竞合:同一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不同等级的竞合关系。
四、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1. 优先适用原则:在法条竞合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条文对行为进行规范。
2. 罚则竞合原则:在法条竞合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选择适当的罚则。
3. 法条解释原则:在法条竞合中,应当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以明确法条竞合的具体情况。
4. 刑法适用原则:在法条竞合中,应当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五、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实例1. 数量竞合实例:甲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38条和第263条,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
根据优先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刑法》第238条,认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2. 交叉竞合实例: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涉嫌《刑法》第267条和第275条,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根据交叉竞合原则,应当根据甲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选择适当的罚则。
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竞合犯是指在刑法中,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多个法条,这些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导致犯罪行为符合多个罪名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原则处理法条竞合犯,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是指同一犯罪行为符合多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且这些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1. 同一法条的不同构成要件竞合:例如,盗窃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犯罪手段不同。
2. 不同法条之间的竞合:例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均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但犯罪程度不同。
3. 同一法条的不同量刑情节竞合:例如,抢劫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更高。
三、法律原则在处理法条竞合犯时,应当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 刑法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种类,对于法条竞合犯,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条。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处理法条竞合犯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刑罚。
2. 司法原则(1)公平原则:在处理法条竞合犯时,应当保证司法公正,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程序原则:在处理法条竞合犯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法条竞合犯的适用法律原则1. 优先适用原则当法条竞合犯涉及多个罪名时,应当优先适用较重的罪名。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犯罪性质:较重的罪名通常涉及更严重的犯罪性质,如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严重。
(2)犯罪手段:较重的罪名通常涉及更恶劣的犯罪手段,如抢劫罪比盗窃罪手段恶劣。
(3)犯罪情节:较重的罪名通常涉及更严重的犯罪情节,如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更高。
2. 综合判断原则在处理法条竞合犯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因素,全面分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适用的法条。
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导致无法直接适用某一法律条文。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法条竞合案件,成为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分析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适用方法。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又称法律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导致无法直接适用某一法律条文。
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即如何处理这种竞合关系,实现法律适用的公正与效率。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1. 同一法律事实触犯两个法律条文,这两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2. 同一法律事实触犯两个法律条文,这两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法律竞合关系。
3. 同一法律事实触犯两个法律条文,这两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与法律竞合的竞合关系。
四、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法条竞合的优先适用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条文的规定。
2. 法条竞合的从一重处罚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从一重处罚,即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文。
3. 法条竞合的从一轻处罚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从一轻处罚,即选择处罚较轻的法律条文。
4. 法条竞合的从同处罚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从同处罚,即同时适用两个法律条文。
五、法条竞合的具体适用方法1. 优先适用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条文的规定。
具体操作如下:(1)比较两个法律条文的处罚规定,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文。
(2)如果两个法律条文的处罚规定相同,则优先适用先出台的法律条文。
2. 从一重处罚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从一重处罚,即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文。
具体操作如下:(1)比较两个法律条文的处罚规定,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文。
(2)如果两个法律条文的处罚规定相同,则从一重处罚。
3. 从一轻处罚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从一轻处罚,即选择处罚较轻的法律条文。
具体操作如下:(1)比较两个法律条文的处罚规定,选择处罚较轻的法律条文。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指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当不同的刑法法条同时适用时,应该如何选择和适用法条的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合理、公平的处理。
