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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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一、每年应根据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本辖区各年龄组儿童数、新生儿出生率、不同制品的规格、每针次使用量及各疫苗的损耗系数,合理制定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二、专人负责疫苗储存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出入有账目,做到帐苗相符;每月做好生物制品使用量统计。

四、领发登记要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领取日期及消耗等,若出现异常反应则有据可查。

五、疫苗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避免阳光直射。

六、疫苗按照进库先后、效期长短,有计划地使用,严防冻结、受热、过期或造成失效浪费。

七、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八、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九、安瓿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一小时未用完时,应将疫苗废弃。

十、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时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告知,推荐制品必须执行自费自愿的原则,家长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接种。

第二篇:产房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产房1.产房疫苗实行专人管理。

2.所有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疫苗领用。产房新生儿接种疫苗由榆阳区CDC统一供给,本院药剂科按照产房申领计划指定专人领取,疫苗领取、运输、存放、使用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做到账目正规齐全,帐物相符。

4.存放规定

4.1产房疫苗入库前,应检查其有效期、包装完整性、药液质量等,确保疫苗安全与有效性。

4.2库存遵循“先近效期、后远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原则。

4.3疫苗冰箱专用,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同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4.4冷链设备专人管理,每日上、下午观察、记录冰箱温度并记录,每月下旬除霜。

4.5通常情况下,产房疫苗库存以1月量为宜。

5.接种要求

5.1助产士应遵医嘱为新生儿接种疫苗,每次接种前应核对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或冻结过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5.2早产、低体重或有其他合并症的新生儿暂不予接种。

第三篇:冷链系统、疫苗使用管理制度疫苗、冷链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一、疫苗、冷链设备专人负责管理,建档、建账,帐物相符。冷链设备专物专用,固定房间存放。

二、普通冰箱冷藏室温度应保持在2-8℃,冷冻室温度应保持在-20℃左右。冰箱内应有温度计,每天上、下午各测温一次,并在温度监测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三、冰箱应放置平稳,远离热源,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冰箱的上、后部分别留有30cm、10cm的空隙,底部设有20-30cm高的垫角架,并装配专用插座及稳压装置。冷链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除霜,至少每季进行一次全面保养维护。出现异常故障应及时维修,并做好维修、更换零部件的记录。

四、疫苗实行计划管理,各预防接种门诊应于每年一月根据儿童免疫程序、本地人口和出生率、接种方式和接种周期、各种疫苗的损耗系数,制订本年度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并逐级上报。

五、疫苗要按品名、批号分别存放,并按照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具备冷藏条件的接种点疫苗贮存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

六、接种现场执行“疫苗不离冰”原则,疫苗从冰箱取出后须放入冷藏包内。使用疫苗时每次从冷藏包取出一支疫苗,并盖好冷藏包盖,冷藏包内冰排未完全溶化前应及时更换新冰排。活疫苗开启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超过1小时应做废弃处理。

七、接种剩余疫苗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废弃开启安瓿未用完的疫苗。

(二)如冷藏包内的冰排未完全溶化,未打开的疫苗做好标记,

放冰箱保存,于有效期内在下次接种时首先使用。

(三)如冷藏包内的冰排已完全溶化,脊灰疫苗应全部废弃,卡介苗、百白破、麻疹、白破二联疫苗做好标记,下次接种时首先使用。

第四篇:动物防疫疫苗储存、使用管理制度(大全)畜牧服务中心疫苗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储存、使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乡畜牧系统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第三条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市级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接种单位(人员)在接收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六条接种单位(人员)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七条接种单位(人员)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

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八条接种单位(人员)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定期给村级配备冷藏设备。第十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一条接种单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二条接种单位(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乡级畜牧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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