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8号

修订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2013年10月23日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释放

第三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生活、卫生

第四节考核、奖惩

第四章教育改造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臵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

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臵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七条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

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第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

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释放

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臵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将男性和女性罪犯、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分别关押和管理。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

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

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经其申请,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会见。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

第五十一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五十二条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六条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

前释放罪犯。

第五十七条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五十八条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第五十九条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三节生活、卫生

第六十条罪犯伙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罪犯应当着囚服。

第六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第六十三条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第六十四条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第六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

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四节考核、奖惩

第六十六条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八条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六十九条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七十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盗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第七十一条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第四章教育改造

第七十二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三条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四条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第七十五条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

第七十六条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七十七条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七十八条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

犯自学。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七十九条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八十条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第八十一条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

第八十五条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八十六条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

第八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8号)同时废止。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收教中心:李刚 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 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 1.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公安英模在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报告词

公安英模在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 的讲话报告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XX,是XX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今天,做为一名基层的公安民警,能在这里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工作,我心里感到既惭愧又感动,惭愧的是,我做的工作很平凡、很普通,也是我应该做的。感动的是,党和人民给了我很多的荣誉、很高的评价,使我有幸成为全国“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并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称号。说实话,从警25年来,我从来没想得什么荣誉,我做的也是我身边的战友们每天都在做的事,我确实觉得,这些荣誉,是属于关心培养我多年的XX市公安机关的,是属于长期默默无闻地奋战在各自岗位的XX市公安局全体战友们的!在这里,我向大家由衷地说声:谢谢!也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我心里的体会和感受: 我是在看守所这片沃土上成长起来的一名基层民警,我非常幸运能工作在这样一个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融入到监所管理中的优秀集体,他所力主力推的文明监所管理理念已深深扎根在我们看守所每名民警的心中,我所做的事,也正是我身边的战友们总在做的事。

今天,我也借这个机会, 在管教岗位上已经工作了15年。我是警察,更是一名女人,多年管教工作的磨砺,让我懂得了一个道理,看守所就是一个“家”,只有真心的对待这个“家”里的每个人,再难做的工作,就不难了。15年来,可以说,我所有的付出与汗水,都是为了这个“家”。 我是1995年调到看守所工作的。刚当管教那会儿,许多熟人对我说,一个女人家,干什么不好,非得去和犯人打交道?说实话,刚到看守所工作时,我也很打怵。那时我对看守所的印象就是“高墙电网,武警站岗”,论生活环境,封闭、艰苦,论工作方式,单调、枯燥,有人说,在押人员还有个期限,而我们管教却是“无期”的。这些还不是主要的,面对在押人员,尤其是那些不安心改造、故意刁难管教的犯人,经常吵架闹监,寻死觅活,让我整天吃不好睡不香,提心吊胆怕出事故,于是我就按照监规从严管理,每天很严格、很严肃地对待每个犯人,可这招儿根本不好使,她们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你前脚一走,她后脚就大吵大闹,大喊大叫,往往是按下葫芦又起来瓢,一天到晚疲于应付。 要说转变,还得归功于所里的引导。XX年,针对存在的管理工作简单粗暴等问题,我们所开展了转变执法理念的“四破四树”教育,主要就是让我们每个管教把犯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权,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通过一段时间的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监狱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刑罚执行公正执 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

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同时,维持监狱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名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 《监狱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授则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存在恰恰说明了,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就决定监狱在思考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刑事司法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 题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刑事案件) 一、填空题 1、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2、几个同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早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3、受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4。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连同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 8、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佩戴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人。 9、 10、11、执行搜查的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家属出示搜查证。 12、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13、 14、办理森林刑事案件鉴定费用,由管辖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承担。 15、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地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凭提讯证,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戴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16、选择辨认陪衬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17、选择辨认陪衬照片,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18 19、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0、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2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员对其进行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案件侦查过程中改变办案机关的。 24、 25、立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6、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间为3日,自执行拘留后次时算起。特殊情况可延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27、逮捕后羁押期限为2个月,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28、办案部门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羁押期限。 29、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知识交流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