一、竞合法条的适用条件刑法规定了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数罪并罚情形,即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二)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方式的,需要竞合适用不同法条的处罚方式;(三)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对违法行为的触犯程度、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有不同规定。
二、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刑事处罚应当基于法定原则进行,即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的触犯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罪行才能确定刑罚。
竞合法条适用时,要按照法定原则确定具体的罪行和刑罚。
2.按个别法定原则个别法定原则是指在竞合法条适用时,要选择最符合犯罪事实和罪犯过错的法条。
刑法规定的每个法条都有其适用范围和触犯条件,法院应该根据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符合实际情况的法条。
3.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种类竞合是指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类别的法律规定,如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等。
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只有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应处罚的,才可以适用其他类别的法规。
4.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程度竞合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罪行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应该选择适用危害程度更为严重的法条进行判决,避免对罪犯形成重复处罚。
5.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执行期满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这些法条规定的刑期不同,并且不同法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产生了重叠。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刑期最长的法条进行判决,确保罪犯的刑期不会因竞合法条而被减轻。
三、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比重关系综上所述,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包括按罪刑法定原则,按个别法定原则,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
试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试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作者:陈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因法律规定出现的一种特殊竞合模式,法条竞合的类型也多样,在实务中出现法条竞合应该如何适用,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现有理论,本文通过实务工作对此问题试做论述。
关键词包含交叉处理原则作者简介:陈田,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26-02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法条竞合及其解决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触犯多个法条,导致多个罪名并存的现象。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条竞合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处理原则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又称法律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在多个法律规范中存在竞合关系,导致多个罪名并存的现象。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特点:1. 同一法律事实:指同一行为或事件在多个法律规范中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属性。
2. 多个法条:指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实进行规范,导致多个罪名并存。
3. 罪名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在多个法律规范中涉及多个罪名,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1. 同一法条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在同一法条中存在竞合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2. 不同法条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在不同法条中存在竞合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3. 混合法条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在多个法条中既有同一法条竞合,又有不同法条竞合。
四、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罪名优先原则:在同一法条竞合中,优先适用罪名较重的法条。
2. 法条优先原则:在不同法条竞合中,优先适用与犯罪事实相符的法条。
3. 罪行优先原则:在多个罪名竞合中,优先适用罪行较重的罪名。
4. 犯罪情节优先原则:在犯罪情节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犯罪情节较重的罪名。
五、法条竞合的解决方案1. 立法完善:针对法条竞合问题,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调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条之间的协调一致。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法条竞合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3. 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准确把握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 案件审理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5. 罪名转化:对于法条竞合案件,法官可根据犯罪情节和案件事实,将罪名转化为罪行较轻的罪名。
法规竞合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规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由于涉及多个法律规范,导致多个法律规范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规竞合现象较为普遍,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解决法规竞合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规竞合的概念、原因、处理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规竞合的概念法规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下,由于涉及多个法律规范,导致多个法律规范同时适用的情况。
