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复查报告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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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医院制度

病理诊断复查报告签发制度

1、建立病理诊断三级复查制度。住院医师负责初检,病理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负责复检,科主任或主任医师负责科内全面的病理诊断和复查工作。

2、满三年的高年住院医师才能签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理报告,对少见病、疑难病、临床与病理不相符合的,必须由主治医师及其以上资职人员签发。

3、快速或冷冻切片诊断报告要求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资职人员签发。

4、特殊病例要求由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签发。

5、经三级复查仍有疑问的病例,可组织全科讨论,并请专家或安排外院会诊。

6、院外会诊均由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签发。

7、报告的签发需报告人亲笔签名,未经签字的报告无效。

8、病理报告送达临床科室时,由接收的医、护人员在登记簿签收。

9、病理科已发出的病理学诊断报告书被遗失时,一般不予补发。必要时,由所在科室临床医师申请,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同意后,经病理科主任同意可以抄件形式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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