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 B、8 C、12 D、48 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 B、60 C、65 D、70 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 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 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 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 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 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 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 D、以上都不对 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得少于原判刑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7、根据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要求,管教民警对分管的重点在 押人员做到“四熟知”,即()。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考试 测试试题 监所.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A. 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 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受理、调查。 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 影响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减刑、假释)工作条款的变动情况,指出新的变化对罪犯改造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监狱管理教育罪犯提出新的要求。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只有认真学习修正案中的新变化,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涵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犯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变动影响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当前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严格限制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调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刑期上限,完善了减刑、假释的一些硬性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变动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条款较大变动的主要有: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一)原刑法第五十条与修改后第五十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2)第

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修改和增加本条内容,其立法原意,既是适应现代刑罚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通俗说,就是犯重罪的人,牢底坐穿,在漫长服刑生涯中体味自己的犯罪,成本有多大。从而体现法律的严惩性,对受害者也是一种安慰。 (二)原刑法第七十八条与修改后第七十八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原刑法第八十一条与修改后第八十一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2)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原指“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现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关键词:监狱刑罚执行;权力;法律关系;行为;可诉性 内容提要: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从权力性质仁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应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应是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为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又是管理行为;从行为的可诉性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一、前提:刑罚执行应当从广义,狭义,还是从更为狭义的概念上来理解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1}。除了上述广义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以外,《监狱法》还创造了一个外延更为狭窄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因此,在理论上同时并存着三个刑罚执行的概念,即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的刑罚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以及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对刑罚执行概念的多重论述,容易造成理论指导匕的误区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长期以来困扰着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必须予以明确和澄清。 那么,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刑罚执行概念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研究领域超越了监狱的范畴,外延过宽;而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是不科学的,容易使人误认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活动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不仅使刑罚执行的概念在同一法典中产生了歧义,而且也有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有违立法者对监狱刑罚执行所确定之义。”{2}因此,笔者使用“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概念来对刑罚执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分析 (一)从权力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有“四权理论”、“三权理论”、“二权理论”和“一权理论”。四权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三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构成;二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构成;一权理论认为司法权仅仅指审判权上述四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尽管执行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仅只是一部分,并处于最后一环,但其属性无疑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与其之前的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相适应。”{3}而其他三种理论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4}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居中的裁判权,裁判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行政权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管理性是其本质内容{5}。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裁判权的行使以一定的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对有关真假、是非、曲直等问题进行评判。而管理权的行使不以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具有鲜明的倾向性。应该说,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而不是裁判权。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体现出裁判权的特征。即使是在监狱刑罚执行中最具“司法气质”的减刑、假释

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摘要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即有其相互关联性,又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现行司法条件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因事而思,因事而议,就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关系层面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一些思考。第一个部分,从现行减刑制度的剖析出发,从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提出了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和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第二个部分,从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模式中的弊端,提出了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应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并指出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第三个部分,从对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罪犯申诉等执行监狱法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执行和完善《监狱法》的工作中,亟需建立监狱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利和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的发展。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363条中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监狱行使此种“权力”时双方制约与协作的特性。这是现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运行基础。本文在此不作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结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实践中的思考,以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一下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未尝不是件事关监狱发展的大事。(一)对现行减刑制度的深入剖析1、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是统一的。减刑制度却正相反,它与一般预防论是相对立的,与特殊预防论是相排斥的。所以有研究认为减刑制度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刑罚理念。在指导实践中,也必然产生有悖于行刑目的的现象。例如,法院在执行[法释(1997)6号]的规定中存在典型的“罪轻减刑幅度小,罪重减刑幅度大”的现象。这在监狱干警和罪犯中有较为突出的反映。同时要减刑必然要对罪犯实施考核,现行中的考核罪犯与干警双重的人为因素造成考核的真实性下降使减刑的功能与目的难以实现。罪犯重生产劳动分,轻思想改造分的倾向在干警心态中同样如此。投机、欺骗、贿赂、人情等因素,使考核工作人为性加大,公正化、平等化、规范化下降,这必然动摇减刑公正性的基础。[!--empirenews.page--]2、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拥有减刑的裁定权。但事实上,具体办理减刑案件的审判人员既对罪犯的原判决的形成过程不太清楚,也对罪犯的实际改造状况不太清楚,法官代表法院行使的裁定权基本上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性需要。这种不太科学的运行机制,必然难以保证结果的正确、合理。这对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必然产生诸多消极的影响。站在监狱的本位主义立场,为了便于管理,肯定希望加大减刑幅度和比例,甚至积极要求推行减残刑制度。法院站在监狱应为社会提供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的法理精神及公众心理立场自然不会认同监狱的思路,双方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就十分突出了。3、现行减刑制度没有设置相应的减刑裁定撤销制度,只要送达即生效不可更改,对罪犯的稳定改造和出狱后的思想自制的连续性均无有效制约,往往造成减刑前拼命干,减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监狱 调查内容:XX监狱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监狱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监狱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监狱,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监狱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监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监狱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