具体来说,法规竞合有以下几种类型:1.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内容上相互交叉或重叠。
2.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适用范围上相互重叠。
3.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上相互冲突。
三、法规竞合的原因法规竞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范制定的不完善。
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导致部分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交叉或重叠,从而产生法规竞合。
2. 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明确。
部分法律规范在调整对象上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法律规范。
3. 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
由于立法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导致部分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进而产生法规竞合。
4. 法律解释的不统一。
不同法院或法官对同一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法律规范。
四、法规竞合的处理原则在处理法规竞合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首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若存在特别法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2. 其次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若存在新旧法律规范,应优先适用新法。
3. 再次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若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上位法。
4. 最后,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并罚原则。
五、法规竞合的法律适用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适用方法:1. 直接适用法条。
法条竞合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竞合适用法律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违法行为,存在多个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如何正确适用这些法律条文,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违法行为中,存在多个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具体来说,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罪名竞合:同一犯罪事实触犯多个罪名,这些罪名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2. 犯罪与刑罚竞合:同一犯罪事实涉及多个刑罚规定,这些刑罚规定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3. 民事责任竞合:同一民事侵权行为导致多个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4. 刑法与民法竞合: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了民法,这两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1. 犯罪罪名竞合犯罪罪名竞合是指同一犯罪事实触犯多个罪名,如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2. 犯罪与刑罚竞合犯罪与刑罚竞合是指同一犯罪事实涉及多个刑罚规定,如故意伤害罪和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民事侵权行为导致多个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4. 刑法与民法竞合刑法与民法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了民法。
四、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1. 从一重罪原则从一重罪原则是指在多个罪名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犯罪分子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
2. 从一重刑原则从一重刑原则是指在多个刑罚规定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犯罪分子处罚较重的刑罚规定进行量刑。
3. 综合判断原则综合判断原则是指在多个民事责任竞合或刑法与民法竞合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适用哪个法律条文。
4. 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指在确定适用法律条文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或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五、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案例分析案例:甲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因车速过快,导致与乙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乙重伤。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反运 输管理法 规 。 因而发生重大 事故 。 人重 伤 、 致 死亡
或 者使 公私 财 产遭受 重 大损 失 的 . …… ” 处 从该 罪罪
状 来看 , 罪分 别与 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致人 重伤 罪 、 该 过失 致人 死亡 罪存 在静 态 的法条 竞合 关 系 . 但 是不 必然 存在 动态 ③ 的竞 合关 系 . 因为能否 真正发生 动态 的竞合关 系需要 看行 为人 的具 体行 为 . 如果行 为人 的交通 肇事 仅仅致 人死 亡 . 则该交 通肇事罪 仅仅 与过失致人 死亡 罪发生 动 态 的竞合 关 系而 与过 失致人 重 伤罪不 发 生动 态 的 竞合 关系 。 以 。 所 有必要 区分 “ 法条 竞合 ” “ 条竞合 与 法
想 象竞 合犯 的处 罚原 则 , 从一 重 罪处 罚 因为 刑法 虽
往往 强调各 共 同犯 罪 人之 间行为 的“ 重合 ” 问题 . 而未
能 明确 指 出这 种 “ 重合 ” 的理 论 依据 :按 照部 分 犯罪 “
“ 法理论 不应 当过于强 调此 罪与彼 罪之 间 的区别 与 刑
间也存 在这 种竞合 关 系
( )纵 向的法条 竞合 二 本文认为 . 刑法 存 在纵 向的 法条 竞合 . 是鲜 有 但 学者论 及 。 例如 . 某些共 同犯 罪 实行犯 问题 上 , 在 学者
区分标 准 , 而应 注 意此 罪 与彼 罪 的想 象竞 合 . 根 据 并
作 者 简介 : 马风 春 , 山东政 法 学 院讲 师 , 中国 人 民大 学 博 士研 究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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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法条 竞合 的类型 及其 法律适 用
犯 ” 本 文为 行 文方 便 , 。 仍然 对 之不 加 区分 . 一 将之 统 称 为“ 法条竞 合” 读 者根据 论述 即可 辨 明在 何种 意义 . 上 使用 。 法条竞 合产 生的原 因在 于立法 的繁 复 : 法者 就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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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
(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
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4)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张明楷教授认为,法条竞合的主要或基本表现形式,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从形成原因上看,因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结果、同时因手段、对象的特殊性而设立特别法条,形成特别关系。
铜山法院的左其洋提出了一种较新颖的法条竞合分类,其从数学的竞合理论推出了法条竞合的两种对应分类即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
包容关系对应集合理论中的包含关系,也就是两罪之间本质上不存在区别,只是从一个犯罪构成中抽出特定的要件,单立一个法条,规定一个罪名,例如合同诈骗与诈骗罪,合同诈骗可以看作是因为犯罪手段的不同而从诈骗罪中抽离出来,其余的犯罪要件没有区别。
交叉关系对应集合理论中为交集关系,就是二者犯罪构成不是本质相同,只是在一定的目的、对象或者手段上等存在相同的部分,例如招摇撞骗罪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时与诈骗罪竞合,但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感情等非物质利益其又是单一的法条。
笔者认为,从客观实践上来看,将法条竞合的形式用集合理论来解释更易于理解,因为从实务看来,案例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包含关系与交叉关系的法条,当然因为法律术语与逻辑术语的不同,包含与交叉可能解释不尽相同,可能出现不同的意思,但是由于使用逻辑术语更加的直观与形象,所以笔者认为实务中可以采用这一说明。
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一)存在争议的原因
在实务中困扰法律工作者的难题就是对出现法条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问题,因为我国法律在制定特殊法条的时候出现了轻法定刑的现象,而在国外的刑事立法中,特别关系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基本类型与加重类型;二是基本类
型与减轻类型。
不仅如此,加重类型必然是违法加重或者责任加重乃至二者均加重;减轻类型也必然是违法减轻或者责任减轻乃至二者均减轻。
所以在德国、日本立法完全是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设置特别法条的。
重法论的学者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设置特别法基本上是没有‘章法’的,存在特别法条原本应当规定重法定刑实际上却规定了轻法定刑的现象”。
但周光权教授不认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我国刑法设置并非没有章法,只是因为特别法所规范的行为比较常见,而且一般犯罪数额较大,如果起行点较低会扩大打击面。
重法论学者认为特别法条比普通法条侵害的法益更多,违法性更重,应该制定比普通法条更低的入刑标准或者配置更高的法定刑,例如合同诈骗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也侵害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其入刑起点远远高于诈骗罪,所以合同诈骗的存在一直为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所诟病。
有的学者批评重法论的“没有章法的特别法惟轻”,认为我国的立法是一种典型的立法,也就是一种大多数的立法,考虑的一般正义要求,能够使多数案件时公平合理的,即使个别案件存在放纵犯罪的情形,也是符合刑法的制定理论和效果的,刑法本身就是最为严厉的处罚,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适宜动用刑法的威慑力,只要对多数人产生威慑力就起到了刑法的作用,刑法不是面面俱到,典型立法也优于特别立法。
但笔者并不认同此种观点,的确特别法不一定要比普通法的处罚更重,起点更低,但是笔者认为在具有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中,例如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大众的普遍观点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骗人,为什么仅仅因为手段的不同,合同诈骗的入刑标准就必然要比诈骗的入刑标准低呢?如果法律的制定与大众的普通观念、社会的普遍认识都相违背,有再多合理的解释也不能被大众接受,其最终结果必然导致法律的架空。
所以在法律规定存在一定争议的前提下,对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必然存在争议。
(二)不同学者的处理原则
张明楷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在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法条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法条定罪明显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时,按照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
不赞成重法论的学者认为不论何种情形,均应坚持特别法条优先,因为特别法条的效力始终要优先于普通法条,因为它们的效力不是由法条的轻重来决定的,特别法条是因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大众的观念改变而制定的,其具有存在的意义,特别法条轻于普通法条在法理上是可以存在的,对于制定法律的人来说,其必要经过各种复杂的考量,如果随便适用不同原则,很同意使特别法条丧失其制定的意义,与立法者的精神相违背。
笔者认为二者的观点在实践中都存在其适用的空间,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其理论的漏洞,也是二者相互之间无法说服对方的原因,例如,诈骗罪5000元入刑,合同诈骗罪20000元入刑,那么很多学者认为同样是诈骗,如果采用合同的方式即使诈骗了5000元则不够罪,而采用普通的方式则要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一种不公平。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处无期徒刑,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最高只能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采用招摇撞骗的方式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能判处有期徒刑,采用普通的方式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这也是一种不公平。
所以无论采用何种适用原则总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笔者认为这必然是法律规定中出现的漏洞,而非有的学者所说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不适宜,笔者认为当特别法与普通法存在包容关系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应该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时特别法是严格的从普通法中分离出来的,如果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有可能导致特别法的完全架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当特别法与普通法存在交叉关系时,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即使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也不可能导致法条的架空,因此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并不排斥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适用。
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的理论均进行了深入的学术研究,其理论功底之深厚,其问题阐述之透彻,笔者难以望其项背,本文只是从实务角度,更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进行了相关探索,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