第六章 刑罚执行

第六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94、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 (1)依法执行原则; (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 (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 《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 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99、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00、收监的条件 (1)一般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③执行通知书; ④结案登记表。 (2)身体条件 暂不收监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测试题(卷)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测试题 姓名:部门:得分: 一:单选题(20×2=40) 1、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A.每十天 B.每半个月 C.每个月 D.每一周 2、关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的意见。 B.应当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 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为办案和针对性教育提供参考。 C.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 办案期间表现材料。 D.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________。 A.继续中止 B.恢复审查 C.终止审查 4、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名义报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 A、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B、承办部门 C、本院 D、承办人 5、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法律文 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人民检察院 C.市级人民检察院 D.区(县)级人民检察院 6、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日内,应当告知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三 B.五 C.七 D.十 7、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另行指派他人办理,原承办人员()。 A.不得参与办理 B.协助办理 C.共同办理 D.可以参与办理 8、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以下哪种情况,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A.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 B.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C.被害人强烈要求发还的 9、对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 A.说明理由 B.解释原因 C.通报 D.要求补充材料

2019年看守所执法细则-范文word版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看守所执法细则 篇一: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 1-02. 适用范围 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04. 修订 1-05. 施行时间 第二章羁押 2-01. 收押 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2-03. 提讯、提审、提解 2-04. 出所 2-05. 警戒、看守 第三章管理教育 3-01. 过渡管理 3-02. 分押分管 3-03. 管教岗位

3-04. 谈话教育 3-05. 集体教育 - 1 - 3-06. 安全大检查 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3-08. 深挖犯罪 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3-10. 会见、通信、探视 3-11. 医疗、卫生 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第四章执行刑罚 4-01. 暂予监外执行 4-02. 减刑、假释 - 2 - 第一章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 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 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 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 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 -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 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 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 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 和《逮捕证》收押。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治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处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处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依照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治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爱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治理,同意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 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章明确规定:"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一是收监;二是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三是监外执行;四是减刑假释;五是释放和安置." 近年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大力提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严格执法,按章办事,科学管理,阳光操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打造平安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2005年前后,我省大部分监狱陆续成立刑罚执行科,把相关刑罚执行业务工作从狱政管理部门划出归口刑罚执行部门管理,由此可见,刑罚执行工作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目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执行部门设置岗位职责不规范 1,部门设置不规范.就全国而言,有的省设置刑罚执行处,而有的省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处;就各省而言,有的监狱设置刑罚执行科,而有的监狱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科. 2,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不规范.从目前已设置刑罚执行科的工作情况来看,有的是纯粹从事减刑,假释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公检法取证,罪犯离婚开庭以及罪犯解回再审等工作;此外,还有的从事罪犯档案管理工作. 3,岗位设置不科学.就目前掌握情况来看,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3名工作人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4名工作人员,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6名工作人员以上不等.出现人少事多和人多事少的不正常现象. (二)减刑幅度不规范 1,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省局审批的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至1年,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而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只减刑6个月. 2,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记功,表扬,不同的地区中院减刑幅度也不一样,一次记功减刑有6个月,5个月,4个月或3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减刑有4个月,3个月或2个月不等;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院算,有的地区中院又不算,即使算也不一样,一个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减刑有8个月,4个月,3个月不等. 3,同是记功,表扬奖励,在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的幅度有很大差异.一次记功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一年,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3——6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6个月,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2——4个月不等. (三)操作程序不规范 1,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问题,有的监狱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有的监狱由监区,分监区(直属分监区)制作. 2,提请减刑幅度的问题,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提请减刑幅度,而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不提请减刑幅度. 3,各级签字签名人员不规范.监狱级的,有的是监狱长签字,有的是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监区级的,有的是教导员签字,有的是监区长签字,有的教导员,监区长都签字;分监区(直属分监区)级的,有的是指导员签字,有的是分监区长签字,有的指导员,分监区长都签字. 4,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中无签字栏目及地方.使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没有办法体现. (四)罪犯卷宗材料档案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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